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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照《

》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介绍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

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按照管辖进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等问题很有意义。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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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正;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办案过程;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行政诉讼法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委托手续有:委托律师的,首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一份,律所一份;然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自己保存;最后还需要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委托手续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关于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关于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如何上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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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的,过了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收后15天,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的,自作出后生效。关于一审判决何时生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一般不需要追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必须追诉的,则经最高检核准,也可以继续追责。关于刑事诉讼法超过追诉时效是否要追责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一种,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其他类型的抗诉是检察院自身提起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正;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办案过程;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行政诉讼法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诉讼有起诉的期限,但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中断,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误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关于行政诉讼法有没有时效中断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关于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如何上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你好!孩子有权向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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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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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律图将会告诉借住《

》来告诉您关于

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国内

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

解释第14条规定,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第15条规定,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

第16条规定,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第17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

提起

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

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

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

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

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

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根据管辖的种类有所变化,我国法律

皆有明文规定,除了明示作用还具有预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与此同时在建设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也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还是其他的法律明文,您都可以通过律图搜索相关信息,更多实际问题可以咨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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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设立、确认

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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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善意相对人予以撤销的,该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无权代理合同的有效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行为属表意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其名义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故被代理人没有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关于无权代理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关于共同行使代理权中哪些情形按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能证明的,法院支持相对人的主张;不能证明的,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关于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全权代理有什么效力怎么规定,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对全权代理有什么效力怎么规定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履行会不会构成表见代理,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签订合同,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属于表见代理。

现在打官司一般都是找律师,而且在当事人没有办法出庭的时候,一般会委托律师代理,除了打官司之外,生活中其他的一些民事方面也经常会遇到代理的行为,那么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有哪些规定呢,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构成违约的,受害方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违约责任,有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代理是委托他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方式,委托代理人时,委托人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合同,载明委托的期限、权限等的内容,代理有共同代理,单独代表的区别,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代理有什么规定?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合同无效;构成表现代理的,合同有效。关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很多小伙伴都对在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怎么规定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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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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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都有着其管辖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就有可能使案件乱套,没有规律可循,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这篇文章,

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国家在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还需要遵循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以及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理与正常的民事诉讼办理程序大致相同,但是进行审判时还是需要另加注意。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

有哪一些?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够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审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的,另一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服刑的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那么

怎么确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法院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法院是无权管辖的。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人觉得这种方式是很难实现的。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除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还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1、管辖:法律专门规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时,应当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提起离婚诉讼后,根据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去监狱,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比较实际,也更加便于操作。

  2、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一)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二)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四)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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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是大数据时代,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记录在计算机电脑中。网络这个东西有利有弊,需要正确的把握好。那么,

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刑事犯罪,我们要对其进行严惩待之。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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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所触犯法律的案件,对于行政案件来说,相比其他案件有它的特殊性的存在。那么,

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根据《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管理级别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在法律上是具有非常明确之规定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经济案件是我国刑法所规制的重点犯罪类型,因为其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经济类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也是尤为人们所关注的,这也是诉讼的前提条件。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1、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管辖地: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主,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

  2、新增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管辖地:由最初发现、受理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3、新增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地:犯罪地公安立案侦查,并由一地为主、其他公安机关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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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内容,由上述内容可知,经济案件归属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当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会有适当的变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不同的案件在法律上是有着不同的管辖权的,不同的案件对应的管辖法院的不同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处理上面的不同,很多人都不知道婚姻案件的管辖确定。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3、我国对离婚管辖的具体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这是法院离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最后,根据庭审情况,会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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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内容。婚姻案件的管辖权是不同于其他的案件的,所以说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多多注意。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刑事案件在我国一般来说都是属于十分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所以法律上对于这种犯罪都是有着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很多人都不怎么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在几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因而就可能出现几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那么,案件究竟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审判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这种案件,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拖延案件的审判,同时,也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往往已进行了一些工作,由它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但是,为了适应各种案件的复杂情况,法律又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必要的时候”,一般应从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等方面来考虑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法律的这一规定表明,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区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样,就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使得有些案件尚不能完全适用上述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关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予以规定: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4、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1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有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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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内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说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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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

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

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政府部门的执法中一定要大力支持,不能进行一些阻碍,妨碍办公,这样也会构成相应的罪责的,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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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对案件有没有审理权,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诉讼的效率,让案件更好进行审理,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那么无管辖权不立案吗?下面由嘉-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

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有司法监督权后,还有执法的权利,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一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检察机关直接管辖案件的

法院是案件审核的场所,而我们所有了解的不是仅仅是这么表明的东西,法院只是我们的法院的总称,意思就是说我们的法院有着许多的种类,不同的类型有着不同的管辖范围与管辖方法。华律网小编下面将为我们讲解关于军事法院的管辖。一、军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下

刑事案件中,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更合适,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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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法律快车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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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都有着其管辖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就有可能使案件乱套,没有规律可循,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这篇文章,

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国家在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还需要遵循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以及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理与正常的民事诉讼办理程序大致相同,但是进行审判时还是需要另加注意。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

有哪一些?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够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审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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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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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 找法网(findlaw.cn)

  有过打官司经验的人,或是熟知法律条文的人都知道,当事人在打不动产官司的时候,选择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这是不能随意选择的,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诉讼管辖限制,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哪些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1)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

  (2)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3)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4)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根据管辖的种类有所变化,我国法律法规皆有明文规定,除了明示作用还具有预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与此同时在建设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也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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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找法网(findlaw.cn)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四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对于刑事案件,需要遵守级别管辖,除此之外,刑事案件一般适用地域管辖,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可能会适用指定管辖,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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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何高干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何高干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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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 - 知乎

1.管辖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两次分配:

2.管辖的意义

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

理解:

两方面:法院和理论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根据:管辖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根据:管辖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标准

三、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为标准

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也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级别管辖并不涉及某个具体的法院,而只是解决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这是指影响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现在,海事法院是中级专门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

(3)著作权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7)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这主要是因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为两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作为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以加强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第2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1.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为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地域管辖在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2.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对几种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在特殊地域管辖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因素有多个,因此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各类纠纷都是共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3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履行地的,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民诉法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明确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寸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展行地。但是 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者合同的名称只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一致,那么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论,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

根据民诉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公司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补充了公司诉讼的纠纷类型,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运输的始发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初出发地。运输的目的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终到达地。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水上运输或者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行为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地是指事故发生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地点。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停靠的车站、码头和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降落或者坠落的地点。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也有的人将一般意义上的专属管辖中,法律明确规定由专门法院管辖某类案件的情形称为“专门管辖”。

排他性: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主要包括因为货物的装卸、仓储,港口的驳运、理货、货物保管,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集中管辖,是指将同类但原属不同管辖法院的案件集中于其中一个法院予以管辖审判的情形。集中管辖有助于法院对同类案件审理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集中管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民事诉论法并未对集中管辖作出规定。集中管辖分为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辖和非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辖两种情形。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共同管辖是从法院的角度讲的,而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讲的。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共同管辖是前提,只有一个案件存在共同管辖时,当事人才能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通常认为,发生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一)默认管辖的含义及意义

默认管辖的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而因素的考虑:

其一,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其二,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规定默认管辖,确认其合法性,则可能发生在法院已经进行实质审理后,当事人又对管辖提出异议。

(二)默认管辖的要件

1.默认管辖的积极要件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理后应诉答辩,这里的"应诉答辩”,是指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诉讼,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陈述。因为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当被告提起反诉的,也视为受诉法院对本诉有管辖权。

2.默认管辖的消极要件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一旦原告起诉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即使被告应诉答辩,该法院对本案也不能获得管辖权。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通过裁定确定管辖的行为。法律虽然对法院的管辖权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如何具体行使管辖权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以实现或衡平诉讼价值追求。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第一,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前,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需要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三,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得移送的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行使管辖权。

情况:

具体来讲,如果双方为同属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为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高级人民法院协而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人民法院指定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管辖权的向上转移,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好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很大困难,因而决定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审理。(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前一种情况,上级法院一经作出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就发生转移。对于后一种情况,必须经上级法院同意以后,案件的管辖权才会发生转移。

2.管辖权的向下转移

管辖权的向下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通常来讲,管辖权的向下转移应当发生在上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因在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比较简单或者是属于群体性纠纷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方便法院调查案情。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通过裁定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调整;但移送管辖却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后的一种补救措施。(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既可以是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发生转移,又可以是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发生的转移;移送管辖只表现为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

在实践中,也有将主管问题纳人管辖异议范畴的。主管问题显然不属于管辖的问题。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解决争议的权限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