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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文让你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 - 知乎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较为青睐的融资方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四级案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立案,严格来说应归属于该四级案由下的五级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通过Alpha系统检索,自2016年至今仅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的检索结果就达362条(其中,2016年3条、2017年8条,2018年84条、2019年达247条),可见,该类纠纷自2018年开始爆发,2019年随着经济持续下行影响达到爆发期。在地域上,该类纠纷以上海市最多,高达188条检索结果,其次是北京市、江苏省和广东省。2018年3月,中国结算和深交所、上交所分别施行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配套的必备条款也相应调整。

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简而言之,股票质押式回购实质上仍是融资方式,只是发生在证券交易所,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有自己的一套适用规则,且对资金融入和融出方有条件限制(适当性管理)的场内质押融资,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一)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首次对交易主体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具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1、证券公司;2、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

(二)交易合同及其主体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针对每笔交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发生补充质押的,另行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补充协议》。其中,风险揭示书为融入方单独签署;其他协议为证券公司和融入方签署,且在交易补充协议中会注明融出方信息、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要素等。而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时,证券公司(管理人)和委托人(多代“某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三方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则证券公司应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图为某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

所谓场内质押,是为区别于场外质押确定的通俗叫法,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由中国结算对融入方的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登记后,标的证券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若融入方违约,且采取场内违约处置申报时,中国结算将根据交易所申报数据,将状态调整为:质押可卖出】或解除质押登记,其核心是质押融入资金会经过证券公司资金账户,而后通过银证转入融入方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的支付,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需通过交易所系统和中国结算系统。

场外质押则是传统以股票作为质押担保,资金和交易不经过交易系统,中国结算仅办理质押登记。

因标的证券市值是不断变化的,为了保障融出方资金安全,在交易中设置了履约保障方式。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如有)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在交易中,合同当事方会约定明确的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融出方则可采取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以保障资金融出方的合法权益。而警戒线和平仓线一般按交易日当日收盘价、20个交易日均价等标准计算。

常见的履约保障措施:如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可选择要求资金融入方提前回购、补充证券质押等,一般给予一定期限后融入方仍未按要求补充质押、提前回购的,则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一般可直接进入违约处置阶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处置均需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违约处置方式包括:1、司法拍卖;2、通过交易系统二级市场卖出;3、质押证券协议转让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前两种处置方式最为常见:

是通过诉讼、仲裁取得胜诉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或取得公证执行证书后申请公证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此类处置可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直接在交易系统按市价交易卖出取得处置价款,也可以选择在阿里拍卖等网络系统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是对无限售股票且不存在司法冻结的质押股票可直接向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电子指令,由交易系统完成成交。其中,只要经过交易系统卖出的,还需要按照证监会于2017年颁布的“减持新规”予以执行。就此,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要点。

对于

处置方式即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无限售股票且不存在司法冻结,同时符合相关质押证券过户业务办理条件的情形。具体办理流程如下:转让双方订立股票转让协议——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中国结算查询股票,确认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交易所形式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有效期限为60日)——申请人缴纳经手费——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深交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就此种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申请流程进行了详细约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详细研读学习。

1、以上仅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判断。

2、本文系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特就上交所与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主要区别梳理如下:

股票质押式回购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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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MBA智库百科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

或其他证券

,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

、解除

  

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

业务

(试行)》,标志着这一

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

基础。

  股票质押回购的

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

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

。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的

为每个

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一批9家试点券商为:

、海通、

、齐鲁、光大、华泰、

和国信。

  融入方是指具有

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

客户、证券公司

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

参照适用。

  1、融入方、融出方、

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

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

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

对交易

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

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

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

质押登记和

交收等业务处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

、解除

及相应孳息

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

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

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

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客户所持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

由客户自行行使。

  

  1、 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

  2、 居住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

  3、 融入方个人的履历;

  4、 婚姻状况证明;

  5、

或收入证明;

  6、 所持

的权利证明;

  7、 配偶出具的同意融资及质押的证明;

  8、

、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

  9、

  10、 融入方个人当前的

状况、在本笔

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11、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1、 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有效

原件及复印件;

  3、 办公地址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办公地址等

水煤电缴费单据或

等;

  4、

证明书、

  5、

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 所有

同意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

文件或决议;

  8、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

  9、 近三个

及申请前一个月度

  10、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

(级)

及查询记录;

  11、 融资申请书;

  12、 融入方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

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13、 其他经评估

提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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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 知乎

我的公众号兔槽王(tucaoking)很生动的讲过这类故事—《我们不买股票,我们只是资本市场的搬运工》

心情很激动!

情绪很热烈!

感情很浓厚!

语无伦次了!

要跟大家分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故事了。

上市企业股东用股票质押融资并回购,股价一旦跌下某条线、则质押率冲破原质押率,合同要求股东用现金或股票“补仓”。

因为股东……

股市4500点的时候

股市3300点的时候

在本轮意见稿出台前(历史文章homie解新政,从不玩深沉已解读),2016年10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引》也出过一次,大概有如下看点:

普通玩法:资方一般为银行,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办质押登记,同时融资、补仓、减持均由券商通过资管计划操作。

局限:券商是通道,银行发指令,银行就是想发平仓(没补仓的后果)指令,也必须通过券商。。。

二逼玩法:假股质、真定增。

大股东参与的定增锁3年且不能放杠杆。如股东需长期资金支持定增到解锁期后,先借过桥资金完成定增,再用锁三年定增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局限1:市场基本已无法接受如此长锁定期限的标的;

局限2:减持新规让已经很长的锁定期变得更加漫长。

我们不买股票,

我们只是资本市场的搬运工。

欢迎大家进公号兔槽王,查看历史文章《我是割手第二期〈祝福〉|槽王君〉,重品“减持新规”。

本人在券商搞过这个业务。

首先股票质押业务,通俗的说就是抵押贷款。和一般抵押贷款业务不同的地方在于,抵押物是股票。股票价格透明,相对比较容易变现,系统化程度高,所以操作简单,效率高,放笔贷款跟卖支股票那么简单。

所以是金融业的硬通货,银行券商信托都喜欢。银行放一笔这样的贷款从刚认识到成交钱到手,最多一个月,小银行两周,券商一周,中间含尽职调查,找通道,签合同,系统成交。

好东西自然利率低,资质相对不错的股票,融资成本是非常低的。这是大股东们爱质押的原因。小股东和小散,主要是用这个来放杠杠。起点低,没有开户时间限制,资金投向没有限制,却也达到了融资融券的效果。股灾前很受追捧。

质押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是一个在放款时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这种交易都是有平仓线的,到了平仓线就会强制平仓。这不是闹着玩的,六月七月的股灾大家见识过的。平仓的越多,越跌得厉害,越要平仓,恶性循环。

所以质押得越多,代表出现平仓时越麻烦,潜在风险越大。

质押得少,一方面平仓压力小,另一方面也有补充抵押物的余力。能多扛一个跌停,也许就不用平仓了。

据我所知,银行一般不接受质押超过一半的股票。激进的信托和券商比较不怕死一点。目前大部分股票,都有超过一半股份被质押了的。

如果一定要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大股东股票质押方面再融资能力较弱,融资策略比较激进吧。

股票质押式回购_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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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票质押式回购

一、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第二条)

从定义上看,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股票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抵质押状态发生了变化。证券公司可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申报,根据融出融入双方委托在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办理质押登记。(此种方式为场内交易,而场外交易需融出融入双方至中登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二、对参与方的限制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第十七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上限等事项;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十八条)

融出融入方的限制是修订版新增的内容,主要是监管出于对融出资金流向、参与者风险识别能力的考量。

三、对股票质押式业务交易规则的约束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上交所另行认可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四条)

本次修订版新增内容,加大了股票质押业务准入门槛。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第四十二条)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第四十四条)

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第五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第五十八条)

五、风险管理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本条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第六十五条)

注释:此条款为新增约束。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第六十七条)

六、 违约处置程序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交易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

(二)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

(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交易各方按《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或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第八十条)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

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载体在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由证券公司自行或代理进行申报,该类业务的操作主体一般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场内质押因为遵循已经程序化的操作步骤,又被业内称为标准业务。

场外质押是指直接到中登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一般资金融出方是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业内称为非标准化业务。

二、场内质押、场外质押两者的区别:

1、便利性、时效性

整体而言,场内质押在券商已经是流水线式的业务了,系统化的申报程序和远程办理的优势使得场内质押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远远高于场外质押

2、标的证券

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十三条: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虽然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限制,但是券商从控制风险、防止纠纷的角度出发,会对场内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严格把关。一般而言,以下标的证券是做不了的:ST、*ST;去年亏损,难以扭转,可能戴帽等业绩较差的公司;长期停牌;夕阳行业、受限行业、业绩不稳定的敏感行业(例如某些风口浪尖上的农林牧渔等);壳公司;高估值、高出质率;被调查、警告、涉诉等。

场外质押因为不需要通过券商渠道,不用受券商风控的限制,对票的选择相对灵活一点,只要资金方同意即可。

3、融资人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满足3个条件,都可以办场内股票质押。

非产品户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

有股东卡,账户里有股票。

三方存管关联了境内的银行卡。

举例来说:

个人:可以。大到控股股东,小到散户,都可以做。但是,持股5%以上股东是要注意信息披露的,董、监、高的股票是有高管限制的,注意区分股份性质。大部分券商都针对规模较小的股票质押上了标准化系统,开通以后就可以自己办理股票质押了。

公司:可以。国资背景的股东做质押要审批,普通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要表决同意,涉外公司以香港公司居多,只有“开立了股票账户”并且“关联了境内银行”的股东才可以做股票质押,资金用途要符合外管局的审批,任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都没办法做股票质押。

合伙企业:可以。要合伙人会议同意。

资管计划、基金、信托等:不可以(一般而言)。因为产品户的股票一般有特定用途或涉及结构化资金,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和投向等条款是不会约定持有的股票可以质押的。如果约定投向可以包括股票质押,那么定向资管计划是可以质押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约定: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4、资金

场内质押使用的资金包括:

1、券商自有资金

2、集合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券商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

3、定向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银行委托投资的资金)

场内使用的资金全部都是金融机构投资标准化业务的资金,自然而言对于标的、融资人等条件审核较为严格了。而且,融资所得的资金,是直接划转到股票账户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的(这个是无法调整的)。但是,如果选择场外的话,划款银行卡是可以选择的,匹配的资金也更加多样化。

5、交易要素

购回、提取等:场内质押因为处置较为方便,券商有系统可以盯市,一般设有提前购回、提取、部分解质押等条款,也就是说,场内虽然严格,但是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场外因为没有对应系统,一般不允许,部分可能会有提前购回的条款,也就是说质押了一般就不能动了。

风控:场内质押风控标准是行业惯例,不会有太明显的变化,一般而言预警线150%到170%,平仓线130%到150%。场外质押视具体项目决定,没有特定标准。

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得超过3年,场外没有明确约定

质押率:场内质押质押率在30%到60%左右,场外没有特定标准,可以超过这个标准。

利率:场内利率行业基本一样,场外一般而言因为无法对接标准化资金,利率会高于场内。

场内质押对标的股票的要求较高,并且质押率也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对融入方来讲有时候并非最佳融资方案。场外质押不需要通过券商的认可,不用受券商风控的限制,对股票的选择相对灵活一些,只要资金融出方同意即可;同时,质押率通常更高,因而优势更被资金融入方青睐。

(三)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流程

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场外质押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业务流程”分如下两种模式:

1、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2、委托有代理资质的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责任编辑:

股票质押式回购及其业务解析 - 知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

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

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

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

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

资金提供方角度

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

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券仍在客户账户中,只是处于被质押冻结状态。待购回后标的证券的质押状态被解除。

融入方:资金需求方

融出方:融出方可以为证券公司,或者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结算模式)。融入方可以自行选择融出方。

T日进行初始交易,T+1日资金可用可取。不限制资金使用范围。

1、初始交易向客户收取:

(1)佣金:初始交易金额*佣金费率。

(2)质押登记费:质押股数*1‰;若质押股数超过500万股,则500万股(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照0.1‰收取。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5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若客户提交质押的标的券数量为900万股,则须交纳质押登记费5000元+400元=5400元。

(3)经手费:初始交易每笔100元。

2、购回交易:

(1)佣金:购回金额*佣金费率。

(2)利息。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需要单独开通权限并按照客户账户资产情况申请最大交易额度。客户申请开通上海的权限次日可用,深圳的权限当日可用。

办理权限开通临柜一次即可办理完成。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上海市场的,还需权限开通后再次临柜办理交易申报。若客户持有的标的券为深圳市场的,则开通权限当日即可进行交易申报。

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标的股票:

(1)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票;

(2)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

(3)连续停牌超过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4)近三个月价格涨幅偏离值超过200%的股票;

(5)新股上市不足十个交易日的股票;

(6)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的股票;

(7)公司规定的证券监控黑名单中的股票;

(8)法律法规限制的股票。

符合规定的限售股份也可以提交进行质押。

(1)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表

(2)股票质押回购征信调查表

(3)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最大交易额度申请表

(4)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书

(5)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6)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协议

(7)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按照营业部提交交易申请的头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与20日均价孰低的价格作为标的证券的价格。

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申请延期购回。公司根据客户情况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

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客户不允许提前购回的,则客户无权提前购回。若《交易协议》中明确允许客户提前购回的,客户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提前购回。客户申请延期购回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延期购回。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阅读原文: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看这一篇就够了!_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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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看这一篇就够了!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出质的上市公司股票优先受偿。

依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场外两种交易模式。

场内交易,又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具体是指融入方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交易所的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等)融入资金,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而后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通俗而言,除质押式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证登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属场外交易。即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如下图所示,中证登网站上关于股票质押信息的内容可作为参考(http://www.chinaclear.cn/zdjs/gpzyshg/center_mzzbhg.shtml):

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如下:

按照《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流程如下:

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总结如下关键要点,以便上市公司股东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时予以参考:

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例。依据标的股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单一质押比例是指单一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该股票A股股本的比值。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

,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

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不得通过补充质押规避单一质押比例的要求。

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证券公司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

。也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就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票的50%。

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不得通过补充质押规避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仅适用于质押式回购。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股本的比值超过50%后,该只A股股票仍可进行场外质押。未有规定对其余未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场外质押融资的权利进行限制。

初始交易的标的为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证登认可的证券。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后续每次不低于50万。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股票,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之所以履约保证比例是由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较大,股票的价格可能会低于融资本金,此时,作为质押担保物的股票就不足覆盖融资本金及利息。

基于上述原因,融出方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履约保障比例,以及预警线和平仓线用于确保质押风险可控。

预警线是指融出方根据融入方、不同质押股票情况设置的一定比率,在待回购期间如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融出方发出通知要求融出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补充其他担保物等。平仓线是指融出方根据融入方、不同质押股票情况设置的一定比率,在待回购期间如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融出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的证券进行处置。

举例而言,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时,其持有的A股股票价格为10元,质押100万股,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质押率50%,利率为年化10%,融资金额为500万元,此时,按照履约保证比例的定义,即质押股票市值1,000万元/融资金额500万元,履约保证比例为200%。假设将履约保证比例150%设置为预警线,质押预警价=10元×50%×(1+10%)×150%=8.25元,当股票价格低于8.25元时,即触发预警线;假设将履约保证比例120%设置为平仓线,按上述公式,质押平仓价为6.6元,当股票价格低于6.6元时,即触发平仓线。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出方不得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融入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能投资于淘汰类产业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能进行新股申购、不能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本次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按照深交所各板块《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对于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减持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减持实施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受让质押股票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此外,被担保对象限于国有股东自身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均未要求外资股东股票质押应审批或备案。

责任编辑: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18〕4号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业务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实施。本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二、《业务办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延期购回。

  三、《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400投资者服务热线: 400-888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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