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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知产“私生子”,企业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竞争与创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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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

,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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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MBA智库百科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

,其中后者即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来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译,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

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

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

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

”和“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

以及

和标志;制止

以及在

、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

。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

,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

(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

。此外还先后签署了

(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

(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

”。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

。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

;1985年4月实行了

;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

、《专利合作条约》、

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它更像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实证经验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活动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

中受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

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

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对其

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其新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在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立即抄袭其成果,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或类似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

,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法理对滥用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

的制造,除非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原创者可以对

。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

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

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

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

  

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

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

  1、

,它包括发明(专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

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2、

,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

的权利。

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

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

的配方就属

,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

的全部成分。

  

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他对提升

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

”,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

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

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

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

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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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申请流程_知识产权贯标_知识产权代理,保护-华律网

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加强保护的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在中国被相关的人广泛知晓的商标,并不代表产品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驰名商标”的企业质量有问题的案例。在

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最近国家

强调“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但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将进行查处。”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

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

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

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

,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

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

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需要准备的材料:

发明专利请求书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摘要

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流程:

1.申请阶段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发明

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

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

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2012年7月15日到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召集

等六个省市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企业,在北京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培训班》。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正式开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经报送国标办审批,在此次会议之前,江苏省已经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在本省开展了两年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贯彻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得到的大幅度提高。

方法:

一是可向

的行政部门寻求行政帮助,行政部门会利用行政手段为您维权;另外,您还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布局,是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知识产权

问题的有效方法。这种合理的布局包括: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在产品设计、投产上作相应规避,对于自主开发的新产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申请

等等。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使得知识产权看起来像是一件坚固的“法律之盾”的话,那么当发挥知识产权的推动作用时,知识产权就看起来像是一把锐利的 “产业之矛”。

只有在商业竞争中发挥好了矛的攻击作用,才能更坚固盾的保护作用。我们可以简单算一笔账,任凭侵权行为的存在就等于放弃市场占有额,企业的同类产品如承认一个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存在就等于失去半壁江山,更别说大规模存在竞争产品的情形;知识产权诉讼处理得当,还能给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

代理是指代理当事人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内外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还包括

登记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别的代理行为。

二、相关知识

1、业务范围

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战略布局、专利咨询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商标申请、

,商标争议与异议。商标维权等业务内容。

2、代理人

执行商标代理工作的代理人称为商标代理人,其他知识产权类别尚没有专门的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必须要通过国家资质认可,才可以代理专利事务,否则就称为黑代理。要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要求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拿到资格证书后在专利代理事务所里实习一年,取得执业证书后即为专利代理人。11月的第一个周末考试,考试通过率约为10%。 可以到专利局网站上看看您的专业是不是规定的理工科目录里的专业,再决定报名与否。

就业前景怎么说那,要是着眼于将来,肯定是有前途的,很难有好的薪酬。进入这个行业如果是工科硕士以上,英语很强、有法律背景、计算机通信等专业符合其一可以考虑入行,但是开始是很艰苦的,要有长期奋战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都是需要评资质代理法律事务的行业,但专利代理人不同于律师,两者各有分工。一般来讲,专利代理人只局限于处理专利相关事务,专利之外的法律事务不擅长;而律师则擅长专利之外的法律事务,由于技术背景的限制和对专利专门规章的不熟悉,一般不具备处理专利事务的能力。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称为商标代理人,以前是需要获得从业资格才能执业的,后来,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行业也越来越混乱了。据说,一直在筹划恢复商标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考试,但会筹划到什么时候不确定。

对商标、专利、

、专有技术等

从资产的角度进行评估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重要手段,但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在国内属于无形资产新兴的评估领域,所以人们对知识产权评估的了解还很少。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本着“优质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按(1992)价费字625文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目前国家在92年、97年、99年等年份发布过不同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下面按92年最低标准进行阐述。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其中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累进收费表

档次评估值(万元)差额计费(%)

1100以下(含100)0.6

2100以上-1000(含1000)0.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0.08

45000—10000(含10000)0.05

510000以上0.01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收费计算方式举例说明(假设委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12000万元,按92年收费标准计算)

100万元以下部分:100×6‰=0.6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900×2.5‰=2.25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4000×0.8‰=3.2万元

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5000×0.5‰=2.5万元

10000万元以上部分:2000×0.1‰=0.2万元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

(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或许可贸易的价格;

(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值,如以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

(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

此外,在知识产权

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按照民诉法规定,这个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起诉的,没有特殊情况

是不会受理的。具体如下所述: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

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

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1、

(1)知识产权

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

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

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

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

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1)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他人专利罪

(5)

(6)

(7)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

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

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

主要在知识产权

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

遇到涉外

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首先查明对方专利的相关情况。

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技术方案却并未提交

。因此,你

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鉴于对方是国外企业,为了确保调查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你公司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证明你公司没有

行为。

如果对方拥有相关专利且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应证明你公司没有侵犯对方专利。依据

判断的一般原则,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覆盖的利用,并且该利用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构成侵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研发记录或足以证明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文件均是典型的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第三、积极寻求和解。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你公司可以采用专利许可的方式,包括技术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这样,对你公司而言,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诉讼的风险,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

第四、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

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

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由于侵权行为地是在国外,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你公司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好好研究并熟悉外国相关

的规定,在法庭上积极进行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

你公司可以寻求熟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人士的帮助,增加胜诉的把握。此外,还可以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如果业内被诉的企业不只你公司一家,行业协会可以积极组织协调被诉企业应诉和反诉,帮助应诉企业合理分摊

用,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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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今天,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等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了。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法规,对实施专利、商标制度作出了初步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系列决策部署。在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我们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的集中统一管理。我们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成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

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主要表现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仍然跟不上;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等。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要准确判断国内外形势新特点,谋划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重点工程。

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传播知识产权信息,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做到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

我讲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既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学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民法典》解读123:知识产权_腾讯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知识产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私权,也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宪法上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旨在表明国家促进科技、文艺等事业的发展,促进人类共享文明的理论,但如何进行鼓励和帮助,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

民法通则首次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概括,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 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民法通则之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等颁布和施行,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法益的法律保护体系就日渐完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规范与保护体系。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及知识产权的特征

本条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主要类型,纳入民法典的民事权利中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是一种宣示性规范;第二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并列举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目的在于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和具体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虽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但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和地域范围内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民事权利。

在知识产权领域确认或者赋予知识创造者的产权,一方面是承认知识创造者专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通过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民事主体从事知识创造,以促进社会福祉、人类文明与进步。

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法律上衍生出四个特征:

(1)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的方式与有形财产产生和取得的方式有所不同,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产生和取得。知识权产来自于法律规定是当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的共识,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知识产权都是通过大量的制定法来赋予 、确认和保护。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包括知识产权获得的法定性、知识产权内容的法定性、知识产权行使的法定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定性。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从其法定性延伸而来的,它强调权利取得的唯一性。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独占之权,就是说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垄断地享有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存在。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仅表现在权利归属本身的专有,更表现在权利所附着的客体的专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为了对其归属进行确定,法律必须通过确定的方式公告权利的归属,而不能够使市场上出现多个主体各自拥有同一项权利的情形。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是其法定性的延伸。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强调,知识产权根据一国法律规定产生,也仅在一国境内受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具有当然的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体现在,一国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也仅在该国内遵循这些规定;特定的知识产权离开特定的地域范围则不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法律除了根据本国法律或国家之间的协议约定,否则没有必然的义务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一般的知识产权都有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丧失,这一权利就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公民有生之年加50年;商标保护期限是10年,但是可以申请续展;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源于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的公共性。由于知识的继承性和社会性,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历来是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知识的普及和公开。而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对体现为知识的特定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可能会利用其权利限制社会知识的传播,从而妨碍社会教育、言论等的平等发展,甚至阻碍基于知识技术发展的社会进步。

但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成果或公开信息,本就不是社会进行创新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本就是为私人所独有,因此法律并不规定权利享有的期限。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从种属关系来讲,民事权利是属概念,即上位概念,知识产权属于种概念,即下位概念。本条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意味着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相应地,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规则、学说等,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是一类权利的集合,或者说是一组“权利束”。从种属关系上讲,知识产权是种概念,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是种概念。

事实上,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每一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某一种权利的集合。例如,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双重性质;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追索权等。当然,这些细化的权利分类,已经不属于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四、其他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PO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多边条约或者协定,是目前影响较大的世界性多边公约。

1967年斯德哥尔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的定义笼统,权利类型比较宽泛,特别是第(8)项兜底条款。几乎可以囊括一切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

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的定义明确,权利类型也狭窄一些。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LPs协定)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下列权利:(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之所以世界贸易组织所定义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相对狭窄,因为他所定义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科学发现权等因缺乏可交易性,便不在定义范围内。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规定的相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1)专利权;(2)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3)商标权、厂商名称权、产品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权;(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5)植物新品种权;(6)发现权;(7)发明权;(8)反不正当竞争中的法益(包括商业秘密);(9)其他科技成果权。

从以上现有规范来看,基本上遵循国际惯例,也吸收了我国现有有立法经验。不过本条最终没有将“科学发现”这一客体纳入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对应发现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更加重视TRLPs协定,具有较为浓厚的重商主义色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聚焦重点,统筹协调。坚持战略引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科学治理,合作共赢。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四)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有关诉讼法的修改及贯彻落实,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五)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制定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建立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

(六)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登记政策调整机制,建立审查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机制。

(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量刑建议指导和抗诉指导。

(九)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十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

(十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十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建设若干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运营平台,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健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资源供给,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养融合共生、相互促进。

(十八)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平台,拓展社交媒体、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形成覆盖国内外的全媒体传播格局,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品牌。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深化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十九)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依托相关高校布局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相关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开展干部知识产权学习教育。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推动审查信息共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一)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力量。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拓展海外专利布局渠道。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落实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本纲要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相关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十三)加强条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障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术语)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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