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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废除

虚报注册资本罪废除

虚报注册资本罪名早就该取消了 - 知乎

这两天,顾雏军最高院申诉案正在审理,虚报注册资本类罪名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实际上,我早在2013年就在《法人》杂志提出取消公司资本类罪名了。现在重新贴出来,算是历史照进现实吧。

(2013年)10月底,国务院针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正式进入议程。五项改革内容均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程序简化及成本节约方面有了大的提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原则上将被取消。

  而伴随着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类的罪名也应到了修改和完善的时候。

  我国《刑法》与公司资本有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两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最近一两年,很多企业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与公司资本有关的罪名抓捕。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些罪名不仅违背基本的法理,而且和我国当前的经济政策相冲突。这些与公司资本相关的罪名,该废除了。

  与《公司法》相冲突

  首先,这些罪名已经落后于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不论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都是《刑法》配合旧《公司法》做出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旧《公司法》所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以及高昂的注册资本金规定为背景的。

  在旧《公司法》的背景下,因为创办公司面临太高的资本门槛,才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动力。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不仅大幅度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且采取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

  在此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意义已经不大了。

  其次,这些罪名和我国当前《公司法》的规定严重冲突。根据我国当前《公司法》,不论是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属于出资瑕疵行为。出资瑕疵只承担相应的民事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根本不沾边儿。

  出资瑕疵在公司内部属于违约行为,应负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要求其补足缺口;其他股东因此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追究违约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可以要求其补缴,如果因此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抽逃出资,一方面,当前《公司法》将其定性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股东应该把抽逃的出资或者股本返还给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抽逃出资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管有责任的,应付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等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以及抽逃出资中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公司法》200条和201条分别规定,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而且,《公司法》208条还对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关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中的行政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按照基本的刑法法理,《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必须和相应的部门法一致。

  如果《公司法》放弃对公司资本有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的规定就失去了根基。

  违背基本法理

  更重要的是,对公司资本方面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民商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基本法理。

  《刑法》在

规范体系中,借由国家或地区暴力机器的强制与制裁,以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正因为如此,唯有当《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其法律手段或者措施已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之时,始由《刑法》接手,以《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最后手段。

  《公司法》作为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公司法》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司法》能为公司行为中的当事人创造多大的自治空间。自治空间大,交易自由,才能带来交易的效率。交易效率高,《公司法》才有竞争力。

  《公司法》拒绝被刑法干预,实质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保护可能的交易机会不因公权力的干预而被破坏。以与公司资本有关的问题为例,假设某公司股东的实物出资的价值的确被高估,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额填补责任,补足出资。补足出资之后的公司可以继续营业,为当事人以及社会创造交易,创造财富。如果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给出资瑕疵者治罪,不仅毁掉了一位可能继续创造财富的企业家,而且毁坏了公司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毁掉了一个有盈利能力的公司;不仅给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损害,也损害了一个国家公司法的竞争力。

  总之,一个基本的法理是,当公司的利害相关人有能力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刑法》应该远离《公司法》。

  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以《刑法》为后盾打击与公司资本方面相关的失范或者违法行为,也严重背离我国当前的经济政策,阻碍市场经济法治建设。

以来,市场经济领域的改革之风尽吹,改革的主基调就是放松管制,鼓励创业,鼓励交易。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推进公司注册资本金登记制度改革。会议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概而言之,公司资本类罪名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司法》和本届政府对公民创设公司并利用公司交易所创造的这种自由空间。这些罪名既不合乎法理,又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刑法理念和刑法规定,必须抛弃了。

今天,我想补充的是,除了这些公司资本类罪名还像一张无形的网,笼罩在民营企业主的头上,时时威胁着他们的产权之外,现在还有哪些荒唐的口袋罪笼罩在企业主和每一个公民的头上,随时可能被公权力信手拈来,按需治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取消了吗? - 知乎

先上答案,没有取消,只是在公司法改为认缴注册资本后,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刑法》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仍然保留,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一般公司已经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有具体适用标准。

不过,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包括哪些呢?简单说来,主要包括各类金融公司,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直销企业等。

虚报注册资本罪什么时间取消-找法网

之前公司注册之后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有处罚,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什么时间取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什么时间取消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

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1、

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

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什么时间取消的相关知识,虚报注册资本罪2014年的时候就已经废除,如今公司注册可以把实缴资本再拿出来,或者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至5%的罚金,具体量刑要看虚报的数额和后果是否严重。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办理会见,了解案情。

协商解决。

可能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共犯,但在本案中,主要要看你的朋友小王在当时是否明知、或者协助虚报注册资本,如果没有,这不能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量刑。

如果小王的确清楚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仍然代办,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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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取消-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

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证明文件的内容失实,或者使用了其他欺诈手段,而仍然用之去虚报注册资本、用于骗取公司登记。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

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

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很多时候人民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实力雄厚、可靠都是通过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解的。由此,也让一部分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虚报注册资本,这种行为,一旦达到立案标准,那么就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那么就会受到刑事处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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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关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要求股东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返还抽逃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等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注册资本变更,若是资料齐全的话,十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办结。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关于注册资本变更需多少个工作日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的操作是需要向工商局提出申请的,其次就是需要到银行进行开户。开户的话,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需要向银行所要询问证,还有一些余额对账单的。之后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给当地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如何操作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履行出资的责任,而股东出资的方式比较多,主要是以货币出资为主,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那么知识产权入股公司解散可不可以抵债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通过后,公司可以注销。所以公司注册资本未交完,公司也可以注销。如果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设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公司注册期间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那么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虚报注册资本最高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最高刑罚具体是多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及验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关于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股东完成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收回投资。如果股东要收回投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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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_百度百科

详解虚假出资 | 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_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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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详解虚假出资 | 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并没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虚假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现行《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如笔者曾经在公安部门见到过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公安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是风马牛不相及。

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

资金部分到位到位资本金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没有到位的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当然,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

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

《刑法》当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都是有对应的立案标准。而实践中的某些行为,只有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后,才能按照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你知道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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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找法网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我国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金了,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那么,

还有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共12条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也不再载明出资额。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呢?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

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

》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在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用了,但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至5%的罚金,具体量刑要看虚报的数额和后果是否严重。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办理会见,了解案情。

协商解决。

可能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共犯,但在本案中,主要要看你的朋友小王在当时是否明知、或者协助虚报注册资本,如果没有,这不能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量刑。

如果小王的确清楚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仍然代办,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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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刑政拘留单又把我放了,以后还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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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取消了吗-文库坊生活文库

  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取消,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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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告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罪除金融公司外已经废除了-找法网

您好:被告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罪除金融公司外已经废除了

您好,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描述。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确实涉嫌抽逃。要遵守法律规定。

你好,要承担

相关责任人会被处罚或者判刑。法定代表人责任是肯定的。

个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罪

【罪名解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编者按】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司法》的修改决定,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且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由于《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没有适用的意义,因此,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此解释于公告当日生效施行。至此,正式从法律上敲定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其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行为的无罪化。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罪名认定】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时,应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及本罪的特征上加以把握,行为人只要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之一的,并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均侵犯了国家的公司管理制度,但存在重大区别:

(1)犯罪客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了公司本身的利益,同时,这种侵犯公司本身利益的行为也会造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从而也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犯罪对象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应缴纳或已经缴纳的资本;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3)犯罪客观特征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4)犯罪时间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可发生于公司登记之前或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于申请公司登记之时;

(5)犯罪主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6)犯罪主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目的是在公司成立前后通过减少出资或者不出资获取非法利益;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取得公司登记;

(7)最高法定刑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罚金;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罚金。

(三)目前仍然实行强制的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公司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以下公司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强制的注册资本实缴制,这就意味着这类公司股东如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范围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进行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附件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27类公司: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相关规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

一、充分认识公司法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上述立法解释,必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力争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准确适用,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态势,进一步提高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三)《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登记条例》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选编】

1、冒用他人名义代办验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14)楚中刑初字第44号朱小青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1月,被告人朱小青冒用任马涛、朱少杰身份,委托云南宝炬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华明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宝炬公司法人代表张杰接受委托后,与云南群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商议,由云南群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50万元注册资本金,并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同年1月10日,群丰公司自己出资50万元转入楚雄华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同日,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朱小青申请登记的楚雄华明商贸有限公司。同年同月14日,被告人朱小青把注册资金50万元归还群丰公司。

2、为设立公司虚假验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112号陈华、章华合同诈骗罪,陈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09年2月6日,被告人陈华通过向他人借款等方法在杭州市注册成立杭州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8万元。同月12日,陈华将107.95万元出资款以借款等名义抽逃。2004年1月20日,被告人陈华在杭州市注册成立杭州铭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8万元。2010年1月8日,陈华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法向铭珠照明公司增资1900万元,同月11日,陈华将1900万元增资款以虚假贸易的形式抽逃。

3、增资后通过股东借款、虚构借款转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刑终字第72号裘益群职务侵占罪,裘益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2008年8月,被告人裘益群决定将亿佳公司的注册资金从人民币2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220万元。在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裘益群与徐永林商量,由被告人裘益群于2008年8月14日向陈青松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200万元分别汇入其本人和徐永林的账户,后再将这200万元汇入亿佳公司账户进行验资。验资完毕后,由徐永林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亿佳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人民币220万元变更登记手续,经工商部门核准亿佳公司变更登记成立。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裘益群及徐永林以徐永林向亿佳公司借款的名义将注册资金中的160万元抽出汇入徐永林账户并归还给陈青松。2008年9月11日,被告人裘益群以虚构“王强”向亿佳公司借款的名义将注册资金中的人民币40万元抽出,以现金方式还给陈青松。至此,被告人裘益群与徐永林用于增资的200万被全部抽逃。

4、验资后通过虚构贸易方式转出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刑二终字第76号曹某、李某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2年7月,被告人曹某、田某经商议出资1000万元,由被告人曹某出资800万元,田某出资200万元,设立山东晟阳酒水有限公司,由田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二人均无上述资金。被告人曹某遂联系李某乙,让李某乙帮助操作公司验资,办理工商登记,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并告诉李某借用资金验资的“点”数,李某告诉了应某,应某从他人处借资1000万元。2012年7月24日,在被告人李某的参与下,该笔资金从龚某账户先转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银行定陶支行的账户,又从李某账户转入被告人曹某在中国银行定陶县支行开户的银行卡800万元,转入被告人田某在该行开户的银行卡200万元,再由曹某、田某账户转入山东晟阳酒水有限公司临时账户用于验资,同日该公司成立。次日,被告人曹某、田某、李某将该笔资金从山东晟阳酒水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转入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后将该笔资金中的999.9万元以购买设备的名义转到龚某账户,归还他人。

5、验资后以工程款、材料名义转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616号刘瑞炎、周运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刘瑞炎、周运胜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周某及张某平共同出资成立了湖北凯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任该公司监事。在该公司实际出资及验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周某采取以工程款及材料款的名义向他人转账的方式,分二次抽逃出资共计人民币660万元。

6、通过将注册资本转化定期存单而后抵押贷款变相抽逃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1474号蔡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与陈显虎、萧云锋(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将平阳县兴平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三人分别占股30%、40%、30%,并以借款形式筹集人民币3000万元增资款。2011年11月15日,平阳县兴平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平阳县兴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审核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通过验资后,被告人蔡某甲伙同陈显虎、萧云锋经预谋,将增资的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再以定期存单为担保,以亲友名义向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845万元,用以偿还所借的人民币3000万元,以此方式来变相抽逃注册资金,截至2013年,共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2845万元。

7、以虚假出资为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刑初字第218号毛燕、励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宁波昊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法定代表人励某,实际负责人毛燕。被告人毛燕、励某以牟利为目的,以被告单位宁波昊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了为他人设立公司时提供注册资本等中介服务的业务,并雇用余某、李某乙、夏某甲、郑某乙、朱某(均另行处理)为公司工作人员。经查,被告单位宁波昊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帮助多家公司垫付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后将垫资款抽走。

8、以公司所有的财产虚假出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92号黑龙江丰海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体育局、原审被告邹心梅、辛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丰海谷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邹心梅、辛中华作为丰海谷达公司的股东,于2004年9月1日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新增注册资本755万元,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即为大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项目用地,该土地使用权人为丰海谷达公司,而非邹心梅、辛中华所有。

9、虚假进账单虚假出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刑二终字第27号内蒙古中煤煤电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王闯关等合同诈骗罪,王闯关、王志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09年,被告人王闯关、王志刚为成立集团公司,拟增资500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同年2月,二被告人在未实际存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伪造被告人王闯关出资2300万元、被告人王志刚出资1500万元、股东刘某出资12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和询证函,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取得工商机关增资5000万元的登记。2009年4月,内蒙古中煤煤电运销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中煤煤电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经侦查人员到工行鄂尔多斯分行林荫路支行和工行鄂尔多斯塞北支行进行核实,上述进账单上显示的王闯关、王志刚、刘某在工行鄂尔多斯分行林荫路支行的出资账户以及内蒙古中煤煤电运销有限公司在工行鄂尔多斯大桥路储蓄所的验资账户均不存在,该三笔转账业务均未实际发生。且工行鄂尔多斯大桥路储蓄所的账务已于2008年6月撤并到工行鄂尔多斯塞北支行,此后工行鄂尔多斯大桥路储蓄所的网点不再存在,不办理基础业务。

10、以设定抵押的资产承诺出资,该出资未到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73号乔志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02年7月,经被告人乔志伟联系,由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伟)、重庆大桥明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乔志伟更名为其弟乔某某)、四川金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伟)、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沙特阿拉伯阿曼特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组建成立重庆天立阿曼特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乔志伟。被告人乔志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诺以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3375万元作为出资,并尽快过户到重庆天立阿曼特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它股东不知此固定资产已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取得了工商登记。从2003年4月重庆天立阿曼特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起至2009年4月该公司的土地被长寿区法院拍卖清偿该公司的债务时止,其承诺以重庆三峡天立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3375万元作为出资并没有到位,且有8700万余元的债务不能清偿。

11、公司法修改不影响抽逃出资的认定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行初字第7号陈少忠、姚水法等与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金程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登记设立,股东系原告陈少忠、姚水法、孙伟荣、褚根发四人,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金程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其中陈水忠增资360万元,姚水法增资31.5万元,孙伟荣和褚根发各增资29.25万元,四名股东的出资款经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海正所验(2013)153号验资报告确认,系货币方式出资,均已由上述股东在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缴纳,为实收资本。另查明,上述450万元增资款,其中100万元由陈水忠向宝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树锋所借,另350万元由陈水忠自筹,股东姚水法、孙伟荣、褚根发合计增资的90万元,均系向陈水忠借款所得。2013年4月11日,四原告以金程公司名义以本票形式将450万元款项转入宝龙公司账户,金程公司将该笔款项记入公司的“应付账款明细”和“其他应付账款明细账单”中,宝龙公司将该笔款项记入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单”中。2013年4月15日,宝龙公司间接将450万元款项转入许树锋账户,再有许树锋将其中的350万元转入陈少忠的账户。此后,陈少忠将其中的80万元转入女儿陈润的账户,100万元以妻子张雪芬的名义购买海宁联社“丰收·信福”2013年第7期理财产品一份,120万元以妻子张雪芬的名义存为四份定期存单。截至2013年5月7日案发,被告海宁市工商局查实陈少忠抽逃出资360万元,姚水法抽逃出资31.5万元,褚根发抽逃出资29.25万元,孙伟荣抽逃出资29.25万元。此后,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月13日分别作出海工商听告字(2013)171、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四原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2月11日两次组织召开听证会,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2014年2月18日,被告作出海工商处字(2014)3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四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海宁市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鉴于新修订的《公司法》(2013年修订)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中原告陈少忠、姚水法、孙伟荣、褚根发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能否给与行政处罚。二、本案四原告的行为后果与处罚幅度是否相当。关于四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而新修订的《公司法》(2013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告以《公司法》(2005年修订)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具有合法性。其次,即便《公司法》(2013年修订)也未免除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该法对一般公司从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到完全的认缴资本制的转变,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和期限,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认股书、增资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缴纳出资的数额和期限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且实缴资本作为全体股东按其认缴的数额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财产,其一经形成,即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因此,股东出资后再对其出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本案中,四原告已经履行了实缴出资的义务,涉案的450万元款项已转变为公司新增资本,此后,四原告将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综上,被告海宁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原标题:《【罪名解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