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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56条规定

民诉法2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256条 - 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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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条

  《仲裁法》第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3、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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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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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只有一项。并没有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内容全文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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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找法网

   对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即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进行的执行程序,或者将错误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将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的十日内,可以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条规定的救济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从执行实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对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济方法就是本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第二种情形下,由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的争议,因此,其相应的救济方法是赋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的内容以及解释,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小编还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我们找法网有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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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理解 - 密山法院网

  

    对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是关于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中所说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中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执行行为异议时应注意的是,执行行为并没有引发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为执行异议事由的执行行为,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并没有在执行当事人之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否则,该行为将构成实体性执行救济的事由。

    执行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即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进行的执行程序,或者将错误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将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的十日内,可以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条规定的救济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从执行实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对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济方法就是本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第二种情形下,由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的争议,因此,其相应的救济方法是赋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责任编辑:宿伟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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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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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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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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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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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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