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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手段是什么意思

非诉讼手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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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取起诉手段的自我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方式除了诉讼外还包括很多,比如自行和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信访等方式,其中通过第三方调解也分多种,比如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包括通过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调解、通过律师调解、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等,也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

仲裁方式也可能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等形式。因各种方式或者手段的利弊不同,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采取相应的方式。

开展民调要实现规范化。以往相比,不可否认,民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回避,比如调查的问题设置不合理;民调过程存在花架子形式、走过场式;被调查的当地组织通过某种违规、不法途径干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以及民调人员对待调查工作的敷衍等不良现象,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所以,实现民调的规范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首先要规范民调的各种制度,严格具体民调各个环节的设置,然后要抽选那些作风端正、清正廉洁的人员担任民调员,其次加大对民调人员的保密措施,最后鼓励党员群众对民调过程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实行奖励措施,从而严格实现民调科学化、规范化。

开展民调要保持常态化。代在飞速变化,信息高度发达,必须时刻掌握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才能保证组织工作沿着科学时代的步伐正确前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民调是党和政府与干部群众亲密接触的粘合剂。

通过民调,党和政府能够与人民群众进行一次面对面、心贴心、实对实的交流,群众可以畅所欲言,党和政府也可以把组织重要工作放在干部群众面前,接受干部群众的评价,对于存在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保持以前良好的经验,吸收好的意见、建议。所以,开展民调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民智之举,必须要将这个明智之举坚持落实下去,使其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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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手段的含义(非诉讼手段是什么意思)-武汉律师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全过程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全市诉源治理工作水平,全市全过程诉源治理现场推进会暨机制建设座谈交流会在滨城区人民法院举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庆林参加活动。

会前,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滨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听取了工作人员的介绍并观看了相关专题片,详细了解了滨城区社会治理中心的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和近年来滨城区社会治理相关成果。

在随后召开的现场推进会上,朱庆林为活动致辞,市法院相关负责人通报了2022年1月份“一审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讼率”“无讼村居”工作开展情况,市司法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城区法院等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分别进行了发言。

会议指出,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全过程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大诉源治理力度,注重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将调解贯穿办案始终,加大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和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拓宽矛盾纠纷排查渠道,加大对矛盾易发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资源整合与信息联动,不断提升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水平,在提升治理质效上持续担当,为建设现代化富强滨州贡献法治力量,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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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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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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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讼手段即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从广义上理解是针对法律诉讼事务而言是其的对称,从性质和办理方式上理解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具有争议的)诉讼要件的,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主要有: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调查等。2代位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最一般的含义是,一种三方组合,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最深层次的含义是,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的信息,解决社会纠纷 ,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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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手段是什么意思(非诉讼手段纠纷解决的7种方式)-趣事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源头防控、多元解纷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回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现实需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加快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为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妥善处理各类行政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纠纷化解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将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更好推进多元化解工作,在总结各地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本《意见》。

答:《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人民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社会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内部风险防范和全民普法、守法等方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明确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的诉前引导分流机制、诉前调解机制以及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从诉前调解与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与诉讼的转入、无争议事实的认定、不诚信调解的处理、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等方面,对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以及法律支撑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解读,发布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帮助各级法院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要求,并在全面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配套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行政争议进行源头预防。具体包括通过府院联席会商、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做法,助推提升行政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规则层面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根据政府决策机制安排,提前介入决策过程,从行政审判角度提供参考意见,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从决策层面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行政执法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行政执法层面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做好协同疏导化解工作,促进纠纷诉前解决,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进行风险评估,从法院自身层面预防相关争议的发生;通过司法解释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巡回审判、庭审公开、法治专题讲座等具体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从全民守法的层面努力营造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工作。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引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案件等,引导起诉人以诉前调解方式先行处理。同时,对诉前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机制解决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需要,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充分了解行政争议形成的背景,正确确定争议当事人、争议行政行为以及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配合调解,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协助促进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做好行政争议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包括依法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可以进行调解案件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当事人没有实质解决纠纷的意愿、坚持提起诉讼、调解久拖不决、案件处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调解组织本身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等情况下,及时终止调解,依法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并做好起诉期限扣除和无争议事实的认定等工作;对于适宜裁判的案件,严格规范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不断完善示范裁判机制,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预测的法律适用案例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孙航 | 编辑:李高凯 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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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

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6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

机关仲裁,提请

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符合这一特征的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第17 章至19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典型的非讼程序,从理论上讲是狭义的非讼程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 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完善诉讼制度以丰富解决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径的体现,被称之为现代的非讼程序;从其适用范围及理论上表述,应为广义的非讼程序。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规定

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向

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假设前提便不复存在,案件的非讼性质便转化为诉讼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若要继续请求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通过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并恢复票据权利的程序。该程序不具备双方当事人,没有民事权益之争,将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票据纠纷的双方要解决争议,就只能提起通常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它是国家解决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手段,这一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以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解决个别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

的诉讼程序、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体现出明显的非讼性。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

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

等与

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

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

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

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

、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

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

(二)为

合同、

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

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

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

、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

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

,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七、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

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九、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

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

费等相关事宜。

十、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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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很多事情来说我们如果出了不好的话会进行诉讼,对此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都会请相应的律师帮忙处理,对此很多人都不知道是该进行相应的刑事辩护还是需要进行一些刑事代理。

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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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规定如何解读?被判终身监禁后,该如何执行?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下面华律网小编在本专题为大家整理了终身监禁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假释是司法机关将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那么假释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假释适用哪些对象?被限制减刑的人可以假释吗?假释需要交钱吗,假释需要多少钱?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假释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然后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那么假释的考验期是多久呢?更多疑问欢迎阅读本专题了解。

紧急避险为了使个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上对于紧急避险的对象要除开那些具有特殊职位的人或者是那些具有特殊责任的人,例如公安人员、消防官兵等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接下来紧急避险专题将为您详细解答紧急避险的概念、构成要件、必要限度、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案例纠纷等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带您进入防卫过当的相关知识解答,其中包括防卫过当致人轻伤、重伤、死亡,防卫过当应该负什么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什么,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等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对防卫过当有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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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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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

,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

,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

1、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认为无效。

2、阶段性。如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务和形式。

3、顺序性。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活动又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继续或结果。

4、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5、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

我国实行

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再上诉。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 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 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

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提交纠纷提起的诉讼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非诉讼法律业务的领域很广,首先是它与所有诉讼相关的案前案外的工作,

运用它的

作一些协调工作,代为办理事务的工作;其次,企业方面有大量的非诉讼的法律业务,它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紧密的联系;再次,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为当事人预防诉讼和进行庭审以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也会发生很多的非诉讼业务。如果换一种分类方法的话,非诉讼业务可能会发生在银行业务方面、房地产业务方面、

业务方面、企业收购兼并方面,这几个方面非诉讼业务比较集中。

法律上的非讼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都属律师的非讼业务,还有一些比如

、某些事件的

、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都是非诉讼业务。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是运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请。非诉讼是不运用法律手段,双方协商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等等。仲裁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是希望双方能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这样就不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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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诉案件,非诉业务一般有哪些?-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官网】

“非诉”案件是与诉讼案件相对应的概念,非诉案件中一般没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活动,取而代之的,是律师作为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角色,为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提供法律意见或草拟交易文件。非诉案件的客户主要以机构为主,尤其以企业为核心。非诉案件从企业设立开始,到每次融资发生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变更,员工股权激励,再到业务扩张中对外投资或并购,以及进入成熟期后谋求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都属于非诉法律业务的内容。

我们都知道,诉讼业务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不同于诉讼业务的分类,非诉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事活动领域;但这不意味着非诉与刑事、行政完全不沾边,在某些领域中,如反贿赂与反腐败、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与刑事法、行政法存在一定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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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商投资银行金融

11、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信息法著作权

12、专利资本市场

13、资产融资与租赁资产证券化

在非诉案件中,一般而言,律师服务会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主要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大多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则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至于风险代理,适用于较为复杂、难度较高的案件;达成约定条件的,律师从委托人获得的利益中按约定数额或比例收取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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