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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备案

商品房逾期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_城乡建设(含住房)_中国政府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建房规〔201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

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一)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

(二)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一)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符合及时、准确、全覆盖的原则,遵循先房屋网签备案再登记的基本要求。

(二)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包括:

1.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

2.提交房屋网签备案所需资料;

3.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

4.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

5.主管部门备案赋码。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上述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网签备案程序。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明确可变更和注销的情形,规定相应的变更、注销程序和时限,防止利用房屋网签备案恶意占用房源。

七、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

(一)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简化房屋网签备案办理程序,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配置自助办理设备,引入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提高办理效率,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延伸窗口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服务点,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可提供上门服务。

(三)积极推进“互联网大厅”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手机应用软件(APP)、电子签名等手段,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附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最新:逾期交房、办证违约怎么办?高院发布9条审判指引_腾讯新闻

为妥善处理开发商

逾期交房

逾期办证违约

责任纠纷案件

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

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提高审判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适用案件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

【商品房交付条件】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商品房交付与接收】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一或高于万分之三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逾期办证的认定】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需要购房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购房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导致开发商迟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

开发商交房和办证均构成逾期时,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零点五或高于万分之一点五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开发商免责情形】

开发商主张免除逾期交房、办证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支持:

(一)因灾害性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

(二)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

(三)因执行行政命令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但行政命令系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其他客观情况导致逾期交房或办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开发商因上述免责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以减轻可能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或办证免责抗辩的,应当就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该免责事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

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开发商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适用效力】

本审判指引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时参考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对本审判指引涉及的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知乎

一、前提:

1、存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现实。(开发商售楼部人去楼空)

2、已经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并且严重逾期。

3、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4、已经办理过银行商业贷款和抵押的,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除贷款合同的。

二、法律依据:

(约定解除条款)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条款)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条款)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合同解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购房款及贷款返还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诉讼请求列明

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解除买受人与第三人的贷款抵押合同。

3、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已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由开发商偿还银行剩余贷款。

5、由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6、金钱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相互配合办理网签,预告登记,抵押等备案的注销手续。

7、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配合业主向政府住房建设部门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或给予协助。

四、证据材料准备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3、已付合同款项支付证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电子回单等)

4、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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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不要再傻傻等待了,教你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如何认定!_腾讯新闻

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而言,从程序上是由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交付与购房者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组成,专业技术方面则涉及房屋质量验收、相关房地产资料交付与出示两大基本问题。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

(一)正确区分及审查逾期交房的两类情况

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这一类情况是开发商方的主动违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提出交房。“交房”具体落实在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凡不具备完备形式、程序的行为均不属于合格的“交房”。在这类情形中,需要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交房期限、程序的细节约定,且是否有免责事由。

目前的预售合同范本一般规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并由购房者预留送达地址,这一程序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准备期限。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送达义务,收房通知已经按期到达预留地址,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阅读知晓,则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己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期书面通知。

另外,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第二类情况是开发商已经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购房人拒绝收房,首先是实际未接收房屋,如购房者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是认可交房完成的情形,均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其次是必须基于合理理由,即根据法律可认定开发商的交付的房屋或资料不合格,如购房者的拒绝理由经法院审查不成立(不属司法解释所指的“正当理由”),则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此类情况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

(1)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购房人拒绝收房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该主动出示、提交部分文件,这类文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以证明房屋已处于法律适格的可交付状态的文件(如《住宅交付许可证》、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另一种是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充分享有收房后使用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前购房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成熟,在验房过程中也可根据合同或相关规定,选择性地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文件,如开发商拒绝提供,则容易引发纠纷,如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目前实践中购房者一般要求提供的材料,且备案表中的每一项均应当通过验收备案(住宅小区的验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5项内容综合验收),如开发商未能提供完全合格的验收备案表,则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2)房屋质量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一般认为,标的物在交付时被发现无法满足基本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视为卖方未能交付,承担相应逾期给付责任,而普通的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如履行维修义务)来解决。

商品房的交付,实际上也是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的过程,随着验房程序越来越被购房者重视,在交房验房程序中可能被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易发生纠纷。实践中一般认为,这两类情形下购房者也可拒绝收房,前一标准直接源自合同法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后者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争议。在适用这一标准时,需要对根据购房人收房后的使用方式及不同的房屋类型来区分进行。

毛坯房。毛坯房不带装修,购房者通常需在收房后进行装修,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当更加注重购房人实际使用利益,即便质量问题对居住不构成严重影响,但如果将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也可以认为构成购房人拒收房屋的合理理由。

全装修房。全装修房是开发商已经完成装修的房屋,应当达到交房后即可适宜居住的标准,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更注重居住需求,考虑到装修工程的必要质量要求,比如目前上海相关规定要求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必须达到强制性最低标准,否则可拒绝收房。对全装修房的收房验收,实际上是对房屋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双重验收,可根据装修的附加要求审查购房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理拒收理由。

(二)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办理,在司法实践中只存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请求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这里应注意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即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日起至业主实际收房日止。

(三)开发商免责情况的审查

如开发商对于逾期交房的事实主张免责,则对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主张免责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交房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这两种情况。对此应区别审查。

1.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审查

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建设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社会事件导致的停工。经审查,如确实存在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免除开发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认定过程中值得考虑的是,开发商是否在不可抗力出现后及时告知了购房人以减轻购房人的损失,如未及时告知,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损,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购房人根据预期收房时间,签订了到期向租赁人交房的房屋出租合同)。

2.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主张免责的审查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提出的所谓第三人的原因主要有:因工程队的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施工停工、因拖欠民工工资致民工停工而延误工期、因工地周边居民抗议而暂缓施工、因政府规划改变而延缓工期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开发商不能请求免责,仍应向业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与第三人间的纠纷由双方另行解决。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即因政府政策的原因或规划改变而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的规划变更往往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这种情形虽不能直接归类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可考虑归类于情势变更。对于因此类情况而致使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能否免责,实务上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制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也是开发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完全刚性地适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制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造成明显不公。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设立情势变更制度,但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认定开发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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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法院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一直以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违约责任固定为几千元或将违约金的比例调得极低。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在违约金额上苦于“合同约定”难以支持购房者诉请,为了解决该问题,江西高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

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 【适用案件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三【商品房交付与接收】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四【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一或高于万分之三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五【逾期办证的认定】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需要购房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购房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导致开发商迟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六【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

开发商交房和办证均构成逾期时,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零点五或高于万分之一点五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七【开发商免责情形】

开发商主张免除逾期交房、办证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支持:

(一)因灾害性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

(二)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

(三)因执行行政命令造成逾期交房或办证,但行政命令系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其他客观情况导致逾期交房或办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开发商因上述免责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以减轻可能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或办证免责抗辩的,应当就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该免责事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八【诉讼时效】

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开发商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九【适用效力】

本审判指引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时参考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对本审判指引涉及的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所以法秩序统一的原理要注意运用,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

原标题:《重磅!法院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阅读原文

全款买房,房开拖延不办网签和备案怎么办? - 知乎

最近这边也有位老客户咨询:

2018年9月买了个期房,还是全款支付。为了付款,将自己的理财都提前取出来了,损失了30多万。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了款以后,开发商连合同都不给,说签署的是草签合同,要等后面网签后再给。后面一拖4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信。

眼看着过年了,还没消息,老大哥跑到了售楼处,售楼小姐解释称是建委系统出了问题,不能备案,要再等等。

老大哥觉得不太对劲,就给我打电话咨询。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正常吗?

1、首先,法律上不存在草签合同和网签合同一说,合同一经签署就生效。所谓的草签合同无非是为了找借口不及时办理网签备案。

2、这种情况肯定是不正常的情况,甚至是属于违法行为,网签系统再升级也不可能几个月还没完成。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该规定,对于购买的期房,开发商必须在签约后30日内完成网签备案手续。

买房后办理网签极为重要,可以大大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如果办理了网签,这个房子在系统中就进行了备案,对开发商就是一个约束,起码同一套房子不能在已有备案的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备案,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房二卖。

而且,网签后任何人都可以在住建部门官网的查询中心查到这个房子已经被销售完毕。

王玉臣律师(如有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原创内容,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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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备案合同是否有合法期限-查知识-法师兄

1、

购房合同备案

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备案合同后产生的备案号可以用来查询备案内容,这同时意味着此房源各方面合格,是允许被销售的。逾期办理备案号的房源将重新成为待售状态,逾期登记有可能造成不同购房人之间的纠纷。此登记行为暂定表示一种

不动产登记

2、法律依据:《城市

商品房预售

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一、怎么处理购房

合同原件丢失

,如何解决

对于

购房合同丢失

,可以到相应部门进行补办。

(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未经登记的,

房屋买卖合同

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二)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备案是怎样的

1、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指的是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在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并在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日起30日内,交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

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在商品房备案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

和土地管理部门去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3、有关商品房销售时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是对双方的保证,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也可防止有些开发商恶意,扰乱市场。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房屋销售备案登记的概念和商品房备案是怎样的的内容了,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法官说法丨遭遇逾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担违约责任_商品房_房地产公司_董某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遭遇逾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担违约责任

本期的当事人

董某

,在防城港市看上了一套商品房,随后便

开发商签了购买合同,可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双方最终还对簿公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丹

CHENDAN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法官

遭遇

逾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担违约责任

本期主笔

万晓敏、李伟钊

关键词

逾期交房 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董某与防城港富某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备案,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将交付的条件变更为五方竣工验收。

而该商品房直到2018年12月才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已经是2021年5月,导致董某迟迟无法收房,最终一纸诉状,将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赔偿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把原来的交付条件竣工验收备案,变更为五方竣工验收,对本案有什么影响吗?

按约定原本在2016年底交付的房子,2018年底才通过验收,房开公司是不是就已经构成逾期交房了?

法院审理

0

1

变更影响

本案中董某与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时,

把原来的交付条件竣工验收备案,变更为五方竣工验收,在法律上规范用语是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里的相关规定,商品房要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而竣工验收备案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两者的时间并不相同,

也就是说,双方合同约定变更后,案涉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时间都发生了变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变更房屋交付条件,并未违反法定标准,亦不属于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形,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按合同约定,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应该是

2018年12月27日

0

2

是否逾期

案涉商品房所在项目2018年12月27日经五方验收合格,即案涉商品房截至当日才符合交付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约定原本在2016年底交付的房子,2018年底才通过验收,房开

公司已构成逾期交房,应当依约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根据双方约定,董某是有权主张房开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其计付从2016年到2018年期间的违约金的

但这里有一个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

董某是在2021年4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往前倒推三年,也就是从2018年4月9日起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以总房款60余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计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房开公司需向董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六千余元,并交付涉案商品房。

判决结果

广西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房开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董某交付案涉商品房,并以总房款为基数,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向董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住房市场的改革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品房市场蓬勃发展,由商品房交易引发的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急遽增多。商品房交付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商品房交付标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争议的焦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交付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法定交付条件的界定、不具备交付条件时交房行为的定性、对开发商延迟交房抗辩免责事由的认定和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鉴于此,购买者选购商品房时,应当尽量选择

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商

,同时要注意

认真审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任何书面文件

,避免未准确理解书面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下,草率签名确认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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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_腾讯新闻

一、基本案情

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为:1.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商品房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同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将前述“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经特别确认为“经出卖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验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测绘报告”指“房屋面积预测报告”。

之后,开发商在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前通知购房者收房,购房者拒绝收房。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视为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交付条件不尽相同,关于房屋交付验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约定: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但实际交付时,大多数开发商普遍只经过了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验收,并非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交付。因此,仅通过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的交付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开发商是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二、司法裁判观点

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目前西安中院已经出具相关同类判决认为: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且购房者也没有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于附件中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无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有的法院认为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明确具体,并不会产生歧义,在此前提下,附件的约定不能视为对主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变更。

具体案例参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6667号判决书主文载明,【本院认为,虽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合同内容,但华龙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与业主约定交房条件为验收合格,不包含消防验收通过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故华龙公司上诉主张交房条件为验收合格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另,也有部分省外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备案只是行政审核和登记的过程,只要具备前述各方签署文件确认房屋无任何质量异议即可。

具体案例参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民终4762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条件为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条件,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案涉房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均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了质量合格意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故柳州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符合法定交房条件。】

综上,根据目前西安中院的司法裁判观点,对于西安地区开发商交付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法院司法裁判思路是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