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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某些情形下是竞合的,但是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单位意图逃避自身责任等情况,当事人很难将双赔落到实处,本文针对此类情况下的伤者,详细讲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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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赔案例:张某某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经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出院。事发后不久,张某某家属立即咨询了我们团队,了解案情后我们告知其还可以走工伤。于是张某某和单位领导协商申报工伤事宜,但是单位领导明示其家属: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处能获得赔偿,和单位没有关系,也不是工作原因受的伤,肯定不能走工伤。此案委托我们团队以后,通过收集证据,先劳动仲裁张某某和其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通过仲裁让张某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经我们了解,单位并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保,但是这并不影响工伤的成立和赔偿,只是单位需要承担不缴纳社保的后果――承担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处理结果:交通事故案件,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同时,在工伤案件中,张某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适用2013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适用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交通事故的标准比工伤严格很多),后张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自己承担的医药费部分由单位承担,而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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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的结论,但是也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这个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二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能是单位的车。也就是说,你这边刚出单位门口,被单位的车撞了,即便是单位的车全责,也不能获得双赔,因为赔偿主体竞合了,都是单位。单位只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但是却要承担两份赔偿责任,对单位来说确实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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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的项目
1,重复赔偿项目(不能双赔)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费、 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误工费(工伤里面称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兼得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专属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转自: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
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
》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
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
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如果你对此文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需要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那么你可以来华律网,定能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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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
》、《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
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
。
3.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4.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
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
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
起诉。
5.发生工伤事故:
a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b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
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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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完后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如果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在赔偿完了之后同样也会承担刑事的责任;而对于判决的标准一般就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部况来进行判决。
只要车在路上开,事故总归是要发生的。部分没素质的电瓶车速度快、爱乱串,马路上任何车主都想躲的越远越好。毕竟,万一和他撞上了,还得是自己花时间走手续、垫钱理赔。那么,电动车车祸对方全责具体该怎样赔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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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规定吗?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对方停运损失吗?交通事故赔数额如何算,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怎么确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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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样的例子在身边还是很多的。作为交通事故肯定是应该要求赔偿的,作为工伤公司也应该赔偿。但是两者是不是相冲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标准不一样。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
能双重赔偿。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可认定为工伤。但是“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认定的,却也经常存在疑惑,所幸这些疑惑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方某和父母都在无锡打工,方某平时就住在制衣厂的职工宿舍内。2012年8月,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居住地,在路上发生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此次事故,人社部门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制衣厂不服,提出平时方某就住在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内,这次他下班回父母的居住地,不能算是“下班回家”,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上下班途中,应把握“三要素”。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这“三要素”。方某前往父母居住地,事发方向为从单位至居住地,事发地点位于单位至居住地之间,事发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虽然单位提供了职工宿舍,但不能据此剥夺方某回家居住的权利,故方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另外,下班途中顺便去买菜或接孩子放学,因为也是具备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这“三要素”,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如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可要求肇事者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经认定为工伤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责任编辑:杨古月)
工伤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受害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同时并不能免除侵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有在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才有双重赔偿。
具体理由如下:
1、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2、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述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云)
【裁判要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即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除外。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衩告):秀山新兴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
【裁判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认定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6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12个月,李某向新兴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其数额中,医疗费141 960.41元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赔偿,不再认可;另外2452.5元,系2011年6月之后因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新产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交通费及食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遂判决由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共计247472.5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与新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91261.22元;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0元,一部分在一审中没有支持,另一部分由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70%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另30%由李某自己承担,该30%在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得到支持不当,应予以支持。
【评析】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职工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并存的问题。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
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
笔者认同“双赔”观点,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主要理由如下:
1.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一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3.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复杂,缺乏操作性,难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极易导致工伤职工一方面因侵权赔偿不能及时到位,而另一方面又因民事先行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两难境地。
4.现实情况中,由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一是在实践中,侵权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并不多。即使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也难以执行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三是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工伤职工存在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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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说明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
综上,前述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三种模式在其他国家也都有所体现。《社会保险法》制定时,这个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鉴于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且属于立法权限,本着不突破司法权,不逾越基本法理的原则,有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对工伤待遇赔偿范围和标准有一定限制,此为有限双重赔偿模式(又称限制兼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其相关费用的范围与计算也不同。其中有的费用是兼得类,有的是重合类。“兼得类”主要是人身性赔偿项目和特有赔偿项目。人身性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项目是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在两类赔偿案件中都进行主张;特有赔偿项目包括工伤赔偿中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该类赔偿项目属于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特有的项目,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叠,因此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应全额支持。“重合类”主要是财产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以上费用系实际支出项目,重复赔偿有违法理和情理。对此类医疗费用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而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来处理比较合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医疗费用”不仅指医疗费,还包括停工留薪损失、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而护理费不仅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此费用由单位负责),还包括评定伤残后的护理。同时,已经得到民事赔偿法律文书确认并支持的医疗费用,不管是否兑现,均属排除范畴,即如果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在先,法院已经判决由第三人对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不管该判决是否得到履行,基于就高原则,工伤保险待遇只就前案中未得到确认并支持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已经得以确认并支持的医疗费用不应支持。
李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的请求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中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就业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鉴定费、误工费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所特有的项目,不属工伤待遇范畴。而本案中的工伤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就业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在第三人侵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没有。故上列费用属于“兼得类”范畴,可以获得“双赔”。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等“医疗费用”属于“重合类”,以填补损失为要旨,只能就高赔偿,不能兼得。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原标题: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可获得双重赔付)
为儿子婚礼购买的32瓶喜酒竟是假酒,市民赵先生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退款并赔偿。昨天记者获悉,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某副食经营部退还货款并加付一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市民赵先生为筹备儿子的婚礼到青山某副食经营部处询问购买十二年白云边白酒,经几次商讨,双方最终商定赵先生以88元的单价购买32瓶十二年白云边白酒,4月6日当日,副食店将32瓶酒送至婚礼现场,婚礼后,余3瓶酒未喝完、5瓶酒未开封。婚礼次日,有宾客向赵先生反映白酒的口味不对,赵先生立即自行买酒进行了对比,并于当日致电12315反映情况。4月9日,经武汉市青山区公平交易局委托,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5瓶未开封的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属假冒白云边公司产品。
2013年9月27日,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副食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为由,对其罚款4816元。2014年4月,赵先生曾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对方拒绝。庭审中,被告陈述其白酒系从某业务员处进货,是否正规渠道不清楚,白酒可能不是十二年白云边,但是真白酒。
由于已经有27瓶白酒在婚礼上被消费掉,对这27瓶白酒进行鉴定已经客观上不可能,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是真实的十二年白云边白酒,但被告不仅没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还自述不清楚进货的渠道是否是正规渠道,被告甚至知道所进的白酒可能不是十二年白云边白酒,因此推定原告已经消费掉的27瓶白酒也不是十二年白云边。法院确认,被告应当按32瓶白酒对原告进行赔偿。青山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判决,被告青山区某副食店应当退还原告货款2816元并加付一倍赔偿2816元。
(原标题:副食店卖32瓶假酒受双重处罚 被判向消费者作一倍赔偿)
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这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属于工伤,员工出差期间因公事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还有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1、员工受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本身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即由原来单位的工作场所延伸为出差地工作。员工在出差地因为工作原因外出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2、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因为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的,属于工伤。
3、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亦属于工伤。
4、员工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时受到伤害、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等。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木土土)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就会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我们需要遵照执行有关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定双份赔偿,并暗含有可以双重赔偿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以官方方式答记者问的形式予以明确了该解释的相关内容。
当记者问到:“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回答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
该回答已十分明确地回答了可以回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假设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员或其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功能,在审判中可以做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布了《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即明文支持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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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
,劳动者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属于工伤。劳动者可以主张
和交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
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
或事实
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
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构成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可以申报工伤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劳动者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在上下班过程中造成的,并且劳动者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就是属于工伤。关于电动车事故中受伤害是不是工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等核实工作。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工伤可进行哪些核实工作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然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什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工伤保险理赔适用范围包括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要分
员工申请工伤是否好申请,应当看受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果是属于工伤范围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如果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的,则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关于员工申请工伤好申请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员工申请工伤好申请吗?应当视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而定,属于工伤范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工...
工伤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也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注意申请的时效,那么民法典中工伤如何认定怎么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会因为程序麻烦或是其他原因,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不去走法定的仲裁、诉讼程序,而是选择私下解决。在法律中规定私了的工伤赔偿是否有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关于工伤事故多久时间内生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受伤,由于是工作时间里,符合工伤申请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应该要给劳动者申请工伤。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也担心给劳动者申请工伤了,单位会有损失,申请工伤单位是否没有损失?下面让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是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是什么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意外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发生工伤后造成劳动者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的等级,那么工伤为什么还要二次鉴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你好,老师
对方伤的怎么样
你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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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的话,就要按照定损价格来维修,正常修车费用是不能超过定损价格的,否则定损还有什么必要呢。定损就是在修车前进行的,双方都能接受这个定损价格然后才能修车,最后按照定损价格进行赔偿。差价部分,是如何产生的?是修车厂的原因还是什么?有可能全责一方无需赔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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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直都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尤其是春节期间,国家也在这些方面抓严整治,推进相关法律颁布,解决农民工问题也是解决我国的民生...
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以下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和部分高院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伏恒生、张正花等与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伏运山于2006年8月份至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处从事环卫保洁,2008年12月14日,伏运山在打扫卫生时遭受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8月30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连人社工伤开认字[2011]第9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伏运山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2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伏运山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13年12月9日伏运山因病死亡。伏运山1955年6月23日出生,伏恒生系其父亲,张正花系其妻子,伏彩军系其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伏运山已获交通赔偿,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华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伏运山的交通事故已获赔偿,华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伤赔偿?
对伏运山申请仲裁和各项费用,认定如下:一、停工留薪期工资43700元。2008年连云港市社保缴费基数为1369元,伏运山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8670元(6月×1369元/月+1369元/30天×10天)。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42元。伏运山伤残五级,其一次伤残补助金为24642元。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119.4元。伏运山与华源市政园于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按2009年连云港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其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统计数据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为76周岁,伏运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69119.4元(21年×1.4月/年×28218元/12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09元。伏运山于2010年6月与华源市政园解除劳动关系已超过55周岁,应给予六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应以2009年连云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故对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09元(6月×28212元/12月)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工伤赔偿金合计116084.4元。
华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审法院关于2008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数额均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王菊华、陈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787号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03号 《蒋安平、晏海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40号《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惠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享有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与交通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减扣的情况。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867号《王志伟、帅绍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原判决对于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7287号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劳动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者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虽在收条上写明赔偿问题以及工伤争议全部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再163号《张伯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是为尽快解决赔偿而设,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重合,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569号《鹿邑县盈骏纺织有限公司、王梦醒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274《佛山市爱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浅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均应据实赔偿,不应重复受偿,即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计算侵权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劳动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3号《王绍梅、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申1349号《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朱运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亦未明确将侵权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全部扣除,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3065《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小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和劳动者的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这两种赔偿责任,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领取了保险公司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因为工保险待遇系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且现亦无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被侵权人对前述两种款项不能共同主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945号《王连根与孔祥福、孔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因工伤赔偿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而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并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第三人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劳动者的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从上面公报案例和部分地方高院的法院裁判文书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既能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又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方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但部分地方法院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此时产生一个问题,
近日,当客户问起这个问题时,笔者经历了一番头脑风暴,但最终只回答了两个字:
。但很显然,这两个字是绝对不足以讲清楚这个问题的。
大家已经有先入为主的看法,认为双重赔偿似乎不妥,却讲不清不妥在哪里;在得到律师答复称“可以”时,甚至有些难以置信。因为,谦逊的传统文化、保险公司的粗暴教训,似乎都在告诉我们——不可以多拿!
在上海地区发生的类似案件,许多未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起诉要求工伤待遇时,提到的最多的一条抗辩理由,来自《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第45条:
根据这条规定,一旦伤者或家属获得侵权人赔偿,此前无论是获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都通通要
。言外之意就是,
。但这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重重阻碍。
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都在反复说一件事情:
。只是将赔偿项目分为了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和专属项目。但上海高院的意见似乎并未被两年后上文中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采纳。
就这样又过了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
双重赔偿,但我们可以重点看到,法院
的仅仅是医疗费。所以规定中的表述是“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其实已经宣告了立场,即:
这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也就是说,是社保中心不赔偿时,劳动者起诉社保中心时才适用。同时,为了推导出“可以双重赔偿”的结论,还要像笔者上面这样费一番唇舌,显然不够清晰。
接下来又又过了两年,吉林高院在2016年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直接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作出明确答复。在《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原话是这样讲的:
之所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其本质上的原因是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都不同。
实际上,为了严格保护人身权益,国家早在《保险法》第46条就已经规定了双重赔偿:
在实践中,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两大片区,一直以来在原则上都是支持双重赔偿的(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伤者,大可打消顾虑,积极争取更多权益。
常常跟大家分享交通事故赔偿,很少谈及到工伤赔偿相关事宜,今日就来说一说。
听起来很诱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职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以构成工伤,因此这也是小编很少在谈及工伤赔偿的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实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工伤保险条例中很明确的指出,
说到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条文中提到的‘非主要责任’,意味着
既然有认定为工伤,自然也有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如果单位职员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话,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工伤赔偿,例如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若是有因工伤致残,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是因工伤致死可获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些部分是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重叠的,对此,小编想提醒大家,
。受害人作为单位职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侵权受害人,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但是在一些赔偿项目上,作为事故受害人是不能两边都获得赔偿的。
例如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同时获赔的;而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要按照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受损费用获得一份赔偿。
工伤赔偿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情,它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申请,来确认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职员是否构成工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普通工伤保险与不一样,有着诸多因素影响着大家获得工伤赔偿。小编常常分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却很少提及工伤赔偿,也正是因为受害人容易因证据收集等原因影响到自身获得工伤赔偿。
涉及交通工伤双重赔偿的案件,需要由两个法律关系,有种赔偿标准来获赔,法律关系复杂难懂,计算又繁琐,如果没有律师帮忙处理,真的很难成功索赔。在此小编小小声告诉大家,任何交通事故赔偿疑问,寻国晖交通律师。
首先说下,对双重赔偿的理解,仅是员工既可主张
需要注意:双赔是针对不同的主体(肇事者、用人单位),且部分损失项目是不能重复获赔的。员工能够主张双赔的,仅限于与“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特定的赔偿项目。
比较常见的双赔项目就是
员工因为第三方侵权所产生的
,不可以主张双倍获赔。
此类费用的共性和规律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表述为“实际支出费用”,应理解为员工为治疗伤病需要实际向第三方(例如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支付的费用。此类费用,在员工获得一方的赔偿后,是不能再次主张另一方重复赔偿的。
参考法院通知:
第十七条
关于工伤,这些回答也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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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大白话,绝对可以双重赔偿的,该赔的项目可以,两个独立的事情,赔偿事情互补干涉,所以就按两个人分别遇到了这两件事情处理就行。医疗费用的部分是补偿型只能申请一次。赔偿型的都不影响。
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综上可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双重赔偿的。受害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同时并不能免除侵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