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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法律知识|华律网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的负责,以实现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于英美普通法,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引进,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则被称为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学界一般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有一些学者使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和意义

我们知道公司人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承认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公司与股东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该制度的原则是否定公司人格,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被滥用。公司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逐其利益的无限满足,而不准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公司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逐其利益的无限满足,而不准备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创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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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知乎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的一种类型。它的本质是

以投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股东风险、鼓励投资,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必然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直接损害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纱”, 即掀起公司的面纱,找出它背后的股东并追究其股东的责任。

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引进了这一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 在我国,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的

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如果股东存在

权利滥用的行为,譬如将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混同、任意处置公司财

产等,此时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

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

件。

2. 有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股东有逃避债务的主观过错也是要求其承担相

应责任的必要条件。

3.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也是衡量法人人

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只有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

损害,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

果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没有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

(一)(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二审法院认为: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

理由如下:

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

3、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2)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股东张某、圣方公司对凯利公司的上述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圣方公司曾是凯利公司的股东,圣方公司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款确认函》《委托借款三方协议》《代付款函》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圣方公司与凯利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碧桂园公司关于圣方公司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虚构债务,转移凯利公司的公司财产,损害其权益,从而请求圣方公司对凯利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张某提交了《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书》,但未能提交其向凯利公司支付《借款协议》约定的2000万元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张某已实际向凯利公司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借款,不能证明张某与凯利公司实际发生了借款关系,张某应对凯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2015)阳恢执字第393号

法院认为:现恒生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公司资产不明去向、连经营场所也不存在,从2005年5月30日恒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恒生公司的股东郑某、李某、张某一直没有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橡缆公司长达十几年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公司外衣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精神,因此第三人郑某、李某、张某应当对恒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所长说: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确实经常存在账务不清、账务混同的情况,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旦举证不能,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要承担败诉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具体如下:

(1)股东应有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财产,并作账务记载或者借款协议;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使用,应作账务记载或者借款协议;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相区分;

(4)公司盈利与股东自身收益加以区分;

(5)公司的财产尽量不记载于股东名下;

(6)股东系多家公司的,各个公司应财务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

(四)依法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清算手续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法律快车公司人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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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s veil)或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的负责,以实现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于英美普通法,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引进,在德国称为“直索”(durchagriff)责任,在日本则被称为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学界一般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有一些学者使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

  我们知道公司人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承认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公司与股东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该制度的原则是否定公司人格,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被滥用。公司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逐其利益的无限满足,而不准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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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浅析 - 简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指为阻止公司股东利用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依据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其他公共利益负责,为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要点:

    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借款人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实际投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可以尝试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构成条件 - 法律快车公司人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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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个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是不容易的。要根据不同公司的类型,决定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您知道公司人格否认构成条件?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三)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地使公司财产失却招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只有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之责;如果没有损害,则无需否定法人人格,只要通过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手段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即可,不必以民事责任形式来处理。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一)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二)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

  (一)公司人格否认是一项司法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的法律设计,充分考虑到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于事先规定公司必须具有独立财产,要求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法律保障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特权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实现自己正当的利益目标等。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具有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根据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行为的违法性,公司人格否认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根据滥用公司人格并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直接追索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特定案件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公司人格否认不同于法人被解散或者被撤销,法人被解散或者被撤销是法人资格的绝对消灭,而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则是在消除滥用法人行为后又恢复其法人功能,公司独立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法律关系和特定的当事人。公司人格否认只是解决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个案,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而不是普遍原则。

  (四)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特定事由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针对特定事由而适用的司法原则,特定事由并不是泛指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而是具体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欺诈第三人、虚假出资滥设公司、公司与股东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公司人格否认是由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将公司的责任追及到股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股东都得承受这一法律后果,只有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才是承担这一法律后果的责任主体。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公司人格否认构成条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构成条件包括法人人格是否合法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等。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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