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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与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六种。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有证据证明,应当遵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规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里对人民法院的界定有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对其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是:(1)应当组成合议庭;(2)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核实;(3)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对经过审核的仲裁案件,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就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如果没有违法情形和违法内容,则应当作出不予撤销的裁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而是新的诉讼程序的开始,即用人单位可以就申请撤销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作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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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第47条范围内的仲裁裁决不服,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而是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用人单位)与被告(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不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和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两项请求完全否决了劳动仲裁决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却并未以撤销仲裁裁决为由起诉。
对于这类案件,是应由基层法院受理,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因此该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这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在起诉状上表述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其诉请的内容实际上是否决了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是,法院应当向用人单位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是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诉请仲裁裁决所涉事项。如其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依法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其坚持原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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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力武器,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说的是什么呢?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与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六种。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有证据证明,应当遵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规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这里对人民法院的界定有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对其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是:1、应当组成合议庭;2、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核实;3、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对经过审核的仲裁案件,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就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如果没有违法情形和违法内容,则应当作出不予撤销的裁定。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而是新的诉讼程序的开始,即用人单位可以就申请撤销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作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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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我们如何利用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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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力武器,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说的是什么呢?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带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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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例有效的解决了劳动争议的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工作中和企业存在劳动争议时大家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调解、仲裁、诉讼。在上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全部内容。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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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在立案后查明事实,可以直接驳回
电话沟通下案件的详细情况
尊敬的求助者,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您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没有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如果被辞退,可以主张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如果是非法辞退,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克扣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建议及时和律师详细面谈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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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话题我是不想探讨的,我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9条与第50条是不存在争议的了。但是最近接手的一个案件,又勾起了我较真的坏毛病。具体事情见下:
A公司与甲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与甲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支付补偿金、双倍工资、提成、补缴社保等,并在裁决尾部载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至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A公司不服裁决,以不存在劳动关系缘由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了。而该基层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以其无管辖权为由,驳回A公司起诉。
本文不探讨该裁决是否正确,单单就该基层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驳回A公司起诉是否妥当进行讨论。下文是我接手以后针对该基层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起草的上诉状,有不足之处,欢迎探讨交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豫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现上诉人不服,特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的六种法定情形时,管辖法院才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诉讼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六条法定情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时,管辖法院才能是中级人民法院。而本案,上诉人在起诉时已明确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工资、销售提成、补偿金等赔偿的理由在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因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是正确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直接说明了,只有在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管辖法院才是中级人民法院。否则,可以依据普通的诉讼程序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也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而本案,仲裁裁决书中已载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至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直接看出,裁决书并没有作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说明,相反地明确了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不是第四十九条)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所以,XX区劳动仲裁委已明确该裁决书为非终局性裁决。
退一步讲,即使XX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该裁决书认定的仲裁裁决类型错误,人民法院也无需再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评价,可直接依据注明的裁决类型进行程序性处理。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中,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已经明确,并且说明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判断,防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不一,导致在立案上互相扯皮推诿,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正当行使。
因此,劳动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上诉人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具有当然的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豫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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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
的规定。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
。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page]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四)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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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咨询什么问题呢?还是你想提起劳动仲裁
是可以起诉的。
不会更加不利只会维持原裁决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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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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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意见】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的时效,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时效均为1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反馈
【法律意见】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的时效,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时效均为1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
要求企业按<<劳动法>>"同工同酬"规定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少发的工资报酬,完全有法律依据,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所以劳动仲裁一般只会支持你前2个月的工资;但是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后,民事诉讼是2年时效,法院会支持你2年的工资。 未约定劳动报酬标准完全可以执行"同工同酬",同一个厂里找不到同工同酬的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局同一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你因为什么想要仲裁,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违法的情况是以通知为准,其他问题是以发生或者知道权益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劳动仲裁在裁决之后,也会下发仲裁书,仲裁书上面的内容大多是裁决的内容。对于劳动者来说,仲裁的结果与自己息息相关,所以在仲裁书下发后也希望知道它生效的时间,那么,仲裁书下达后几天生效?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
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者的法定维权方式之一,也是比诉讼更加便捷的维权方式。有时候,劳动仲裁是可以一裁终局,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呢?今天,华律网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是随着1997年《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失效)的颁布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虽然人事仲裁制度已经建立超过了10年的时间,但这十年间,全国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只有区区的十万件左右,这远远不如劳动争议仲裁来得多。尽管如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还是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样,成为一个用工维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存在使法律机制更加的完善和全面。人事争议仲裁...
我们在公司出现的不平等待遇的时候,可以劳动仲裁,这个劳动仲裁指的是公司和员工,那么能不能只针对于个人来进行劳动仲裁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调解、...
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你好,请问一下合同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诉讼地如何解决?
问下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谅解书怎么写呢
我想问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一般签几年?
叔叔想问下怎样对别人的借条申请司法鉴定
你好,请问一下对于专利转让意向范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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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的,你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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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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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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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年为准
对于工伤,企业上了劳动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金,没有缴纳保险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另外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单位许诺过“你不干了全部赔偿给你”,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反馈
劳动仲裁委是不收费的,但请律师是要付费的
【法律意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是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受案范围。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只是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你好!如果劳动仲裁的裁决数额超过1万6千元,公司是可以上诉的,法院可以受理。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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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华律网小编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华律网小编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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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见有关离婚、结婚、财产分割等一列问题,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具体来给你介绍,婚姻法的第19条所规定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为了严格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制裁扰乱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更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
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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