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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最新2021解读

专利法最新2021解读

《专利法(新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文正芬    编辑:石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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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修改亮点解读与重要看点-法治前沿-中国法学创新网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意味着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

 

过去的十年不仅是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国内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大幅提升的关键时期。由于《专利法》修改的间隔时间较长,而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专利保护力度空前提高,必将在新法实施后形成全新的专利保护局面。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旧法施行过程中显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专利审查周期长、未能与相关法律接轨、企业维权周期长、取证难、效果差等。为此,本次《专利法》修正后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那么,新修改的《专利法》都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部分又会对企业的专利资产管理产生哪些影响?ChinaIP记者通过采访学术界和企业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针对新《专利法》进行亮点解读、分享观点并提出建议。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完善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是专利保护的主要障碍,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赔偿额低。旧《专利法》中缺乏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机制,并且法定赔偿的上限仅为100万元,这就导致很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自主创新。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宋河发表示,此次《专利法》公布以后所建立的偿还性赔偿制度,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按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对于遏制故意侵权可能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宋河发指出,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赔偿额尤其是法定赔偿额也在不断提高,但对侵权行为的遏制依然不够严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额低于10万元的案件仍然占30%多,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额总体还是比较低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赔偿额较高,同时也不会因此阻碍创新,这是值得借鉴的。事实上,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会阻碍创新。原因是技术转移的价格实际上是市场行为,尤其是专利技术,它在市场中的供需并未达到充分竞争状态,因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后,专利权人抬高价格的情况就会有所减少。从这一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不一定会阻碍创新。

 

同时,宋河发还提出了“故意侵权”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故意”的界定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目前技术成果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一项技术往往会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如果对故意侵权进行泛化理解,可能将不利于技术实施,尤其是在通信领域。因此,他建议,除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以外,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减轻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赔偿的常见计算依据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下,权利人很难对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很难获得高额侵权赔偿,难以对侵权方形成有效的打击。专利权人应积极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情况,才能充分获得法律的救济。此次《专利法》修改也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相关规定,降低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实际上,该举证规则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本次修改将该规则明确写入《专利法》中,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争取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宋河发则认为,除举证责任之外,证据来源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若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例如可将独立第三方、专家、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提供的评估作为证据,而不仅限于权利人的主张。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此次修法着重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较高,但对专利权“重申请、轻运用”的现象却一直存在。对此,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法律组专家、达闼科技知识产权前总监王振凯指出,国内专利许可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影响了专利创造一级市场表现,对此,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种有益尝试。“从公权力介入角度,该制度类似于专利池的打包式、一站式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流动。相比过去一对一谈判的较高成本,开放许可或将有助于降低获取专利许可的成本。”而从转化运用角度,如何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技术转化运用载体,也是专利强企必须思考的问题。对此,王振凯认为:“目前,国人还不太习惯通过许可方式实现技术交易,开放许可将有助于专利技术更好转化为生产力,也有助于专利权人更好地回收创新研发投入,进而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活力。”

 

“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可以是持有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没有权利复制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而此次修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修法后,职务发明优先的原则不变,但是新法明确了单位可以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进行处置,这一点非常有意义。”宋河发在采访中指出,“西南交通大学在实行混合所有制以后,科技系统已经推出了新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和使用权下放这一重要政策,进一步激发了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如今,科技部已经选定了40家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职务发明人可以拥有知识产权及其最后形成的企业股权,此次修法与科技部的新政策相一致。”

 

鼓励并丰富奖励制度

 

此次采访中,两位专家都对新《专利法》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表示了赞同。新《专利法》将旧法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单位可以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是新法推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宋河发在采访中指出,单位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以后所形成的股权,应当属于奖励股权,所有者并不成为股东。此举将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比如:奖励股权是什么属性?获得奖励股权的科研人员是否可以入股企业、成为股东?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将知识产权权利下放,使权利所有者变成股东。这将极大提高专利权中那些不太复杂的成果的转化效率。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激励措施改革的积极进展,为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建设科技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此次修法,又进一步丰富了职务创新成果所有权方面的内容。具体应怎样将产权激励落到实处?王振凯认为,“达闼科技专利合伙人模式”是落实新法要求的典型案例。他认为,不能将专利权奖酬、报酬视为单向的企业负担,而应从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性来考虑,将其视为“花小钱、赚大钱”的事。据介绍,“专利合伙人模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重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包含职务发明奖励、高质量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奖励等,将公司从对外专利诉讼赔偿、专利出售等获得金额的10%或更多作为奖金,且具有上不封顶与终生享有的特质;在奖励范围上,该模式也做出了突破性尝试,除了奖励发明人外,还覆盖了为专利转化运用作出贡献的利益相关者,将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也包含在内。“专利股权和上市股票股权是等量齐观的,回报企业内部知识创造型员工,能增强其主人翁意识。”王振凯赞同让专利成为科研机构改革和科研人员报酬的一种承载方式,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回报的闭环。“专利奖酬机制是商业社会知识产权运作中的底层逻辑,与员工报酬强相关。过去的《专利法》更关注专利使用和专利侵权判定等,而此次草案修订拟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创造处置权,将强化和提升专利在企业管理运作中能够发挥出的高价值。”

 

针对此次新《专利法》对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鼓励态度,业界纷纷表示赞许。“经济法不像刑法或民法那样是强制性规定,而要更多考虑市场调和作用。”王振凯提议打造试点案例,以榜样企业先行成果鼓励更多企业投身创新收益制度建设与实践。“企业是最聪明的,一旦能看到新规定对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助力作用,以及奖酬机制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及商业化的正向推动,企业将自主落实标的。”

 

除上文所述外,新《专利法》还包含了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重点、亮点。新《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并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设立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延长实际保护期;设立开放许可制度,促进成果转化等。新《专利法》生效后,能否激起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热情,改变我国的专利保护状况?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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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专利法修改要点解答

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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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修改亮点及详细修改条款对比说明 - 知乎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与原专利法对照,修改多达29处,笔者归纳总结后,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凸显以下五大亮点。

为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涉及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与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一致的。而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将主观要件从“恶意”修改为“故意”,降低了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

的赔偿。法定赔偿的下限从原来的“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法定赔偿的上限从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一直以来,专利维权都存在举证难、赔偿金额缺乏适用标准、赔偿低等问题。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完善了证据规则,新增第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专利实施运用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提高专利转化效率,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即新增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

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这次修改还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该固定旨在希望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催进专利实现市场价值。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

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进一步鼓励专利的转化与运用。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

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

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延误而给予的补偿

修改后的第42条第2款规定:“

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

,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延误可以给予一定的专利有效期补偿。该条款不仅针对药品专利,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也适用该条款。(2)针对药品上市审批中耽搁的审批时间的补偿修改后的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

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增加了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新增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

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文件副本的递交时间从“3个月”修改为“16个月”,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递交,具体见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改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

(加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版,

为2020修正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

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

。”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

”。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

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

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

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

”。

·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

”。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

可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

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

。”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

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的措施。”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

,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

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

·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

”。

·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专利法》解读 - 政策解读

新修改专利法解读(一)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对此,我们针对新《专利法》进行亮点解读,以供了解参考。

一、为什么要修改专利法?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强调要“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三)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新修改专利法解读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对此,我们针对新《专利法》进行亮点解读,以供了解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何对应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指示。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次专利法修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指示,针对专利维权中存在的“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进行了多项修改。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以显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

三是完善举证责任。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新修改专利法解读(三)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对此,我们针对新《专利法》进行亮点解读,以供了解参考。

为了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本次专利法进行了哪些修改?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本次专利法在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提升专利转化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都起到重要作用。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围绕我国现阶段激励创新制度环境建设需求,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造福社会。

二是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对专利信息应用与服务体系从制度上予以总体安排,本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专利信息方面的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三是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专利法修改基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23号)

第四二三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4日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