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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 尹秀超
北京-如何办好破产案件——缩短办案时间,降低破产费用。
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刘正东
上海-破产管理人工作实践与改革探索——破产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司法、行政、包括各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群体是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一支重要保障力量。
一、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办理破产”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持续强化法治建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介绍——带您玩转“一网两平台“
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执行合同”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全流程提升诉讼便利度,擦亮“两个一站式”新名片。
《世行评估“执行合同”指标的中国提升》——中国“执行合同”指标的优异表现,得益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着力补短板,找差距,逐步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破产法律框架的解读》——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着重对“重整程序启动后的信贷融资有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破产成本”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联系邮箱:zuigaopochan@163.com 技术支持电话:010-67553422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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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办好破产案件——缩短办案时间,降低破产费用。
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刘正东
上海-破产管理人工作实践与改革探索——破产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司法、行政、包括各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群体是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一支重要保障力量。
一、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办理破产”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持续强化法治建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介绍——带您玩转“一网两平台“
北京高院、上海高院“执行合同”指标政策解读——人民法院全流程提升诉讼便利度,擦亮“两个一站式”新名片。
《世行评估“执行合同”指标的中国提升》——中国“执行合同”指标的优异表现,得益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着力补短板,找差距,逐步将改革向纵深推进。
《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破产法律框架的解读》——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着重对“重整程序启动后的信贷融资有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破产成本”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联系邮箱:zuigaopochan@163.com 技术支持电话:010-67553422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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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查询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重要作用,切实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法的实施,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常态化、法治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2016〕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第二条 为推广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应用,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行使相关权利,查阅案件信息。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后,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不得拒绝或拖延审查。
第四条 承办法官要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法官工作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办理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汇集、分析、考查各地破产案件审判情况将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并定期对各地的有关数据指标进行通报。
第五条 为促进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企业运营价值,关于债务人信息的披露,管理人除应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企业产品、职工、资产等企业概况;
(二)企业经营困境及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企业品牌价值、销售渠道、先进设备、知识产权、特殊资质、政策优势等方面的特有价值;
(四)管理人工作日志;
(五)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后续经营情况。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拒绝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将破产案件的信息录入、信息公开、立案受理等信息网应用各项工作纳入案件绩效考核。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制定完善管理人考核办法,将工作信息公开、债务人信息披露等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管理人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设立专门信息联络员,向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及时报送破产审判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疑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登记。
第十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规定。
南京建工破产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2022年4月16日,南京建工等25家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破产重整案信托计划受托人招募公告,经过近一个月的招募,南京的
最终中标。
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常态化,业务转型的细分领域竞争也愈加白热化。在近期各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不良资产处置已是多家信托公司的重要发力点。
南京建工是江苏省内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也就是曾经大名鼎鼎的“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创始人为季昌群,转让给胞弟季昌荣。
2018年底,丰盛集团出现债务逾期,之后债务危机于2019年大面积爆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据媒体报道,南京建工金融债委会在2019年8月成立,会议纪要文件显示,有61家金融机构出席了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代表的金融债权有618亿元,主席团成员机构包括中信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的南京分行,以及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华融汇通、西部信托、江西银行、紫金农商行。
南京建工计划采取
为逻辑进行债务重整,经营债权将以现金方式清偿,非经营债权通过“信托计划”清偿,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不足部分设置了兜底补偿条款,保障债权人权益。
整个方案中,最关键的一步是引入战略投资人来整合资源,推动上市。它将以自身持有的优质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参与债务重整,增加偿债资源但不占有信托计划的权益。预计这部分增量未来在资本市场的估值约600亿元,再加上新平台的资产,基本可以覆盖全部债权。此外,方案还设置了兜底补偿条款来保护债权人权益。上述消息人士表示,目前战略投资人已经签署投资协议。
据华夏时报引述消息人士称,“未来的平台公司,将以南京建工、嘉盛建设、东部路桥三家建筑企业为核心,聚焦建筑业主业。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优质资源上市,然后以股权价值偿付债权人。”
从去年底到现在,南京已经连续完成三家大型民企的重整。其中,三胞集团通过协议方式完成债务重组,雨润和南京建工均是在债委会通过后由南京中院裁定通过。
根据近日紫金信托发布的2021年报显示,去年公司实现营收14.13亿元,同比上升21.69%;实现净利7.93亿元,同比上升36.72%。
在这次中标后紫金信托也向媒体表示,公司一直以来将不良资产处置作为公司向服务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细分领域,持续加大研究和投入,此次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项目的中选也是紫金信托在该领域积极探索的重要成果。
不过小强发现,除了紫金信托外,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建信信托在业界首创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截至2021年末,规模超2300亿元,创新性以信托模式参与企业破产重整、风险化解,获得了破产重整各参与方和监管机构充分肯定,树立了行业标杆。
国民信托称,公司2021年在企业重组、纾困等服务信托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成立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和企业纾困类信托63.54亿元,包括国内首单公开招募受托机构的破产重整信托计划和北京市国资下属企业的两笔纾困信托计划。
平安信托在年报中称,2021年,公司通过“出售式重整+他益财产权信托”的设计方案参与了方正集团破产重整,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在风险隔离、特殊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此外,今年4月24日,海航集团官微发布,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已依法成立,确定由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组成的联合体担任受托人。
而据紫金信托年报显示,去年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下降,年末达1146.84亿元,相于2020年的1260.74亿,下降9.03%。其中,融资类信托资产270.71亿元,同比减少24.82%;投资类信托资产380.31亿元,同比增长34.74%;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2.51亿元,同比减少75.27%。
据证券时报引述一位央企背景信托公司的高管称,“我也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很好的业务方向,最起码先从
做起,一步步探索。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有优势,这类业务处置周期长,虽然短期内收费不高且管理难度大,但依法依规的操作,是信托公司未来的长期饭票。”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项目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渝05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的
申请。同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项目业主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比选人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重整案的税务筹划进行公开比选。
2项目基本情况
2.1 比选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2 项目名称: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税务筹划项目
2.3 建设地点: 重庆市大足区。
2.4 项目概况:比选总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34,970,607.28元,负债总额568,261,334.75元,所有者权益为-133,290,727.47元。招标人分公司账面资产总额754,455,168.89元,负债总额840,342,428.94元,所有者权益为-85,887,260.05元。招标人主要资产为
:1、“足丰时代广场项目”,该项目现持有的已建成未销售的住宅、商业及车库等不动产面积约83468.46㎡,待开发土地48895㎡;2、“新城十二区项目”,该项目现持有的已建成未销售的商业及车库等不动产面积43387.79㎡
2.5 比选工作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日常税务业务咨询;
2)梳理比选人现有业务,结合相关税务政策,提供业务税务政策可行性报告,并从税收成本角度为招标人业务开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3)展开全税种的涉税风险排查,进而梳理出纳税风险点并提供相应的改善建议;
4)协助比选人特殊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落地,抵债资产过户、不动产转让过户、不动产确权等情形下的税收政策及应对策略等;
5)其他比选人提出的与博一公司有关的税务事项。
2.6 税务筹划服务期:比选人整个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竞选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经营范围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内容,营业执照范围包含“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比选报名及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报名时间: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8日,每工作日9:00-17:00(北京时间)。
4.2 报名方式:在比选代理机构处报名,报名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税务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须为拟投入本项目税务师)。
4.3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报名通过后,竞选人在比选代理机构处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否则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竞选文件。
5竞选文件的递交
5.1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和开选时间: 2022年4月21日14:30 时(北京时间);
5.2比选和开选地点:详见比选文件;
5.3竞选文件的递交:竞选文件须密封后于开选当天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选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竞选文件恕不接受。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6.2本比选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潜在竞选人应随时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竞选人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选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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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2-05-13 17:03:02
*ST大集(000564)05月13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信托计划,债权表要公示多少天?
*ST大集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债权表时附加的债权核查说明,债权人未在《债权表》公示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ST大集2022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3.62亿元,同比下降26.19%;归母净利润1206.48万元,同比上升107.39%;扣非净利润-9857.06万元,同比上升39.34%;负债率52.63%,投资收益1.41亿元,财务费用6495.24万元,毛利率46.66%。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ST大集(000564)好公司评级为0星,好价格评级为1星,估值综合评级为0.5星。(评级范围:1 ~ 5星,最高5星)
*ST大集主营业务:商业零售(百货、超市)
公司董事长为尚多旭。尚多旭先生:1986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甘肃省金昌市人,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研究生。尚多旭曾任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融资管理中心经理,海南海岛一卡通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海航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产开发事业部财务事务中心副总经理,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供销大集董事长、董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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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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