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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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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华律网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

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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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

大家都知道,当我们在租用一些地方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租用合同的。当然,当我们在租用土地地役权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的内容应该有哪些呢?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又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些方面的知识,希望可帮

大家都知道,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增加自己不动产的价值的,它是约定而产生的。那么,地役权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呢?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区别又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地役权的权利性质属于什么,以便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地役权的权利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所以我们做每一件事情都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来执行,即便是我们房屋周遭的土地都受法律条例的管理,但是有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有什么值得注意的事项,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地役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物权,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地役权方面的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是一种从权利,权利生效以后,地役权人享有一系列权利。那么,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一、关于地役权合同效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地役权变动后,当事人是否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相邻关系又被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的出发角度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把相邻近的已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是去利用由于权利和人之间所发生的冲突调和好了,并且要求其中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更多的方便或者是其中的一方由于接受到的限制而形成的一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有哪些,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小伙伴都对地役权有哪些特征有哪些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一种不动产权益,地役权人可以依据确定使用他人不动产,提升自已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时一般要签订合同,那么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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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举例】什么是地役权_地役权举例分析_地役权案例-聚土网百科知识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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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法律知识|华律网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基本简介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折叠

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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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时间一般为70年。关于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时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关于耕地的承包期限是多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使用权人也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携带必要的资料到宅基地主管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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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土地置换合同纠纷要怎么解决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出现纠纷,一方家庭是军人身份,对处理纠纷不产生影响,宅基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村村民之间转让、买卖宅基地的,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反悔不买或者不卖的,就构成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农村宅基地已被别人登记当事人可以先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农村宅基地被别人登记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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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关于耕地的承包期限是多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那么可以私下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规定地役权是属于一种约定的物权,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应该要遵守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的协议来履行。合同生效之后,地役权也就生效了,那么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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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法律知识|华律网

1、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

2、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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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如果销毁,失主可以索赔,但要举证该物品的价值。关于拾得遗失物占有拒不归还是否可行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本罪告诉才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拒不归还拾得他人遗失物犯什么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动产产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合同满足构成要件,则合同生效,产生的是债权关系;但是不动产的物权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尽管合同有效,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仍然是没有变化的。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有效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关于民事纠纷中不动产所在地怎么确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法典是我国对物的所有权作出规定的法律,在我国境内关于物的所有权的纠纷都适用物权法的管理,物权法对遗失物的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物权法遗失物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可行,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如果销毁,失主可以索赔,但要举证该物品的价值。关于拾得遗失物占有拒不归还是否可行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典当是最古老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指当户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支付一定数额借款,当户返还欠款后,典当行归还财物的行为,那么民法典典当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我国推出了房屋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多卖等现场的出现,房屋预告登记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是不能延期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现在大家生活水平是越来越好了,很多人都从原来的平房住进了楼房里面,楼房和以往房屋很大的不同点在于楼房有物业管理部门,这个物业承担着小区内环境和水电等的管理义务,也是对住宅的业主负责。那么民法典物权法规定了哪些业主权利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本罪告诉才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拒不归还拾得他人遗失物犯什么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从小我们就接受来自家长、老师等的拾金不昧的教育。并且,除了道德的要求以外,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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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法律知识|华律网

1、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

2、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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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地役权的通俗理解) - 科猫网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这样一个词“地役权”,在此之前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地役权”一词,那么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呢?“役”在汉语中有使用、利用的意思,顾名思义,“地役”就是使用或利用土地,而为自己提供方便或带来利益。下面详细解释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所规范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在我国,地役权是《物权法》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 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 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 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上面解释了

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以不用登记,但如果没有进行过登记,则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抗善意地第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有效,则地役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合同对方来承担,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所带来的损失,地役权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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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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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目录

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

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土地消失;2、

宣告(因目的不能);3、约定事由发生;4、抛弃。

地役权人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

》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请求权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地役权的主要内容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

》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地役权特征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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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基本简介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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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怎样?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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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360百科[引用时间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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