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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补助金
工亡待遇赔偿标准
本工伤赔偿计算器的计算方法按现行的
、
进行计算。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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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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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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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有所差异。但赔偿项目各地都相差不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为了方便大家迅速找到各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结合全国各地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经整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最新的相关数据,分享给大家。希望您用不到,但遇到需知道。
好多工伤工友不清楚,就看了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拿了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不晓得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工伤本就是件受伤的事如果再在赔偿上大打折扣,对于广大工友来说是个悲哀。还好今天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能搞懂赔偿标准及项目。但笔者更希望搞懂的工伤工友能够通过微信、QQ、微博等互联网工具分享给还被蒙在鼓里、水深火热的工伤工友,让其工友们都晓得自己应有的权益。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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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相关人员务必弄清楚,以免被他人忽悠。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
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项只针对一至四级劳动者或部分五六级劳动者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分地区还有安家补助费、职业病工伤的民事赔偿,增加职业病工伤赔偿额以及属安全生产事故的另外赔偿等等!
【依据:各地《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注:上述所称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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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术开始吧。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浙江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浙江省人社局网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浙0110民初1863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宣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华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德纺织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亚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利德纺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起诉称:孙某某于2008年9月9日在泰利德纺织公司参加工作至今8年多,在2016年1月15日夜晚11时,工作中右胳膊被布带卷入铁导轮滚压致工伤,事故发生后,右胳膊由杭州余杭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胳膊右尺骨骨折,一直疼痛治疗至今,下雨天就更疼痛,医院嘱咐不能骑车拿重物,日常生活右手使用起来困难障碍。2016年8月15日,孙某某被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18日,孙某某经余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工伤鉴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十级伤残等级。孙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作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如不服通知决定,可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孙某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泰利德纺织公司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19.83元、医疗费315.5元、交通费121元、后续治疗费3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孙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泰利德纺织公司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1元、医疗费315.5元、交通费121元、后续治疗费3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余劳人仲案字【2016】第0597号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1、孙某某、泰利德纺织公司身份情况;2、泰利德纺织公司的注册与主体等情况;3、孙某某的工伤诊断与病历记录;4、仲裁委已认定孙某某提交工资表即证据3合法性真实性及孙某某月均工资5183元的事实。
2、门诊病历一本、诊疗证明书五份、医疗费票据四份、交通费票据六份,用以证明孙某某在泰利德纺织公司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余杭骨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未支付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依照之前费用比照,延续必需治疗费3800元的事实。
3、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6月份工资现金部分,用以证明泰利德纺织公司职工在领取工资时均在工资表中签名,孙某某8年零2个月领工资时签名的《工资表》的全面签名都是属于泰利德纺织公司掌握管理,泰利德纺织公司如不提供应按法律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能证明孙某某的最后12月均工资5183元的事实。
4、鉴定结论书,用以证明孙某某在2016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十级伤残标准等级证明。
5、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以证明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的事实。
6、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用以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
被告泰利德纺织公司未作答辩,对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泰利德纺织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余杭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职工工伤费用结算通知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用以证明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0元的事实。
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证据1、2、4-6,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孙某某提供的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泰利德公司在仲裁时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孙某某对被告泰利德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确实收到该笔款项。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5日,孙某某在工作时受伤。2016年8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某所受之伤是工伤。2016年11月18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十级。孙某某在职期间,泰利德纺织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孙某某2016年6月份工资金额为5183.60元。2016年12月31日,孙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泰利德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19.83元、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和后续治疗费3800元。同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余劳人仲不字〔2016〕第008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孙某某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十级,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19.83元、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和后续治疗费3800元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孙某某要求泰利德纺织公司支付上述项目共计49137.33元之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受理。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另查明,泰利德纺织公司已就孙某某工伤事宜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0元,目前上述款项已支付给孙某某。2017年3月10日,泰利德纺织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表示愿意支付孙某某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孙某某在泰利德纺织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应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泰利德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领取了孙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0元,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孙某某。孙某某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其本人平均工资5183元/月×7个月计算为36281元。因工资支付凭证系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泰利德纺织公司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孙某某的主张2016年6月份的工资作为其平均工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显然泰利德纺织公司为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与其本人工资存在差额,造成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泰利德纺织公司应承担支付差额的责任,即扣除泰利德纺织公司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33元,尚应支付19348元。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泰利德纺织公司庭后表示愿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3800元,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81元,扣除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6933元,尚余19348元。
二、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医疗费315.50元、交通费121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元,被告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某某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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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限额不超530元/天)】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深圳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地址(网址):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金融社保卡、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之一(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备注:第(2)、(4)-(10)项材料,有供养对象的才需要提供
14、 特殊案件,还须提供经办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粤0306民初1091号
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七项,其他事项均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9日。
二、工作岗位:架子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6年3月10日。
五、工伤情况: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因工受伤,2014年9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21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5年12月11日。
六、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以4918元作为计发基数支付原告相关保险待遇: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贴704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19672元。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5月17日。
八、仲裁请求
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5450元;2、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1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677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差额6428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6、律师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如下款项: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3、律师费2113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
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5450元;2、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1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677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差额6428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6、律师费5000元;7、支付原告笔迹鉴定费用4040元(增加诉讼请求)。
十一、被告诉讼请求
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3、律师费2113元。
十二、关于工资结构
被告主张日薪200元,有原告签名的《2014年6月员工工资表》及司法鉴定结论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十三、关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
按月薪4350元计算为4350元/月×18个月=78300元,扣除被告已按月薪4000元支付的72000元,差额为6300元。
十四、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
双方确认原告医疗终结期(2015年12月11日)后未再上班,原告主张上述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须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50元(4350元/月×15个月)。
十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的计发基数4918元,高于本院认定的4350元,不存在需要被告补贴差额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补贴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七、关于司法鉴定费4040元
原告对其签字的《2014年6月员工工资表》不予认可,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结论认定系其所签,故原告应自行承担该鉴定费用。
十八、关于律师费
根据《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被告胜诉金额,确定本案律师费为2063元(71550元÷173360元×5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
三、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律师费2063元;
四、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某 涛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某某(兼)
书记员 何 某 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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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有所差异。但赔偿项目各地都相差不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为了方便大家迅速找到各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结合全国各地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经整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最新的相关数据,分享给大家。希望您用不到,但遇到需知道。
好多工伤工友不清楚,就看了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拿了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不晓得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工伤本就是件受伤的事如果再在赔偿上大打折扣,对于广大工友来说是个悲哀。还好今天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能搞懂赔偿标准及项目。但笔者更希望搞懂的工伤工友能够通过微信、QQ、微博等互联网工具分享给还被蒙在鼓里、水深火热的工伤工友,让其工友们都晓得自己应有的权益。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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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相关人员务必弄清楚,以免被他人忽悠。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目前已调整到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工亡赔偿计算数据已更新至最新保证数据的及时性,方便相关人员计算。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规定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注意:具体《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赔偿标准网上以整理好方便大家查看标题为《全国工伤保险条例汇总》都为最新的网上有些都老(旧)版的或实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老(旧)版的赔偿比最新的赔偿要低,希望大家与时俱进看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网 (www.gszybw.com)都为最新的请大家务必以此为参照以免赔偿打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就是说评残前)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项只针对一至四级劳动者或部分五六级劳动者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分地区还有安家补助费、职业病工伤的民事赔偿,增加职业病工伤赔偿额以及属安全生产事故的另外赔偿等等!
【依据:各地《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具体由《
+其他赔偿(如护理费等等)= 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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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所称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
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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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公开发布)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建立我省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督导,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有序开展,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2020 年10 月1日起,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 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 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 部署,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建立全 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州(市)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 策结束后,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统一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 1‰执行。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由省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统一调整。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 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计发基数。
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适时统一调整。
(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1.建立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
建立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由各州(市)(含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按历年结余基金和当年征缴基金的一定比例上解构成。
调剂金的上解:2020 年10 月1 日起,各地按 2019 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20%一次性上解省级;同时,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的10%按季上解省级,今后上解比例每年提高 5%。
调剂金的使用:省级调剂金根据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 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撑能力、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季调剂下拨; 对参保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地区,可以按照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的 80%申请省级紧急调剂。
建立省级储备金,用于全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省级储备金每年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总量的 10%提取,省级储备金总量达到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 10%时, 暂停提取。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省级调剂金垫付,省级调剂金不足以垫付时,再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垫付。各地不再单独建立储备金,原储备金并入各地基金累计结余。
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基金收支分级管理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三级管理”。“一级调剂” 即:省级负责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各地负责统筹管理使用本地区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三级管理” 即:省、州(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基金收支风险防控及确保待遇足额支付。
3.州(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县(市、区)级撤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基金支出户。各县(市、 区)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划入州(市)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基金支出户中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
各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
省级统一组织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批复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2.预算执行和管理
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经批准后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上解、下拨调剂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数执行,按照季度上解和下拨调剂金。
(四)统一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一调剂、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建立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基金收支责任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工伤保险工作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和基金安全。
在预算年度内,除重大政策变化或较大事故发生外,对各地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执行率在95%以上、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110%以下的,省级予以调剂。各地预算执行率超出上述范围的省级不予调剂,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补助。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主要考虑省级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基金支撑能力、基金缺口、扩面完成率、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改变率、医疗(康复)费用占比、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
各地因自行出台政策、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等违规行为造成的基金支出,由地方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按照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跨州(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杈存在争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指导。
建立疑难案例省州(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规则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预测预警,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合理设置经办机构。
省级集中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牵头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编制工伤保险预决算草案;按照预算安排落实调剂金上解和调剂使用有关工作;建设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待遇核发、会计核算、开展内部稽核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牵头建立对州(市)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机制。
(二)省级财政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户基金上解下拨业务;在全省基金动用历年留存结余仍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配合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工作。
(三)省级税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基金征收管理,做好缴费监督检查,压实征缴责任;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四)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职责。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有关信息,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补足本地区应承担的基金缺口。落实本地区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预防等工作,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全力履职尽责,不折不扣抓好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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