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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协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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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哪些国家建立了引渡条约? - 知乎

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 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 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3、受害国家。根据是保护性管辖。 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其中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除英、美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绝,是因其固执刑法属地性观点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原则。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引渡对象是第三国的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有无通知第三国的义务?对此理论上有分歧,实践中无规定。一般倾向是,请求国根据属地优越权,无通知义务;而被请求国根据第三国的属人优越权尤其是保侨权利,应予通知,但也不是义务。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而轻微的犯法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另外,有的引渡条约还专门规定有不准引渡的理由,如被请求缔约国的公民,在被请求缔约国犯了罪的,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由于时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请求缔约国已对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决或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引渡条约一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请求一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请求书由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收,地点一般在边界适当处。接收之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即所谓“专一原则”。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提出抗议。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一般不得将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国。

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4、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引渡是我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司法上的协助,就是为了把一些犯罪分子给遣送回国的解决,如有更多关于引渡条约的法律问题,大家可以到华律网咨询律师。

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有哪些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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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2月,中国已对外缔结50个国家有引渡条约,但其中有37项已生效。引渡条约生效的国家有有:泰王国引渡条约,1993年8月26日签署,1999年3月7日生效;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5年6月22日签署,1998年5月7日生效;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5年6月26日签署,1997年1月10日生效;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5月20日签署,1997年7月3日生效;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年7月1日签署,1999年1月16日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7月5日签署,1998年2月10日生效;蒙古国引渡条约,1997年8月19日签署,1999年1月10日生效;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4月27日签署,2004年4月27日生效;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年12月10日签署,2000年7月13日生效;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2月9日签署,2000年12月13日生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9年11月8日签署,2000年9月29日生效;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0年10月18日签署,2002年4月12日生效;

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0月30日签署,2006年3月12日生效;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1月5日签署,2003年4月5日生效;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1月19日签署,2005年12月29日生效;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10日签署,2004年11月17日生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2月4日签署,2003年8月13日生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5月13日签署,2004年5月24日生效;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6月17日签署,2003年6月21日生效;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3年11月3日签署,2008年1月10日生效;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3年11月6日签署,2005年10月30日生效;

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4年11月12日签署,2014年8月16日生效;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签署,2010年12月1日生效;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签署,2007年4月4日生效;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2月19日签署,2009年9月19日生效;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6月20日签署,2013年10月17日生效;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11月6日签署,2009年9月22日生效;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7年1月31日签署,2009年7月25日生效;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7年3月20日签署,2015年7月17日生效;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08年7月11日签署,2012年7月7日生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7月1日签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2010年10月7日签署,2015年12月13日生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签署,2017年1月14日生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签署,2014年10月12日生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14年9月13日签署,2017年1月18日生效;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3年9月27日签署,2017年5月23日;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14年5月4日签署,2017年12月2日生效;

引渡条约未生效国家有13个:阿根廷共和国引渡条约,2013年5月10日签署(未生效);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7年9月6日签署(未生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2015年4月7日签署(未生效);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2015年5月25日签署(未生效);巴巴多斯引渡条约,2016年3月23日签署(未生效)43;;格林纳达引渡条约,2016年3月24日签署(未生效);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2016年4月7日签署(未生效);摩洛哥王国引渡条约,2016年5月11日签署(未生效);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2016年7月5日签署(未生效);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2016年10月31日签署(未生效);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2016年11月16日签署(未生效);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2017年5月13日签署(未生效);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2017年5月15日签署(未生效);巴巴多斯引渡条约,2018年8月31日批准(未生效)。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 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国,安哥拉,纳米比亚等签署了引渡条约。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的选择。对于赖昌星案件,如果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是否将赖昌星引渡到中国就是加拿大的自由。

中国无权要求加拿大进行引渡,但如果有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将成为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可随意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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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共169项 依法依规追逃追赃————头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依法依规追逃追赃

  10月12日,外逃27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邹文海回国投案,并主动退缴赃款;5月31日,“红通人员”强涛、李建东在缅甸落网并被遣返回中国;4月28日,“红通人员”胡亦品在越南被缉捕并遣返……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一大批外逃人员和赃款被依法依规追回。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鲜明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追逃追赃法律法规,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织密国际执法合作网络,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明确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继监察法后,2018年10月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2018年10月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明确将国家监委列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促进对外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开展。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推动各地充分运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外逃人员赃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明确规定需要派人赴境外开展劝返、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外方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实施。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使我国基本建立起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较为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和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充分释放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有力推动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

  依据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监委积极与外方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2019年,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行动,与柬埔寨警方开展执法合作,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能力建设等合作机制,双边司法执法合作不断深化,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在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

  国家监委深化与联合国反腐败务实合作,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反腐败司法执法机构签署了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力展示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良好形象,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认同和信任信心。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实践中,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2018年,国家监委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红通人员”、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

  “对姚锦旗的引渡适用了简易引渡程序,正是因为被引渡方保加利亚认可我国的司法公正,以被引渡人的同意为前提,简化了正式引渡中司法审查的程序。”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杨超分析,这体现了我国在引渡合作中坚持以相关法律和双边引渡条约为准绳,充分保障被引渡人的权利。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中国始终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充分肯定。“无论是杨秀珠还是许超凡、闫永明等外逃腐败分子,中国都充分保障了被追回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严格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双边条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宋伟表示。

中国和哪些国家签引渡条约?中国引渡条约国仅41个_狂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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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有引渡条约国家 与中国签订引渡协议国家名单

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主要集中在亚洲及发展中国家,而被外逃贪官看作“避罪天堂”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尚不在此列。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今年8月表示,超过150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仍在美国,其中许多牵涉腐败犯罪。

追贪除了劝自首、劝返之外,还需司法机关通过国际间的协助,实现引渡、遣返或境外追诉。

  10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向媒体表示: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初步构建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1992年《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了负责处理引渡案件的主管机关,开始将引渡作为境外追赃追逃的重要手段。

  1993年 与泰国签署首个双边引渡条约。

  1993-2000年 双边引渡条约谈判迅速得到原苏联国家的支持,也在亚洲国家打开市场。其间共签署12份双边引渡条约。

  2001年 与4国签署双边引渡协议: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不仅是签署量最多的一年,范围也开始从亚洲扩展至美洲、非洲。

  2005年 与西班牙签署双边引渡协议,首次走向欧美发达国家。

  2013年 与阿富汗签署双边引渡协议,为最近一个。

  注:签署引渡协议后,需经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及对方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最近生效的一份引渡协议是与巴西的。目前澳大利亚、法国等若干份引渡协议仍待对方国家批准。

贪官外逃路线 贪官的外逃线路图

 案例 :李华波的外逃线路图:

  贪污-身份造假-取得国外身份-转移资产-外逃

  ●李华波曾是江西鄱阳县财政局股长,月薪3000元。他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借助负责县防水墙、灌溉系统等水利工程资金账户的机会,多次骗取专项资金共9400万元。

  ●李华波从2010年3月前后准备移民新加坡。他称自己是一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移民资料、面试及评估中,均未提及自己官员身份。面试后,李华波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

  ●2010年10月初,李华波及妻子在新加坡的银行开立数个账户,用于接收来自中国的汇款。以此渠道,李华波将骗取资金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

  ●2010年11月1日,李华波及其家人在新加坡的永居身份正式获批,全家外逃。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

  及前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外逃线路图:

  ●离婚后将妻子“嫁”到美国,取得美国公民资格。

  ●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到香港,并通过购买房产、炒卖外汇股票等办法洗钱将赃款转向海外。

  ●资金转移完毕先逃至香港,再转往美国。

  数据来源: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最高法官方网站、媒体公开报道

  出品:南都数据新闻工作室 主持:邹莹 数据采集:南都记者 程姝雯 实习生 付聪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国际--人民网

人民网10月21日讯 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资料显示,

  序号   条约名称             签署时间   生效时间

  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   1993.08.26.   1999.03.07.

  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   1995.06.22.   1998.05.07.

  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   1995.06.26.   1997.01.10.

  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   1996.05.20.   1997.07.04.

  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1996.07.01.   1999.1.16.

  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   1996.07.05.   1999.2.10.

  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

  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   1998.04.27.   2004.04.27.

  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1998.12.10.   2000.07.13.

  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   1999.02.09.   2000.12.13.

  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   1999.11.08.   2002.09.29.

  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   2000.10.18.   2002.04.12.

  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   2001.10.30.   2006.03.12.

  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   2001.11.15.   2003.04.05.

  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   2001.11.19.   2005.12.29.

  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   2001.12.10.   2004.11.17.

  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   2002.02.04.   2003.08.13.

  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

  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   2002.06.17.   2003.06.21.

  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   2003.11.06.   2005.10.30.

  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   2003.11.03.   2008.01.10

  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   2005.11.14.   2007.04.04.

(数据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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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共169项-新华网

  10月12日,外逃27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邹文海回国投案,并主动退缴赃款;5月31日,“红通人员”强涛、李建东在缅甸落网并被遣返回中国;4月28日,“红通人员”胡亦品在越南被缉捕并遣返……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一大批外逃人员和赃款被依法依规追回。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鲜明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追逃追赃法律法规,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织密国际执法合作网络,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明确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继监察法后,2018年10月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2018年10月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明确将国家监委列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促进对外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开展。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推动各地充分运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外逃人员赃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明确规定需要派人赴境外开展劝返、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外方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实施。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使我国基本建立起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较为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和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充分释放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有力推动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

  依据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监委积极与外方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2019年,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行动,与柬埔寨警方开展执法合作,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能力建设等合作机制,双边司法执法合作不断深化,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在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

  国家监委深化与联合国反腐败务实合作,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反腐败司法执法机构签署了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力展示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良好形象,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认同和信任信心。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实践中,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2018年,国家监委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红通人员”、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

  “对姚锦旗的引渡适用了简易引渡程序,正是因为被引渡方保加利亚认可我国的司法公正,以被引渡人的同意为前提,简化了正式引渡中司法审查的程序。”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杨超分析,这体现了我国在引渡合作中坚持以相关法律和双边引渡条约为准绳,充分保障被引渡人的权利。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中国始终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充分肯定。“无论是杨秀珠还是许超凡、闫永明等外逃腐败分子,中国都充分保障了被追回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严格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双边条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宋伟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跟中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都有哪些?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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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和54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其中37项生效。除了这54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

签署引渡条约的54个国家包括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安哥拉等。

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除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之外,美洲除秘鲁、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国家,还有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我国还同3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包括澳大利亚、法国、韩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为我国打击犯罪,与相关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是被请求方应请求方的请求,将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了某种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引渡双边条约、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除了引渡条约,我国已与76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59项(128项生效)。具体如下:

一、引渡条约54项(37项生效)

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4项(35项生效)

三、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

四、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8项生效)

五、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1项(尚未生效)

六、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全部生效)

七、移管被判刑人条约14项(12项生效)

我国成功引渡的案例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3任行长挪用公款4.83亿美元的案件,我国外交部门成功将这起新中国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的犯罪人引渡回国。

2004年4月,通过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将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从美国遣返回国。中加双方通过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取得了不少具体成果,加拿大方向中国遣返了潜逃12年的赖昌星,遣返了合同诈骗犯曾汉林,为李东虎、李东哲回国自首提供了协助。

2012年8月,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续政策攻势和强大缉捕压力下从加拿大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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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 知乎

我个人认为,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对中国的不信任。

打个比方说,你和隔壁老王是两个不同的国家。

你(某国)和隔壁老王(其他国)签了引渡条约,然后有一个人叫"A"(犯罪嫌疑人),"A"现在正在隔壁老王家里。

你现在指控A违反了你的家规,或者你有证据表明"A"做了愧对于你的事情,于是你向隔壁老王提出申请,由于你和隔壁老王签了引渡,所以隔壁老王应该把"A"从自己家里赶出来,然后送到你家去,接受你的家法处置。因为隔壁老王需要承担引渡条约上的义务

但是只要隔壁老王不签引渡,那么怎么处理A,就是隔壁老王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那么他就可以把A留在自己家里,理论上不用看你的脸色(当然如果你发动舆论战或动用其他手段的话,隔壁老王还是会动摇的,所以不是绝对的)

现在大多数隔壁老王不和你签引渡,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不相信你的家规,他们担心"A"被送到你家里去之后,你的家法处置办法,与他们的处置办法差别太大,他们无法接受这种处置办法,所以他们不和你签引渡。

比如说,他们觉得你审判A的办法,就是让A跪搓衣板,然后强迫A认罪,最后罚A洗一个月的衣服,他们觉得这有违人权,按照他们的家规,应该请一个陪审团,然后经过合理审判后,如果陪审团判断A有罪,那么A才有罪,他们认为跪搓衣板是不人道的行为,而且他们只会判A参加三天的社区劳动,因为他们觉得洗衣服的惩罚不够公正合理。

此外,在现实中,不仅仅会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A","A"也不仅仅只会是一个国家的人。

这个"A"可能是你的亲戚(公民),根据条约,还有可能是楼上老李的亲戚,也可能是楼下老张的亲戚,所以隔壁老王和你签引渡之前还可能有如下心理活动:

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和中国签引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不相信中国的家规。

当然,这只是其中一个原因,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就难免受到意识形态、政治、军事、外交各方面各种因素的影响。展开来讲就要写论文了,其实单从一个方面甚至一个角度来讲就要写论文了,然而本人不会写,也写不了,也写不好。

但是归根结底,其实还是对中国的不信任,因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太不一样了,打起交道来总会有隔膜,法律这个东西又涉及人,所以会比较敏感,容易触及大多数国家的敏感点。

就像隔壁老王,如果隔壁老王是个种族歧视的人,你刚好和他不是一个种族,那么你年轻的时候他就看你不顺眼,那么就算你长大了,不管是成了暴发户,还是高富帅,还是矮穷挫,他通常还是会继续看你不顺眼。

谁叫你和他不一样呢。

所以,要么变成隔壁老王,或者求同存异,或者你自行了断吧。

最后,本人完全非相关专业人士,本回答纯属个人看法,没有专业上的参考价值

好多答案思路不对

这个是国与国互惠互利的问题

相互引渡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最简单的问题就是双方引渡人数的问题。

中国外逃人数和外逃到我国的人数,基本不成正比,其他国家哪有动力和我们签订引渡条约?

签了之后天天帮着我们国家抓逃犯,而一年到头也没几个逃犯要我们帮忙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