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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为什么废除

收容教育制度为什么废除

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_风闻

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终于走向尽头。

收容教育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下简称《卖淫嫖娼决定》)。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虽然肯定《卖淫嫖娼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是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实就是惩罚,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

收容教育在形式是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使之改掉恶习”。然而,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然而,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历史上,纳粹法西斯曾经极大地利用了“矫正理论”大行残暴。对于仅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有什么理由剥夺其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呢?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事先没有听证,事中几乎没有通知,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如此巨大的权力给腐败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公安机关如此热衷打击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走向尽头,但是希望它不要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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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了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为什么要被废除?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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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这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终于走向尽头!

收容教育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

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虽然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是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实就是惩罚,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

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使之改掉恶习”。然而,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

然而,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

历史上,纳粹法西斯曾经极大地利用了“矫正理论”大行残暴。对于仅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有什么理由剥夺其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呢?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

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事先没有听证,事中几乎没有通知,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如此巨大的权力给腐败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公安机关如此热衷打击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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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厚大法考罗翔老师 - 知乎

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终于走向尽头。

收容教育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下简称《卖淫嫖娼决定》)。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虽然肯定《卖淫嫖娼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是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实就是惩罚,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

收容教育在形式是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使之改掉恶习”。然而,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然而,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历史上,纳粹法西斯曾经极大地利用了“矫正理论”大行残暴。对于仅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有什么理由剥夺其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呢?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事先没有听证,事中几乎没有通知,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如此巨大的权力给腐败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公安机关如此热衷打击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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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是什么?为什么要废除?_万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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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会议还废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并且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制度,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谈到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制度,大家并不陌生,今天深蓝君就来和大家说说这项制度为什么会被废除?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后来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在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卖淫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既然如此那么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罚理应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要轻,这是非常自然的道理。

  而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自由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其中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这就意味着收容教育同样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比管制限制的更加严格,但是其期限是6个月以上,2年以下。比如说一个人因为嫖娼被收容教育了2年,那么其将比那些因为犯罪而被执行管制、拘役甚至是部分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受到的惩罚更为严重。

  另外在程序上犯罪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经历刑事调查、公诉、法庭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尚有机会为自己辩解甚至能够自证清白,然而收容教育不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程序极其简单。

  这一制度规定也与《宪法》等法案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相冲突,是对国家法治的一种伤害。

  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分别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三者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强制限制,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等问题。

  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现在该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此前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行为,先是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后又被收容教育了6个月。这件事在法学界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呼吁进一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更加强烈,几经努力,今天该制度终于被废止。可以说,这是我们法治事业的又一次进步。

  虽然说收容教育制度不再执行,但是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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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何海波:收容教育为什么应当废除?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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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 何海波:收容教育为什么应当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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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_中国人大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罗翔说刑法: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_手机网易网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终于走向尽头。

收容教育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下简称《卖淫嫖娼决定》)。随后,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虽然肯定《卖淫嫖娼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是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实就是惩罚,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

收容教育在形式是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所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明显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使之改掉恶习”。然而,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然而,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历史上,纳粹法西斯曾经极大地利用了“矫正理论”大行残暴。对于仅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有什么理由剥夺其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呢?

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事先没有听证,事中几乎没有通知,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如此巨大的权力给腐败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公安机关如此热衷打击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走向尽头,但是希望它不要卷土重来。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作者罗翔。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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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或将废止,听听基层民警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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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的消息一经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措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或将走入历史。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在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收容教育制度施行的这20多年来,饱受法律界人士诟病。最大理由是该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至两年,是一种事实上的“服刑”,而且时间甚至比一些刑事判罚更为严厉,但却无需经过辩护和法院审判;这一制度规定也与《宪法》等法案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相冲突,是对国家法治的一种伤害。

尤其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后,有舆论认为与劳动教养制度有延习性的收容教育也该被废止。

2018年,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也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

针对这一引发社会舆论热烈讨论的事件,观察者网联系到一位从警八年的基层民警聊了聊,听听一名基层工作者在实际办案中的的一些想法和感触。

有的,所有的执法活动都是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要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再根据1993年国务院据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收容教育,这是法律流程。

肯定有的。首先,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步要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对其进行收容教育。我在办案时,感觉卖淫嫖娼和吸毒案件有类似之处,吸毒也是先行政拘留,然后社区戒毒,如果社区戒毒后又复吸或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某种程度也有相似之处。

对,先行政拘留,再进行收容教育。

不管是拘留、罚款还是收容教育,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都有具体的裁量标准,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材料标准。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的是六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案中执行六个月的比较多。

都是在收容所里面执行。

收容所就是执行收容教育的场所,在里面主要也就是接受教育。但性质肯定和看守所不同,

这个可能没法用“发言权”来说,我们都是根据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卷宗往上报批,然后根据裁量标准衡量处罚轻重;办案民警裁量权很小,都是根据流程走,报批之后根据结果,该执行的就执行。

走公安机关的内部程序。这个比较复杂,可能一两句话也不太说得清楚。

对。

区别很大。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对嫌疑人进行处理,行政拘留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刑事拘留是涉嫌违反《刑法》之后才会有的结果,相互之间的区别很大的。从某种角度而言,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有相似之处。

民警:当时国家出台收容教育决定时,可能考虑到社会上这类违法现象比较多,希望能一定程度起到震慑作用。

有的,但数量没有像盗窃这么多。每年都会遇到一些,但不是太多。

民警: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和嫌疑人也有不少沟通,他们肯定会觉得这样的处罚很重,主要认为处罚时间很长,起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然后传出去后社会舆论压力更大,而且还会面临巨大的家庭压力。他们甚至觉得卖淫嫖娼的处罚怎么比盗窃还要重。

个人感觉,废止收容教育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个层面的因素。拿吸毒来说,吸毒首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现在新的毒品种类不断出现,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对这类人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民众觉得都能理解;但相对卖淫嫖娼采取强制收容,很多人也会觉得处罚太重。

年轻的比较多,一般二三十岁。

当然,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但是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最后社会对他们的处罚甚至比法律的处罚更严重,我们也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

特别想说明的一点是,现在普通群众或许对废止收容教育有所担忧,甚至有人担心现有的法律效果都达不到预期,比如未成年人杀了自己母亲后没有任何法律处罚、“坐霸”处罚很轻等,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制度不太了解的话,就容易产生误解。他们觉得废止后会不会导致卖淫嫖娼有极大反弹,这样的担忧有一定道理。法律问题其实也是社会问题,单纯从法律理想主义的判断有时也不完全事宜,在废止后也得观察社会效果及反应如何。如果真的出现反弹现象该如何处理,会不会导致另外问题,毕竟这并非我们废止这个规定的初衷。

民警:14岁以下肯定不会收容教育。具体办案中,18岁以下一般都不会被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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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 - 知乎

我只是好奇为什么这个明显违法的制度到现在才真正废除。

2000年《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2003年孙志刚案后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2012年《行政强制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到底是什么支撑着这个收容教育制度一直活到了2019年最后三天。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微普法#对这个制度的废止我是赞成的,甚至于我觉得这个废止决定来的有点晚,早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时候其实它也一样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为何这么说?

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其实都是带了一些时代特色的,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制度与现有法律体系的矛盾也愈发显现。

首先,它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处罚上的不平衡。

现有法律制度中,卖淫、嫖娼是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但是同时根据收容教育制度,其还可能受到收容教育,治安拘留最多15天,而收容教育动不动就半年。具体可以参考明星黄某波的事件。

与此同时,容留、介绍卖淫这种相对更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次数不是很多,在刑罚处罚上一般也就判处半年左右。所以从法律处罚上,这个太不平衡,会影响我国法律实施的公正,给群众带来观感上的不良影响。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由法律规定。同时从法理上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短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对公民较长时间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由法院判决。

但是根据收容教育制度,公安可以决定六个月至二年的收容教育,基层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在2年以下。

假如有些案件法院判不了,公安直接决定了2年的收容教育,那对法院来说,是不是一种伤害?

但话说回来,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止,但是收容教育这个方式也不应当退出历史舞台,我个人认为应当适当将其司法化,也就是由法院决定收容教育,那么会更加妥当一些。

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我为什么这么建议了。

还记得前段时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吗?

收容教育制度对待这些恶魔般的未成年人,我觉得还是很有存在的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