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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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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与海商-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按照我国海商法学界的习惯,通常将“admiralty”译为“海事”,将“maritime”译为“海商”。虽然两词在英语国家的含义已经基本等同,但作为中译词,从中文的语意考察,“海商”与“海事”在融入中国本土化语境的过程中,其字面含义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用语解释,却衍生出了自己独特的内涵。最典型的就是对两个词所做的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按照我国

学界的习惯,通常将“admiralty”译为“海事”,将“maritime”译为“海商”。虽然两词在英语国家的含义已经基本等同,但作为中译词,从中文的语意考察,“海商”与“海事”在融入中国本土化语境的过程中,其字面含义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用语解释,却衍生出了自己独特的内涵。最典型的就是对两个词所做的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所谓狭义的“海事”,通常指造成航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残骸打捞、共同海损等;而广义的“海事”,则泛指与海有关的活动。狭义的“海商”,一般是指与海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海上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广义的“海商”则是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活动,侧重于商业行为,但不限于商业范畴。人们在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根据特定的情形,取其特定的含义。

然而,当“海事”、“海商”与其他词语组合后,其广义或狭义的内涵则要靠分析其特定的语言环境或特殊的规定性来把握。比如“海商法”一词,它指的是作为法典的专门法律。尽管各国的海商法在体系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是相对确定的。如果仅从狭义的“海商”概念理解,显然不能涵盖其全部,因为其中含有狭义 “海事”的内容。而广义的“海商”概念,尽管突破了商业的范畴,也不能准确地界定,因为其中仍依稀可见海事法的影子,关于船舶管理方面的行政性规定便是例证。所以,约定俗成基础上形成的“海商法”这一法律概念,在包含了狭义“海商”和狭义“海事”概念的同时,也有广义“海商”和广义“海事”的部分内涵。又如“海事

”一词,我们不仅要从其字面含义来研究,也要从其特殊规定性的角度审视。因为海事法院所指的是专门的司法机构,其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等内容决定了“海事法院”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性。这里的“海事”决非狭义的“海事”或“海商”,也不是广义的“海事”或“海商”所能准确解释的。我们只有从其受理案件范围的特殊规定性中,理解其中所含的并非全部的广义“海事”或广义“海商”的内容。因为其受案范围中的海事行政案件、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等内容,是不能简单地用海事或海商的概念来解释的,而海事法院内部的“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是以其狭义内涵概括的内设机构名称,用以区别不同部门的职责划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狭义的“海商”与“海事”概念界定得比较清楚,而广义的“海商”与“海事”概念尽管有所区别,但总体上含义接近。这两个词组成的新词组的含义,则要视具体的语境等来判断。只有从这些具体应用出发来理解“海商”与“海事”两个概念的含义,才不至于带来不必要的困惑。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

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

2.海商

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

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

裁决书、海事

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

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单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t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有关联的,基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

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

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

的案件;(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1、管辖规定

(1)普通规定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特别规定

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管辖”中,只用了六个条文对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定作了细化。

2、管辖特点

(1)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称《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

(2)涉外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3)不以行政区域为依据。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则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t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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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发现关于海商纠纷的条文篇幅并不小,但是在法官真正应用这些规定对海商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总是会出现难以解决的各种程序上的受理审判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仔细讲解哪些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

的全部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

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

2.海商

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

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

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

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

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单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使用,如在

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有关联的,基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称《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

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则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如

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

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

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

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

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

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一些情况表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数同志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不熟悉,对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狭义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他们的狭义理解与海事法院内部使用的狭义概念不尽相同,但是缩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围,是带有误解成分的狭义理解。他们一般认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才属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谙熟《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称《

》?,而对于《海诉法》则较为陌生,因后者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统中适用;同时,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对《受案范围》所确立的案件类型也比较生疏,在受理案件时执行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忽略了《海诉法》及《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原因,通过变换案由的形式,变相受理海事案件,严重干扰了海事审判程序,这也是最高院严令禁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审结的一件案件,案件标的为1500多万元,该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审结。该案实际是船舶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以船舶作

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

纠纷案件”类别,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该案为海事案件。这种通过变换案由而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物料?承包?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在具体处理个案时,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混乱。近几年来,我国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体法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称《海商法》?,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诉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海事诉讼的独特性,在具体规定中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如《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免责”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按实际责任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差异。又如《海诉法》中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这属于一种行为保全制度,是《海诉法》独有的,普通民事诉讼仅有

制度,没有行为保全制度。另外,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事案件时,有时会涉及到有关航运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这也是地方法院较少涉及的审判领域。基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审理海事案件之间存在的差异,地方法院在具体审理海事案件的个案时,在适用法律上会出现矛盾。表现在:如适用海事法律,则与地方法院的性质不符;如不适用海事法律,而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处理案件,又恐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照海事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得到保护。另外,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海事法院适用海事法律进行裁判,而地方法院则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进行裁决。这些情形的客观存在,无疑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同样,如果由海事法院来审理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也会出现类似的混乱情形,因此在不允许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同时,也不允许海事法院超越《受案范围》受理案件。

(二)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在执行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过程中,如不依照有关的海事法律进行操作,就会产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得到有效保护。

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如不正确适用海事法律,极容易使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当事人对某船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处理问题。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并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优先于船舶

、船舶

受偿的。而在普通民事法律中是没有船舶优先权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如对海事法律不熟悉,或是不以海事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有可能会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得不到充分、合法的保护。

据悉,现在个别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船舶进行了扣押,有些甚至对船舶进行了拍卖。这种做法违背了最高院有关船舶扣押、拍卖方面的法律精神,也容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偏差。现在最高院、省高院都在强调海事法院对船舶的专属处理权,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现实意义的。因为无论扣押船舶还是拍卖船舶,都有其独特性,与地方法院扣押、拍卖某种物品在法律处理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如扣押船舶的监管问题,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海事特色。在扣押国内船舶时,一般应给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然后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派法警登船监管;在扣押外轮时,除给海事局送达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外,还应给边防、海关等部门发出同样的法律文件,并由边防协助派员或海事法院直接派法警登船监管。对于这些扣押船舶时涉及的监管事项,相信大多地方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陌生的,而在扣押船舶时的监管措施又是很重要的,监管措施不得当则极易致使被扣船舶逃匿或发生一些令被扣船舶致损的事件。法院保全的标的物即扣押的船舶得不到良好地监控,一旦发生事故,势必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拍卖船舶的程序,也很具有海事特色。《海诉法》规定,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则由海事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拍卖船舶的活动由这个拍卖船舶委员会具体组织进行。如拍卖船舶不按照《海诉法》的规定进行操作,首先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是在拍卖的船舶价格上会有偏差。这些对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

还要指出的是,在拍卖船舶的债权登记过程所涉及的确权诉讼制度,也是《海诉法》所规定的、在海事诉讼上较为特殊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实行

制,与其他一些民事制度有较大的区别。

从以上所列举的一些法律制度,我们不难看出扣押、拍卖船舶具有较强的海事特性,而且其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也是由《海诉法》来规范的,因此由地方法院对船舶进行扣押送、拍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属处理。

(三)会给当事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讼累。

海事法院有时会接到类似这样的移送案件:该案件由地方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属海事案件,应移送海事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在地方法院的一审、二审兜了一圈,最后又回到了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这个起点。关键问题是,我们在审查这些案件时,发现大多案件与海与船与港口有关联性,即海事案件的特征是较为明显的。如果案件一开始由海事法院受理,会减少当事人一些不必要的讼累。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关系到地方法院在审结海事案件后的执行问题。海事案件的执行,有许多是与船舶的扣押、拍卖相关的。地方法院在执行海事案件时,如涉及到对船舶的处理,都应移送海事法院进行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进行,无形中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当然除了时常会有受理对象不明确导致海事案件在数个法院之间周转而公民却得不到明确结果的现象以外,还存在着法官审判时有关海事的法律依据过于抽象而不能轻易适用在现实案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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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的海事海商团队律师毕业于海事大学和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有着系统和扎实的海商法知识以及丰富的海事海商纠纷审判经验和事故现场处理经验,现有多名合伙人获聘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仲裁员。他们专业精通,经验丰富,英语熟练,有能力帮助国内外客户轻松应对复杂的海事海商纠纷,是目前国内最具实力的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之一。

 

中伦的海事海商团队服务的客户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航运公司、船管公司、物流企业、船员公司、港口码头、修造船厂、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互保协会(P&I Clu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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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的海事海商律师曾代表国内外著名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船东、货主、货运公司、船厂、银行等众多客户成功处理大量涉及海事或海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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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2021年版仲裁规则

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人民政协报》署名文章《锚定方向、奋楫前行:推动中国海事仲裁事业行稳致远》

2021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优化仲裁员队伍——中国海仲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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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聘公告

上海市律协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一行到访中国海仲上海总部

2020年浙江自贸区海仲委仲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薪酬情况及工资总额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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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业收入如何,前景如何? - 知乎

海商法是小众群体,总的来说属于航运大圈子里的一员。

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为你解答海商法专业的收入、前景。

1、人脉

就法律专业而言,开设民法等普通法学专业的学校成百上千,但开设海商法本科的学校就只有三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其中前两个学校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的笔记比较高,也就是说你在行业内遇到的人几乎都是两个学校的毕业生,工作中随时随地都可见师哥师姐、师弟师妹。

就航运行业来说,海商法接触的客户、人群主要有:船公司、船员、货代、外贸企业、海事局、海事法官等,这些人群里面,船员、船公司管理人员、船公司法务、货代/外贸企业员工、海事局/海事法院领导等大多数是来自于两所海事大学,就船公司、海事局、海事法院等单位而言,甚至很难碰到不是海事大学毕业的人,用业内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圈子真的很小。

2、专业性

上文提到海商法是小众群体,普通民商法律师提到海商法就头疼,因为海商法知识体系与我国普通民商法有较大差异,来源、沿袭于传统的国际海事实践,与英国法有较大关联,因此这个专业的毕业生一定是少数经营一类的。

在航运行业整个生态圈内,法律专业术语中上层,相较货代、船员群体而言,如果你是船公司法务、海事律师、海事法官,那么在行业内也算是过得去了。

但凡学习海商法都会接触英国法、劳式报告、涉外仲裁,接触的文书很多都是英文,不时需要检索英国案例、与国外律师沟通,沾了英伦气息,也算是高大上了。

3、收入

少数人一定不会太差,一个船公司法务就那么一两个,全国海事法院也就十个,如果耐心统计,全国那些海事律师、海事法官、海商海事法务人员是数的过来的,但他们接触、处理的都是大案,随便一艘船的标的动则几千万上亿,货损也是几十万几百万计算,一条船一天的租金就是几千几万美金,你的工作可能会给公司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工资也不会太低,相较公司其他普通岗位而言会略有优势。从海事律师的角度看,比一般民商律师的待遇要优厚得多。

4、前景

海商法本科毕业出国留学的比较多,国内海商法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每年招收一百人左右,大连海事每年招收五十人左右,而上海每年报名人数上千人,录取分数线也较高,因此考研难度也不小,至于读海商法博士的人就真的不多。

但学历不是这个专业的关键,英语水平可能更关键。

甚至前几年有人还说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也不是关键,但这几年普遍认为海商法专业学生也最好是通过司考,毕竟要说的过去。

海事法院就那么几个,做法官的难度是很大的,又不太可能去一般的法院,所以这条路比较难走,就算进了法院也难得往上提升。

也有大把放弃法律专业的,比如到船公司做操作,也有的进了银行,近几年进保险公司的人比较多,人保、平安、太保等等都有,待遇也还不奈,都是大国企啊!

总的来说,就业相对容易,单位比较NICE,选择面也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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