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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5年侵吞388万多元 被告人犯贪污罪获刑十年六个月(贪污罪)

江西赣州:5年侵吞388万多元 被告人犯贪污罪获刑十年六个月(贪污罪)

赣州一供电公司女职员为了结婚、买车、投资,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吞电费高达388余万元。

被告人施某于2009年通过招聘进入赣州市某供电分公司工作。
2013年,该供电分公司安排施某任营销部抄表班账务员,任职期间,施某利用自己负责全公司的电费对账、销账等账务处理和管理营销账务系统总账的职务便利,采用在营销系统中用预收电费冲抵实收电费科目进行平账的方式将代收到的电费或者收费员委托其进账的电费共计388.0895万元予以侵吞并用于个人挥霍、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3年,某公司出纳刘某、某厂房东胡某某为方便缴纳电费,先后将251.31万元电费通过梁某及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施某的个人账户,让施某进账。施某在收到上述电费后,仅为某公司进账103.94万元,剩余的147.37万元被其侵吞。

2. 2015年,施某以结婚、买车、投资缺钱为由向钟某索要其收取到的电费,钟某将其收到的90.4995万元电费转账至施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12月,供电公司发现钟某当月收取的部分电费未入账,要求其补交进账,钟某遂将此事告知施某,同年12月29日,施某通过银行转账41.548万元至钟某的银行账户,由钟某将41.548万元补交进账。剩余48.9515万元被施某侵吞。

3. 在供电公司营销系统运行期间,施某还以其会到银行办事,可以顺便帮钟某、阳某将收到的电费现金存入供电公司银行账户,或者借用收到的现金电费,月底自己会将电费入账为由,让阳某、钟某将收到的电费现金交给自己。阳某、钟某先后将191.768万元的电费现金交给施某,施某在收到上述电费现金后并未入账而是予以侵吞。

2018年5月起,施某被供电公司发现其贪污电费后,施某陆续归还了159.8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供电公司营销部抄表班账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388.08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所得388.0895万元(已缴纳159.86万元,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巴尔扎克曾说过,“贪心好比一个套结,把人的心越套越紧,结果把理智闭塞了。”
作为公职人员,对纪法要有敬畏之心,对诱惑要有警惕之心,对名利要有淡泊之心,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始终牢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