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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逾期

没约定利息逾期

没有约定利息也能主张利息!附: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丨法宝律师 - 知乎

很多人不知道借钱逾期是可以要求利息的,法宝律师上回在法院立案的时候,看到有个当事人张姐的诉求。请求被告退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法宝律师就问他:怎么没主张利息呢?

他老实地回答:我倒是想,这都拖了马上就三年了,但是没约定,怎么主张?

法宝律师告诉他,是可以的,法律有支持的,帮他算了算,可以主张两万多的利息呢。他十分高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计算公式:逾期利息=出借本金×LPR值÷360×逾期天数

那么,如果张姐按照三年的逾期,算出利息

200000×3.85%÷360×365×3=23420.83元

大家要记得,民间借贷至少都要有三个诉求哦:

1.返还本金;

2.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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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中国法院网

2014-04-08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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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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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忠义 段姣莲

  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012年2月3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但被告汤某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和2012年2月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于2012年1月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2012年2月3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月还清,两个月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本金50000元自2012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分歧

  对于本案中2012年1月17日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因为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驳回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当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即起诉时开始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逾期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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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

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利息吗?-中国法院网

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利息吗?

2022-01-26 1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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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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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全刚 田翠翠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李某向段某借款10000元用于店铺资金周转,段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10000元,李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无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该借款。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和段某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段某主张李某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不应支持。但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借贷是一种有效、快速解决资金困难的途径,一旦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偿还借款,就会产生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利息问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关于借款期内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也不注明,出借人有时出于急用,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时,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不仅偿还本金,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合理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超全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贷款|违约金_网易订阅

商务合作过程中,商机转瞬即逝,很多企业为了快速推进合作事宜,精简合同条款,往往未约定违约责任。或是熟人介绍达成合作关系,不仅没有违约条款,甚至合同都未签署的情况下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世事无常,当一方违约,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守约方依据法律规定向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逾期付款利息可以涵盖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中,一般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同时,在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我们以常见的两种类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案例

:2019年10月,王某为了公司运营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10月归还,年利率20%。截止今日,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张某可以如何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应向王某主张利息分为三部分,一是自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20%主张借款利息,二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主张借款利息,三是自2020年10月起按照借期内利率即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主张逾期利息。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案例

:2020年8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设备一台,价值80万。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按期交付设备,但是B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A公司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A公司应主张以80万为基数,自应付货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30-50%)来计算逾期利息。

三、建议对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双方的主体不同、合同类型不同、签署日期不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因此,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对逾期付款后的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在主张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同时要提出逾期利息的主张,避免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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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法院如何裁判?-找法网

最高院: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法院如何裁判?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

《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2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

救急

,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合同法》颁布在后,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故本条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样规定一方面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3

、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有观点认为,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一概否定利息请求。其理由为:一是《合同法》第

211

条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未涵盖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解释不应对此做出广义解释

;

二是司法解释已经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合法化,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约定利息的就不支付利息,对出借方极大不公平,既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也纵容了逃废债务的不良社会风气。三是,利息为占用一方资金而向对方支付的对价,同样存在着市场价格,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带有商事主体性质,从价值追求及审判理念亦应区别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即使市场价格难以确定,至少可以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我们认为,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就本解释的制定原则而言,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即仅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的做出的规定。本条解释沿袭这一思路。

其次,尽管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多为获取利益而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之间为图谋发展而互通有无、互相扶携、互利共赢的目的。

再次,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为了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贷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参照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允许对方不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4

、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有时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并不明确,是否参照《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按照何种标准支持请求,在解释制定过程中争议很大。

有观点认为,尽管出借方能够证明借贷双方有利息约定或者借贷双方认可有利息约定,但由于利率约定不明确或者其他原因,对于以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利息,出借方因举证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且达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出借方对于予以支持的利率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支持,应该承担无法支持利息的不利后果。还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应该参照双方均为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作为带有商事主体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与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设定、审判理念实践中有所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主体的交易能力与司法介入的着力点不同。民事审判在承认当事人在缔约能力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强调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以实现交易结果公平、实质公平,而商事主体作为职业的经营者,应当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当然的注意义务和对等的交易能力,更侧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形式公平,强调意思自治、风险自担。二是对于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不同,对于借贷双方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应侧重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过维护资本的动态安全,促进资本的高效流转。三是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有所不同。民事审判侧重于主观的过错与结果的公平,商事审判侧重风险的承担而非过错的有无,追求的是促进效益最大化而不仅限于道义的维护及过错的惩罚。在司法的干预上,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官应尽量减少以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代替市场主体缔约时的、专业的商业判断。

在实践中,针对上述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存在利息约定,但对约定利率高低有争议时,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8

条规定处理,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

6

条规定计息。规定用了

参照

两字,且第

6

条规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得出的是一个浮动的利率范围,人民法院一般

就低不就高

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因为实践中这类案件普遍都是债务人主张的利率低于债权人主张的利率,当双方都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时,就要承担证明不利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支付比较高利率的利息,债权人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是获得较低利率的利息,在无确切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时,要债权人获得较低利率的利息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该种判断标准过于简单化,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我们认为,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利息的确定,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合同漏洞,即合同欠缺条款,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旨在补充合同的不备,而非在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故应采最少介入原则,不能变更合同内容,致侵害当事人的司法自治

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时,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一,按照《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补充属于当事人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不属此处所言漏洞补充。

在借贷双方无法就利息约定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整体解释补充,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补充欠缺的有关利息条款。之所以首选通过合同整体解释补充欠缺条款,主要是因为,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本意,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可从这种有组织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利息条款或洞察当事人关于利率或利息的真实本意。

其次,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7

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

交易习惯

(

)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

)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广泛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沿袭《合同法司法解释》思路确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资金融通约定不明时的利息,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但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当事人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理由规避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第二,依照上述标准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

62

条有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如何履行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

62

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对于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解释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合同履行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种类较多,计算复杂,试图将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统一年利率计算利息,后考虑一方面既应考虑利率问题统一规定,另一方面仍需尊重当事人借款合同内容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差异,不作统一规定。

5

、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

未约定利息

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

;

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

约定

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属于本条规定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

利息约定不明

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

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

利息约定不明

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6

、借期内的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条解释的限定范围是

借期内利息

,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

《民法通则意见》第

123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本解释也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逾期能否索要利息-查知识-法师兄

未约定利息

的借条,债权人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债务人索要利息。如果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或者虽然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但是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的,债务人过了期限仍不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一、欠条没

有还款日期

能立即要求还款吗

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需要基于一定的准备期。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

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未清偿

债务债权人

怎么办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想要债务人还款的,可以给与债务人合理的催告期限,给债务人准备的时间,比如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的期限,但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的话,债权人可以直接

向法院起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追债时能要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

利息约定不明

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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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逾期利息 - 知乎

在生活中,借贷时有发生,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是否能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与逾期利息?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诸如此类的问题,《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明确规定,整理总结如下。

一、未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答:《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出借人自身没有与借款人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主张利息。

此外,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并不明确,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此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加以评判。

1.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2.除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之外,约定利息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否完全会被法院支持?

答:利息的多少,借贷双方的确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法律对借贷利息也有一定的限制,并且,因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以及借贷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利息计算也存在一定差异。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前述法律之规定,可以得出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因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利息计算上限也有差异。借贷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前适用两线三区标准,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后,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借贷合同跨越2020年8月20日前后时间段的,需分段计算。

1.2020年8月20日前,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加干涉,约定利息为24%及以下,约定有效,可获得支持。

2.2020年8月20日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逾期利息、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答: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