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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这11种常见“霸王条款”,较起真来都无效! - 知乎

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合同充斥着,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大到买房买车做生意,小到旅游喝茶吃早点,这些活动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问题来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呢?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甚至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而且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商家的解释。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其企图是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规定。

按照该厂家的规定,主要部件的包修期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自商品出厂到消费者购买期间的时间长于厂家承诺的“三包”期限,则消费者购买到的就是不具备“三包”服务的商品,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四则店堂告示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正,都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减轻、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所谓“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虽然是促销手机,但也应负责三包。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通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实行捆绑式销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屈从,该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此条同样是捆绑式销售,而许多消费者往往不得不屈从。这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此条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通信公司借此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电信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期限,更无权擅自处置属于他人的债权。对于逾期未使用的充值卡,电信公司应予以退款。

此条同样是通讯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所以,作为消费者,在识别无效格式条款时,只要抓住“免除商家责任”“加重自己责任或排除自己权利的”的表述,就可以基本判断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在面对合同中突出显示的,如标黄、加粗、倾斜等条款,切记要求商家进行解释说明。

最后,虽然说一旦发生纠纷,庭审中会要求商家承担“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消费者必要时进行录音,为后续维权保存证据。

见到如此“霸王条款”,以后知道如何处理了吧?

希望你也告诉身边的朋友如何处理。

霸王条款_百度百科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关于如何订立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无名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1、签合同的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无名合同实际上就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类似于演出合同,肖像权使用合同等。关于无名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生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法不适用的合同有: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合同法不适用于哪些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业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一般是合理的。当事人需按照商业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是与遵循诚信原则相一致的。关于商业合同附随义务算不算合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条款、数量条款、质量条款、检验条款、价款条款、交付条款、通知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定义条款、争议处理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最后条款。那么,怎样审查合同的这些主要条款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审查合同的主要条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间人撮合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收入。如果劳务收入大于5000的,,超出部分居间人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有效。合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因此,原合同主体不再受合同约束,由变更后的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双方行为,即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最显著的性质是一种无偿行为,即受赠人是无偿接受所受赠的财产。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用电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在合同法上可能面临什么后果怎么规定,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用电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在合同法上可能面临什么后果怎么规定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委托猎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居间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中介合同后,发现报酬过高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中介报酬,如果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确定合理报酬。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与租房合同不同,通常情况下,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而租房合同进适用于普通房屋的租赁情形,二者之间性质不同。关于民法典承包合同能否作为租房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不可以

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月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按规定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 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

如何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常用最新合同范本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

定金与订金

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

在《

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

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

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

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之四:

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

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

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典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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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样本】门面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门面描述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街号门面房出租给乙

转卖廉租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廉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屋是不允许转让的,况且廉租房本身就属于公有住房产权,不归承租人。关于廉租房转卖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一、廉租房转卖是否受法律保护1、廉租房转卖不受法律保护。廉租房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没有...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违约时搬家费的赔付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搬家费可以赔偿多少还需要租客和房东进行协商处理。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租客可以要求和房东协议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进行赔偿一定的损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房东的违约没有直接关系的话租客可以要求租房合同继续履行。关于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违约搬家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规的隔断间租房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隔断房间进行群租应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关于隔断间租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二房东擅自转租房屋房屋转租合同无效。二房东未经大房东同意擅自转租的、大房东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示不允许转租的、二房东协商转租大房东予以拒绝的,大房东可以依法解除房屋转租合同。关于二房东擅自转租房屋合同还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有很多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他们租房的时候会考虑去申请廉租房,这样的房子相对来说是非常便宜了,也是属于国家的一项政策,那么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手续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房屋给承租人,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而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抵押房屋需要签订抵押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已出租房产抵押要不要告知承租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很多的年轻人在大城市里面打拼,租房是解决住所问题的一个好办法。但是租房中,房东也会遇到很多问题,觉得头疼,最近,有朋友问到,房子出租,租客一年没有交物业费怎么办?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来看看相关内容吧,希望以下内容能够解除您的疑惑!

进行房屋租赁时,一般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租人要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那么民法典中租房合同是不是要交还房东?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租赁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是通过房屋中介租赁房屋时,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利益。租赁合同生效后就要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民法典中租房合同未履行可不可以退租?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霸王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而租房风险告知函只是起到告知作用,所以不属于霸王条款。

进行房屋租赁时,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民法典中租房合同主体怎样变更?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债务纠纷可以在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好,如果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不会有赔偿金。

你好,具体情况详细沟通D

你好,老师

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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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霸王条款」到底指的是什么?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 知乎

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从学理上界定应当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一种。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霸王条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合同制定方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二是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

三是合同制定方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却减轻义务;

四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五是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

霸王条款广泛存在于处于垄断地位的消费领域,如餐饮行业、银行业、保险业、电信业等,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7、“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生活中还有很多,无法穷尽。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并非法律用语,而是民间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作出的形象称呼。

“霸王”一词,在我国传统语境中历来还是相对正面的,代表着实力的强大,并且,霸王条款合同的拟定方往往也是有着强大实力的,霸王的行为往往也是蛮横的,譬如项羽当年听到下面人讽刺他“沐猴而冠”就把那位谋士用大锅煮死了。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霸王条款源自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起先是为了便利合同的签署和执行,由主导方先行拟定成为固定格式的合同,针对不同对象做出基本一致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设想,在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如果和每个投保人都共同商议保险合同内容,其过程耗费巨大是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这也将降低合同签署的成功率。

但是随着格式合同的普及,主导一方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将合同的格式条款向自身利益倾斜,甚至产生损害对方满足己方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及涉及现象非常广泛,广义的霸王条款存在于各个领域,譬如我们常被要求写的毫无前提的“一切后果自负”。

通常意义上,法律里讲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合同中产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实践中,一般发生在经济领域,属于经济活动、市场行为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而这种现象又主要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产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这种条款既可以是正式的纸质或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导一方明确表示的规则、前提、要求等,例如,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等。

我们以合同为分析的出发点,来概括一下“霸王条款”到底指的是什么。其实也比较简单:在格式合同中,由经营方或生产方单方面主导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律责任或减免自身义务的明显不公平合同条款,也可以称作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种条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显失公平。存在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定了合同双方不公平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用以巩固主导方的优势。比如酒店规定就餐期间食客一切损失店方概不负责等。第二,合同另一方被规定更多的责任和更少的权利。就格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言,往往遭遇更多的义务负担,而合法权利则被减少甚至剥夺。比如信用卡的下发,如不及时注销则视为使用并需要缴纳年费。第三,内容含糊,最终解释权由主导方享有。尤其在消费领域,消费者面对经营者天花乱坠的讲解被忽悠的晕头转向,一旦消费完成便发现并非经营者描述的那样,而经营者一句“我方拥有最终解释权”便免除了其责任和义务。第四,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或生产者,为逃避法律监管,往往会以“意思自治”为由来降低自己的责任或义务成本,对法律要求的义务打折扣甚至不履行。比如公司在劳动协议中列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或员工主动放弃)等条款。第五,强制交易。这种强制行为往往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又是必备条款,以此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规定捆绑销售等。凡是存在以上特征的,都可以称作“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赵晨旭(邮箱:zhaoch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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