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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2022年经济犯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追诉标准、案例-华律网

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什么是经济犯罪?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什么是经济犯罪

西方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

在大家的认知里,经济类型犯罪主要是与金钱挂钩,但并不清楚具体哪些犯罪行为属于

,容易出现混淆情况。那么,到底经济犯罪有哪些种类呢?

小编为你讲解。

经济犯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

一、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

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

……

网友咨询:涉众型

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为你解答:

目前,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治理经济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在这一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一般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波击面广。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不少受害人由于迷信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是倾其所有,因而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以著名的“亿霖案”为例,

一审认定,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鹏运、屠晓斌、赵代红领导、组织黄金辉、英晓明等25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

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

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同期,亿霖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

一般的

都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主要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报案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

使用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

……

我国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侦查经济类犯罪时,也应该如此。

案件办案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

刑事案件的有一般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区分,经济案件一般是由经侦侦查。

侦查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

案件将立案。

一、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走私假币案(

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

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网友提问:

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经济犯罪有很多种类,每一种的量刑标准都会有所不同,主犯与从犯的量刑标准也会不一样,下面就拿

的量刑标准做一个介绍吧。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汪定波律师于1999年9月通过律师职业资...

韩玉红律师系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

储锦华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岳西人,2010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

胡娜,女,汉族,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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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MBA智库百科

  经济犯罪是指在

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

规,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观点有:

  (1)

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

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

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

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

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

所允许的

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

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

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

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

领域中,破坏

,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

的内容;(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

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从

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

等;(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

等” .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

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

及调节领域、

领域和

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

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

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

,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7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

的腐败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

”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

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

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

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

,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

生产、

、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

,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

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

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

。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

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

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

的生产、交换、

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

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

,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

”。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经济犯罪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 一般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 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

时代的

,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

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

而产生的 一种犯罪形态,

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

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

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

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 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经济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种说法: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

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

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

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

:认为有

和货币存在,就有

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

的生产、交换、

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

: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

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

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

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

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

条件下

或超前消贤等。

  以上七种观点或多或少触及到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具有参考 价值。笔者赞同第七种观点。在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转形时期新旧体制的不协调的矛盾运动,是产生 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初级阶级有长期性。因此与经济犯罪作斗争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

  由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要发展

等私有制经济。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2、改革的负效应。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也细口剧。尤其是由于

不公引起的贫富悬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的滋生。机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长此类犯罪。如(1)由于

、金融管理、

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漏洞,使得经济领域的

、投机倒把、

贩私、

等经济犯罪有了可乘之机;(2)社会管理机制转化过程必然会竹在不适应、不配套,甚至空档的问题,新机制运转过程中也有个磨合的过程,这些都会给经济犯罪活动以更多地可乘之机。

  3,利益调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着利益调整。利益调整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别迅速增大,这就出现了十分明显的贫富差距,就会引起矛盾冲突剧增,必然使为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戴宜生在《关于目前犯罪增长原因的一点思考》中指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

  4、

消极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致使商品经济的这些消极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从而产生犯罪”。具体表现在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为获得价值不惜犯罪,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崇尚金钱、价值观念低迷是经济的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5,精神文明建设的缺陷。

  犯罪问题实质是思想问题,片面强调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忽视思想教育,必然导致道德失落、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淡薄,不惜以身试法。

  6,

能力的弱化。

  社会形态的转型致使整体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弱,同时国家专门控制木乙关(国家司法机关)也囚适应能力,承受能力的不足,其效力受损,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书乙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许多经济犯罪都是由不正之风,滋生演变而来的。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导致行贿受贿、索贿、贪污、挪用等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形态的犯罪,是现代工业发达社会发展的单然产物,在以往的保守的农业社会结构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常常发生的犯罪只能是传统犯罪,由于

发展导致农业主体结构解体、使社会共同生活条件以及社会的价值观发生空前的大变动,但是法律规范还不配套,以致使一些人追求物质生活条件改善恶性膨胀,工业的

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配合工业经济结构所需的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尚未建立,特别是政府对公民的经济自由有限的管理,滥用经济自由的现象比比皆是,拥有太多的例外规定,有时也会诱发经济犯罪,

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机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滋生、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

  纵观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犯罪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犯罪的 金额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直至几个亿,犯罪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从王宝森,陈希同到最近的陈克杰,其职务之高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集体犯罪的现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县里或市里某个领导班子成员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机关连锅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统的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尽管经济犯罪的原时是多方面的,这并不能认为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的物质贪欲,加强教育,提高生产力,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丈化要求,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制裁经济犯罪,预防与打击并重,不失为经济犯罪的最佳对策。

  1、要加强对人的教育。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

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

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诱惑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

,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人员的犯罪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

  2、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他们挥霍、享受的钱财都来源于每个公民为国家、集体所创造的积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使经济犯罪置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全方位监控之下,还应当设置如110、119一样的免费举报特别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

  3,必须坚决改革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对每一个

和非领导职位,都必须公开透拨,竞争上岗,违纪下岗的制度,反对

,防止个别人搞钱权交易,也防止个别通过

获得某个职位的人,更加变本加利地违法违纪,捞取钱财。对个别群众,举报较多,一时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人,必须先停其职一查到底,不能一调了之,使其在新的岗位仍有持无恐。

  4、必须大力强化反贪部门的建设。要加强侦察人员的素质建设,侦察人员应当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不畏强权,勇于牺牲的精神,应当是机智聪明,技能全面,知识广泛的人。要给侦察员配备良好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先进的科学仪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装备。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赋予反贪侦察人员不同于普通侦察以便于在侦察活动中相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侦破案。

  5、还要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对经济犯罪要坚持快侦快审从重处罚,要加强新闻宣传,要少爆光犯罪挥金如上,奢侈糜烂的腐朽生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多宣传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耻的下场,以震摄社会。要加强立法,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

的,对单位负责人可考虑其是否构成

  6、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心理研究。对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时,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状态,要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员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惩治打击,提高惩治经济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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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什么是经济犯罪?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什么是经济犯罪

西方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

在大家的认知里,经济类型犯罪主要是与金钱挂钩,但并不清楚具体哪些犯罪行为属于

,容易出现混淆情况。那么,到底经济犯罪有哪些种类呢?

小编为你讲解。

经济犯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

一、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

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

……

网友咨询:涉众型

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为你解答:

目前,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治理经济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在这一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一般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波击面广。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不少受害人由于迷信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是倾其所有,因而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以著名的“亿霖案”为例,

一审认定,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鹏运、屠晓斌、赵代红领导、组织黄金辉、英晓明等25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

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

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同期,亿霖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

一般的

都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主要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报案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

使用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

……

我国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侦查经济类犯罪时,也应该如此。

案件办案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

刑事案件的有一般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区分,经济案件一般是由经侦侦查。

侦查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

案件将立案。

一、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走私假币案(

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

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网友提问:

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经济犯罪有很多种类,每一种的量刑标准都会有所不同,主犯与从犯的量刑标准也会不一样,下面就拿

的量刑标准做一个介绍吧。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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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定波律师于1999年9月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2000年5月取得...

朱晓明律师,男,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期间曾...

韩玉红律师系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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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知乎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犯罪的范围包括:第一,涉及社会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动态意义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和经济权益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等。第二,涉及经济管理活动的犯罪,主要是指贿赂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犯罪等

第一,经济犯罪离不开市场经济这块大土壤,其本身具有经济性的特质;

第二,经济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疑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第三,经济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存在于经济利益高的行业或领域,一般数额大、经济价值高。然而,刑事诉讼的经济性与经济犯罪的经济性表现是有所不同的。

经济犯罪的“经济性”是一种外在利益的表现,其流动性极快;刑事诉讼的“经济性”是一种内在效益的要求,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经济犯罪治理,“经济性”就会被赋予效率、价值、简约等法律特性,也正契合了以“快”治“快”的理念,在目前大量经济犯罪所得被快速转移的情形下,通过刑事诉讼治理经济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研究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首先应对行政责任、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及其归责原则予以界定。

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及其他要素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中的归责事由或者归责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归责事由或者归责因素在归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但不是所有的归责事由或归责因素都可成为归责原则。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归责或者归究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或者根本标准,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归责原则是解决、确认法律责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根据,因此,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的核心问题。相比而言,民法学界更加重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和深入。而“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则相对滞后,如何确立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应确立哪几种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尚没有通说”。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却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为数不多的论述中,对这一问题的见解也极不一致。目前行政责任所存在和适用的归责原则概念主要是从民事侵权领域或者损害赔偿领域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探究主要是以民事侵权领域为模本。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深受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理论研究的影响。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存在很大的分歧,其分歧程度要远比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歧程度明显。

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的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只是对公平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分歧。但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体系、作用等都存在较大分歧,且存在不足。比如,有的将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同于行政责任的法律原则;再如,大部分学者所定义的归责原则很大程度上仅针对侵权行为,而对菲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无统一认识。这些状况,一方面反映了这一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这一领域尚属行政法的薄弱环节,因而更应该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和投入,加大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开发的力度。

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研究的不成熟以及存在的较大分歧,又直接影响了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正确确立和正确适用,也由此影响了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承担。基于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应重视对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何种标准确认经济犯罪分子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准则。其归责原则在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具有重要地位。

归责的内容是为法律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但不以法律责任是否成立为目的。归责原则,就是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蕴含着作为确立经济犯罪行政责任根据的价值判断的内容,明确了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奠定了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基础,掌握了其行政责任的确认根据。

在不同类型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归责原则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犯罪惩罚性行政责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主观恶性的谴责和否定,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打击。该主体的主观过错决定着其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轻重。在行政主体的经济犯罪侵权责任中,强调对行政相对人因经济犯罪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虽然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且行政主体过错也是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过错责任原则在该种责任中所起的惩罚性作用并不明显,其惩罚性作用不如其在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犯罪惩罚性行政责任中的惩罚性作用大。

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某一经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责任的基本标准,该基本标准的内容决定其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说,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决定着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过错即是其构成要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内容上的等同和相互关系上的一一对应。因为归责原则是抽象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标准,只是决定着构成要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但不是构成要件内容的全部。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更加具体、全面的内容,包括主体的资格、主体行为的性质、客观损害后果、行为与客观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此,不应将经济犯罪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相等同或者相混淆。

不同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着其行政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实行不同归责原则的经济犯罪的行政责任,其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举证责任的内容、范围各不相同。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即当某一行政主体因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而应被追究行政责任时,需要由对该行政主体追究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有权追究主体来证明该行政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在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则实行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由于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各自的行政法权利、行政法义务各不相同,决定了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法主体具有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行政责任。而对于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又分别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由实行不同归责原则所决定的不同经济犯罪行政责任,各自具有不同的承担形式和适用范围。即在经济犯罪行政责任中,不同类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和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由此可见,经济犯罪行政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可以说是核心部分。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涉及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经济犯罪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智能或较多的社会资源,反侦查能力强,因此,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拥有传统意义上的侦破能力,而且要具备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熟悉各种刑事、行政法规,才能做到定性准确,侦查取证合法。为适应治理经济犯罪的需要,法治发达国家结合国情,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设置了特殊的侦查程序及措施,如英国1988年设立了反重大欺诈局(Serious Fruad Office);日本建立了犯则调查程序;德国为了加大对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刑事诉讼法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立法的补充修改主要是增强和完善侦查破案手段:“一是允许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犯罪行为;二是允许使用监视、窃听、录像等技术措施;三是允许大规模通缉;四是允许警方人员跟踪观察。”借鉴域外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有效措施,结合中国国情,完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是中国经济犯罪刑事诉讼治理中的关键。

中国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对经济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也设立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在审判程序的设置上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立法调整,依稀可见的只是司法机关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很难满足治理经济犯罪的需要。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具有管辖权,经济犯罪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有: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五章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自诉案件的规定无疑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有限的司法成本。

虽有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内部分工的规定,但并未设立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并导致违规经营和经济纠纷问题,这些问题又与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互相交织,其后果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对他人经济利益的侵害。这几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和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分别侵害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应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有的则属民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几类案件之间的界限常常发生混淆,情况十分复杂,被告人往往同时负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出于专业化及其诉讼效率的考虑,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经济审判庭,同时负责审理经济纠纷、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案件,就可以有效解决经济案件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交叉问题。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为例,目前已经在部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了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其审判专业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单位犯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一种特殊犯罪。经济犯罪有很多是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即使是自然人犯罪,也大多打着单位的旗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单位参与经济犯罪现象f3趋严重,单位犯罪几乎成了经济犯罪的代名词。在1997年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涉及的95个罪名中,几乎所有的罪名都可由单位主体实施,其中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妨害清算罪只能由单位主体构成。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尽管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涉及一些单位犯罪的规定,但远远不能适应诉讼实践的的需要,当前急需解决的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缺失的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尽管规定了形式上的“诉讼代表人”出庭,但实际上根本起不到诉讼代表人的作用,无益于法庭审理。笔者认为在被告单位没有或者不愿、无法委托诉讼代表人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单位犯罪缺席审判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团体要传唤参加审判;他们的代表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时候,可以缺席审理”;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告人为法人的案件中,被告人不到场,也可进行开庭审理。”

对单位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是因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成为个人被告人参加诉讼,单位诉讼代表人是否出庭并不重要。但是从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单位诉讼代表人缺席时,必须强制性的要求单位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经济犯罪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也愈演愈烈。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化、专业化、跨国跨区域性的特点,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也因此而不同。如何提高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简称经侦警察)的执法水平决定着经济案件的侦破效率和质量,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国经济犯罪证据收集的现状不容乐观,出现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经济犯罪的绝对数量较大且呈现上升趋势,现有传统收集证据方法已经难以适应司法需求。仅以涉及经济管理的职务犯罪为例,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此外,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315件,涉案金额21亿多元。为此,必须扩大收集证据的措施种类,尤其是增加一些诸如秘密侦查取证、技术取证等特殊收集证据的手段。

第二,经济犯罪日趋专业化和科技化,实践中传统取证方法已经难以应对,收集手段相对被动、滞后。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技术性特点尤为明显。在实践中,经济犯罪主体往往受过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有能力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比如利用计算机侵入网络系统,骗取巨额财产;充当电脑黑客,盗取金融情报,攻克仿真与防伪技术,伪造国家货币等等。而且,即使同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因其专业和行业不同,其证据也显示出不同的专业性。这无疑增加了取证的难度,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广泛涉及到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会计技术和其他现代技术,电子证据、数字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不断出现,这给侦查人员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带来较大的困难,也必然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案件证据不易发现,而且还容易灭失。马克思曾经指出:“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维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经济犯罪证据比一般犯罪证据更具有隐蔽性。如在贿赂案件中,证据多呈“一对一”的状况,贿赂案件一般在行受贿双方当事人行受贿意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形成了一种互利关系,并无一般刑事案件的明显被害人,而且一旦事发,双方均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为逃避法律制裁,贿赂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贿赂案件的发生很少留下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使得贿赂案件很难从外围突破。此外,经济犯罪与传统案件相比,一般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难以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证据,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点,这更加大了收集难度。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经济犯罪证据较易灭失,这主要因为犯罪实施者一般都具备相当的知识能力和人脉资源,一旦案发,他们往往有能力迅速销毁罪证。

第四,经济犯罪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无法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有证据收集方式较为滞后,所得证据往往难以形成足以定案的证据链。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一些书证、物证等。这就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以便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可以将若干证据结合在一起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实践中,一些主动型侦查取证手段无法得到运用,关键的原因是一些有效的取证手段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势必影喻全面收集证据的效果。

总之,中国经济犯罪案件取证规则存在着法律依据粗疏、取证程序简单和手段较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犯罪案件的顺利处理,不利于中国有效打击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法律百科|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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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济犯罪是非常常见的犯罪之一,对此我国也针对该类犯罪作了相关的规定,说到经济犯罪,大家知道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吗,关于它的法律条文又有哪些呢?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常见的

主要有15钟,遇到这不同的15种经济犯罪,搜集

报案的规定各不相同。接下来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

常见

有哪些。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

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

所谓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用语。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不少,这些罪名分别是哪些,你知道吗?那么关于

标准又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经济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是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很主要的问题。这些犯罪者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而获取非法的钱财。那么

追诉标准是什么呢?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生活中我们难免都会和经济打交道,经济犯罪也就出现了,由于其高额的利益收入使得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近两年来经济犯罪呈现越来越严重的态势,那么

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违反《刑法》

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

或者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

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

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用语,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不少。为了对犯罪者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就行定罪,一般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专门的调查和侦查。侦查措施是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表现,那么

侦查措施有哪些呢?

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

在人们的收入逐渐提高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普通群众对法律条文的认知度不高这一点进行经济犯罪。我们要如何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以下

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

的案件罪名有88种,下面是节选的几种: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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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

经济犯罪罪名有多少个 - 法律快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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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是刑法很重要的一大分支,其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相信大家一定很好奇经济犯罪到底有多少,有哪些。法律快车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罗列出了经济犯罪的种类。经济犯罪分四类,共有177个罪名。一起来了解下吧。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固体废物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专利罪;

  5、侵犯著作权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

  3、串通投标罪;

  4、合同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6、强迫交易罪;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倒卖车票、船票罪;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逃避商检罪。

 

  1、职务侵占罪;

  2、诈骗罪;

  3、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3、强迫职工劳动罪;

  4、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赌博罪;

  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倒卖文物罪;

  1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9、非法组织卖血罪;

  20、强迫卖血罪;

  21、非法行医罪;

  2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5、非法狩猎罪;

  2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7、非法采矿罪;

  28、破坏性采矿罪;

  2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0、盗伐林木罪;

  31、滥伐林木罪;

  3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6、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37、走私制毒物品罪;

  3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1、组织卖淫罪;

  42、强迫卖淫罪;

  43、协助组织卖淫罪;

  4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5、引诱幼女卖淫罪;

  4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7、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8、组织淫秽表演罪。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的种类盘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的法律资讯,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快车查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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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 知乎

​编辑:杨琴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收入日益提高的同时,经济型的犯罪愈发突出,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破坏国家管理制度和经济秩序,实施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应受到处罚。那目前经济犯罪都有哪些种类呢?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此种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三章中共规定了八节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五)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逃避商检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一)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经济犯罪是目前涉及罪名最多的犯罪,主要分为两个种类。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和干扰整个国家整体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经济犯罪

  关键词:经济犯 罪现状 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 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二)经济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突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

  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比如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现代通讯技术进行诈骗,或骗取、盗录储户的存折资料或持卡人的银行卡磁条资料变造存折和银行卡进行诈骗,或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银行卡密码或有关编制程序进行诈骗。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网络经济犯罪也已经开始发展。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某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某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

  (三)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

  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逐年增加,侵犯的领域逐步由金融、税收和商贸等经济领域向就业、体育、教育等领域渗透和扩展。另一方面,犯罪的地域逐渐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由城市向农村蔓延。   (四)大案要案突出,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

  当前经济犯罪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在过去80年代和9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贪污现象,可进入90年代中期,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者几百万几千万元,甚至有上亿元案件发生。

  (五)危害性越来越大

  大量的经济犯罪首先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有些经济犯罪案件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平均都在八百亿元以上,约占每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为普通刑事犯罪中三百六十多万起侵财案件涉案价值的三倍多还有些经济犯罪案件造成了消极的国际影响。

  (六)犯罪主体向多元化发展

  经济犯罪主体在传统的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为主的基础上向两个层次发展。一方面,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的普及,使很多过去仅有专业技术人员才可能实施的犯罪发展为普通人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政治人物或公众名人等高层次人群涉嫌经济犯罪的明显增多。此外,还有大量政府官员被经济犯罪分子拉下水,沦为犯罪分子的奴仆。

  (七)涉外经济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人、财、物的国际流动越来越便利、频繁,既推动了中外国际经济合作,也为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作案等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境外警方和司法机关要求中国公安机关协查的洗钱犯罪线索越来越多,也表明境外犯罪组织正逐步向国内渗透。而且有迹象显示,恐怖分子有可能利用中国尚不完善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活动。

  (八)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

  (九)复合化程度逐步提高。

  经济犯罪逐步由单项犯罪向综合性犯罪升级,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有些犯罪团伙甚至以经济犯罪为基础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又以暴力为后盾进行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它会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商品、货币、利润及市场经济的长期存在,社会消极因素的长期存在,必将导致经济犯罪长期存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必将影响经济犯罪的现在和今后。据专家预测,我国加入WTO以后,在相当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会进一步加剧。所以,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加强研究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做好超前性的防范控制工作,以保障社会主义时常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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