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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先安置职工

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先安置职工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找法网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在中国,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企业改制需要对职工进行安置,那么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 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

、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 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国 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 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 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 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 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 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 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 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 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 上要一次性付清。”

  

  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 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 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 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 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 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 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 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 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 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 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 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 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 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 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 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 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 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范。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 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

  所 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 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解除合同时,改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六)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 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 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七)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1、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由

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如果在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根 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 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分段计算。

  1、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 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 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 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 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 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1)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2)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半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4.5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0.7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4.7年的按5年计算)。

  (3)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 第(五)款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 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02〕313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 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 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 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 收入优先支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的相关内容。很多时候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是适应潮流的发展,而要是改制过后解除了与原来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补偿,也就是我们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建议具体咨询社保部门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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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实务操作要点_腾讯新闻

国企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国企改革几乎贯穿了中国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40年。

但就具体而言,从1985年开始,以《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真正开始以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早期国有企业改革。

时隔40年之后,尤其自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以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央企重组为标志,进入了“深化施工期”。然而,伴随国企改革全程的职工安置问题,从来没有缺席过。

而且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演变,职工安置涉及的有关问题日益复杂和多元。职工安置作为国企改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和重要内容,有关层设计政策和现实操作难题也成为值得研究和热议的话题。

一、哪些情形属于“国企改制”

从政府文件上来看,多使用“国企改革”一词,而在法律层面则一般使用“国企改制”概念。从国企职工角度来看,一般也以“改制”来定位自身面对的劳动问题。因此,是否需要对职工进行“安置”其前提在于,国企是否进行了“改制”。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第39条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前述关于股权转让性质的设问,其情形应属于国有企业改制。

二、什么是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从历史上看,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是改革开放以来首个针对国企职工安置的专门性规定,此后,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职工安置政策。但对于其定义,相关规定并未进行明确。

关于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的理解,一般认为,由于国企改制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革行为,本质上属于政策性行为,而国企职工安置也应属于政策性的政府行为,不尽然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行为。尽管其中也需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但其中仅仅通过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职工安置的所有事项。

三、职工安置对于国企改制的意义

关于职工安置对国企改革的重要性,不能不提到一个“经典案例”:2009年7月24日发生的通钢事件。由于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抵触,当场打死了新到任的总经理,结果直接导致吉林省政府宣布终止重组方案:并购方建龙集团退出,永不再参与通钢重组。

通钢事件悲剧根源在于有关国企改革中忽视保护职工利益,不重视职工安置工作问题,从而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血案发生,致使通钢国企改制失败。

由此可见,职工安置工作既是国企改制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决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一个合法合规、操作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非常重要。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程序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一系列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此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第五条的规定,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职工安置方案内容的特定要求

通常情况下,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3、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4、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5、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但是,国有企业改制安置方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定情形和事项还需做出特殊安排。比如:针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1))可以自愿选择内部退养。经员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可以自愿选择领取企业为特殊群体制作的特殊经济补偿金方案。

六、关于特殊人员特殊劳动关系状态的处理

在制定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往往存在一些特殊人员、特殊劳动关系转台,需要一并予以考虑和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挂靠”在企业的存档人员等,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对策逐一处理。

2、对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结合其自身意愿和客观情况妥善处理。

3、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离退休人员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国企改制时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职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会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职工债权一般表现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

2、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通常所称的集资款;

3、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

4、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

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可能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部分“内债”处理不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甚至群体事件,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大幕。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与上述大势所趋的时代背景相对应的是,以法治为轴心的和谐社会构建,以《劳动合同法》为标志的劳动用工法律规制,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

在新时期下,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必将纳入更加严格、规范的轨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未来的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来说,既充满期待亦充满挑战,任重而道远。

来源:子象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难点及解决思路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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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20-09-17 16:53

文号:03GKXX;试点地区改革面临的难题,产权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比较困难,改制资金缺乏,合理界定产权关系,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多渠道筹集改制资金,切实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改革内部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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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集体企业改制需准备的资料-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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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企业是属于现代社会一种十分独特的企业类型,所以说对于集体企业的有些规定在法律上是有着不同的,很多人都不知道集体企业改制重组。

  目前,北京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在实践中,企业改制重组一般是通过其他机构将资金注入企业或购买股权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选择整体改制或部分改制的方式来使企业重获得生机。

  原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依据其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了最低下限,如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股本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为五人以上,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非上市公司,其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发行股本(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后大力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根据“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发起设立。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有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即不低于总股本的51%。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也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及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股,但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其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比较灵活。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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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内容。改制重组是可以改变企业的结构,但是有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改制重组都能成功。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我国的企业有着很多的类型,就像是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这种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会一直维持着一种企业类型不变的。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国 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根 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分段计算。

  1、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 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1)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2)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半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4.5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0.7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4.7年的按5年计算)。

  (3)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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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内容。集体企业是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的,所以其相关的改制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企业改制就像是将一个小班级该支撑一个大班级,但是企业改制的行使可能会因企业的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我们常见的企业改制就是将死营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将国有改为私有。那么

是怎么样的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

及其相关问题,集体企业改制的规定一般就是法律本身的规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集体企业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根据各种类型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时要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提供);

  (6)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7)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

  (9)债权债务落实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

  (11)公司章程;

  (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14)营业执照正、副本;

  (1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有企业举办的第三代有限公司转股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登记材料。

  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提交省政府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全体股东签字同意改制的股东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8)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9)原企业债权债务落实及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产权界定书和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

  (5)验资报告;

  (6)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7)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8)公司章程;

  (9)原企业债权债务落实及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决议;

  (5)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及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证明;

  (8)股权转让协议;

  (9)新股东会决议;

  (10)新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12)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13)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14)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证件;

  (15)营业执照正、副本;(1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属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同级经贸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时,参照公司改制提交材料,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准备阶段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到区经委企业科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已做产权界定的不用重新界定)。

  三、进行资产评估到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四、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3.资产评估结果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6.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和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2.对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组成情况进行确认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六、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建议参照工商局海淀分局要求七、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复批复内容(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八、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时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上级提出的改制申请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3.产权界定申报表4.资产评估报告书5.企业的改制方案6.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7.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九、到工商局进行企业改制登记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顺利的原因

  乡镇政府认识到决策困难,意欲退出决策时,选择了让原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企业股权持有大部股份的方式,而不是赠送股权给社区成员或乡镇企业职工的方式,这完全是由其自身利益决定的,是乡镇政府经济理性的表现(谭秋成,1999)。这方面已有文献进行过分析,本文不再赘述。但是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股权向经营者转让的过程进行得较为顺利。仅有上述交易动机还不足以说明改制顺利的原因,其原因恐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第一,乡镇企业潜在获利能力的诱惑。在政府看到经营环境不利,企业步履维艰的时候,处在内部人位置的经营者却看到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有关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具有某种私人信息的性质。在乡镇所有制下,企业的实际获利能力因为决策机制、动力机制的问题而受到限制。对这种由体制问题对企业效益造成的影响,经营者有深切体会;对这种影响的程度,他们亦有充分估计。这就相应提高了他们对改制后企业经营绩效的预期。在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中,资源的新价值是吸引人们花费代价去争取的动力来源。乡镇企业改制是以彻底界定私人产权为特征的,产权界定越明确,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乡镇企业资源的价值在界定私人产权以后有望提高的预期,为经营者出资购买的决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使购买乡镇企业成为有利可图的事。另一方面,随着乡镇企业的成长,特别是经过承包制,一些经营者积累了可观的资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欲望促使他们要求改变资产结构,以多种方式均衡地持有财产,将人力资本收益进一步资本化。

  第二,节约交易费用的共同愿望。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大规模产权交易中,交易费用的大小影响到交易完成后所得成果的实际价值。除了企业资产评估等所花费用之外,产权交易过程经历的时间、交易双方所花费的精力等都有重要的交易费用含义。在改制的过渡时期,因为产权归属不确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效益多半受到影响。在大规模改制的早期,一些原来经营得不错的企业,因为改制经历的时间过长,效益出现下滑。1994年某地乡镇企业因为改制拖延,一年之中净资产价值竟减少一半(王红领,2000)。早期改制的经验教训提醒人们,改制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交易过程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会抵消产权交易的所得,是交易中的虚费。改制经历的时间越长,企业处于无主状态的时间越长,所受损失越大。在改制的中后期,各地政府和经营者多意识到这一点,共同希望缩短改制时间。在围绕交易条件进行的谈判中多数回避了可能拖延交易时间,增加交易困难的某些无形资产评估和交易问题。多数企业经历数月便完成改制。

  第三,产权的需求价格接近其供给价格。产权交易的难度往往取决于购买者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与出让者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两者接近,或者前者大于后者,交易就能顺利实现。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产权交易中,虽然有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但是从面上看,绝大多数企业交易双方较有诚意,二者差异较小。乡镇政府坚决出售的指导思想起到决定的作用。除了一些企业以公开招标方式拍卖以外,其余企业一般按照其净资产定价出售。为了让购买者买得起,在付款方式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法,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难度。

  集体企业改制中可能出现的犯罪

  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三重身份,实施了诸多行为,加上改制行为规则不健全,容易出现一些犯罪。如,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1、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两种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类人员: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的管理者、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审计与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财会人员。是受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要看上述三种人行为时的身份来定。如果行为时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应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时的身份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应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上述三种人员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的管理者有权最终决定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审计与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有最终的决定权,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财会人员有向审计与评估部门客观、公正、如实提供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财务资料的权利。因此,他们是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行贿人重点攻击的目标。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与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基本相同。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两种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类“人员”: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是行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要看上述两种人行为时的对象来定。如果行为时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应构成行贿罪;如果行为时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应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又是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往往会形成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之争。笔者认为该行贿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有三: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对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有一定的处分权,其行贿财物可能都是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处理的,这一行为往往只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一人知道;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审计与评估的越少,最终对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大股东是越有利;三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其他股东往往很难了解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这一行为。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以上两大类犯罪的理解不存在什么问题,本文论述从简。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发生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应构成贪污罪;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还可能发生在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新公司(企业)的股东,即,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样往往发生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也集中表现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应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一样,还可能发生在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新公司(企业)的股东,即,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以上两大类犯罪的理解较困难,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依据以下三点理由为自身进行辩护: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已经吊销,企业法人不存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失去了经营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归自身所有;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被改制方案中授予其一定权利。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含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该企业进行清算,为改制方案的出台提供依据。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管理、清算、保管好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权利。如果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如果该管理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其次必须理解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不仅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而且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也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两者区别仅在于,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是改制方案中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而未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仅仅是少数人知道,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也没有经过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

  第三必须理解改制方案的法律意义。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均变为民营企业所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仍然属于原被改制的集体企业所有,此时由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注销,该笔资产应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所有,其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公布了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那么必然会修改改制方案,加大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收购价格,在修改后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也会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仍然隐瞒这一时期该集体企业的应收账款,那么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必须明确理解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收购主体。集体企业改制的本质就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收购主体不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而是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只是所有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必须经过投资者授权,否则其行为仅仅代表自己私人的行为。第五必须理解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性质。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相比,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相对比较小,处理集体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必须经集体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是不能任意处置。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必须依据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好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每一个犯罪,做到打击准确。

  集体企业改制相关特点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

  ——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个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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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员工安置”必须知道的七件事_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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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混改“员工安置”必须知道的七件事

员工安置,历来都是国企改革中的核心地带,也是牵动神经的关键工作,事关稳定,事关成败。

国有企业混改势必会改变国有企业原有的股权结构,也将改变原先的劳动用工和分配激励制度,这是一个涉及到各方股东利益,关系到混改国企所有员工核心利益的重大改革工程。

为了保证这项改革的成功和平稳推动,一方面我们要从发展战略和市场机制角度考虑企业组织的未来需要,另一方面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国企发展历史和企业现状,充分落实好国企员工的利益和期望。所以,在混改进程中,关于“员工安置”问题的关注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们每谈到一个问题,就先要将概念搞清楚,否则容易张冠李戴,走岔了路。

“员工安置”这个词一直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就此问题,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对在国企改制、主辅分离等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员工安置”问题进行了政策安排。

现在推动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员工安置,和这些历史上的概念有什么相同和不同,要解决什么新问题呢?就此,我们要做出如下几点解读。

包括本次混改在内,历次国企改革中所一直谈论的员工安置,有几点是相同的:

所以说,员工安置始终是伴随着国有企业员工在改革改制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待遇福利等的变化,而必须要解决的人力资源工作,涉及到每个改革企业人员的利益和未来,所以一直是一个敏感性强、政策强的领域。

那么,这次国企混改涉及的员工安置,在继承历史特点的基础上,有什么新的特点呢?

第一,依据混改后的企业类型不同,涉及员工安置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企业通过混改和股权多元化成为国有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公司员工身份和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不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经济补偿问题。有的企业混改后,成为国有参股的公司,那么原有国有企业职工将涉及企业性质变化而带来的合同变更经济补偿安排。

第二,由于本轮混改大多伴随着企业人力资源机制改革,涉及到组织用工的精简和能力要求提升,所以有部分企业员工原有岗位变动或者待岗等问题。这是机制改革所带来的员工安置问题。

根据混改“员工安置”的共性和特性内容,知本咨询认为需要综合统筹七大方面的管理安排,才能比较妥善的处理这一涉及混改成败的基础性课题。

劳动合同的变化,是产生员工安置的基础性条件。在历次改革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变化,都是政策关注的重点。比如,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当中,指出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再比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岗位内容、合同期限、签约主体等重要内容,混改企业在解决时需要充分和员工协商一致。

混改企业要积极推动“三项制度改革”,这是企业机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中基础性的工作是根据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重新设定组织机构和岗位数量,重新对于岗位任职资格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所有企业员工开展一次新的“双向选择”,重新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的流程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预审、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择优签约等基本步骤。通过这样公平、公开的程序,通过外部专家的参与,给每个员工施展个人才能的重要机会,及时发现优秀的人才并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去。

同时,也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些原来有岗位的员工,由于多方面的综合原因,没法继续获得企业现有上岗的机会,竞聘失败。这个时候,混改企业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多渠道的安置和待岗期间的基本待遇保证。

在混改企业出现员工安置的情况下,通常有哪些通路可以帮助进行不同的安置呢?我们总结大致有如下几种:

总体而言,混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对企业平稳改革负责,对于历史负责,对每个企业员工负责的精神,多方面拓展可能的员工安置渠道,尽力免除国企员工的后顾之忧,这样才能保证混改的成功。

企业改制中的经济补偿问题,起源于1995年执行的原劳动部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此文件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取代,所以我们在混改中所提及的经济补偿概念,标准和计发方法,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也很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混改企业改制改革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者一些员工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 企业需要给员工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别要明确的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国有企业的改革,或多或少都有历史的影子,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历史历程越深厚的公司,可能所肩负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越多,其中一些是与国企员工利益密不可分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会包括:

为了让混改企业能够轻装上阵,谋求持续发展,在混改时需要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并的清理并制定解决方案,作为改制成本一次性在混改过程中消化。

混改企业明确了诸多涉及到员工安置的成本支出和历史遗留问题后,下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些费用如何来支付和财务处理呢?

一般来说,涉及的改制的人员安置成本,在财务处理方面的出口,要么是原有企业从自身收益和净资产中支付,要么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支付,要么是由改制时引进的外部投资者支付,如何来有效区分不同改制人员安置成本的费用列支,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领域,需要严格根据相关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配套政策做出安排。

比如,根据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2003),“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当中,对于企业由于员工安置产生的相关成本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说明,我们在此简单做个梳理。

这部分费用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类是“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第三类是我们之前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政策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该政策规定,如果“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在混改中有一部分国有股权采用股权转让而不是增资形式,那么在我们上面所表述的各项员工安置费用,都不能通过扣除拟混改企业净资产的方式处理,而需要从外部投资者支付的股权对价中进行支付。用股权转让款来支付人员安置成本,实际是由外部投资者和国有股东共同承担了这部分费用。

该政策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在混改进行审计和评估时,这部分费用可以进行预提,但是预提标准有特别的规定。

员工安置,历来都是国企改革中的核心地带,也是牵动神经的关键工作,事关稳定,事关成败。如何在这个改革历程里,让混改平稳,让员工平和,让企业收益,让国家放心,是检验混改企业管理层能力的试金石。

达成员工安置的顺利,要有两个标准,底线标准是合法合规,不能投机取巧,给历史留下隐患;更高标准是群起群策,利用这个机会激发组织的的活力和动力,推动市场化机制的快速形成。我们在此先讨论合规操作的底线如何达成。

首先,根据国家各项改革改制的文件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将包括员工安置方案在内的整体改革方案,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是推动改革落实的前置程序之一。

混改企业需要对此高度重视,做好这一项工作,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员工类型的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好方方面面关系。同时,要提前和员工各个层次进行沟通,解读员工安置方案,用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未来前景善加引导,提升员工的信心和工作动力,提高企业凝聚力。

其次,在各种改革中,我们有一条基本经验,那就是充分给予员工自主的选择权,尊重员工本人意见,充分利用公开竞聘等机制,让每个员工都感受到公开和公平的氛围,给每个人创造公平的环境。

比如,在改革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在充分宣传和沟通情况下,请员工自主选择个人意向。在是否与新混改企业签订合同时,请员工自主选择;在是否进行岗位竞聘时,请员工自愿报名;在采用哪个渠道进行安置时,请员工自主决定。每一次决策,都需要配套员工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依靠独立自主决定的员工安置,比起企业代为决定的安置策略,虽然可能多花费一些精力,但是将更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更有利于混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我们通过对于国企混改过程中的员工安置问题进行了解读。总结起来,混改员工安置包括七个内容,需要分别加以明确,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基本标准是合法合规,平均标准是各方满意,优质标准是活力迸发。具体能否做到,要看各家企业的水平和策略了。

版权声明:本文系知本咨询旗下自媒体“混改风云”创作,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获取授权。另,授权转载时还请在文初注明出处和作者,谢谢!北京知本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核心专家团队、最多原创管理技术、数百家大型国企咨询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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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先考虑职工安置-找法网

企业改制不能一改了之,职工安置必须到位,不能留下后遗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改制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通知规定,改制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

企业改制不能一“改”了之,职工安置必须到位,不能留下“后遗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

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改制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通知规定,改制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要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管或企业主管部门,市国资监管或企业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职工底子要交代明确

  据悉,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企业人员方面的审核内容有:改制企业现有人员状况,包括在岗职工人数、离岗职工人数(分停薪留职、内退、工伤、病休等),改制基准日至报送职工安置方案期间职工人数变动情况,离休、退休职工数,领取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人数,精简下放人员数等;改制企业处理劳动保障问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及职工安置分流办法;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拟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

状况以及确保劳动合同履行的措施,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不规范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人员分流情况,

离开企业的人员分类及原因。

  劳保费用须账单清楚

  在劳动保障费用上,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办法;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1-6级工伤(职业病)职工提留的有关费用;5-10级工伤职工本人申请解除

一次性待遇;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助费;提留离休人员医疗费和统筹外生活费;提留未参加医保的企业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部分的医疗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上述审核内容均须改制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的花名册及相关证明。

  审核的内容还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接续情况等。审核后的改制企业须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填写相关登记表,一式三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职工、企业各留一份。

  安置方案批准后还要公示七天

  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须对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如职工无意见,由企业和工会在公示公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公示后职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企业要按政策规定作出修改,由职工和工会签署意见;职工意见突出的,市劳动保障局将责成企业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看改制方案合法性

可以得到补偿金,从1993年算起。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盼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具体的 看发改委 类似的 机构 对 国有企业的 具体规划!~

国企改制,按照州上文件规定,身份转换金一年工龄是780-1500元,当然根据单位效益还可能会高一些。距退休有五年以内的,可办理退养,但不能办理退休。工龄满30年办理退休是针对公务员的政策,工人是不能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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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了一年 实际是押金两千 一月一付 中途不租了 押金不退也不要了 房东要求赔违约金 这算违约吗

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 知乎

集体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集体企业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综上,可以将集体企业的核心点概括为:财产(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劳动者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而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范围内将生产资料私有制通过人民公社等合作化道路的形式改造成集体所有制,70年代末期,为了解决城镇知青的就业问题,街道办及国有企业等举办了大量的集体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改革开放后,一些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也创办了一批集体企业。因社会历史的发展等客观原因,集体企业的发展纷繁复杂,大致上可将集体企业分为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国家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甚至存在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设立后,其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值占比全国工业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下降,员工的工资也增长缓慢,竞争力不足及经营管理懒散、缺乏组织纪律、发展后劲不足正成为集体企业的瓶颈。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集体企业的改制目标即建立“产权清晰、权贵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竞争主体。

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建立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9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出台规定,支持和引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确立了以清产核资为核心的相关要求: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范围涉及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注:以上只列举部分关于集体企业改制及清产核资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以时间颁布先后顺序排列)

1、改制主体及挂靠主体的法律性质、主管单位情况、改制时股东的性质

2、集体资产改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包含集体企业设立、挂靠及解除挂靠、清产核资、股权转让程序及对价、内部外部审批、批复及确认主体的适格性);

3、是否存在改制职工安置遗留问题,及是否存在劳动纠纷及潜在的劳动纠纷;

4、改制过程资产权属(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集体资产及国有资产的流失;

5、改制后的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及资本充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股权方面纠纷,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根据《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以企业资金来源及其性质不同,分为假集体企业和实质意义上的集体企业。因大部分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及产权界定不甚清晰的情况,需要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恰当,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害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情形等进行事后确认,增加项目申报的难度及拖延时间,而无需政府确认的案例则凤毛菱角,经对相关案例的搜索及整理,通过对比需要政府确认及无需政府确认的案例,及无需政府确认案例的共同点,现就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以上无需政府部门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事后确认案例的共同点可初步得出结论:上述集体企业系完全依据国家及各部委的规定及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改制,履行了改制方案的申报及审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资产评估及确认、审计、验资、签署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有权部门对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整个过程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关键在于该有权部门应为第三方的专门职权机构即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体改办)或能够履行清产核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仅仅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出具改制、产权界定的确认意见,可能会有避嫌的嫌疑,存在一定瑕疵,简单的说,参照回避制度的原理,主管部门对其下属或管理企业的产权界定及定性发表确认意见并不合适,因此国务院及各部委才发文要成立清产核资职能的专门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并组织和领导企业的改制工作,如有该有权部门当时的确认意见,监管机构还是比较信服的。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多少职工表决通过20120316 - 百度文库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多少职工表决通过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必须要有三

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相关判断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

(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

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

、副

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

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正式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

(

代表

)

大会行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职权。职工

(

代表

)

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召开。

每次会议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

(

代表

)

出席,方可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职工

(

代表

)

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县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公司法咨询专题-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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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

2020-03-29 13:10:26

人阅读

没有上班,很难要求安置。

你好,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你好!你们是安置范围内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你们的安置。

属于政策性问题,需要详细咨询劳动部门

公司改制相关法律咨询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您好,这个主要是根据《破产法》来制定方案。一般要注意职工债权,应清算应付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并且考虑优先支付。

位律师解答

陕西省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位律师解答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债权,应清算应付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并且考虑优先支付。

位律师解答

国企破产 安置方案,破产职工的安置方案

公司会有点补偿。但要自谋职业。

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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