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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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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的量刑,渎职罪法规,渎职罪的构成-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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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录

分则第九章《

》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

。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

,失

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

》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总体来说,渎职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由于本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

,也可以是不作为,如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

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1、主体要件

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3、主观要件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4、客观要件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

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

,而且是与

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

我国

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

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2012年12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新司法解释)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案标准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该解释中虽然对“经济损失”作出了解释,却没有对此款中的“重大损失”作出解释,而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重大损失”在理论界和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众多分歧,笔者就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

对于“恶劣社会影响”作为认定渎职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立案标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对可能出现的表现形式作列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造成类似的后果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存在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等分歧。

中很多具体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损失结果为构罪要件。根据渎职罪损失的存在形态可分为物质性损失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失后果。对于物质性损失后果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关于渎职

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如对财产、人身伤亡等方面;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造成类似的后果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存在罪与非罪...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

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

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

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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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昨天上午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形式上未列入国 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4类人员将有可能列入本法规范范围。

  这4类人员是:法律授权在某些领域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机构改革中,由原来 的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

  上述这4类人员虽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实际上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这些人员 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

  

如何追究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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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难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怎追责-搜狐新闻

  成都一监守自盗案件引出司法难题

  

  编者按

  负有监管或者管理责任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玩忽职守行为同样会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但是,现实中,却鲜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一家美发店聘用的守夜人,伙同他人将店内电脑、微波炉、洗发水等价值3200余元的物品通通拉走。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留,案子报送检察院批捕时,守夜人是涉嫌盗窃还是侵占,在检察官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是1000元,侵占罪则是5000元,定性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法院量刑。

  只有监管权而无所有权导致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如何追究有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讨论后认为,其行为涉嫌盗窃更适当。

  “仅成都市,这类案件每年就有上百起,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损失很难通过司法渠道挽回,只有自认倒霉。”成都市公安局一位长期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负责人介绍,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面临诸多困惑,也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10月29日至31日,记者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和法学界的有关人士。原因之一

  

  据成都市公安局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常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

  一家企业购买了一批国内某品牌手机,与某通讯运营商四川的一家分公司达成协议进行手机促销,约定手机由这家企业提供,并派其业务人员在通讯运营商分公司的营业厅进行销售,运营商的这家分公司负责对手机进行监管和管理,赢利后按一定的比例分成。

  后来,该企业负责销售业务的工作人员吴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放在营业厅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手机悉数盗走。虽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但由于变卖手机的赃款全部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致使该企业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在此案中通讯运营商的分公司除积极配合案侦工作外并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因就在于被盗手机属于这家企业所有而分公司只负责对其监管。”办案人员介绍说。

  “重财产所有权轻视监管或者管理权导致此类案件日益突出”,权威人士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

  他说,重财产所有权轻视监管权思想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人们的思想意识却没有及时更新,对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在监管或者管理中显得可有可无,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原因之二

  

  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邮寄物品被冒领,甚至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者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等,邮局该不该负责?国内银行业近年来已出现“内鬼”现象,银行业内部人员不仅发案多,且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凸显出银行防范缺陷和监管责任的缺失,银行又该负什么责?

  四川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以在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的银行卡存款被冒领案件为例,他说,目前法学界争议最多的就是,在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冒领后损失该由银行还是该由储户承担问题上。虽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但他们都疏忽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疏忽的主要原因就是现行刑法上存在盲区,像银行这样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监管不力以至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就如上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一样,手机虽然由通讯运营商的分公司代为保管但所有权仍属于另一家企业,分公司在监管的过程中,并没有侵犯企业的所有权,也无犯罪的故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只能对卷货而逃的自然人主体的犯罪进行打击,而无法从刑事上追究通讯运营商分公司领导或工作人员在管理上的渎职行为。

  成都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接受采访时称,现行刑法仅仅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为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的确给实践中打击金融机构人员、通讯运营商公司等国有企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出了难题。

  他说,由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许多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被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使得目前渎职罪查处的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减少了。对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能是束手无策。原因之三

  

  “案发后大都由办案机关给具体的单位或企业发司法建议书进行提醒,这远远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四川省政法界一位权威人士说,预防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无相关单位和部门来统筹此事,制定防范措施,这是此类事件难于严惩的另一个原因。

  该权威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打击于法无据的立法遗憾,对责任人在刑事上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避免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出现的尴尬。并建立起预防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形成一个预防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组织,定期交流管理经验教训,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法制网成都10月31日电(责任编辑:万学伟)

渎职罪_百度百科

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法律知识|华律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华律网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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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民警在行政案件办案中有玩忽职守等行为怎么处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我国《刑法》对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徇私舞弊的具体犯罪事实,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关于我国刑法对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徇私枉法罪不能免处。在我国只要构成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必须被判处刑罚,不可以放纵犯罪的人。关于徇私枉法罪是否可以免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量刑的处罚: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怎么处罚量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徇私枉法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关于徇私枉法罪是指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如果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渎职罪是否会赔偿受害人损失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判罚标准:1、犯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造成了严重犯罪后果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会判多长时间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渎职罪的加重情节是: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关于渎职罪的加重情节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怎么判刑的问题,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了国有企业渎职罪的量刑处罚:犯国有企业渎职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犯了国有企业渎职罪怎么量刑处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存在过失;3、犯罪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法官玩忽职守罪应当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了,如果说玩忽职守的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如说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是重伤三人以上。关于法官玩忽职守罪应该怎么处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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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 - 知乎

渎职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如何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罪,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论述

2013年1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判定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实践中可以从其所从事公务的发生依据两种方式来考量。

关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的发生依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法律、法规授权,二是由国家机关委托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在该法律法规中明确将国家某项职权(实践中主要为行政管理职权)赋予某一组织行使。首先,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次,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及相应的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规章等授权形式。

国家机关委托授权,是指国家机关将其部分职权委托某一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因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权的权力特殊性,一般不发生授权委托。实践中授权委托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其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将部分或某项行政管理权委托某一组织行使。委托组织行使的形式,一种是通过口头或签订委托合同将某项或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某一组织行使;另一种就是由委托机关通过设立国有事业单位,将某项或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该国有事业单位行使。

根据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下一步将按照国有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进行改革和清理,将现有的国有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别进行改革划分。由此,笔者建议: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于该类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68条规定,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或刑法分则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国有事业单位,因其职责任务和资源配置方式较为复杂,对其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公务内容、公务的发生依据进行认定和处理。

【律师评价】综上,认定事业单位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关键在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其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是什么?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能够准确的对该类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