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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解读

新个税法解读

新个人所得税法最新解读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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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

、退职费、

、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

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

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

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

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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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政策解读及影响分析 - 知乎

2018年8月31日15时,人民日报发文《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蓄力4年,备受瞩目的民生大计迎来了落脚。本文旨在为“新个税”划重点,从“拿到手”的个人收入层面分析新个税对不同收入、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影响,最后附上我国个税改革历程简介供大家参考。

这一段来细数新个税法出台的政策,人民日报发出的全文如下:

我们对中间四段逐一理解。

(1)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以及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3)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4)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总的来说,这次个税改革改了三个点: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新设专项附加扣除。

在个人收入上,除了本文重点“新个税改革”,还需要考虑一项国家新的方针——2019年1月1日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这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人群可能需要

。怎么理解呢,因为现行制度下,社保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很多中小企业是按照当地

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样一来,企业和员工在社保这一块都能少交一些。但是社保收取移权税务部门以后,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就是员工的

。这样一来,那些之前并没有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的公司及个人,在工资相同的情况下,2019年1月1日之后个人和公司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大于该日期之前个人和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所以很大一部分人群拿到手的工资可能反而更少了,但社保基金增加了。

考虑到这个因素,此处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是原本就按员工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的公司员工收入影响:个税减少,到手工资增多。具体可参考昨日人民日报出的图。

二是原来是按当地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的公司员工收入影响:个税减少,但社保增加,总体为负,到手的钱减少。至于具体各个收入阶段会减少多少,因为各地的社保基数不同无法仔细计算,大家可以查查自己当地的社保缴纳细则核算一下。

为什么要分析对不同年轻段人群的影响呢,因为“专项附加扣除”,其实严格来说也不是年龄段的事,我们来假设

也就是说,一个月薪相同的已婚已育青年(A)与一个单身未婚无子青年(B)相比,因为前者“专项附加扣除”得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p)少,继而比后者交税金额(q)少。

国家正在催婚。

接下来是我国个税改革历程的简介,大家可以稍作了解。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制定800元的起征点。由此建立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人民日报《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

智谷趋势《个税改革删除计生 国家正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知乎“如何评价新个税改革,会对我们生活有什么改变”

*本文系知更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读_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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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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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亮点解读!你想知道的问题都说透了 - 知乎

历经数次修改与审议之后,备受瞩目的新个税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与之前相比,新个税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如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等。下面详细做个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

所谓分类,就是把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按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综合征收就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进行统一综合征收。

新税法规定:将原先分类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计征,其他诸如经营所得、利息、红利等仍分类征收。

这可谓本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我国从1996年就提出要实行从分类到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此前一直未能实现。

分类征收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税源易控,但是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比如稿酬所得的税率只有20%,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是40%,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则是45%,对于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来说,极易造成不公平。

综合征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平,但是对征管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作为支撑。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既能体现公平,又可做到征收便利。

当然,这次税改的综合征收还不够彻底,比如它只包含了四类收入,而且也只针对个人,并没有像国外那样,增加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但这是我国个税迈向综合征收的第一步,未来仍有较大提升和改善空间。

免征额(即大家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向来都是大家最为关注的。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免征额由此前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每年6万元)。

3500元的免征额是从2011年开始的,不管是考虑到居民工资水平还是生活成本的变化,甚至通货膨胀因素,都到了该调整的时候。

至于为什么定在5000元?这是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所以,每月5000元的免征额,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不过,很多人对于5000元的这个标准是不满意的,第一是觉得这个标准还是太低了,在此前的征求意见中,有不少人呼吁提高到8000元甚至10000元;第二是觉得免征额采取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

但是,综合以前历次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来看,绝对增加值都不是很大,这次也体现了一贯的特点,而且这次的提高比例为43%,再加上本次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的扣除金额绝对远远不止5000元;至于全国“一刀切”,这也是考虑到了现实征管水平的结果,要真的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标准,那扣除标准高的地区自然就成了“个税洼地”,可能会发生把公司注册在免征额高的地区,把全国各地区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的现象。其导致的结果会比较难以控制,所以在现在的征管水平下,还无法实现。

所谓“级距”是指为实行按不同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若干区间等级,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对应级距。

新个税法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拓宽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可以看出,此次级距的拓宽,只针对低税率级距,明显体现出本次税改的主导思想:即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对于中高收入者,并没有太多调整,这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公平。

关于税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最高45%的边际税率没有变化。此前有不少人提议降低最高税率,因为45%的税率太高,不利于高端人才引进,甚至反而强化了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动机。但是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由于我国近些年来衡量社会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较高(国际上以0.4作为警戒线,我国常年大于0.4),因此这次改革,国家更多地还是考虑了公平的因素。

新个税法还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可以看出基本集中于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支出。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民众最为称赞的地方。

在我国历次个税改革中,都是单纯提高免征额,尽管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少缴税,但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群体少缴的税额也越多,这有可能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起到反作用。所以,真正体现公平的不是改变免征额,而是要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对于那些负担较重、生活成本较高的人来说,无疑大大降低了税负,这对于促进公平是很有帮助的。

另外,这六项扣除的作用,除了降低税负以外,还体现出税收对社会的导向作用。比如赡养老人支出,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子女教育支出,有利于鼓励结婚与生育;继续教育支出,有利于鼓励个人学习,提升居民素质等。

不过,其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执行,怎么去确认这些细节,都是非常复杂的,这将是对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一次巨大考验。

除以上主要亮点外,新个税法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调整:如增加自行申报、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纳税信用应用等等。

新个税法实行后,只要月工资超过之前3500的免征额,都是有减税的。但是对于不同收入人群来说,减税程度是不一样的。

本次税改的主导思想就是为中低收入者减税,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消费能力。就减税的绝对额来说,收入越高减税越多,但是从减税幅度来看,下降最大的还是中低收入者,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使得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支出都可以扣除,因此中低收入者的减税力度还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些高净值人群。因为新个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反避税条款。新法规定,只要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为纳税居民,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纳税。这个规定简单易行,且与国际标准接轨。而反避税条款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对非法避税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的非独立关联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及通过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避税等行为)的调整权力。考虑到我国此前已经加入了CRS(即共同申报制度,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纳税行为),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8年9月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第一次信息交换。这两项新规定将会使逃税的空间变得非常狭小。

美国有句谚语:人生在世,唯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死亡和税收!那些试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恐怕要停一停了。

新个税法专题解读,附赠综合个税计算器 - 知乎

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FESCO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我们汇总了大家关于新个税法的一些问题,由FESCO财税薪酬事业部的税务专家继续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满足(1)中国境内有住所或(2)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两个条件之一的,会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所得税计算与旧税法相同,只是工资、薪金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至5000元,依照新个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在此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按照旧标准执行。

在此期间,外籍人相关优惠政策也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只是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说每月起征点由4800元调整至5000元。

36000元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为个人综合所得减去(1)免征额60000元(2)专项扣除(3)专项附加扣除(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纳入综合所得,其中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按收入额的70%计算。相当于100元稿酬的话,只有56元计入综合所得。2019年之前仍按照旧税法计税。

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在1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新的起征点和税率执行。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此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离职补偿金等可继续按优惠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提是2018年没有发放过年终奖)

大家最关心的专项扣除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预计今年11月将出台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FESCO会持续关注个税改革,得到准确信息之后及时分享给大家。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FESCO会在线上、线下持续对个税新政进行解读,也请关注“FESCO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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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来了!六大热点问题权威部门如此回应 _ 解读 _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新华社记者韩洁、胡璐、郁琼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

“起征点”缘何定为每月5000元?新税法能给工薪阶层减多少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抵扣?……面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一作答。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备受关注。每月5000元的标准缘何而定?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新增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

不过,程丽华表示,5000元“起征点”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时,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醒说。

程丽华说,此次基本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总体看,改革后一年税收大致减少3200亿元。

她算了笔账:以某月工薪收入15000元的纳税人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扣除“起征点”3500元,之后乘以25%的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元,每月需缴个税1870元;按照新税法计算,扣除5000元“起征点”,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只需缴税79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决定缘何增加关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

程丽华说,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原收入额打八折计算纳税。

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按70%计算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100元的稿酬收入,将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大幅降低了税负。”程丽华说。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修改后个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将按什么标准抵扣?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程丽华说,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程丽华说,为确保这一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个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一直是关注焦点之一。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对于高收入人群,此次调整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也同样实现了减税。但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现象仍比较突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不过,王建凡表示,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还将进一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税制会统筹考虑综合征税的范围、扣除的范围以及税率结构,包括税率水平。

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在即,税务机关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年底自行申报是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说,此次新个税法打造了六方面制度创新: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同时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和打造纳税服务保障体系。

刘丽坚说,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

刘丽坚说,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图说个税】个税改革全解析 | China Law Insight

作者:

陈艺婧 金杜律师事务所

从1980年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过七次修改,其中1993年版构建了现行个税法的基本框架,此后多次修改主要是对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调整。此次个税改革堪称力度空前,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且优化了税率结构,大幅拉大了中低档税率级距,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人群。

一、

1、

2、

3、

4、

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的概念,并引入“183天”标准。此次调整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外籍个人在境外须停留183天以上,方不构成我国居民纳税人。

将“五年规则”升级为“六年规则”,且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个人所得可以免于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

,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

,并依法

5、

全方位优化纳税体系是本次个税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即实行按年计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年底汇算清缴的全新征管模式,以后“先交税,后退税”将呈常态化。

6、

二、

新《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的修改实际未明显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办法实质上有助于简化相关税收规则。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外籍个人“五年规则”是否延续的问题,新《实施条例》将“五年规则”升级为“六年规则”,该宽免规则的变化有利于吸引更多外籍人才来华工作和就业。

 

3、

由于新个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退籍清算规定以及自然人税收信息与信用管理体系,高净值人士须密切关注新个税法施行后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的具体要求。伴随着CRS在中国的落地,今年9月第一批中国个人及其控制公司的境外金融资产账户信息被交换到中国,该信息将有助于税务机关对高净值人士是否存在逃避我国个税税收征管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并采取后续措施。

4、

尽管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个税反避税条款的“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控制”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作出了明确定义,但最终公布的新《实施条例》删除上述有关条款。对于下一步税务主管机关是否会制定专门文件予以规范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以及是否会参考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反避税规则等问题,仍需密切关注与持续跟进。

伴随着个税扣缴方式的变化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新个税法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法合规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将是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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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is an international law firm headquartered in Asia. As the first firm in the world able to practice in China, China Hong Kong SAR, Australian, English, the US and a significant range of European laws, our presence and resources in the world’s most dynamic economies are profound. We open doors to global clients and unlock opportunities for them as they look to unleash the fullest potential of the Asian Century. Leveraging our exceptional legal expertise and depth of knowledge in the China market, we advise Chinese and overseas clients on a full range of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新个税专项改革看不懂?最新个税解读全面剖析来了_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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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个税专项改革看不懂?最新个税解读全面剖析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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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曾多次参与税收法规、涉税文件起草和修改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请他对新个税法的重要修改内容作解读。

——遮挡部分数据为45。

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和税率调整实施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会下降,其中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会更加明显。

例如,某职工月薪1万元,没有其他收入,目前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三险一金”)约2250元和费用3500元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约320元。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职工每月的应纳税额将减少到82.5元左右,税负下降近四分之三。如果该职工月薪只有6400元,没有其他收入,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如果希望通过普遍降低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改善民生,可以考虑减少所有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月薪达1万元者大约需要缴纳“三险”1050元,是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两倍多。但这样做必须兼顾社保基金支出的安排。

另外,未来还可以考虑减少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和降低累退性明显的增值税。如果月薪1万元者缴纳“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以后,到手的7000多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可能要拿出其中的700元左右用于支付增值税,高于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有时商家会乘政府减税之机涨价,政府减税以后消费者能否受惠,受惠多少,恐怕很难确定。

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轻重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除了上述费用扣除以外,还有其他多种费用扣除、税率和减免税等因素需要同时考虑,并具体测算在上述因素联动的情况下的税负变化情况。如果把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万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没有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三险一金”和上述费用以后,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2017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不到一成。这可能难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从各国包括我国的情况看,虽然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此税的主要来源,但是少数高薪者缴纳的税款才是其中的大头。而且,按照官方披露的有关数据和一审草案推算,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重大概是四分之一左右,改革以后则可能降至8%左右(增加若干扣除以后上述比重可能更低)。与收入更低、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绝大多数人相比,上述纳税人恐怕都不能说是低收入阶层。

根据目前的国情,并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之初,税前扣除似乎应适当从简为好,扣除项目或许可以大体划分为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费用扣除两类。

其中,基本费用扣除的内容是基本生活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的生活费用;专项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的扣除,包括社会保险、住房、教育和特殊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扣除,此类费用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有关制度衔接,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个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的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扣除如何与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公费教育、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职工教育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衔接,似乎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上述问题暂时难以处理,粗放操作可能导致管理成本高、漏洞大、矛盾多,因此可以先在基本费用扣除额中综合考虑,有些项目也可以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如学前教育费用、房贷利息和房租等)。 

目前我国就业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占比低,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后将会更低,纳税人的平均年收入至少10万元。既然绝大多数就业人员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也无法享受任何税前扣除,那么如果大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这些扣除项目标准的措施只能让少数高收入的纳税人受益,这恐怕不是本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衷。

上述看法逻辑上不太严谨,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已婚的纳税人不一定都有子女教育支出,单身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变为已婚的纳税人。

按照“单身税”的逻辑推论,由于没有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与由于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有“健康税”之嫌,应当由政府给予医疗补助?

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以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张把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定为35%、30%甚至25%,还有一些人主张实行较低水平的税率。他们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类主张恐怕不尽合理,也不太现实。因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有利于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个人所得税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税负,都需要适当协调,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便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负,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确有一些国家按照比较低的单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类国家的数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国家经济并不太发达,而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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