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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受害者

婚姻法二十四条受害者

第24条婚规:是“受害者”还是“遇人不淑”-搜狐新闻

  他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婚姻法24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多人士呼吁修法。受访者供图。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司法解释2004年实施,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招致各方批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近年来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1月16日,苏州。坐在被告席上,不到90斤的汤婷显得瘦小,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体面些,她特意穿了一件粉红色呢子大衣出庭。汤婷记得上一次开庭时她在法庭的紧张,这是她35年的人生中,第一次进到法院,刚落座时,她的手不由自主地发抖。这一次她平静很多,“我又没做错什么”。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案情相对简单: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她被指应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原告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汤婷则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她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她对这项债务不知情。

  汤婷自述,她是和前夫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在争吵和家暴中,这段婚姻仅仅持续了3年多。2016年5月,汤婷和前夫协议离婚。

  “刚结束了一段噩梦般的婚姻,没想到另外一个噩梦开始了”,汤婷说,离婚没几天,几个“小黄毛”找上门,个个凶神恶煞,要她还钱。来人声称,汤婷的前夫借了多少多少钱,但现在人找不到,失踪了。

  从此开始,汤婷隔三差五便会接到讨债人电话或者被堵门。汤婷试图联系前夫,但联系不上,她不知道前夫到底在外面借了多少债。其中一个人便声称,汤婷前夫欠了他500万。

  前夫留下的众多债务中,有两笔债务的债权人将汤婷起诉至法院,当天开庭审理的是其中一起。汤婷到底该不该替前夫还钱成为庭审的焦点。

  这起案件并未引起多少人注意,旁听席上空空如也,唯一的3位旁听者都是女士。三位都是汤婷的微信好友。

  年纪稍大一点的叫秋风(网名),彭云、elaine(网名)和汤婷相差不大。三人与汤婷有着类似的经历,当汤婷向法庭展示各项证据,竭力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前夫的债务时,她们从汤婷身上看到了自己。

  她们都是“24条公益群”的成员。这个群体称呼自己为“24条受害者”。他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按汤婷她们的说法,她们既非举债者、也自称不知情,但他们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之后,多半都会输掉官司。

  法官判决依据的是关于婚姻法的一条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4条公益群”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至少1.5万件的被告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对原配偶的举债并不知情。

  “24条公益群”的一项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剥洋葱采访了十多位群成员。她们多数还没来得及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又不得不面临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第一次接到法院传票时,郑忧(化名)在前一天刚确诊自己患了癌症,几项打击叠加,让这位带着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既愤怒又绝望,她一下子失控,将法院的传票撕烂,但过了不长时间,她又一边默默地流泪一边用透明胶粘好传票。

  时至今日,回到出租屋内,汤婷都要一口气走到顶楼,确认无人跟踪后,才下几层楼回家。年幼的女儿一同经历这一切,一次回家,帮助照看女儿的母亲在厨房炒菜,没听到她的敲门声,汤婷自己开门后,发现女儿吓得躲在桌子底下。

  这位还不到3岁的小女孩,以为又是讨债人上门。“原来是妈妈,你吓死我了!”小女孩从桌子下冲出,将妈妈紧紧抱住。

  现实生活中,24条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记者采访的十多起案例中,绝大多数都以被负债者败诉而告终。

  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

  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

  这是姚静真正了解24条的开始,当地法院一位对其身怀同情的法官说,即使他们一审判姚静不承担前夫债务,但原告上诉之后,因为24条在,二审还会改判。

  1月10日下午,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唯一的住房降价15%进入第二轮拍卖。

  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开始,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找到朱桂华要求还钱,因为前夫的举债,她先后4次被债权人起诉,目前3起案件朱桂华已败诉,3起案件涉及金额65万。

  朱桂华工资不高,无力承担还款。在法院拍卖这套住房之前,朱桂华的工资卡、公积金被冻结,其人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朱桂华说,她每天伤心度日,“脑子里像被灌入了水泥一样”,不能思考,最可怕的是,记忆力不断衰退。

  朱桂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入院治疗。

  朱桂华告诉剥洋葱,3起案件均是法院在她重度抑郁住院期间缺席审判,而等她出院,已经过了上诉期。

  经过不断的申诉,最近朱桂华刚刚看到一丝希望,2016年12月27日,针对她的三起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有望迎来重审。但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停止,看起来,这套房子已经无法保留。

  

  彭云是“24条公益群”的群主。工作之余,她的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呼吁社会注意“24条的危害”、并修正这条法律。

  彭云了解到,24条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治夫妻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她认为,这条漏洞被24条堵住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产生了新的危害,离婚一方的权益没人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李明舜说。“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这两种例外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被专家批评为形同虚设。

  也有负债者最终胜诉的个案。“24条公益群”一位成员告诉剥洋葱,这样的个案少之有少,而且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考量。

  湖南宁乡县公务员朱某因为前妻炒股和赌博,欠下很多外债。近年来,他不断被告上法庭,其中最大一笔债务是70万。和其他案件一样,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朱某都败诉,法官均按“24条”裁定70万是共同债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马贤兴此前曾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回忆,朱某案再审时,他力主了对朱某案的改判,判朱某胜诉。

  马贤兴介绍,当时他和合议庭法官探讨后认为,该案借款金额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应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庭长不同意,认为24条规定很清晰,而且之前的类似案件一直都是这样判的,担心改判之后会引起大规模“翻案”。

  马贤兴坚持了自己的判断,他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他认为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是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也是从此开始,马贤兴开始旗帜鲜明地反对24条。他认为,设立24条在逻辑起点就犯了错误。他说,24条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唯一的时间要素为判断标准,再加上用了“应当”这个武断、几乎是不讲道理的“强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

  既然有《婚姻法》41条,而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官还是选择了司法解释24条呢?马贤兴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司法裁判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及其精神。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直接引用裁判案件的效力。它有利于细化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懒政”。

  他表示,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处理案件,首先不是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多方面的价值予以综合考量和判断,而是先看司法解释有没有规定,再看法律如何规定,有规定就直接引用,机械适用。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是我国从事家事审判的资深法官之一,十多年来,他一直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王礼仁也是最早对24条大声说不的法官之一,近年他一再发表文章,大声呼吁废止24条。王礼仁说,各地适用二十四条之后,导致“三多”:申诉上访多、检察院抗诉多以及再审改判多。

  王礼仁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不是婚姻关系。后者的致命缺陷,在于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荒唐现象。

  

  30岁的王锦兰是福建泉州一家国企的财务人员。2016年5月将自己“被负债”的经历发到了微博上。

  这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被疯狂转载,微博阅读量640余万。在文中,王锦兰说,只要24条没有被废除,你就有可能因为结婚而背上巨额债务。

  “你不过是嫁了一个渣男而已。”

  “你不就是想红吗?”

  “找个律师好好打官司吧,不要惊吓大家了。”

  网友反应不一,鼓励者、同情者有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所谓被负债只不过是遇人不淑而已。这几乎是现实世界的翻版。

  “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一位作者在腾讯专栏上著文说:“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

  他在这篇文章中写道:“婚姻是自由的,人是要对自由承担后果的,就像投资办企业,招了一个不靠谱的经理人,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就得为那些债务埋单。”

  一位时评作者也刊文为“24”条辩护,他认为,错的不是“24”条,是不谨慎的放贷。说到底,避免借债误伤配偶,需要放贷机构谨慎,而不是简单地修改“24”条,更不可随意删除这条规定。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注意到“24条受害者”的呼声。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24条。傅莉娟认为,“第24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

  2015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24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催生出一批无辜受害女性,不得不同时承受配偶的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崔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规定。

  2016年3月,最高院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给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1月16日,汤婷的官司将迎来第二次开庭。11月的第一次开庭之后,这位单亲妈妈将自己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她和全国各地受害者聚在一起,开始游说社会各界支持她们。

  朱桂华找到了新的人生方向:出院之后,她和全国各地“24条受害者”集合在一起,开始积极游说每个人所能联系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希望推动24条修法。

  每当联系上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朱桂华都会第一时间在群内向大家报告进展,群内一片欢腾之声。这个时刻,朱桂华最为开心。她觉得自己在做一件有价值的事情,不仅是为了她自己,还为了每个人,包括她女儿,“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将来遭遇同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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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多少人因这“恶法”受害?

原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多少人因这“恶法”受害?

24条问题复杂,催生的不仅是虚假诉讼问题,我们24条公益群坚决反对将24条问题狭隘化理解为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其因如下:

首先,根据24条公益群针对全国24条受害人的实名问卷调查,涉及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的比例始终徘徊于三成附近,28省527人版数据里,只有27.7%的涉诉案件有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特征,但是100%涉及滥用家事代理权的恶意举债。其中,67.6%的受害人涉诉案件呈现多案齐发现象,包括大量同一债权人起诉的多案齐发现象;76.3%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5.2%大于100万元。所有案件中,69.6%的恶意举债月息高于2%以上,其约定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39.1%的恶意举债利率月息高于3%,属于非法高利贷。

债权人中,52.6%为职业放贷人,利用多种花样将非法利息合法化,既收取高额利息,又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多元选择分析,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中,58.3%的涉案诉称债权人为举债方的朋友、同学,21.4%为举债人亲戚,26.8%为举债人合作伙伴,但是,这些人却在诉称借款过程中故意隐瞒身为配偶的非举债方,助长甚至串通制造恶意借贷。还有4.7%的诉称债权人与举债方为婚外情人关系,恶意特征明显。24条保护的债权,多数并非善意第三人之债。

其次,24条催生的虚假诉讼跟普通的虚假诉讼性质不同,有三角诈骗、诉讼诈骗嫌疑,混为一谈并不足取。关于其间涉及的逻辑陷阱套路和诈骗性质分析,王礼仁法官和张明楷教授的相关论文,均有涉及,于此不再赘述。概而言之,单纯反虚假诉讼,并不能解决夫妻债务中的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问题,因为夫妻债务虚假诉讼系由24条的推定规则导致,只要24条存在,催生虚假诉讼和违法夫妻债务的土壤就存在。

在为24条辩护的声音中,一个常见的狡辩理由是:为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虽然无奈,却是必要的附带伤害。

这种误读涉及双重错误。首先,悖离立法的正义论原则。拉德布鲁赫早就反思过法的哲学:“在法的正义原则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正义原则应占优先地位。”姑且不论立法与司法的惟一合法性、正当性基础是社会公义,基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概率论,决不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尤其在提倡司法改革的21世纪的今天,居然还有大批专业人士试图用概率论思维谈论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不妥当的。

关注24条做出系列报道的《成都商报》记者张柄尧,曾经援引“岔道困境说”和“玻璃瓶困境说”分析过24条问题。其中的“岔道困境说”,生动回答了24条受害人究竟是否必要的附带伤害问题:火车开到岔道口,继续前行,往右碾死三人,往左碾死五人,此时的明智选择是什么?杀三保五,从来不是公权力应有的选择,更不是立法的最佳选择,立法的明智选择应该是:在岔道前及时踩下刹车。

即使只谈概率论,那么24条受害人究竟算不算小概率事件?要理解这个误读,先得理解何谓统计学意义上的小概率事件。社会统计中,所谓小概率事件,系指1%以下的概率,常用0.1%或者0.5%甚至0.01%这样的显著性特征数值。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14年、2015年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案发数量均为1万多起,2016年目前的数据为1.5万余起。与此同时,全年2014年和2015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案发量分别为8万余件、8.8万余件,2016年为12万余件。一方不知情仍然适用24条的案件,占据此类案件中12%左右的比例,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小概率事件了。不仅如此,根据清华大学何海波等人的研究,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仍未公布。换言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远未完成上传更新的情况下,公开的数据检索就已经是这样惊人的数量。

有人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未必一定等于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债务。那么这个数据是什么呢?曾有上海和杭州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利用数据抓取,分析过当地的此类案件,均发现适用24条认定共同债务为原则,认定个人债务为例外,两项研究的胜诉率均不足10%。再落实到24条公益群已有的五轮数据调查的更新上,伴随统计人数的上升,翻案率一再下跌,527人的翻案率已跌至1.8%。凡此种种,结合起来,请问谁人可以继续坚持24条受害人是小概率事件?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每年1万多件一方不知情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并不都是冤假错案,即使就按一半算吧,每年也五千人以上呢,这么多遵纪守法公民的人生因此被毁,这还没算被牵连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数据到这个样子,继续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是否太避重就轻?是否有违习总书记教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是否有违习总书记教导的“以家庭和睦带动社会和谐”的精神?是否有违“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

大众评论有一派观点就是,被负债方能同甘不能共苦。这种观点与我们的调查结果并不吻合。其实我们的数据显示,涉案诉称债务大多为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很清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是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立的家庭妇女,即使非举债人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收入和财产可供执行。被24条陷阱套住的,恰恰以工作稳定、拥有房产的中产白领女性为主,527人数据显示:52.7%的受害人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员工,这样的身份本身,已经相当于不证自明受害人群属于社会学意义上的低风险人群。

不仅如此,52.4%的受害人学历为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6.8%的受害人为硕士和博士;在涉案的恶意举债发生时,86.7%的受害人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法官、律师、警察、军官、医生、教师、记者等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24条”受害人,不是一般刻板定型印象理解的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弄假成真的李雪莲或者怨天尤人的祥林嫂形象,恰恰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身边的任何一个人。

与“24条”受害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举债方学历整体低于“24条”受害者学历,仅12.9%的举债方仍有正常工作,举债方中仅13.1%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担任管理岗位,42.5%的举债方无固定工作。不仅如此,39.7%的举债方因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而跑路,个人下落不明,另有31.1%的恶意举债方与受害人离异后并无联系;9.7%的恶意举债方已因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而立案审查或判刑,受害者却仍然无法摆脱“24条”的沉重诅咒;3.2%的恶意举债方已再婚生子重获新生,而受害人却依然受困于该段失败婚姻带来的无尽噩梦。

根据24条公益群的调查,由于“24条”的存在,不仅令办案法官草率结案得以合理推诿,也令“24条”受害人频繁遭遇歧视性回应,“受害者有罪论”甚嚣尘上。上至司法机关下至单位组织,更有甚者,从男权成功人士到女权意见领袖,公开投向24条受害者的语言暴力均非鲜见。

社会学里对“谴责受害人”现象有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无须再做赘述。于此只想谈谈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归因偏差研究。简而言之,人们习惯于把自己的成功归因于自我努力、自身优秀,把他人的成功归因于运气使然、外在偶然因素。反之,对自己的失败习惯归因于外在偶然因素、运气不好,对他人的失败则归结于他人不够努力、不够优秀——理解基本归因偏差的道理,对24条受害人和身为旁观者的看客都是有意义的。

就24条受害人而言,不能自我反思并从中学习成长,是受害人群体自身需要防止的归因偏差。同样,身为局外人、旁观者,对24条受害人的谴责,也存在归因偏差问题,指责受害人选对象的眼光,指责受害人不够优秀,潜意识里也是觉得自己没遭遇被负债不是运气好,而是自己选对象的眼光没问题,是自己足够优秀——但事实上,这样看客心态的先入为主偏见站不住脚,因为不仅涉及基本归因偏差,而且涉及对24条的“无知者无畏”。24条预设推定共同债务的立场和证无不证有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早已为受害人布下“玻璃瓶困境说”的陷阱,看上去光明一片,实际出路悉数皆被堵死。

“受害者有罪论”,在24条问题上,折射的不仅是对法律问题的无知、对性别政治的无知,更是对“平庸之恶”的无知与纵容,是对社会公义了无追求、对法治精神毫无信仰的市侩心态。无论是专业人士或者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大众,都需要正视24条问题的严重性,正视受害人群体拒绝被污名化、被妖魔化的呼声。

根据24条公益群的调查,这个群体的成员,与其说是受害人身份,不如说是有理性思考能力的现代公民、有各种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自立自强,依法维权,并不存在所谓失败者人格,这些人身处困顿逆境,依然能够有所创造、有所成就。她们在承受工作、生活、诉讼三重压力之下,在与不公正命运抗争的过程中,保持内心良善与温暖、正直与诚实,抛却一己得失努力推动修法,争取重构夫妻债务规则,己身未渡渡他人。即使修正24条成功,这些受害人未必能够执行回转,个案依然很难翻案,但是她们仍然愿意以一己之力推动法治建设,确保每一段婚姻对每一位男男女女都更安全。这些人,身上真实体现着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的精神,体现着重压下的优雅风度。

各地法院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答记者问(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等精神所知无多,即使有所了解的法官,在个案处理中,依然不注重举证责任的适时转化,依然优先适用“24条”判案。这几年,各地高院也对这一问题陆续有所认识,浙江、福建、广东、山东、上海、重庆、北京、四川、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应文件,试图对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予以更明确界定,然而这些高院文件并未能从法理和实务上真正解决“24条”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日益催生无辜受害人的问题。9省市共有大量实名维权受害人参与我们的调查和访谈。以24条公益群目前联系的800多人来说,9省市受害者人数多达300余人。

这说明此前王礼仁法官公开评述最高院6个答复和讲话的意见,依然适用于针对各省市高院文件的评述:第一,同最高人民法院一样,9省市对24条问题严重性也有所认识,但是这些省市文件都有如下问题,就是不去解决债务认定问题,反而去大谈债务分担,属于本末倒置;第二,即使有最高院6个答复和讲话,有9省市高院文件,由于24条的预设推定共同债务立场和举证责任倒置立场,导致具体案件的办案法官依然机械司法,优先适用24条断案。

527人数据中,52.8%的举债方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完全无处质证,受害人举证难度极大。但是,现有针对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诉称债务用途推定的多项选择调查数据显示:45.7%的举债方赌博,债权系赌债,受害人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被认可;27.7%的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38.3%的诉称债务为举债方恶意挥霍,26.4%的诉称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包“二奶”——即便如此,24条公益群的调查显示翻案率只有1.8%,再审立案难,申请调查取证难是普遍情况,能成功申请到调查令的十不足一,受害人的合法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沦为“看上去很美”的纸面安慰。

45.1%的案件在一审结束后未上诉,访谈显示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因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或因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用被迫放弃;30.4%的案件二审败诉,而40%的案件正在再审、重申或申诉、抗诉已被驳回,23.5%的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中或执行异议被驳回,司法救济途径就实际效果而言形同虚设。与此同时,77.8%的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导致“24条”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从追偿。

在法定程序修正前,审判环节,呼吁判例抵制,建议最高院明确鼓励、提倡办案法官不能机械适用24条,务必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务必注意举证责任转化,务必考察是否存在举债合意,务必考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执行环节,呼吁明确强制清偿顺序,必须优先强制执行举债方财产,呼吁慎重执行、停止执行,避免孤儿寡母受害人雪上加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尽量减轻不良社会影响,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尤其要制止目前的各种执行乱象:跳过举债方直接执行非举债方财产;针对非举债方滥列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甚至滥用拘留,335位进入执行环节的受害人调查显示4.8%的受害人遭遇拘留;强行滥拍非举债方惟一住房甚至是婚前房产和车辆;滥扣非举债方工资,甚至不给受害人留下基本生活费、医疗费。

为何如此大声疾呼呢?因为根据24条公益群对335名受害者的执行状况统计结果显示:61.5%的受害者被(或即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53.7%的受害者离婚后个人工资被(或即将被)执行;48.1%受害者的婚内房产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20.9%的受害者个人婚前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甚至还有4.8%的受害者因为被莫名连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拘留。在这里,荒诞的是:非举债一方对涉案诉称借款既无合意,又未受益,何来失信?73.8%的受害者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又无法得到前夫(妻)分毫抚养费,孤儿寡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部分受害人自身或子女患病,苦于遭遇执行不得不中断治疗。

鉴于24条漏洞明显,当国家审判(执法)机关在审判(执法)过程中,明明已经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有可能对无过失方造成严重影响的,审判和执行环节应当暂停,设立等待期。等待期内,应当对该法律条文进行听证(或其它方式),或者由有关机构再释法,最好针对该条文修正后再启动依法行政,避免催生更多制度性、群体性错案。

24条存废之争,实际上就是24条是否存在癌症性错误的法理之争,即24条是否存在合法性、正当性之争。现在主要是一批专业人士也未能深入了解24条错误。另外,一些批评24条的意见,没有抓到24条的真正错误所在,陈述存在漏洞,以致授人以柄。

24条的主要问题,从法理上说,当然就是王礼仁、马贤兴等为代表的一批司法实务专家和以李明舜、薛宁兰等为代表的一批法学研究学者,掰开揉碎说过无数遍的“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从我们作为调查报告作者,接触大量受害人追踪访谈的角度来说,那就是:过度保护恶意债权,无限滥用家事代理,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冲击家庭伦理秩序,悖离初衷祸及无辜,破坏司法公正权威。

谈论24条,在罔顾“三大错误”成立的前提下,在罔顾催生无辜受害人众多的前提下,缺乏立法与司法最重要的正当性基础。对于存在错误明显、催生冤案众多的司法解释,推动废除与修订,是每一位现代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4条“维持派”事实上无法回答两个问题:其一,24条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到底表现在哪些具体方面?其二,24条到底发挥哪些好的作用或效果?修改或废除24条后会造成哪些消极作用乃至严重后果?相反,呼吁废除24条,有王礼仁、李明舜等等专家分析的“三大错误”作为支撑,有24条公益群的调查数据显示的24条催生群体性错案佐证,完全可以理直气壮说出来。事实上24条公益群也正是基于此提出:重构夫妻债务规则,重新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新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与清偿原则。

基本上,维持派和洗地党的对24条理解错误的观点,都在王礼仁法官总结的十个误区里:1、夫妻逃避债务的误区;2、债权人不能举证的误区;3、夫妻共同债务中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误区;4、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5、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与偿还夫妻债务的误区;6、夫妻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认定标准的误区;7、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的误区;8、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误区;9、法定所得共有制与共同债务关系的误区(即逻辑连接错误);10、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的误区。于此不再赘述。

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所以陷入不公不义困境,主要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错误,而其原因就在于脱离家事代理基本原理,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并由此产生的不同性质债务。当务之急是重构夫妻债务规则,更加科学地解决夫妻债务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重新确立更加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新确立更加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与清偿原则。

24条公益群的调查,呈现24条催生受害人众多的事实,呈现“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事实,呈现专家反对“24条”的公开论文意见,呈现各地司法工作者为求破解困局的实务操作选择,呈现对最高院答复的专家法学评论及其错误观点来源。基于此,我们呼吁修正24条。但是24条公益群依法依规呼吁公益修法以来,不仅遭遇高利贷者和网络水军的谩骂攻击,而且遭遇所谓理中客顾此失彼的指责,遭遇经营放贷公司的个别人大代表的曲解。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修正24条,究竟是动了“谁的奶酪”?规范债权,真的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吗?债权人真的没有审慎注意义务吗?债权人举证,到底有没有可操作性?

关注债权规范多年的马贤兴,对这一系列问题都有深入思考,并给出明确的回答,其公开论文检索唾手可得。系统研究过夫妻债务重建规则的王礼仁,对区分不同情况分配举债人举证和债权人举证,也有详细阐述。于此均不再赘述。

概而言之,包括“24条”在内的一些法律性文件和司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一些实体上和形式上均不规范的债权,如不当债权、不慎债权、瑕疵债权、有争议债权,甚至非法债权、虚假债权,却对规范债权重视不足。司法保护的债权,仅限于规范债权即正当、合法债权,并应遵循风险与责任并举、权利与义务并存原则。

债权规范是债权保护的前提,债权人是债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出借人对债权的发动掌握主动权和决定权,完全可以也应当在债的启动之前进行必要的风险考察和谨慎注意。规范债权有利于保护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矫正社会价值导向的重大失衡,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重塑司法权威。比起要求非举债人举证,举债人和债权人举证,不仅合理,而且可操作。

关于债权人的主动地位,其实无须条分缕析法理,援引日常经验逻辑即可。试问:现实生活中,夫妻合意的借贷关系成立时,明明希望举债人配偶担责却不要求其配偶签字画押的天真债权人,能有几人?

立法与司法,是国之重器,事关合法纳税人与遵纪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本来就是公众议题,并非惟有专业人士才能掌握发表话语权的垄断领域。事实上,与其纸上谈兵,罔顾法理错误与实务“跑偏”,罔顾日常经验逻辑与公序良俗原则,听任24条在冲击家庭伦理秩序、催生无辜受害人、助长恶意债务和虚假诉讼与不规范债权之路上越走越远,不如,起而行之,踏踏实实讨论如何修正、推动尽快修正!这才是专业人士能够做好、也理应做好的。

依托24条公益群联系的全国24条受害人群体,我们率先抛砖引玉推出问卷调查,归根结底是希望抛砖引玉,通过质的访谈与量的统计,引发社会公众对“24条”问题严重性、普遍性的认识,呼吁更多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推动修正“24条”的公益事业中来。面向全国“24条”受害人群体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受害人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地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离婚前收入水平及工作性质、是否曾涉刑事或民事案件、配偶或前配偶现状、涉案标的、涉案数量、涉案借款用途、涉案借款利率、案件执行状况等内容,所有数据均由公开征集的“24条”受害人实名志愿者填写而来。实名填写问卷之后,我们也会对这些被调查者陆续展开后续的访谈追踪和案情登记表配套登记。

截至2016年12月18日,本调查问卷征集到636位“24条”受害人实名填写志愿者,经过剔除48名暂未涉案潜在受害者答卷及61份可能存疑答卷后,回收涉案有效答卷527份,分别来自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目前暂缺甘肃、青海、西藏数据,该问卷填写数据仍在持续增长中)。

调查报告推出后,关于调查样本的取样代表性以及问卷数据的信度和效度问题,我们一直坚持做出公开的如实说明:由于此前并没有任何一项可供对比分析的数据,无论是可以作为分子还是可以作为分母的数据都没有,所以我们能做的只是针对受害人群,做尽可能大容量的现象学呈现。为破解无对比数据的问题,我们配套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力争尽量提供一些分母层面的宏观数据。但是事实上,核心数据特征值早在最早的46人时就初步显现出来,到我们为鼓励实名参与填写,自己带头实名站出来发布79人数据时,核心特征值就已相对稳定,然后是破百样本的106人数据和284人数据(从306份问卷里剔选而出),再到如今的527人数据(由636份回收问卷剔选而来)。事实上,伴随调查人数的增加,统计分析结果的整体分布变化不大,问卷调查的信度和效度确有保障。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现有文书数据资料远不完整。不仅上传数据存在西低东高现象,各地分批上传过去历年裁判文书的工作进度不一,而且当年新的裁判文书数据上传工作进度也不一样。每周中国裁判文书网都会有新的裁判文书数据上传更新,关键词的过滤、检索结果也会伴随数据更新略有出入和细微变动。从2016年初我们开始持续关注、追踪关键词检索结果以来,已有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多项相关数据呈现上升趋势。再以个案裁判文书为例,我们追踪的实名访谈被试里,其个案文书数据仍未上传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伴随时间推移,文书持续更新,我们统计分析里的各项相关数据,必然还会有所增加。“24条”催生受害人的实际数量,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现有数据并未能“一网打尽”。

责任编辑:

是"受害者"还是"遇人不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__中国青年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众多人士呼吁修法。A16-A17版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 核心提示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司法解释2004年实施,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招致各方批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近年来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1月16日,苏州。

  坐在被告席上,不到90斤的汤婷显得瘦小,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体面些,她特意穿了一件粉红色呢子大衣出庭。

  这是汤婷第二次参加庭审,她还记得去年11月1日第一次开庭时的紧张,这是她35年的人生中,第一次进到法院,刚落座时,她的手不由自主地发抖。这一次她平静很多,“我又没做错什么”。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案情相对简单: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她被指应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原告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汤婷则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她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她对这项债务不知情。

  “刚结束了一段噩梦般的婚姻,没想到另外一个噩梦开始了”,汤婷说,离婚没几天,几个“小黄毛”找上门,个个凶神恶煞,要她还钱。来人声称,汤婷的前夫借了多少多少钱,但现在人找不到,失踪了。

  从此开始,汤婷隔三岔五便会接到讨债人电话或者被堵门。汤婷试图联系前夫,但联系不上,她不知道前夫到底在外面借了多少债。其中一个债主声称,汤婷前夫欠了他500万。

  前夫留下的众多债务中,有两笔债务的债权人将汤婷起诉至法院,当天开庭审理的是其中一起。汤婷到底该不该替前夫还钱成为庭审的焦点。

  这起案件并未引起多少人注意,旁听席上空空如也,唯一的3位旁听者都是女士。她们都是汤婷的微信好友。

  年纪稍大一点的叫秋风(网名),彭云、elaine(网名)和汤婷相差不大。三人与汤婷有着类似的经历,当汤婷向法庭展示各项证据,竭力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前夫的债务时,她们从汤婷身上看到了自己。

  “24条受害者”

  汤婷、elaine、秋风、彭云都是“24条公益群”的成员。这个群体称呼自己为“24条受害者”。她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按她们的说法,她们既非举债者、自称也不知情,但她们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之后,多半都会输掉官司。

  法官判决依据的是关于婚姻法的一条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4条公益群”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至少1.5万件的被告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对原配偶的举债并不知情。

  “24条公益群”的一项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十多位群成员。他们多数还没来得及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又不得不面临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第一次接到法院传票时,郑忧(化名)在前一天刚确诊自己患了癌症,几项打击叠加,让这位带着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既愤怒又绝望,她一下子失控,将法院的传票撕烂,但过了不长时间,她又一边默默地流泪一边用透明胶粘好传票。

  时至今日,回出租屋时,汤婷都要一口气走到顶楼,确认无人跟踪后,才下几层楼回家。年幼的女儿一同经历这一切,一次回家,帮助照看女儿的母亲在厨房炒菜,没听到她的敲门声,汤婷自己开门后,发现女儿吓得躲在桌子底下。

  这位还不到3岁的小女孩,以为又是讨债人上门。“原来是妈妈,你吓死我了!”小女孩从桌子下冲出,将妈妈紧紧抱住。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和汤婷有着同样的经历。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开始,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找到朱桂华要求还钱,朱桂华工资不高,无力承担还款。在法院拍卖这套住房之前,朱桂华的工资卡、公积金被冻结,其人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朱桂华说,她每天伤心度日,“脑子里像被灌入了水泥一样”,不能思考,最可怕的是,记忆力不断衰退。

  朱桂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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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在婚姻法“二十四条”里的人:被债主堵门叫老赖 父亲跳楼自杀_腾讯新闻

记者/石爱华

编辑/刘汨

“我的离婚案今天判了”,2019年7月30日,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丁玲华从法院出来,马上把消息发到了“难友群”里,引来了一阵祝福和恭喜。

群里有三百多人,来自全国各地,他们和丁玲华的经历相似:已离婚或正申请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因配偶债台高筑,他们也被告上法庭、身负高额债务。群里的人们,以“二十四条难友”相称。

关于夫妻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简称“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丁玲华对丈夫借款行为不知情,从未使用过一分钱,但仍被“二十四条”困住,她从2014年开始收到法院传票,丈夫所借六笔民间债务,都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共约662万元,一夜之间,大学教授成了“老赖”。

2018年1月,最高法在对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中,对“二十四条”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更趋准确,举证责任转移到债权人身上,丁玲华这种对债务不知情、没签字、未获益的“家属”有了翻身的希望。

至今一年半过去,即使有了新的司法解释支持,一些被困在“二十四条”里人们,摆脱债务危机的过程也并不顺利。

婚姻与外债

丁玲华曾认为自己和前夫很般配。

1997年,24岁的她和一个江西同乡恋爱并结婚。“我俩都是大学毕业,父母工作差不多”,46岁的丁玲华在今天回忆起来,也不否认,他们当时的结合门当户对,连想的东西也比较一致,“我们都想干一番事业”。

婚后,两人很快就有了女儿,但事业上的差距却越来越大。2002年,丁玲华考上广州一所大学的研究生,丈夫在老家的电脑生意,一直没有太大起色。

2005年,研究生毕业后,丁玲华被华南农业大学聘用,成为一名大学教师,因忙于学业和工作,她几乎不过问丈夫的生意,也很少找他要钱。“他没往家里拿过钱,我们这边男尊女卑的思想严重,男人的事情不能多问。”

确认留在广州后,丈夫也在2005年底来到广州,不久便去了珠海工作,两人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丁玲华的记忆中,丈夫没拿钱给过家用,只给自己买过两三次礼物。一次是生完小孩,丈夫给她买了一件1000多元的大衣,花了将近一个月工资;另一次,是丈夫逛商场时给她买了一件打折的羽绒服。

2007年,丈夫决定回老家生活,丁玲华则留在广州照顾孩子,两人的关系开始恶化。

2009年,丁玲华被评为副教授,“事业好了,也想婚姻幸福,希望他回家”,她曾去江西找过丈夫,误以为丈夫外面“有人”了,两人大吵一架后,见面越来越少,几乎只在春节的时候才能见面。2013年暑假,丁玲华疑似得了癌症,需要做手术,她求丈夫回来签字,对方拒绝了。

感情降至冰点,债务的问题也紧随而至。

2014年,丁玲华第一次接到法院的传票,债主把她和丈夫一起告上法庭。“我当时没当回事儿”,庭审时,丁玲华没有出庭,“借钱的人我不认识,他借来的钱我也没花”,不了解婚姻法的丁玲华下意识认为,借款和自己没有关系,丈夫也承认,这笔借款丁玲华并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为,丈夫所欠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丁玲华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不属于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丁玲华陆续牵扯进六起债务官司,涉案借款总额高达662万元,全部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转机

丁玲华精神开始抑郁,她选择“逃避”,判决下来没有上诉,“我没做错过事情,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在广州工作多年,丁玲华没有自己的房产,一直在女儿的学校旁租住,工资大多用来抚养和教育女儿,没有太多存款。

法院执行人员对她的财务状况表示怀疑,为了调查她的资产情况,特意来到丁玲华单位实地走访,当着同事的面,丁玲华被法院的人带到办公室谈话,希望问出她收入的去向。“债权人想当然认为,我一个大学副教授应该有能力还钱”。

法院最终没查到丁玲华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找到丁玲华连同丈夫转移财产的证据。“我没车、没房,买过最贵的东西,是用单位补贴买的苹果电脑”。

2018年元旦,丁玲华从美国访学回来,发现自己被上了征信黑名单,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都被冻结,连打车回学校的现金都没有。这是丁玲华最难熬的日子,回国后只能租住在学校附近的“城中村”,升职机会也受到影响。“我不得不承认,在法律上,自己已经负债累累了。”

六个案子集中爆发期间,丁玲华向周围的人求助,一个当律师的朋友坦诚相告:“只要二十四条在那儿,你的案子就很难办。”为了寻求慰籍,丁玲华还让亲戚带着去算过命,“当时感觉一片黑暗。”

转机来的很突然。

2018年1月,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解释”中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落到了债权人身上。而在此前的“二十四条”中,则需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或是证明,夫妻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这种约定必须让第三人(债权人)知情。

这一举证责任,曾经难倒了很多借款人的配偶。丁玲华自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受益、没签字,丈夫也自称所借款项用来做生意,但法院认为经营所得为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想要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丁玲华需证明她和丈夫的财产、债务均归各自所有,“我们之间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也没做过公证,想证明自己没受益太难了。”

“新解释”出来后,丁玲华想起在美国访学的一个经历。英语老师在组织语言课时出过一个题目:“假如有一个法律对你不公正,你会怎么做?”丁玲华当时的回答是好好和法院沟通,进行协调,有人说,“让更多人知道,然后改变它”。

“我就是那个正遭受不公待遇的人”,丁玲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推翻原有判决,摆脱婚内债务。

艰难的申请

在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丁玲华自己撰写材料,对自己牵扯的六起债务案件进行再审申请,被法院一一驳回。

由于丁玲华前期不愿意面对案子,有五起案子已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法院以超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由直接驳回。未过期的一个案子,在原有证据上,法院认为依照原有司法解释,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丁玲华的再审申请。

丁玲华打起精神准备面对问题时,发现又被困难卡住了,“当时不懂法,孤独,压力大,感觉全世界只有我一人这么惨”。

丁玲华没有放弃,不断在网上搜索案例,她意外发现,微博上有很多疑似“二十四条”的受害者,丁玲华逐个给这些人私信,都没得到回复。这个时候,一位广西民族大学教师的遭遇被实名报道,他因老婆赌博欠下600多万共同债务,丁玲华和这位“难友”取得了联系,对方把她拉进了一个三百多人的聊天群,“原来不是我命不好,这已经是一个成现象的问题。”

群里的成员大多深陷婚内债务的泥潭,他们中有白领、警察、医生,甚至还有河南一位从事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的老法官,他们习惯把彼此称为“难友”。丁玲华第一次和这位叫安振成的老法官取得联系时,电话那头,就泣不成声了。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安振成帮群里很多人写过上诉书和再审申请,时间允许的话,安振成也会到外地旁听开庭,其中很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子,都得以“翻案”。这一年多里,安振成已经见证六七个曾经的“难友”,摆脱了婚内债务。“再审胜诉比例高,但想进入再审程序,没有新的证据那是相当难”,安振成自己的案子也还在申请再审的过程当中。

丁玲华开始有针对性的学习法律,群里推荐的书都会买来,经过几个月的学习,婚姻法已经烂熟于心。交谈中,丁玲华可以一字不漏地说出某个法律学者对于二十四条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评价。

为了达成再审,丁玲华把自己六个案件的证据、判决和案卷打印出来,开始逐字逐句地寻找线索,每笔银行流水都一一核对。

在一起案件中,债权人提供证据显示,丁玲华与丈夫有一家共同注册的公司,丁玲华表示先前对此并不知情,她进一步到工商局调查时发现,在工商局原始纸质档案里,没有她的签名和证件复印件,“根本没有我丁玲华三个字”,丁玲华认为工商信息存在“造假”问题,之前的证据是无效的。

长期从事婚姻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侯文博律师表示,在对于“二十四条”的进一步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已经终审的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中,法院甄别时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原则,终审案件,满足三个标准之一,就可以再审。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能用新法标准去审理旧案”,在他看来,丁玲华第一次单纯以“新解释”出台去申请再审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确实很难,应该改变思路,在案件事实上寻找新的证据,促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2019年6月初,丁玲华再次递交申诉书,把所有案件的新证据都整理成册、寄给法院,目前,她尚未得到法院直接回应。

财产被冻结,丁玲华连基本生活都没法保证,她四处反映问题,不断的争取下,已经有部分法院暂时停止执行丁玲华的工资,但她仍在失信名单上,无法乘坐高铁出行、没法入住一定标准的酒店。

丁玲华把最后的精力全部投入到准备申请再审的材料里,若不能再审,丁玲华的工资和财产仍处于随时被执行的状态。把所有能做的事情都做完,丁玲华再次陷入焦虑,像一个刚下战场的战士一样疲惫,“我也不知道接下来要怎么办了。”

致命的消耗

等待再审申请答复的同时,丁玲华也开始起诉离婚。

早在2007年,丈夫决定离开广州回老家创业时,丁玲华就提过一次离婚,希望阻止老公离开广州。当时两人已经坐上公交去办离婚手续,到民政局那站,丈夫不肯下车,丁玲华的小身板拗不过180斤的丈夫,只好灰溜溜回了家。丁玲华说,当时没有起诉离婚主要是怕影响孩子。

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最终将丁玲华拖进600多万的官司里。

2018年开始,丁玲华决定起诉离婚。第一次开庭时,由于对方没有出庭,法院没有宣判。2019年7月30日,离婚案再次开庭,法官宣判两人离婚。走出法院,丁玲华第一时间在群里分享这个“好消息”,引来一阵“欢呼”。

群里很多“难友”,都是在婚姻亮起红灯时,没有及早下定决心离婚,才引来了债务的问题。丁玲华尤其心疼其中的许燕,“人漂亮,也有钱,现在被耗的家都快没了”。

许燕是杭州人,高个子、披肩发,因为坚持运动,有着让人羡慕的马甲线。在地产行业工作的她,十年前就已收入颇丰,2006年她和一个比自己大10岁的男人结婚,“我看中了他的稳重。”

婚后许燕发现,丈夫常年在外地“做工程”,很少回家。每每问起丈夫做什么生意,他总会冷着脸敷衍,“什么赚钱做什么。”2009年生了孩子之后,许燕和丈夫一直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她不知道,丈夫在外已经债台高筑了。

直到法院的传票送到家里,许燕才知道,从2012年到2016年,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累计借款1027万元,偿还部分后,欠款金额也达500多万,这还不包括房子被他抵押给银行,贷款的140万,许燕的房本至今不知去向。算下来,先后共有8个债权人将丈夫告上法院。

令许燕觉得庆幸的是,丈夫涉案的8个借款案件中,只有一笔54万元的借款被判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另一笔119万元的债务,在2017年一审时根据“二十四条”曾被判共同债务,2018年二审时,随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借款被改判为前夫的个人债务。

许燕在2016年与丈夫离婚,但由于丈夫户口地址是许燕父母家,从2016年收到法院传票开始,许燕父母家常常有债主上门,“每次门铃一响我们全家都是提心吊胆的”。还有各种小贷公司打电话辱骂许燕,把她称为“老赖”。

2019年儿童节那天,家里的门铃再次响起,是那笔119万元借款的再审立案裁定书,债权人成功申请了再审,“我知道难友们申请再审多难,没想到对方却顺利的申请成功。”

从收到再审裁定书那天起,许燕父亲话明显变少了,也不再按照习惯出去锻炼身体。2019年7月19号早上,许燕出门准备去见朋友,九点多,她接到社区打来的电话,“爸爸出事儿了”。父亲从九楼跳下,自杀前他曾给许燕母亲打了个电话,许燕母亲正在送孙女上学,错过了与丈夫最后通话的机会。

许燕后来发现,父亲早把身上的钱和购物卡提前塞在了母亲的钱包里,“自杀是他想好的”。许燕认为,“他觉得我这个女儿太可怜了”。

父亲走后,许燕的精神压力增大,开始有抑郁的症状,母亲也变得恍惚,在家里不吃不喝。

唯有在“难友群”里,大家可以释放情绪、互相取暖。老法官安振成在晚饭后继续帮群友写再审申请,跟别人说起自己的案子时,他还会哭。

离婚后的丁玲华还在苦等再审申请的结果,她不再遮遮掩掩,在学校里碰到同事,她会大方地介绍自己的案情和遭遇,她成了一个“婚姻法专家”,毕业的女学生会跟她咨询婚姻问题。丁玲华得知,一些省市的再审工作已经逐步展开了。

许燕接到再审裁定书后,终日忐忑,害怕119万元的债务会重新判在自己头上,曾经热爱生活的她是身边人眼中的“美女”。如今,许燕觉得自己从里到外都很糟糕,她已经很久不照镜子了。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法解释对

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新的《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

》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此次最高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

在认定

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用,旨在纠偏

对第24条简单机械地适用,梳理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是否用于

”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

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

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2、坚持厘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3、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4、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6、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制定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

共有制或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解释是:“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

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

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合法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

、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仅限于夫妻之间内部适用,还是可以适用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即外部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的解释,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当时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宜理解为限于夫妻内部关系,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一方。

正是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夫妻“假

、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较为多发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该说,该司法解释秉承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日常生活中如何判定

?

1、

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

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

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

”,应处2年以下

或者

;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

,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

,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

最高可判处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

小编提醒大家对于婚姻来说,能够结合本就不容易,如果因为一些影响到婚姻,使家庭破灭,这样会导致很多不必要的事情发生,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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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关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对”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意义及争议“这一问题的回答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关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当代的社会,《民法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民法典》当中内容包括有家庭婚姻篇,这一方面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规定,那么之前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还会继续生效吗?华律网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般婴儿出生落户由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生育服务证》或者《出生证明》原件办理新生儿落户登记,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关于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有出生证怎么上户口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而在日常生活中与婚姻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有些人对婚前婚后的财产有疑问,有些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有问题等等。那么针对结婚之后,双方的户口是否可以同时迁出来的问题,华律网小编会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自己的配偶因没有及时还款关系,上了征信黑名单。知道配偶上了征信黑名单后,除了担心配偶日常生活外,还担心自己作为对方的法律配偶,生活或是工作上会因此受到影响,想要知道解决方法,配偶黑名单对另一方有影响吗?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赖账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债务人赖账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还款,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债务人,如果夫妻一方有赖账行为,会不会影响另一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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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废止” - 知乎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又称为“恶法”,主要内容是:“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古时有说父债之还,而今演变成夫债妻还。君不见贾YT的债务甘W来还;君不见小马奔腾董事长的债务妻子金燕来还。此类案例数不胜数。

有刚结婚就被负债百万的:

知乎上有话题谈论这个法条:

天涯上有受害者成立受害者联盟:

法律界对该法条争议不断:

各界建议修订该条法律:

保险界有通过此法条营销:

今天,这个法条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终于被“废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只有四句话:

这四句话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内容:

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不断 法官: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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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不断 法官: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

这些人的核心愿望,是废除“二十四条”。

因“二十四条”而负债者,并非没有成功摆脱的,但为数极少。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里,李秀萍麻利地从绿色的电脑包里掏出一本彩色打印的调查报告,指着其中一页里标红的小字说,“群里进入执行阶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在她看来,靠个案的改变没办法解决“受害人”频繁出现的问题,“毕竟成功摆脱问题债务的人‘凤毛麟角’”。

李秀萍是“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发起人之一,也是群规的起草人。他们称之为“核心价值观”。

所有新人进群前,都被要求先阅读群规,如“本群坚决反对以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形象代言群体受害者”。

当有人在群里一味地寻问解决自己个案的方法时,她会直言不讳地批评说:“遭遇‘被负债’,不是你的错,但是依然不思学习等待天降奇迹,继续法盲下去,以为能等到‘二十四条’自动废止的那一天,确实没必要入群。”

她希望呼吁带动更多的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二十四条”的意见。她觉得这些人有发言权。

这个自称“曾经迷恋王尔德的老文青”,现如今被群友戏称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

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是这个群里的“守夜人”,可也会被群友认为她“太过理性了”,甚至有点像个“外人”。

但在风平浪静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运正在遭遇暗流。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300多万元的债务后离开。她负担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

如今,她的工资已被冻结,3个月没有领过1分钱。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经被查封。她还患上了甲状腺恶性结节,靠着姐姐借给她的钱度日。

“所有的朋友都渐渐离开了我,当你‘被负债’后,如果还有朋友,只能说你负债还不够久。”她面带笑容对记者说,“最后每个人都会怕你是来借钱的。”

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钱。为了去游说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的包里总装着100多页批评“二十四条”的材料。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

为了拿到3角5分钱打印一页的价格,她会特意跑到附近的清华大学校园里去打印,一打就是100本。版本总在更新,有时旧版的材料没有发完,新版又要打100本。

她不断告诉群友,要“修法”靠的只能是“笨拙的精神”,没有捷径,也没有“蛋糕”可分,“因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

在她看来,“历史中的受害者群体注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剂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够撬动起各方资源的地方。“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

群里的成员也确实在“笨拙”地努力着。

有人为了联系一位本职是医生的人大代表,就托关系找人挂号,连续两个月每周都去医生那里看病。

有人在联系上人大代表之后,纠结应不应该发个短信提醒一下,结果全天都陷入到内心斗争当中,当收到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蒙了”。

还有人依然在坚持给法院的法官邮寄自己手写的信件,告诉他们“二十四条”的危害。其中一位寄信人的工资已经被法院“执行”,从1000多元的生活费中拿出钱寄信,两年寄出1000多封,最多的一天寄出了120多封。

“这是在人被毁灭时最卑微的表达,拒绝向命运投降的姿态,虽然不能扼住命运的咽喉,但至少表示个体没有投降。”李秀萍说。

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

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他惊讶极了。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他又看见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

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

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他说。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

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

实际上,不少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很多人的后半生,注定要背负巨额债务生活。但他们在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的时候,甚至比一些涉诉的人还要努力。

武汉的一位小学老师,刚刚进群的时候,只是想着是怎么去解决自己的案件,咨询有关专家。但看着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样被“二十四条”框住的人时,她想这已经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了。

“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她说。

如今她负债百万元,带着两个孩子,一个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费。

这位教师表示自己的努力中也有“私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被‘二十四条’框住。要不然我都不放心她嫁人。”

对孑然一身的李秀萍来说,那套被查封的房子是一种寄托。

每次进门后打开灯的一瞬间或出门前锁门的一瞬间,她脑子里都会冒出自己瞬间就会流落街头的想法。

活在“二十四条”阴影下的近4年,她形容就像身处一个无法选择的长夜。

同道者纷纷告诉她,如果在大家的努力下,“二十四条”被废止了,他们还想继续做公益。但她想的是,自己其实不是喜欢扎堆儿的人,“希望我的余生还能有机会安心回归躲进小楼成一统的简单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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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最高法对“婚姻法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 知乎

前一阵子,最高院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规定,同行们正准备欢呼雀跃,但马上就发现了问题。

先对比以下新旧条文:

旧条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条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像有点不同?

其实都一样。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许多人说“哎~法院说不支持别人找我还债罗,老公向外借钱我也不用怕了。”

幸好没有媒体报道做更多文章误导群众,否则大家都要打脸打到脸肿。

条文并没有否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只是在多方争议以后很含蓄地加多一句“好吧,如果你对象真的是干坏事,我就饶过你,不用你还呗”。

关键是你怎么知道我对象是干坏事?

果然,你这边说“对啊,我是不知道的,你要证明给我看啊。”

好,我去试试。

找债权人,能让我对象赌博、和我对象串通的,会听我的跟在我屁股后面来证明我对象干坏事?万一搭上他们自己怎么办?我担心我小命也不保。

好吧,我再试试找个借据什么的。

借据上都写着“因XX经营需要”、“周转需要”。也是,瞒着对象举债这事不太光彩,即使写借据也不能说真话呀。

行,我去看看转账流水这些,转给谁总是知道的,证明给你看转给的人不是什么好东西不就完了。

一看流水,全是“取款记录”。

敢情都觉得自己聪明的很,懂得地下交易交现金。

最后,我哭丧着说,就是我对象坑的我,他真的干坏事了。

你摸摸我的头,很严肃地说:“那要举证啊,要有证据啊。”

没有,我没有证据。

“那只好让你一起赔罗”。你假装无奈的样子让我心痛。

看着那些判决,我就挺后悔的,当初为啥没给自己多买买买,早知道对象得出一半的钱,干嘛要过得那么抠嗦。

然后天天这么一想,人一不开心,就和对象吵架,吵到天昏地暗,最后离了。

创建于 2017-03-03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这是对最近出台的补充规定的一个解读,主旨是,新内容有不如无。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专门只针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了两款补充规定。最高法院此举意在消弭旧24条的巨大争议。但我认为,新24条的两款新内容几无价值,有不如无。对下述观点,诸位如认可就握个手,如不认可就拍个砖。

2001年《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基本是个好规定。其朴实的涵义在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应当围绕这一点展开。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著名的第24条(旧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旧24条用意十分明确,且是理性与善良的。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夫妻的举债方、夫妻的非举债方、债权人。举债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朝朝暮暮的夫妻非举债方(被告之一)承担证明责任,比起让债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更加合理。一来,夫妻关系应当假定为是花好月圆的,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中的大概率事件。二来,让债权人去查证举债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是不理性的高难度事件。因此,旧24条运用了推定的立法手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倒置给作为被告的夫妻,而不是将此证明责任赋予“谁主张、谁举证”的债权人(原告)一方。

但是,旧24条的问题出在后一句的但书之中。依我之见,这个但书似乎应当完成两项功能:其一,从反面对前一句的立法推定作一下深入解释;其二,准确指明例外的情形。诸位阅读至此,可能会不屑地嘀咕:你行你来啊!那我就试着来一下吧——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且,此时仍然存在两点重大瑕疵。瑕疵之一,出在表述方式太过绝对,除去两项例外情况,一方负债必须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旧24条受害者(夫妻中无辜、未得利的非举债方)来说,这便过于无望与凄凉了。比如民众调侃的男方借钱养小三,女方也需共同清偿债务帮他养小三。瑕疵之二,出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双方存在婚内财产约定,两人活得独立,分得明白,对各自财产(当然也包括债务)作了归于个人的书面约定。这还不够,同时要求债权人(原告)知道这个约定。此时,即按夫妻个人债务认定。问题就出在这个“知道”上面。“知道”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夫妻一方举债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当时,债权人就知道了;二是,举债行为发生之后,夫妻方专程带上高像素摄像机去债权人家里,向债权人宣布了自己的婚内财产约定,并录制下来。该条立法本意应为前一种情况,但内容表意却囊括了后一种不合理的情况。

因此,我心目中的《婚姻法解释(二)》新24条可能应是这样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在举债行为发生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存在婚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除外。

旧24条受害者也许会举着牌子表示抗议:你是不是疯了,让我来证明那个挨千刀的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的。因为前文已提及,让债权人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更不理性。两相比较,只得如此。

其实,这里的“证明”并非全然想象中那般艰难。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主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是为积极证明。但也存在一种叫做“事实推定”的偏消极证明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词妙趣横生,可以令法官充满成就感与英雄气概。比如,5000万的超大额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概率极低,这便可作为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予以认定。当然,夫妻中的非举债方针对“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证明责任,无论积极证明还是事实推定,皆需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说完了我心目中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便等同于否定了最高法院的新24条。最后,呼应一下文章开头的观点:新24条的两款新内容有不如无。

2017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新24条规定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第2款与第3款为新增内容,皆是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旧24条受害者的两点最激烈的呼吁,一是抗议主动“虚构外债”的害人精,二是抗议捎带害人让人被动卷入的瘾君子。然而,两款内容多此一举。夫妻中的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又何须强调呢?虚构债务何时受过法律的保护?举债方所负债务属于赌债、毒债,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亦不受法律保护,又何须重申呢?没有新24条的新增内容,法律当然也是这么运作的。

何必呢?

注:本文非原创,摘自我大学法律老师的文章,以学习为目的,侵删

【共同债务】婚后贷款双方都签字了,钱都被男的用光了,离婚后女方用不用还贷款?民法典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 知乎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肯定能够引起很多夫妻的怨言,在以前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默认的推定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拿出反驳证据。导致不少夫妻因此背负巨额债务,网上甚至有公开的讨伐qq群,不少受害者指责婚姻法24条的毒害。不过,2018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民意,修改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解放了不少后来的受害者,特别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后,更加明确了共债共签。那么具体规定如何,钟涛律师为你解读分析一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离婚以前,任何一方所借贷的债务,法院都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原本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只是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没有说明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什么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日常消费,还是包括日常投资,经营企业?这些都是当时模糊地带。

后来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钟涛律师提醒这里的法律用词,是【应当】,应当的语气属于严格执行,没有商量的预提,办案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如果是可以这个词语,那么语气就不一样了,属于可以商量,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所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4条出来以后,大量的夫妻之间债务问题,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很多夫妻一方在外的赌债, 高利贷,企业投资借款,几十万,上百万千万的债务,都在离婚的时候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也被执行拍卖来偿还,因此导致不少夫妻离婚后身无分文,每月工资被扣,子女生活没有房子住,没有钱吃饭。

在被默认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后,如果配偶一方要想反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协议书的。

这2点太难了,配偶一方怎么可能拿到这些证据,债权人怎么可能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债权人会这么傻啊,他当然是想追究夫妻2个人的共同责任最好,而且债权人又怎么会知道夫妻之间有什么破财产约定书。所以,这2点反驳证据根本就不可能,也不知道当初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所以,导致夫妻一方任意借债,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根本无法翻盘。

确实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广大受害者大量呼吁之后,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不签字就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从此,规范了借债关系。

【共债共签】要想借钱可以,在借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否则到时候无法要求配偶承担责任,规避了一方恶意举债,用处不明,也杜绝了一些非法的赌债活动,有利于社会问题,家庭和谐。

【不签字不承担责任】如果借款的时候,配偶一方不知情,没有签字确认,法院离婚的时候,默认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

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于把举证责任反过来,归到债权人一方了。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说,现在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大量恶意举债,借口伪造债务,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了。特别是一些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全职照顾孩子,经营公司这一方不能通过伪造公司债务,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约定,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能在夫妻2个人之间有效,管不着外部的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无效。

【逃避债权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救济措施】基于有效的离婚协商书,不承担债务的乙方,如果被债权人追债索赔了,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要求配偶方全部承担,但这个也是在先偿还债权人债务之后才能做的事情了。

综上可知。本案中因为婚后贷款夫妻双方都签字,那么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钱不论是男方花光了,但是男女双方共同花光,双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双方都有义务把这个钱还给借钱的人。

但是夫妻离婚的时候。那你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这个债务是由男方承担或者是由女方承担。女方在被债权人追偿以后,可以找男方索赔。

1、 婚后夫妻一方向父母或者朋友借款,配偶一方不知情,如果涉及高利贷,高额利息,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很多夫妻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向父母借款,要偿还首付款。

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太广泛了。只要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甚至可能包括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