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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 - MBA智库百科

  所谓

,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

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

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

,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

,削减无担保的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

,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

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

。面对这两种选择,

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不同于

,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

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

  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

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

、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

,少破产”。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破产后兼并;

;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产重组中的难点在于:

理顺难;

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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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华律网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

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

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

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

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法院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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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你好,双方可以签协议合同的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变更或涤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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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破产重组的程序-公司破产重组流程是怎样-企业破产重组流程-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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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身为现在经济社会的最大实体是有着其无与伦比的强大生命力的,所以对于公司的发展国家都是给予一定的支持的,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公司的发展一定是畅通无阻没有风险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1、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3、和解协议的讨论

  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制定整顿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5、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6、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公司一旦破产其相关的法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所以说风险还是很大的。

  重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

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二、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重整程序应得到我国市场经济主体更多的重视,其社会本位的核心价值理应彰显。

  企业一旦经营失败就会立即面临破产清算吗?不是的,在此还一个破产重组的方法能够为企业重新输血,当然这也是有可能面临失败的。那么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接下来为您介绍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的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组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组的时间通过重组计划确定。在重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组时间。

  由于企业的规摸有大小,破产的状况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破产重组为新公司需要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快的大约需要半年时间,慢的大约需要一年至一年半。

  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想必你在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对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的时间概念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以上便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的相关知识。

  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要想分清者两者的具体区别需要仔细辨别其在公司破产中所发挥的作用,其实重组涉及到兼并、股权变化,资产置换等,而重整则是法律上专业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

相同不同的比较,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相信大家对破产重整这个专有名词并不陌生,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那

是怎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方式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1、债务人(上市公司)依据破产法规定直接申请法院进行重整。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一) 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

  (二) 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

以及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破产重整的一般申请程序以及公司可以采取的破产重整方式。

  大多数人都听说过破产重组,但是对于破产重组却并不了解,破产重组是公司法中的一项专有名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重组,那什么是破产重组?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

以及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破产重组的相关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当公司需要破产重组时,可以参考提供的内容。

  企业在进行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对于其债务是有权行使法律规定追回权的,这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接下来就为大家带来关于

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2、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3、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关于

的相关内容。追回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定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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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 - 知乎

重整又叫“重组”,在日本学术界为其命名为“公司更生”

。破产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作为现代破产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破产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

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拯救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包括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的影响,强调国家对私权的干预。

通俗意义上讲,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还有可能被成功救活;或者是集团企业,为保障区域内人员就业等原因。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梳理债权债务,引进优质投资、对现有资产进行变价、改变经营方式等,对导致其破产的债务进行立即或者分期清偿,从而实现企业的复活。

笔者曾有幸参与过大型集团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某地八家合并破产重整案。该集团企业是山东某地市存在数十年的老牌企业,集团总公司名下有七家关联公司,均为水产品开发、生产、制作、销售等业务公司,年销售额数十亿,带动当地数万人口就业,公司上下游产业覆盖范围广,与全国大中城市、海外均由贸易往来。一直以来生产能力充足,经营条件良好。但不幸的是,2016年因银行系统改革、大量民间高利贷等原因导致集团企业资金链断裂,一时间资不抵债。为挽救该集团企业、保障当地就业而不出现大规模失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防止局部冲突等原因,经山东省高院批准,指定当地中院实施破产重整程序对该集团企业进行挽救。经过管理人不懈努力,对土地、房产、生产设备等进行融资变现,吸纳优质投资者进驻生产经营,划板块对生产线进行整合,最终成功挽救该集团企业,债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清偿,当地就业所受影响不大,也未出现暴力冲突,获得各界人士称赞。

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如图:

阶段一: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是对破产重整申请主体的规定。

阶段二:根据《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这是对法院受理时效的规定。

阶段三:根据《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阶段四: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时,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债权情况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定。

阶段五: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阶段六: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等。

阶段七: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阶段八:重整程序结束。

破产清算:我国有学者认为,破产清算指的是“当债务人在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的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通说普遍认为,传统的破产法与狭义破产法同义,指的是破产清算程序,即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后果 一、破产重整概述与流程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 - 雪球

来源:雪球App,作者: 烟链科技,(https://xueqiu.com/6194642173/199677677)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 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 法院审查时限:52天。

(3) 流程图:

(1) 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一般11个月左右。

(2)流程图:

(3)重整期间相关后果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案件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一是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看,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从破产重整期间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无法达成或实施重整计划,重整程序都将终止直接转向破产清算。而由破产重整转至破产清算的案件,因已经经历过破产重整,从节约司法资源追求司法效率的角度,将不能再转至破产重整程序。

二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召开管理人会议,对相关提交法院报告和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申请

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 

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在审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期间,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

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重整草案的设计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裁员减薪方案、盈利模式、资产和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多种,如转让部分营业或资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业务范围,重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

除《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 

债务人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还可设立 

; 

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对该部分债权是否需要进行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必须将该部分尚未确定的债权列入考虑范围); 

(其中,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行为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也纳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应制定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

对调整后债权清偿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债权清偿方案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大都从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几个方面进行落实监督职责。

重整草案的提出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参见上一环节草案涉及中的分类。但需明确行政、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A.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B.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并回答询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C.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结果汇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

D. 再次表决(非必经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重整草案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通过的也是为正常通过。

部分地区如北京还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F.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相关权利

。经债务人申请,人们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为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管理人处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意外情况的终止执行

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就是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

A.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额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B.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 人民法院裁定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D.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E.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且不符合强裁标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审查

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或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

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资金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A. 召开管理人会议。在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是否完成重整计划作出认定。由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同时对债务人及管理人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期间届满前,召开管理人会议,对上述报告及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

B. 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会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后即可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同提交法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C. 后续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管理人为履行监督职责而持有的债务人的公章需要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移交给债务人,并协助债务人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交接时需要做好交接笔录。

重整期间保存的管理人和债务人的公文、规章、账册、判决、裁定、函件、审计报告等卷宗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

。管理人职责履行完毕后也应向法院请示并有法院决定批准解散。法院批准管理人解散后,管理人需将公章交回法院销毁。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申请破产重整。由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亚通公司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大的重整价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案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确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亚通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因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亚通公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团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各项收入不减反增,增强了职工及债权人的信心,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联合重整方提出“现金清偿+债转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清偿债务,由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让渡股权并负责市场营销网络。在确保劳动债权及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模拟破产的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明显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保障了债权人权益,恢复了企业生产经营。

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高票或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2019年2月1日,福州中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福州中院的主导下,该裁定作出次日即启动债权清偿工作,稳步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措施,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

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成为联合重整方。本案中,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在亚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股权成为其股东,故其对亚通公司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本案将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所以,今天的文章就为大家解释一下,

1

重整的含义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往往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得债务人可以走出困境。通常来说,债权人会做出以下让步:

2

重整的模式

如果把待重整的企业分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重整模式又会分为以下几种:

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适用于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此种模式。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1

重组的含义

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2

重组的模式

从模式来看,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 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 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3

重组的方式

从方式来看,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售卖是剥离的一种方式。售卖是指企业将其所属的资产(包括子公司、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交易。

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

破产简单地说是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具体地说,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

重组, 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重组仅适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重整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除公司之外,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只要符合一般破产的法定条件,均可采取重整的方式渡过难关。

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比如,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重整程序后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依照法院裁定终止后再由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的重组方案。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受理法院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的会商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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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办理破产”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持续强化法治建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介绍——带您玩转“一网两平台“

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执行合同”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全流程提升诉讼便利度,擦亮“两个一站式”新名片。

《世行评估“执行合同”指标的中国提升》——中国“执行合同”指标的优异表现,得益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着力补短板,找差距,逐步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破产法律框架的解读》——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着重对“重整程序启动后的信贷融资有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破产成本”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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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就是公司完蛋了吗? - 知乎

在申请破产保护的报道中,我们频繁地看到“Chapter 11”这样的字眼。

“Chapter 11”是指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该章的条文规定,就是要给债务企业一次重整和暂缓还债的机会,提高其复活的可能性。

与其说《破产法》第十一章是法律条文,不如说是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企业保护机制。

当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企业出现现金流吃紧、债务违约、销售受阻等无法继续运营的状况,这个破产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渡过难关。

根据第十一章的条文,破产保护分为三步:

启动第十一章破产保护,公司需要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并在之后提出重组。破产保护启动以后,企业的债权人就暂时不能向受保护的企业要债,涉及公司相关的各项诉讼,也被临时冻结。

在冻结债务和官司期间,企业的业务可以照常进行,但是要想尽办法融资或者重组,与债权方谈判等,争取让企业最终恢复活力,最终有能力继续还债,否则就要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法危急时刻的运用,也是美国商业法规规范的一种体现。对于破产保护,如今的总统特朗普非常熟悉。

虽然特朗普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但他也曾有过糟糕的投资,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地产界战绩辉煌的特朗普,向酒店业、赌博业,乃至航空业全面进军,买下了纽约广场酒店,进军大西洋城,接手泰姬玛哈赌场酒店的巨额债务,通过从银行贷款,实现高杠杆运营。

到了90年代,之前过热的地产泡沫破裂,高负债运营的特朗普陷入窘境,其中投入巨资的泰姬玛哈赌场酒店成为特朗普最大的负担。特朗普不得不连续申请破产保护:

从1991年到2014年之间,特朗普一共7次申请破产保护,其中1990年代的经营困境可谓九死一生。

特朗普当时一度个人负债近10亿美元,生意层面大概连他自己都不清楚欠了多少亿美金。在当选总统以前,有报告显示特朗普名下的公司欠150多家机构总共18亿美元债务。

不过破产保护让特朗普在1990年代最危急的时刻得到了喘息的机会,特朗普利用破产保护法和当时美国的税法规则,用债务来抵消等值的应税收入,免掉了未来18年,9.16亿多美元的税务,增加了投资者和银行的信心,为他赢得了贷款延期。

而且破产保护期间,特朗普出售了旗下公司的股权和资产,甚至私人豪宅也卖掉,最终利用破产法从赌场和酒店投资的大坑里爬出来。

不夸张地讲,如果没有美国的破产法让商人特朗普劫后重生,就不会有今天的美国总统特朗普。

2008年,美国同样经历了一轮破产潮,其中通用汽车公司是通过破产重生的著名案例。

通用旗下品牌众多,如别克、凯迪拉克、雪佛兰、GMC,但经历08金融危机,公司负债一度高达1728.1亿美元。不得不在2009年6月1日,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史上第四大的破产案。

这时候,破产保护法为政府救助通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通用的破产重整计划中,公司将优质资产出售给新成立的通用。

美国财政部为通用注入301亿美元资金,以维持通用破产保护期间的正常运营,通用的董事会之后进行了重组,美国联邦政府一度成为最大股东,持股60%。

在重组方案得到破产法的批准后,新通用的债务大大缩减,变成了480亿美元,甩掉了之前无法负担的千亿债务,逐渐走出了危机。

通用最终在2013年底恢复了盈利,而美国政府此时将之前持有的股份转让和出售,将通用公司重新交还给市场。整个通用的复活案例,就是《破产法》第十一章的完美运用。

“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词汇。

说实在的,中国人都很陌生。真正意义上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大陆在2007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

以至于到了现在,中国老百姓一听到“破产”二字,还是会很恐慌:这家企业要完蛋了,欠账要瞎了!

再听到“破产+重整”,更着急:这重整不就是换人吗?旧股东欠我的房子和债,是不是黄了?

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破产重整。

重整,其实叫作“公司更生”更加好理解。我国破产法中定义的重整,就是公司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企业重新获得经营能力,走上运营新轨道。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资不抵债时,管理层或者债权人为了让企业还能运营下去,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批准,原来的债权人就暂时不能向破产企业要债。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拿出一套重整方案,才能延期归还债务等。

以房地产破产重整为例:

债权人(债主,如业主、施工方、投资方等)或债务人(欠钱的开发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即是说,就是欠债的或者被欠债的只要符合破产法规定,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其实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一个债务清偿体系,一方面拯救企业,一方面清偿债务。具体实施可分为四步走:

律所入驻,梳理开发商的债务关系,核算评估资产,协助制定重整计划。

债务人(开发商)或者其管理团队,要拿出一套重组方案,其中要理清债权,写清楚如何重新调整,如何补偿债主,怎样执行,谁来监督等。

即是说,要算算欠谁的钱,打算怎么还。所以在重整计划之前,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申报债权,业主最近填的申报单,即是这个作用。

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计划。如果部分表决组不同意,可以再表决一次,如果还不通过,就申请法院来裁决或批准。这里面涉及到各方的沟通和利益协调。比较麻烦。

债务人执行计划。当然,在美丽之都重整中,这个执行应该受到政府的进一步监管,避免重整后的资产再出乱子。

当然,如果重整不成功,开发商也可能走入最后的破产清算,这也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重整就意味着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出让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权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成为重组后新公司的(主要)股东。这里面,会有一些冲突需要解决,也事关重整计划是否能通过:

冲突一:谁的债务优先保证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原有股东、新旧股东、新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冲突,以及股东、高级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企业管理层、员工、政府,谁的债务优先偿还。

冲突二:旧股东愿不愿意出让,债权人能拿多少

即使破产,原来股东肯定希望保留企业所有权,债权人则恨不得重整后拿走100%的股权,补偿自己的损失。

冲突三:资产的价值评估

对于债务人来说,资产重新评估,原有资产评估价值越高,越能抵债,给自己留条后路,但这显然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冲突四:多股东,复杂债权的重组

破产重整是一种救济手段,对债权人如此,对债务人同样如此。尤其是多个股东都是债务人,每个股东都想自己承担最少的债务,每个债权人都想自己优先得到补偿。

只有解决好这四个冲突,重整计划才有希望。

当然,在重整中,如果开发商手里还有优质资产,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进入者,一方面收购债务,另一方面重新注资。

会计把“改朝换代”看成“破产重组”,你认同吗?_腾讯新闻

从秦到清,十个大一统的王朝:秦15年、西汉194年、东汉195年、西晋51年、隋39年、唐289年、北宋167年、元97年、明276年、清268年。2000多年,换来换去,也没换出个工业革命、三权分立,但是历史最多等不到300年,就要这样锲而不舍地进行一轮王朝更替。这是为什么呢?300年到底是个什么槛?

插入一则说明:西汉东汉不算一起哦,公元8年西汉亡,十几年后,南阳财主刘秀打着刘邦九世孙的旗号,群雄逐鹿打下了江山,公元25年东汉立国。中间的这十几年是王莽的“新朝”。所以我认为西汉死了,没心跳了,死得透透的,东汉才建国,你说这应该算是救活了前一个,还是换了另一个呢?

城头变幻大王旗,我们都从政治上去找原因,找出一大堆,每一条都合情合理,加在一起却未必能服众。跨界思维很重要,我们换用“经济学”的思维去看王朝变更,豁然开朗啊。王朝灭亡,其实就是“破产”了。收入减去支出,年年为负,就加税,加到一定程度,大部分百姓都没活路了,造反的群众基础就很扎实了。

王朝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手工业税、商业税、进出口顺差等等,当然也都存在,但在古代,主要收入还是得从地里刨出来。农业产量,几大决定性因素是:水利工程、农业生产技术革命、换高产作物。

清雍正十年,户县名儒王心敬著《井利说》记载:不灌溉,“井地亩产约是二至三石”;灌溉,“每亩可增产一石至一石半”。就是说修水利工程,给农田灌溉,一般能增产50%。

综合宋代史料得出:精耕细作所带来的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以稻米为例,唐最高亩产约为两石,宋平均亩产已逾两石,而在主产区太湖流域江浙地区亩产从仁宗时的二三石到北宋末的三四石,再到南宋中后期最高时的五六石,在两百年里翻了两番半。

共和国“百度知道”记载:小麦、水稻、玉米、土豆、红薯亩产分别为900斤、1500斤、1400斤、4000斤、7000斤。明清引进玉米山芋马铃薯,人口爆炸式增长。

可是,水利、技术革命、新作物,不常发生,在每朝每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农业产量基本只看天,不会产生上述那种“喜人”变化。那么,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耕地面积。

重点来了,每逢改朝换代必定要做的一件事是“土地革命”,把所有土地收归国有,也就是说所有的土地收入全部进国库。开国后,一般还会鼓励开垦荒地,国库又增加一部分收入。等垦荒垦得差不多了,财政收入基本就到顶了,顶峰也就意味着开始走下坡路。开国元勋要分封啊,比如关羽就受封“汉寿亭侯”,这个分封的意思就是把名叫“汉寿”的这个“亭(相当于村)”的大约100户人家的农业税给关羽,他只能拿钱,不能真正去管事。所有这些分封,都是从国库封出去的,封出去一亭,国库就少一亭。除非他犯事,抄他家了,能再收归国有,否则他就世袭罔替了,就一直是他家的,不再是国家的了。每任皇帝都可以封给他的功臣,而且一般未经过创业磨难的二代三代,封起来手笔那是越来越大,国库收入呈逐代减少趋势。

那么,王朝的支出呢?《明史・宦官一》记载:“明太祖既定江左,鉴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明末,李自成攻入北京,从紫禁城逃出的宦官多达七万余人。这所有多出来的嫔妃、宫女、太监,都是国家多掏的钱养活的。相应的,政府的冗员、军队的空饷这些问题,都多得像“紫禁城里的太监”似的。财务报表说明一切:

所以,收入不断减少,开支越来越大,要么变法,要么破产。变法不一定就代表着锐意进取啊,也有极大的可能性是加速灭亡。所以,“要么变法,要么破产”也可以说成“要么找死,要么等死”。至于是否采用这种说法,那就得看你是否拥有积极主动的人生观啦。

秦终结了封建制度,开创了君主专制,此后2000多年,中国就再也逃不出像这样王朝更替的轮回。由于上述的“钱越来越不够花”的主要矛盾的存在,可能再省也省不出够300年花销的,撑不到300年就得破产重组一回。做出一个301岁的王朝,大概要比做出一个102岁的公司更加困难吧。

下一篇具体看看秦的情况,就15年,也太悲催了些。继续关注《史二记19:秦法苛,造陈胜》。

(图片来自互联网)

史二记19:秦法苛,造陈胜

史二记20:百万大军半登场

史二记21:霸王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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