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坦白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区别

坦白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区别

特殊自首和坦白-找法网

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自首与坦白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即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减刑幅度不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特殊自身和坦白的区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避免的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国。因此,自首和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

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即如实交待罪行的前提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而坦白则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对于特别自首与坦白而言,二者区别在关键在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是则属于自首,反之则属坦白,因为坦白者所供述的是已经被指控的本人之犯罪事实,即该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有所掌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特殊自首和坦白的相关内容。上述区别表明,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有所不同,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主情节。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特别自首是针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已经在押服刑的罪犯

您好:没有特殊自首 说法

咨询劳动人事部门。

肯定构成自首。

我是房东,昨天签订租房合同。今天租客就说不租了,像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经朋友介绍以工地食堂名义转帐二十万,算不算炸煸?

您好快递站弄丢了房钥匙赔偿多少钱

怎样区分自首与坦白,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有哪些-华律网专题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每个咨询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99%以上

得到了圆满解决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目录

常识中怎样正确区分

与坦白的界限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

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反馈

迫切解决心中疑惑

多位律师解答做到心中有数

知己知彼疑惑无忧

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分别有哪些

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逮捕嫌疑人后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坦白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怎样 - 法律快车自首

专业权威的刑法法律频道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一般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其中,自首或是坦白,均对于处罚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强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纠纷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何谓其他罪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的其他罪行是指向司法机关供述的是犯罪分子本人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其他罪行,又称余罪,是相对于犯罪人被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罪行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以外其他性质的犯罪,即非同种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性质相同的其他罪行,则属于补充交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以自首论。

  二是正在服刑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的、判决确定的罪行以外的同种罪行或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由此可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9/09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特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找法网

特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不同,特别自首是主观上自愿交代公安机关还未发现的罪行,可以接受审判,坦白是在归案时,被控制会将罪行陈述的行为,还有存在人身危险性也不同,特别自首有悔改意愿,希望改正,坦白属于被迫交代等其他不同点。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特别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二)人身危险性不同

  特别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三)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行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是说,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是属于自首,归纳入特殊自首里。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二)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别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别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

  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别自首。因此,特别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别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

  “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

  上述司法解释将特别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别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特别自首的主体是特殊的,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然后要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刑,而坦白是犯罪者被抓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行为。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自首是一定会减刑,坦白只是一个酌情减轻的情节,可以减刑,可以不解心。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法定从轻处罚情况,被动被抓就没这情节了。

我是房东,昨天签订租房合同。今天租客就说不租了,像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经朋友介绍以工地食堂名义转帐二十万,算不算炸煸?

您好快递站弄丢了房钥匙赔偿多少钱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怎样的—项泽旭律师网|华律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情节。

2、自首与坦白,共同点是都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动到案后,在已经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意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坦白的减刑幅度为20%:“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1949

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项泽旭律师

Copyright©2004-2022 ICP备案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反馈,

关注我们

项泽旭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5227197867

返回顶部

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法律知识|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关于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怎样询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首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有很大的概率被判处缓刑。关于自首是不是就判缓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自首不一定会减刑,因案情决定,自首是从轻发落的因素,但是并不是必然的条件。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并没有给他人或者是社会带来损害的,还可以进行免除处罚,或者是从轻处罚等。关于自首一定会减刑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还有自首的机会。准自首,也叫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仍然可以构成自首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是否还有自首的机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初犯自首的减刑是对于初犯能酌情从宽处理,但不是必须从宽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关于初犯自首怎么减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通常情况下,治安传唤后不能算投案自首,但如果在传唤过程中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案件情况,属于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有悔罪表现等情形,可以判处缓刑。所以抢劫罪从犯,有自首表现,处三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缓刑。

严格来说自首并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当自首论。但实际操作中,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才能算是自首。关于什么时间内自首算是自首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以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动交待漏罪事实的,属于自首的情节。

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个以上死亡,肇事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会不会存在自首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你好,是出事故了吗,责任由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会进行认定的,三两句话律师没法判决具体责任。

请找我金牌律师第一名评价后我帮你

有辞退证据吗

你好,去法院进行申请。

您好,反悔属于违约,要根据双方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咨询

请律师指南

律师费计算器

诉讼费计算器

法律法规查询

央行假币识别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假币识别、认定。提供央行假币识别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

特别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 知乎

一般来说,犯罪人被捕后供述不同种罪行(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的是特别自首,供述同种罪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是坦白。

坦白: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被捕后供述内容不同

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不同种罪)。

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同种罪)。

(2)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

自首:自首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

坦白: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3)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特别自首和坦白区别-找法网

大家都知道坦白从宽,但是很多人都会将坦白和自首相混淆在一起,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特别自首和坦白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

  (5)处罚原则不同。

  (6)立法导向不同。

  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在经过对比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有哪些不同之处了吧,其中对成立特殊自首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当然,现实中不管成立的是哪种自首,该怎么处理,也是要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镇江律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特别自首和坦白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果要进行自首的话,应该向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自首的国家机关进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自首是一定会减刑,坦白只是一个酌情减轻的情节,可以减刑,可以不解心。

你好,主动投案从轻减轻幅度大于劝说投案

你好,自己主动去办案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自首是法定从轻处罚情况,被动被抓就没这情节了。

我是房东,昨天签订租房合同。今天租客就说不租了,像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经朋友介绍以工地食堂名义转帐二十万,算不算炸煸?

您好快递站弄丢了房钥匙赔偿多少钱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_百度知道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那么,有什么区别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他们的区别首先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还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200

我的财富值

0

--

我的现金

0

下载百度知道APP

在APP端-任务中心提现

我知道了

--

累计完成

个任务

10任务

略略略略…

50任务

略略略略…

100任务

略略略略…

200任务

略略略略…

您的帐号状态正常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辅 助

模 式

坦白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找法网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那么,坦白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坦白与

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

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刑法》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坦白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一般自首与坦白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你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您好:没有特殊自首 说法

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是房东,昨天签订租房合同。今天租客就说不租了,像这种情况,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经朋友介绍以工地食堂名义转帐二十万,算不算炸煸?

您好快递站弄丢了房钥匙赔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