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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 - 知乎

2016年12月更新,根据@

的提醒,增加《合同法》中“分期付款”的规定及关于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内容:

——————————

前言:国外的情况不了解,我只简单谈国内的融资租赁: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混合性租赁等就不说了,基本的还是上面两点,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变化罢了。

刚刚上面我们提到《合同法》、商务部、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已有很明确的界定:

第五条

,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十条

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具体区别对照上面1)-5),满足其一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那5点就不详细展开了。(所以

,满足上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因为传统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自己拥有物产,想要出租牟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物产,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想获得利息回报)

继续打比方:

如果是

,实质上出租人我是将我拥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机)出租给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拥有了这个洗衣机,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给你用赚回点闲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从事洗衣机租赁的业务,买了一堆洗衣机只为租出去赚钱……但不管怎样,我实质就是想靠“

物品”来赚钱,而你实质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资产。其中租金是根据你占用我这个洗衣机的时间来计算的。

实质上是我“

”给你,其实要买什么你说了算,我本来并没有什么东西而只有钱,只是帮你用这个钱买了一个洗衣机之后租给你用。你分期还我的租金实质上是占用了我给你融资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计算是以你占有我资金(买洗衣机的钱)为基础,根据我们所约定的利率和你所占用的时间为依据计算的。

虽然最后都是我 “租”一台洗衣机给你,但一开始我买洗衣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我自己买,一种是你叫我买)。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资”(目的)+“租赁”(手段)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本来就不是属于出租人的,当然一般来说也不就需要提供维护的服务了。)

还是打比方:

中,作为出租人的我,转移了洗衣机的使用权给你,同时我还要承担对洗衣机的保养、保险、维修等义务,哪天洗衣机坏了,我是有责任去维修的(出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毛租赁)。

但是

业务中,虽然洗衣机所有权是我的,但我是按着你的要求去买你要租的洗衣机,因此我对它的好坏不负有责任,也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净租赁)。我只要保证这个东西交到你手中,你占有使用权就可以了。

(另外

中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实租赁,租赁费可以抵税;但是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抵税,只能按照一般的资产提取折旧。具体如何纳税又是另外一个复杂的话题了,有机会以后再说)

(在这说声抱歉,我写这段的时候并没有仔细去研究,经评论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关文献的时候,得知其实分期付款中出卖人是可以保留所有权的。我还是先保留原答案作为一般情况的通俗辨别,分期付款详细的介绍我写在后面。)

最主要的区别:分期付款你是获得了

的,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还是在出租人手里,你获得的只是

再继续打比方:

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机卖给你,你只要分期把钱给商店,这个洗衣机就归你了。这时你不单拥有使用权,你还是拥有这个洗衣机的所有权的。

但是

中,虽然我也是想卖洗衣机给你,也是希望你压力不要那么大可以分期给我钱,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机以后却不还我钱了啊。所以我就留住这个所有权,再“假装”以租的名义给你用,等你把钱都还完了,再转移所有权;一旦你还不起钱我还是这个洗衣机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机要回来弥补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产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权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

(这里详细介绍分期付款及所有权保留)

《合同法》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特种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

向出卖人支付。”

由此我们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简单定义,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对分期付款的违约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

(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或者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

在这里期限利益丧失及合同解除的条例其实是为了保障出卖人的债权实现,因为分期付款其实等于是授予买受人信用,作为赊销的一种方式,存在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同时一般来说,分期付款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受让时转移,更无法作为保障。

另外该条例“五分之一”的规定也是对买受人的一种保护,以避免出卖人滥用该条例。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也有进一步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分期付款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3、134条:“(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不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但是该条例

,因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适用于该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房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

介绍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那似乎上面与融资租赁在所有权转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详细讨论这两者的不同以及找出两者中最大的区分点似乎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所以我还是等详细研究清楚了再来补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献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欧阳良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11(10):97-98)。当然这有几点我是不太认同的,比如期待权和交易主观意图其实是挺难简单界定的,但暂时没找到其他文献,就先供大家参考再一起讨论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非常类似,特别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获得融资;售后回租的租赁资产,也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担保物。这个话题讨论起来非常大,我只讲一点简单的区别吧。

售后回租业务转移了

,抵押贷款仅仅是设置了

打比方,又到洗衣机的例子:

,你需要钱花,你手上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于是你找到银行,让银行借钱给你,作为担保,你把洗衣机抵押给银行,还不起债的时候,银行有权利把你的洗衣机卖了抵债。此时洗衣机的所有权还是你的,你和银行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银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机的抵押权。

,见上文概念解释,总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机卖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资金,转移了所有权。

以上的所有比较,细究还有很多的不同点,我仅列举几条用以强化对概念的理解,其余的不同点请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基本的特征是怎样的了。多说两句,虽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满足你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其实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会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业务。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由于该业务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又有稳定的现金流(租金),未来再结合其他的业务其实可以打通多种融资渠道的,比如与银行的通道业务结合、保理、信托、险资、资产证券化等等,当然这是后话了;还有一点也是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外债额度将境外的低成本资金用于境内项目的投放(这估计也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那么快的原因,希望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深的人能讲讲)。

讲这点题外话是因为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其实在国内,以上两类公司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简单讲下。

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数据来源: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1、

: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

监管,具体规定按照

。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

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

。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

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

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侵删):

1、

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

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3、

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你需要购置的东西寿命长、价格比较贵(大型机械设备等);你们公司短期资金压力比较大,能使用的资金规模小,想获得借款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又比较高(中小型企业)。这时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满足了(当然,利率也可能就会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

——————2016年5月更新分割线———————

这个答案是我在知乎写的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答案,已经是三年前的事情了,很抱歉一直没有更新,也忽略了很多提问和邀请。因为当时还是学生,纯粹只是看到一个新概念觉得不太好理解,百科也讲得不清楚,就多找了些资料再结合自己的思考对该概念重新进行了一个通俗化的解释。我由于不是相关从业人员,写得也并不专业,也就不敢再随便回答更多,脑子一热写完后就一直放着不管了。

没想到近来这个答案的点赞数一直在增加,每天都有通知提醒我又有谁谁谁赞了,想来应该是近年知乎的用户数在不断增加,另外也说明有更多的人想要了解清楚“融资租赁”这件事吧。

虽然如今再看这个问题,单从概念上看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可能这也是没有什么大牛来回答的原因吧,但是对于初接触这个概念,或者不了解这个业务和行业的人来说,可能还是会像我当初一样一头雾水。而随着关注的人数源源不断增加,让我感觉还是有义务继续去修改和完善这个答案,那就在这个简单的概念上再拓展讲多点吧。

当然基于这个问题的逻辑,我答案的重点还会是概念的解释和在比较中去强化对这个模式的理解,其他方面就只是简单提提,因为要讨论融资租赁这个话题真的是太大了,而且套用财管教材作者的一句话:“租赁的经济、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世界各国对于租赁的定义和类型的理解不同。同一国家的合同法、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于租赁的定义和分类也存在某些差别。”所以我了解的也不是非常深入,有不足的还请多多指教。另外内容有点多,排版有点乱,括号用得有点乱,也望大家海涵。待我有更深研究之后,也会再来完善答案。

感谢支持。

很多朋友已经讲了直租和回租的基本定义,我在本篇文章中就以案例的形式展开来讲,先说直租业务,后面再说售后回租业务。

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很多业务模式起源于飞机租赁,本文就以飞机租赁为业务类型讲解融资租赁的优势。

我想这也是很多人对于融资租赁的疑问,下面我们通过行业、融资、采购、税收、残值处理几个方面简要讲解一下融资租赁的优势。

1. 资金通道:由于银行等资金方不善于管理专业领域的资产,所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方一个专业设备领域的管理者,帮助资金方去管理这个项目。(最重要的是运营、残值处理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优势是吸纳资金、投放资金,优势在于对资金的掌握,在设备运营、残值处理、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属于弱项,通常只能通过第三方、拍卖等手段来解决,自身对专业设备领域的熟悉程度较差,例如:某生产流水线为不良资产,需要残值处理,银行怎么处理? 拍卖?谁要啊?卖给谁? 银行的资产不都是商业住房。

但是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对设备有一定的运营能力,熟悉某个特定的行业,在这个行业里面有较为成熟的经营经验。它知道如何运维这些设备,知道承租方出现违约、不良后这些设备能继续转租给谁使用。

融资租赁公司的价值就是即懂如何融资,也懂如何运维使用,是某个行业的行内人。

比如:专业做飞机租赁的渤海租赁, 用一句网络用语形容

融资租赁公司左手是强大的融资能力,右手是对某种资产领域有深入的行业经验,起到了资本与实体之间桥梁的作用。

2.采购价格优势,团购功能:

各位知乎er不要太惊讶,买飞机确实可以团购的,真的,真的,真的。在新闻中经常听到领导人出访欧美就大单采购飞机,因为这样买算团购便宜,比航空公司单独分批次采购便宜。(我也就是在知乎敢这样说实话,要是在贴吧和网易肯定被。。。。)

现在说说为什么要团购,飞机这玩意不团购能有多大的差别。波音和空客的销售价格是区分国家作为不同的报价体系的,比如:卖给阿联酋、中国、加拿大,同样的机型,而价格是千差万别的,分为三种报价体系。目前我国采购波音和空客同种机型往往要比西方欧美国家高出15%-20%左右(注:不含关税+增值税,后面讲融资租赁递延纳税),当然啦卖给我们的不是最贵的,中东那些石油国家,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的采购价格比我们还要高出很多。波音和空客的销售策略以及估价体系认为这样的价格我们能买得起,而且没有高到逼迫我们全力去研究C919以替代737、A320。这个价格弄的我们很尴尬,通常来说进口窄体机至少贵1000万美元,宽体机至少贵2000万美元。

这样就带来一个融资的难题,大家都知道境外美元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境内银行美元贷款利率,也就是通常境外美元融资购买飞机,境内人民币还款(暂且不谈汇率风险问题),境外融资就要让境外的评估结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例如:空客A320某种机型欧美采购价格是5500万美元,卖给中国6000万美元(参考),但是大部分境外外资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都只会以5500万美元作为评估价格,按照5500万美元最高融资比例80%提供资金支持,多出来的6000-5500+5500*20%=1600万美元需要航空公司或者租赁公司进行额外的融资,这样就带来很大的融资问题。所以通常就只能找中资海外行进行融资啦~!比如:在中银香港提供融资支持,但是利率要高于外资银行,不过评估标准也会提高一些。

补充:关于飞机价格大家可以参考国航购买A330-300的公告。

以及渤海租赁:关于子公司HKAC签署飞机采购合同的公告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4-067。以空客公司2014年公布的目录价格为参考,A320NEO约1.028亿美元/架;A321NEO约1.205亿美元/架(以上为每架飞机的基本价格,包括机身和引擎的价)

注:生产、测试、交付、适航等因素在2014年购买的飞机,预计自2019年开始交付至2024年交付完成。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所以真实的成交价格只能作为相关参考。

从购买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和飞机制造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通常能拿到较好的价格,一些新兴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刚刚展开经营没有长期合作关系,通常会和一些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中间商合作来购买飞机,当然也有土豪直接收购这些长期合作的中间商,比如:渤海租赁25.55亿美元完成收购爱尔兰航空Avolon 跻身世界第四大飞机租赁商。

为什么要花这么多软妹子买Avolon,很显然Avolon购买飞机的采购价格比渤海租赁直接购买低20%。

通过这个小节,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3. 纳税:

传统飞机经营性租赁,关税和增值税需要一次缴纳。相比下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分期缴纳。

下图是最常见的通过东疆SPV模式的飞机租赁业务流程图。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vehicle在这里翻译成载体、运载工具,而不是车辆。

上表为我国和爱尔兰的税收对比表格,上文中我们简述了飞机的单机价格,通过飞机价格我们可以简单的计算出税费,这笔金额较大的税费对于我国航空公司来讲压力十分巨大,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享受国家的递延纳税政策。

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相比传统租赁模式主要优势在于递延纳税和风险隔离。采用传统飞机租赁方式,关税和增值税需要一次缴纳,税金按照飞机购买价格计算,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次性付款经济压力非常大;SPV模式下可以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税金是按照每期飞机租金计算,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经济压力。在风险隔离方面,针对每架飞机单独设立SPV,可以避免因为一架飞机的风险影响到整个租赁公司的经营。另外,对于设立在保税区的SPV公司来说,还可以享受国家各项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有利于减轻SPV公司的税收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按照5%的税率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根据财关税[2013]53号文《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另根据财关税[2014]16号文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8号《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4. 残值处理:

飞机残值是指飞机租赁期满时的价值,反映租赁的飞机在将来某一时刻应具有的剩余价值。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飞机残值表现为:基本租赁结束时飞机所具有的价值:在经营租赁方式下,由于一架飞机可能经历多次租赁,残值就表现为每一次飞机租赁结束后该飞机的剩余价值。飞机残值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概念,只是针对租赁飞机而言,离开飞机租赁活动,飞机残值的定义就失去了意义。飞机残值的研究对于整个飞机租赁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飞机残值影响租赁费用租赁费用的确定是租赁业务的核心内容,而在确定租赁费用时飞机残值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飞机租赁涉及资金较多,而飞机残值同样价值不菲,如果飞机得到妥善的维护和管理,在某些租赁期结束时,经过较好的市场运营,残值甚至可能等于或超过原值的50%,这部分利益对于租赁业务参与的各方都是重大的。

4.2.飞机残值影响租赁决策飞机租赁决策涉及到租赁方式、租赁期限、利润分配等多个方面。飞机残值是构成现金流量的主要内容,残值的多少,处理方式都对飞机净现值以及内部收益率的高低有着重要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对于飞机租赁的决策。此外,对于飞机残值的预测和租赁期结束后飞机的处理计划还直接关系到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营计划和飞机退役计划的制定。

4.3.飞机残值影响参与各方利益租赁业务涉及多方利益,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两个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对于出租人而言,由于飞机的可移动性和旧飞机交易市场的活跃,租赁期结束后的飞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而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能从残值处理中分得部分利益,对于本身的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除作为主要参与者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外,飞机租赁市场的参与者还有飞机制造商、承担融资和保险工作的金融机构等,对于租赁期结束飞机的处理和残值的分配都高度重视。

 航空公司青睐租赁飞机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由此将飞机残值风险转嫁给了出租人来承担。而飞机残值管理可以说是考验租赁企业飞机资产管理能力的最大挑战,仅仅是如何预测与评估飞机残余价值,就是一个受宏观环境、飞机机型、机龄、维修维护、新飞机技术更新替代等多重因素影响的一个复杂问题。

定义: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回租的对象多为已使用的旧物品。

很多人说售后回租就是变向的信贷业务,并且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把售后回租业务定义为贷款业务,所开具的发票承租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以前这部分是很大的利润)

另外要感谢很多租赁界的老前辈们,正是由于他们的谏言献策,租赁业才保留的差额纳税政策。(总算给业界留了点活路)

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从业务模式看售后回租融资额在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为61.7%,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为22.4%,其他租赁方式占比为15.9%。由此可见,售后回租模式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占有较大比重。(写本文时2016年的官方的研究报告还没有出,出版后我会再更新)。

售后回租是工业企业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向银行进行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金的抵押或质押贷款,只不过交易对象由银行换成了融资租赁公司。

,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提升流动比率并迅速提升经营绩效。

正因为如此,售后回租除了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和融资方式用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之外,

,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将固定资产移出表外,使公司资产变得更轻,流动性更好。

噢噢噢,原来如此!我记得的2016年有一家上市公司卖了两套北京的学区房用来保壳,这个事件产生的较大的社会影响。难道其他上市公司就没有卖房保壳的行为吗?显然不是啦!但是其他上市公司只是悄无声息的用固定资产做了售后回租业务,就减轻了资产,提高了流动性,并且还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惊慌。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资金不会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平台与银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合作。

比如:A公司在X银行有5亿授信额度,B融资租赁公司在X银行有1亿授信额度,A公司通过相关资产与B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2000万后,B融资租赁公司在X银行授信额度变为8000万,A公司授信额度不变。

这样A公司就能获得更多的外部资金,提高自身的现金流动。

好了,关于直租和回租我就简单介绍这些,欢迎大家拍砖!

融资租赁_百度百科

【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证券化最全解析及操作手册

【融资租赁】再说一次!我不叫租货公司!

融资租赁的6种主要业务模式详解 - 知乎

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本文介绍六种基本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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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 MBA智库百科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

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

,在

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

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

与融物、贸易与

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

,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

(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

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和

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

的时间计算租金。是

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五十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

”。我国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

很大。

  

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

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

。  

  

  

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的做法类似

,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

,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

和大型

的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

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

,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

,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

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

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

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

,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

,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

和效益来确定。

(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

,扩大

、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

融资租赁;融资

,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①筹资速度较快。

会比

更快获得企业所需设备。

  ②限制条款较少。相比其他长期负债筹资形式,融资租赁所受限制的条款较少。

  ③设备淘汰风险较小。融资租赁期限一般为设备使用年限的75%。

  ④财务风险较小。分期负担租金,不用到期归还大量资金。

  ⑤税收负担较轻。租金可在税前扣除。

  

  ①资金成本较高。租金较高,成本较大。

  ②

弹性较小。当租金支付期限和金额固定时,增加企业资金调度难度。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

,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

,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

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

、支付日期、时间、

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

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

支付、

、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

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1、

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

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

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

。但是如果该项

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

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

,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

;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

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

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

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

、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

”科目,贷记“

”等科目。

  3、

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

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

,也可以采用

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

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

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

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

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

,应同时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

”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

  承租人应对

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

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

,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

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

”、“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

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

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

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

  (2)、

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

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

”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

”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

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

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

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

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

,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

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

,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

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法。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认识到在保持

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

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

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

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

),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

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

,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

、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

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

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

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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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个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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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复杂,英文版上没有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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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表外融资???

我是在银行做信货工作三十余年,期间又做银行不良货款清收管理工作,同时又自学法律知识。现深感知识重要,特别是我国为适应经济发展,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急需创建投资银行,开拓金融产品种类,融资租赁业务资科介绍,此网起了很好作用,希望这个网越办越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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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表外融资???

表外指得是不体现在财报之内

不错!有用!

仔细看了这个网站很多文章后,两个感觉,一是称之为智库,相当成功,毫不为过。另外一个感觉就是对自己来说,路漫漫其修远兮。 衷心希望越办越好,为中国培养更多的商界奇才。

不错,受益匪浅

希望智库越办越好!为了考CIFA,智库的资源帮了很多忙

表外指得是不体现在财报之内

要看租赁合同是否满足会计上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因为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融资租赁无特别的规定,具体处理时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以至于符合会计上定义的融资租赁,租赁资产是要记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的。但是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并不局限于此,为了获取租金抵税的好处,租赁合同有可能会制作成不符合会计的融资租赁,所以成为一种表外融资的手段。

表外指的是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内

融资租赁(Finanical lease)应表现在财务报表中,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则是表外融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因要追求好的债权比率而采用经营租赁。IASB和FASB从2009年开始就企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厘定,新的准则很大程度要求所有租赁都需要在报表上呈现,同时采用资产折旧形式而非租赁成本。

说得太好了,支持。

为什么是表外融资???

不纳入资产负债表。不纳入账务核算

hao好的文章

不错,讲的很全面!

融资租赁的定义一章第三节第一句中:“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请教一下大家,这里写做“融资成本”,是否不妥?我觉得应该是用占用资金本身的时间去计算租金啊。

请问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吗?望指教

融资租赁(Finanical lease)应表现在财务报表中,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则是表外融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因要追求好的债权比率而采用经营租赁。IASB和FASB从2009年开始就企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厘定,新的准则很大程度要求所有租赁都需要在报表上呈现,同时采用资产折旧形式而非租赁成本。

是啊,上面文章刚好写反了吧?

啊啊啊啊啊

融资租赁的定义一章第三节第一句中:“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请教一下大家,这里写做“融资成本”,是否不妥?我觉得应该是用占用资金本身的时间去计算租金啊。

这意思应该没错啊,占用“融资成本“。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的设备成本最终是由承租人承担的,也就是承租人的”融资成本“,实质上是出租人先行购买支出的资金。

是啊,上面文章刚好写反了吧?

“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

结合以上评论”融资租赁(Finanical lease)应表现在财务报表中,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则是表外融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因要追求好的债权比率而采用经营租赁。IASB和FASB从2009年开始就企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厘定,新的准则很大程度要求所有租赁都需要在报表上呈现,同时采用资产折旧形式而非租赁成本。“

是否有所错误呢?既是表内融资,又怎么不体现在报表中呢? 是表外融资正确吧?为什么没有人进行修改呢?

“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

结合以上评论”融资租赁(Finanical lease)应表现在财务报表中,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则是表外融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因要追求好的债权比率而采用经营租赁。IASB和FASB从2009年开始就企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厘定,新的准则很大程度要求所有租赁都需要在报表上呈现,同时采用资产折旧形式而非租赁成本。“

是否有所错误呢?既是表内融资,又怎么不体现在报表中呢? 是表外融资正确吧?为什么没有人进行修改呢?

对承租人采用租赁融资不存在表外一说,肯定是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表外融资就是纯租赁应收账款的无追索转让,无论是理论上的表外还是实际操作都比较难!租赁应收账款的买断可以视为表外融资,但也仅限于部分场景。针对承租人而言,能实现表外融资的是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能实现的是延迟纳税。

很不错的网站,希望越来越好!!

对承租人采用租赁融资不存在表外一说,肯定是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表外融资就是纯租赁应收账款的无追索转让,无论是理论上的表外还是实际操作都比较难!租赁应收账款的买断可以视为表外融资,但也仅限于部分场景。针对承租人而言,能实现表外融资的是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能实现的是延迟纳税。

实在抱歉,没能跟上您的逻辑,虽然暂时看不太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表达上面是否能够简明和通顺些?

这个定义搞错吧 financial leasing 和equitment leasing 明明是两种租赁方式,怎么能混为一谈

“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这段表述和后面“承租人会计处理”这块相互矛盾!!

“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这个说法是不是有点问题・_・?

融资租赁的定义一章第三节第一句中:“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请教一下大家,这里写做“融资成本”,是否不妥?我觉得应该是用占用资金本身的时间去计算租金啊。

融资成本,即融资本金,就是指占用资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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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2)风险和报酬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3)权利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租约不同.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

(5)租期不同.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6)租金不同.

二、什么是融资租赁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选择(包括质量、型号、产地或价格等),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特殊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届满,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价归承租人所有。按照最简单的融资

,其中也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法律关系,它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征,故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与租赁在概念上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第十四章

和第十五章融资

也明示了其区别。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明显的区分。为了更透彻的理解这个概念,完全有必要区分一下什么是租赁?非经营性主体从事的租赁活动因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性质相去甚远,此处暂时不予考虑。经营性主体从事的租赁活动即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或称作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

》(2021.1.1生效)

第七百零三条 【

定义】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

主要内容】

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就是华律网律师为您总结的关于融资租赁和商业租赁的区别,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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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两者区别? - 知乎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简单地说,融资租赁指的是,一些企业急需资金买设备,但因为无合适抵押,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

租赁公司这时出手相助,出钱将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企业,设备相当于一种抵押。

企业分期将租金付给租赁公司,几年之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折价卖给企业。

融资租赁常用的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厂商直租,一种是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和非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多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包括招银,建银等等。截止2016年2月,已经达到50家,仅2015年一年就成立了17家。

对于非金融租赁,若外资由商务部审批,若内资由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

具体说

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2、融资租赁能解决中小企业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可帮助企业购买所需设备

1、当企业要购置大额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时候,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加股本、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逐一分析这几种融资方式,便会发现融资租赁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原因如下。

(1)要增加股本,难度较大;

(2)自有资金固化,容易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减少;

(3)银行信贷申请比较难,而且需要房产土地做抵押,或者是第三方担保;即使申请下来也只有一年的资金使用期。

而当企业添置设备后,资金回收周期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快的需要两到三年,慢的则需要四到五年。

资金使用周期与回收周期不匹配。

(4)发行债券,中小企业一般发行集合债券,而集合债券的发行要求比较高,也需要抵押和担保。

(5)融资租赁则是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买进设备,中小企业只需先付价款的20%-30%。

之后再分期缴付租金便可获得设备使用权,租赁期满,中小企业可以选择获得设备所有权。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融资。

2、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

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模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可帮助企业多卖设备

设备生产企业的促销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期付款,二是买方信贷,三是融资租赁。

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在这方面,也有其独特优势。为什么呢?

因为分期付款会带来应收账款的增加和账款催收的风险,如果销售设备的企业应收账款很大;

一般是销售方式有问题,很可能是大量使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导致;

买方信贷需要取得银行的协作,销售产品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为自己的客户申请到买方信贷;

融资租赁一方面类似于分期付款,可以降低客户购买设备的门槛;

另一方面它又规避了分期付款的缺点,可以使企业实现一次性回款,减少了企业的应收账款。

3、融资租赁和担保有啥不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担保是一种增信的中介服务。

担保本身是不能提供资金的,但担保可以为多种金融工具增信,既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做增信,也可以为银行信贷做增信,也可以为融资租赁做增信。

所以两者一个是融资工具,一个是增信的中介服务,这就是融资租赁和担保本质的区别。

四十不惑之年,融资租赁该何去何从?(划重点,租赁从业必须看)_腾讯新闻

自从1979年11月初,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开始与日本东方租赁探讨合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发展租赁业务的可能性以来,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已有40年。

谈到“不惑”一定会有“诱惑”。融资租赁对生产企业服务的独特好处,尤其是其“金融”的光环,诱使10000多家企业进入了这个领域。这个时候若再说不知道融资租赁为何物已经不可能了。但要说真正理解其内涵,还有待商榷。

融资租赁业与保险业和信托业几乎同时诞生,但经过40年的发展,从规模上根本无法与那两个产业相比,至少差一个数量级。40年来可以说融资租赁经历三起三落(如果近期行业不景气也算一落的话),许多人开始疑惑:融资租赁真的像书上说的那么好吗?这个舶来品适合在中国继续存在和持续发展吗?本人一直自认为自己是融资租赁的“原教旨主义”者,但现在也不得不重新审视融资租赁了。

先从融资租赁的特点看,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其最大特点是“以融物的方式达融资的目的”解决生产企业中资金短缺和信用不足问题。这些诱惑厂商用租赁方式搞信用销售,投资人投资融资租赁,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融资,政府支持融资租赁发展,填补政策空白。

40年前,中国的制造业还处于资金短缺、设备落后,缺乏技术和管理的状态。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中心,就连中小企业在许多传统产业上都已发展壮大。

但反过来看,中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长期在5%的范围内徘徊,融资租赁在中国发挥“刺激投资,促进消费,增加就业和税收”中到底起多大作用?我们在对外宣传租赁的诱惑力上和现实表现实际上是大相径庭的。

多数人都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已经“剑走偏锋”脱离租赁“物”的实质,只剩“金融”,不见“租赁”。融资租赁业应“不忘初心,回归本源”。

对行业影响最大的首先是外部环境。随着科技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改革,投融资领域依赖租赁物的风险隔离墙作用在逐渐下降。挂着各自头衔的金融,用“钱生钱”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

我们在强调租赁本源其中有一点就是做租赁离不开物。未来租赁债权的安全,大家都在寻找单价高、获利大、产业稳定、政策完善的物件作为租赁物,以便保障租金的安全回收。

融资租赁业在以往的日子里曾经做了许多飞机和船舶租赁这两单机单价巨大的领域。那时我们认为这个两个领域比较规范,而且产业还算稳定,必定交通运输是刚性需求,只能发展快慢,不会停滞和中断。

但随着波音737MSX飞机无限期停飞,停购,给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飞机不营运,哪来钱支付租金,购机进程突然停止,租赁合同难以往下执行。谁能想到飞机龙头企业波音的飞机也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被全世界停飞。

船运波罗的海指数(船运景气度重要指标)从20000多点掉到2000多点连续10年都没翻身?这又套住多少做船舶租赁的租赁公司?大家认为具有“国际范”的租赁领域都出问题,再看其他产业就更难了。

两个领域租赁做的不错,服务对象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但架不住在狭小的领域里进行恶性竞争,很快就进入饱和状态。

,当年我们与华为合作的非常好,几乎做IT租赁的公司都与华为有过合作,为他们的销售提供租赁服务。现在华为的现金极其充裕,发债成本特别低,设备供不应求,对租赁公司的依赖程度几乎没有。

在新经济环境下,许多新兴产业涌现,按理说租赁此时渗透正当时。但因资源问题,人才问题,市场问题,行业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看过《大国重器》电视片,里面所有大型设备都有租赁市场,但行业采用租赁服务的项目凤毛麟角。

一带一路里面有许多设备投融资的事情,但租赁公司似乎还没有找到门道,基础设施的租赁、跨境租赁中还有许多政策障碍需要突破。

随着强军建设,

也应是一片蓝海。但这类企业军品生产似乎并不缺乏资金,他们感兴趣的还是资本运作。租赁这个负债经营方式不是他们想要的。

。人工智能机器人、加工厂的需要量也不少。至少厂商租赁公司在这里还可大有作为,但鲜见这类租赁报道。

尽管经济不景气,

遗憾的是现在这些多在PPT阶段,缺乏一线企业参与探索和研究。这不是他们不努力,而是这些领域产业专业性特别强,通常租赁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源,因此要扩大租赁标的物的经营范围,目前看还有很大的难度。

为了摆脱当前的租赁投融资的窘境,业界希望租赁物的范围尽量扩大,恨不得无形资产租赁、农业养殖租赁、甚至库存存货也拿来做租赁标的物。

现在大家都希望金融监管部门能开这个口,但租赁监管不仅是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也很重要,而且是最基础的监管。租赁会计准则,租赁税收政策都已经定型。那些不属于租赁会计准则适用的领域都说的很清楚。不适合的就不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不同,直接涉及到税收政策的享受问题。

我们为了扩大租赁标的物范围在要求国家调整财税政策至少在现阶段很难。新出台的政策较少经过实践的考验,如果真的发现问题,才会有所改变,而且是不能脱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改变,不能是表外融资、重复杠杆的改变。

还有一个司法问题,租赁司法解释已经出台,租赁标的物还要符合司法标准,虽然在司法解释上没有对租赁物的表达,但非固定资产租赁他们判案的标准是没有太多法律依据的。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现在投融资系统已经非常成熟。先不说信托、保险、担保、证券、典当、只贷不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提供类信贷的方式提供资金。优质企业发展不缺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优质产业资本大鳄早就盯住不放,多采用股权融资还不需要偿还。这类融资项目租赁根本插不上手。

在大数据的今天,了解企业的信用根本不成问题,随着算法的不断改进,相应的控制手段也足够的多,“物权”的信用保障作用越来越小。银行平白无故就给个人提供30万的非抵押贷款额度,都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个人诚信做出的评价。

这就使得租赁公司就算想回归本源也时过境迁了。因为许多信用问题现在的征信公司都可以帮着解决,物权的重要性越来越低,融资租赁做的越来越像信用贷款。

在我国二手市场尚未健全之际,过于强调物对债权的保护作用是诱惑不了谁的。如果租赁公司的股东不是厂商,没有梯级市场和设备翻修,收回的租赁物依然难以进行处置。再加上市场饱和竞争激烈,有些厂商收回租赁物也是放着库房无法处置。

租赁起源于市场需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逐步介入监管(如:租赁的监管政策从无到有)。把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转为银监会监管,就是因为市场出问题后政府转换部门监管的表现。

在产业不景气时政府也可以先出台监管政策再观察市场进行政策调整和改进(如:允许银行参股租赁公司)。

新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或将出台,从业界对草案的讨论上,把租赁当金融监管肯定是不舒服,而且过于严苛。

其实严点对大家都有好处,但若监管而金融优惠政策待遇享受不到(税前同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融资渠道没有设立(吸收同业拆借存款)的话,业界感受除了清理整顿外,没有多大意义。

融资租赁企业到底向何处去?都在看监管部门最终出台的方案。从内部透露的草案看,业界大部分企业并不乐观。相信政策出台后一个阶段,对企业的整顿大于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总量只有减少不会增加。

自从银行业进入租赁业,租赁的形态没有改变,但服务的方式已经产生本质的变化。从“增加物质基础”设备租赁服务,向以租赁的名义“用钱生钱”的重金融业务方面转换。所谓“金融租赁”大家都记住“金融”而忽略了“租赁”。如果有人问你是做什么的,你说做金融业务的大家似乎都懂。你要说你是做租赁的,大家就不清楚你到底是干什么的了。

没有“金融”,租赁额上不去,有了“金融”其带来的副作用也不能忽视。

不是说用回租的方式做类信贷有什么不对。如果按规矩操作应该没什么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类信贷的“红海”市场还有多大空间给租赁业活动,行业再这样继续下去还能持续多久?

虽然大家都说自己是做金融的,但资金来源仅靠资本金是不够的,通过外部融资也没什么问题。其他金融机构也是债务杠杆运作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牌照上给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若用一般企业融资手段融资对承租人也没太多吸引力。

以租赁的名义,规避金融监管的手段融资,如果用来做租赁也不是不行的。但因缺乏监管,企业拿到资金不是用在租赁上,而是其他地方。这样做给租赁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带来极坏的影响。

融资租赁中的害群之马以租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P2P、e租宝),这可能是让外面对业界失去信心的最大因素。这对行业的伤害渗透到骨髓之间。虽然大家都不愿意说透这件事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在强调租赁的优势并冠以新的名称,希望博取监管部门的同情和支持。但金融界、金融监管部门他们是怎样看我们的,我们必须要有自知之明。

因为租赁操作及不规范,在规模迅速上升时期,许多坏账问题被掩盖。如今进入经济紧缩期许多坏账问题就暴露出来,先不说融资租赁纠纷案呈几何系数增长,连环暴雷案让给租赁的投资人心惊肉跳,谈租色变,在他们眼里,租赁的诱惑力都在迅速地下降。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自外部融资。当出资人在资金前端就对租赁失去信心,还不说监管部门采取什么严格的监控手段,租赁后面的事情就没法做了。

行业中出现的群体性暴雷事件,屡禁不止的政府平台融资,高比例的回租资产份额。不让监管部门把我们当金融机构严格监管都不行了。

先考虑催债问题,再考虑风险监控和经营方向问题。我们不是在与监管部门讲条件的问题,而是怎样适应新的监管政策,凤凰涅��如何死而后生的问题。

融资租赁起源美国,经日本传入中国。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还能算是租赁的原生态吗?因此对“

”就有各不相同的多种解释。都觉得自己说的对,谁也不服谁。当大家都认为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就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信贷时,被金融部门严格监管就不可避免。

笔者认为,在新的环境,新的条件下,再做“钱生钱”的租赁恐怕市场不大了。不考虑融资租赁物的属性,把租赁做成“次贷”的机会也不多了。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小众产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今后一定是适者生存。

大家都明白

。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资源,没有渠道,没方向,没有人才的企业恐怕很难实现这个目标。

。若依然当作类信贷操作,不需要太多的操作技术,市场已没那么大。但要与物结合,要做“增加基础物质”的租赁,没有系统的经营管理体系恐怕很难操作。不惑之年租赁的基础知识可以不讲,但要懂得系统运作和经营管理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一方面需要业界培训机构开这方面的课程。另一方面需要租赁公司自己要有目标,要沉下心来,先建系统再操作经营。股东不能急功近利,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摸着石头过河”,跌一个筋斗有可能造成全军覆没。

融资租赁业要想在恶劣的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打一场系统战争的硬仗是不可避免,这步必须要迈出。

。若认为能做信贷就是能做租赁的人才肯定是不行的。信贷人才太多了,在街上走闭着眼都能撞到仨。“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一定是需要会操作直租业务的人。在招聘人才时如果能把直租的操作系统和风控详细地表达出来,那真是租赁人才。

现在租赁业转型不是他们不想做直租,也不是不想专业化运作。但“专业化”都指那些专业却显得模糊不清。说直租操作难,就难在需要对租赁物所在产业专业知识了解,融资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体系,资金来源的专业渠道和体系。要落实租赁专业化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落实。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太多了。

随着新经济到来,产业越来越边缘化。“羊毛出在猪身上让驴买单”的笑话就是产业边缘化的写照。

高明人是给企业做设备租赁,但卡住其原材料入口,产成本出口和仓库管理。租赁公司不仅做租赁,还经营企业上下游的贸易,并实行全方位管理。能做到这点的租赁公司其股东一定是有相应资源的股东。

有人认为租赁太难做,找经纪人或经济公司做就简单了。

如果外来项目含许多“暗雷”我们怎么办?对这类项目该如何管理,依然是个系统工程。在租赁这个圈混,没有点知识含量是很难运作的。

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未来该怎样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积电”、“富士康”的“代工厂”效应。他们不外乎是发挥自己一技之长,除了有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人才资源外,还能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初级或终端制造,达到服务客户的目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融资租赁业是个小众产业。金融部门接管融资租赁业首先是整顿,后面跟着就是清理。万家融资租赁公司将成为历史,最终能留下几百家就算不错。

今后租赁公司要么提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不仅制造出满足自己生产的租赁资产,还能协助其他租赁公司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租赁资产,或许是个出路。但若没有整合能力和基础资源的话,没有耐得住寂寞建系统工程的话,公司未来,前途未卜。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2020年第24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保监会

2020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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