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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两大主要仲裁机构介绍——SCC、ICC -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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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仲裁机构排名_当前世界著名仲裁机构_优秀范文十篇 www.fanwen99.cn

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来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有限担保公司形式,大陆法系多为注册的社团法人或者商会下设的仲裁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是其共有特性。当前在国际上业务量大、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著名仲裁机构,主要有十六家(以其成立时间为序排列): 1、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其仲裁活动。仲裁院在仲裁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管理,也设有可以适应各种类型仲裁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名册。 (全文还有2282字)

当前世界著名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来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有限担保公司形式,大陆法系多为注册的社团法人或者商会下设的仲裁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是其共有特性。 当前在国际上业务量大、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著名仲裁机构,主要有十六家(以其成立时间为序排列): 1、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其仲裁活动。仲裁院在仲裁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管理,也设有可以适应各种类型仲(全文还有2287字)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 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其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全文还有1814字)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时间:2006-01-13 一.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1923年, 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 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 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全文还有1895字)

海洋大學商船學研究所(2006) 世界主要仲裁機構簡介 一、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國際商會仲裁院英文名為: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ICC.。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ICC是最具影響的仲裁機構。其成立於1923年,屬於國際商會的一部分。國際商會本身于1919年成立於法國巴黎,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國際商事活動的進行。它是一個國家間的商會,現有國家會員60多個。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續其促進和維護國際商事活動的目的。 國際商事仲裁院總部和其秘(全文还有27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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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 百度文库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一、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

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

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

1923

年,

 

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

 

际商会本身于

1919

年成立于法国巴黎,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

 

它是一个国家间的

商会,

 

现有国家会员

60

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

 

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

 

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

立。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

40

多个国家,

 

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

业经验。

 

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

 

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

行仲裁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

 

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

 

国际商会仲裁院无疑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二、美国仲裁协会

 

 AAA 

 

 

美国仲裁协会英文名为: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

 AAA.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

1926

年,

 

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

于,

 

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仲裁,

 

调解,

 

协商,

 

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美国仲裁协

会的受案范围很广范,

 

从国际经贸纠纷,

 

到劳动争议,

 

消费者争议,

 

证券纠纷,

 

无所不包。

 

与此相

应,

 

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

 

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在纽约,

 

在美国一些主要州设有分部。

 90

年代,

 

为开拓亚太业务,

 

美国

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

 

近年来,

 

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

 

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也来自很多国家,

 

且数量达数千人之多。

 

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

外指定仲裁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

 

即独任仲裁员。

 

但如仲裁协会认

为该案件争议复杂时,

 

可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从案件数量上讲,

 

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量世界第一。

 

但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1994 

年起,

 

贸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

 

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

 

贸仲一直排在世

界前列。

 

近年来,

 

贸仲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副增长。

 

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贸仲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

 

贸仲在作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同时,

 

现在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

类具备仲裁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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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著名仲裁机构 - 法律快车经济仲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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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来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有限担保公司形式,大陆法系多为注册的社团法人或者商会下设的仲裁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是其共有特性。当前在国际上业务量大、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著名仲裁机构,主要有十六家(以其成立时间为序排列):

  1、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其仲裁活动。仲裁院在仲裁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管理,也设有可以适应各种类型仲裁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名册。

  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CC)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属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士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因而其仲裁的公正性比较容易为其他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许多国家的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该机构来解决纠纷。

  3、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是一个国家间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隶属于国际商会,其总部和秘书局设在巴黎,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4、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AAA)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仲裁服务机构;其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一些州共设有38个办事处,另外在爱尔兰都柏林设有1个办事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来自很多国家,数量达数千人之多,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但如果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复杂时,可以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从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乃至证券纠纷等无所不包,但均有相应规则。

  5、德国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DIS)是经注册的社团,其宗旨是促进德国国内的国际仲裁。1920年,德国一些工商业协会建议成立了“德国仲裁委员会”(DAS);1947年,德国一些经济协会、学术机构和仲裁实务界共同建立了“德国仲裁院”(DIS);1992年1月,德国仲裁院与德国仲裁委员会合并成为“德国仲裁协会”;实际上有资料证明,是德国仲裁院接管了德国仲裁委员会之后,改名为“德国仲裁协会”,但其简称仍然沿用德国仲裁院的简称DIS.

  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院(SCC)成立于1949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其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7、荷兰仲裁协会。荷兰仲裁协会(NAI)成立于1949年,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接受资助;其总部设在鹿特丹,管理机关成员包括商业联合会、阿姆斯特丹商会、国际商会组织、工商协会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士等。

  8、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成立于1950年3月,是日本工商联合会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根据《日本民法典》设立的社团法人,总会设在东京,横滨等大城市设有分会。

  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CIETAC)成立于1956年,从1994年起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行列,其受案量一直排在世界各仲裁机构前列。现在的贸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因为它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要件的纠纷案件。 [page]

  10、意大利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AIA)是在学者以及工商业界、不同经济领域的组织和外国事务部的代表支持下,于1958年10月在罗马成立的,其总部设在罗马,下设处理紧急措施常设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布指令。

  11、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成立于1965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是一个国际性法人组织。因为该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所以它要求申请仲裁的争议双方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解决的争议必须是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调解时的调解员必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

  12、印度仲裁协会。印度仲裁协会(ICA)成立于1965年,成员有印度政府、重要商会、贸易组织、出口促进会、公共部门企业等。

  13、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依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非营利性公司。中心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资助,但完全独立,财政上自给自足,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中心的首席行政人员和登记主管是秘书长,由一名律师担任;中心的行政工作,由理事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

  1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于1990年3月经新加坡政府经济委员会提议成立。该中心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设立的担保公司,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见长,并致力于培养熟悉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成立的政府组织,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事务,其总部设在瑞士首都日内瓦,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迄今为止联合国的最大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1993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会议上正式获准成立的,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1994年10月在日内瓦开始工作。

  16、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是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是《仲裁法》施行之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我国发展最好的国际著名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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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微课堂 |(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China Law Insight

作者:

,

, Benedict Porter, Domenico Cucinotta,毛孟涛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机构仲裁是国际仲裁的重要形式。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或者机构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依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世界各地有众多专业化的仲裁机构为国际用户提供机构仲裁服务。我们将在本文中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介绍,并为当事人对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提供建议。

我们希望再次提醒读者:当事人对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开庭地点等元素均可进行自主选择;如果当事人对于其中一个或一些元素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如我们在此前有关仲裁协议的文章中所述,那么将会通过一些推论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而这些推论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被挑战和推翻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得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在确定一个仲裁协议时,咨询有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以确保仲裁协议完整、清晰、有效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图。

各仲裁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这些仲裁规则为仲裁程序搭建了基础的程序框架。仲裁机构依据规则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并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处理对仲裁员的异议、计算费用、审查裁决等事项。

一般在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时,仲裁机构会默认适用该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这是因为仲裁规则往往由其对应的仲裁机构依据自身机制、结构、人员以及所在地区的法律等情况制定,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但在以下情形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选择产生的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

国际仲裁的知名专家Gary Born对机构仲裁的定义即为“根据载入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的机构仲裁规则而进行的”仲裁。

对于大多数主流的仲裁法域而言,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是否有以上明确规定并不会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我们均可以推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即为制定该规则的仲裁机构。

但在中国内地的《仲裁法》下,仅约定仲裁规则而不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可能无效。这是因为《仲裁法》要求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括对仲裁机构的明确约定,或能够通过仲裁协议明确推断出特定的仲裁机构。

具体来看,一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选用该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在没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情况下,就应当推断当事人选择了该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中国内地法院此时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但我们不能排除,当约定的仲裁规则中没有规定以上推论时,中国内地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中,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约定不能推断出对仲裁机构的明确选择,进而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仲裁地不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律也可能因其他连接点成为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因此,在与中国内地具有任何连接点的交易当中,都应当注意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特别要注意外方当事人提供的依据外方当地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文本中是否包含了对仲裁机构的明确约定。

从主流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仲裁机构一般允许当事人约定对其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调整和选择性适用,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

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从国际仲裁的实践和各地的相关司法案例来看,大多数法域的法院也并不排斥某一选定的仲裁机构采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甚至可以允许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依据自身情况对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出一定变通。

在HKL Group Co Ltd v Rizq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 [2013] SGHCR5和Insigma Technology Co Ltd v Alstom Technology Ltd [2009]两案中,新加坡法院在尽可能赋予仲裁协议效力,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的指导下都认可了新加坡仲裁中心适用ICC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因此,应当注意到,虽然在司法判例的角度在一个仲裁机构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本身并不被禁止,但是在实际中这样的“混合”仲裁协议仍然可能造成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本身的不适配;产生机构对规则灵活变通适用的不稳定性;并造成可能的多重管辖,增加当事人诉累等问题。

仲裁机构所在地是否一定是仲裁地?

仲裁机构与仲裁地之间有着密切的实际和法律联系。我们曾在此前文章中介绍,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在某一仲裁机构仲裁,而没有对仲裁地有明确约定时,可以推论仲裁地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地永远等同于仲裁机构所在地。

事实上,大部分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选定仲裁地,并且经常实际管理这样的案件。以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例,在2019年其管理的案件中,仲裁地涉及62个国家和地区的116座城市。

中国内地对于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也逐渐转为开放态度。中国内地法院已经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多个案件中,确认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上海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有效。

然而这样的处理仍会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地的法院如何实施管辖,在执行阶段该类仲裁裁决是否属于需要依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还需要后续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确定。

综上,我们依然建议,在仲裁协议的约定中,当事人尽当可能保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等元素的一致性,以使仲裁程序进行和裁决执行的稳定性得到最好的保障。

在此部分,我们将对一些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简介,以下简介并非我们对于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的评价,而是基于对于这些仲裁机构的一些独特性,及近期的发展热点的关注。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ICC在历史传承、专业能力、影响范围等方面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ICC在中国设有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当事人可以通过委员会直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这为中国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供了便利。

2019年ICC共受理851件案件,当事人来自世界147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案件数目已经突破25,000个。其中,来自欧洲的案件占到了49%,案件数前五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印度、巴西、法国和中国。

ICC的现行的仲裁规则《2017 Arbitration Rules》

于2012年制定,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该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2017年新修订的规则中引入了快速仲裁程序。该规则也包含紧急仲裁员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 “EPP”),以及ICC的标志性程序规则如“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 TOR”)制度及仲裁院对仲裁裁决草稿的复核制度。

ICC采用分项收费模式,包括案件申请费、费用预付金、仲裁费用三大类。其中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院开支、管理费、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

ICC案件申请费为固定费用5,000美元;仲裁员报酬以及管理费依据争议金额采取累进收费方式。仲裁员报酬下限为3,000美元,上不封顶;管理费范围为5,000美元到150,000美元。个别情况下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等因素,可以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额。当事人可在ICC网站

上获取初步的不包括仲裁员费用的仲裁费用计算。

伦敦国际仲裁院简称LCIA,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LCIA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在选聘仲裁员的标准方面,LCIA非常强调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时,诸如:海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等,当事人往往倾向于选择LCIA。

2019年LCIA一共受理406件案件。LCIA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与金融、能源、交通运输、保险、建筑工程等领域;当事人来自全世界138个国家,其中西欧、亚洲、中东地区的国家居于前列。

LCIA的规则包括《LCIA仲裁规则(2014)》

和《LCIA仲裁规则(1998)》

。《LCIA仲裁规则(2014)》中包含有紧急仲裁程序和快速仲裁程序的相应规则。LCIA还为当事人、仲裁员以及紧急程序分别提供了指引

LCIA也采用分项收费的模式,包括案件注册费用、管理费、仲裁庭开支、保证金、临时付款等。其中,案件申请费为1,750英镑,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则采取小时费率。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但独立于商会,为瑞典和国际当事人提供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现已发展成为世界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之一。SCC在上世纪70年代冷战时期为美国和前苏联所承认,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仲裁院是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

近年来,SCC国内与国际案件的受理量均显著增长。2019年,SCC总共受理了175件案件,其中近一半纠纷的当事人来自瑞典以外的44个国家,其中又以俄罗斯、德国和美国居多。争议类型以运输合同、服务合同、商业并购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2019年案件纠纷涉及的总金额达到了16亿欧元。

SCC最新版本的的仲裁规则包括《SCC仲裁规则(2017)》

、《SCC快速规则(2017)》

。此外,SCC还对管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制定了程序规则 。

SCC采用分项收费模式,按案件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实际支出等分别进行收取。案件注册费为固定费用3000欧元,仲裁员报酬和管理费则依据案件争议金额进行累进收费。其中首席仲裁员报酬最低为4,000欧元,当标的额大于100,000,001欧元时,首席仲裁员报酬则需要由理事会另行决定。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报酬一般为首席仲裁员报酬的60%,但理事会也可以商议决定适用不同的百分比。而管理费的范围则为3,000到70,000欧元。当事人可在SCC网站

上获取初步的费用计算。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简称ACICA,是位于澳大利亚的国际性纠纷解决机构,自1985年成立以来已经与世界各地的30多个仲裁机构和协会形成了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与单一制国家不同,澳大利亚对仲裁的管辖法律有联邦和地方的区分。国际仲裁一般受联邦《国际仲裁法》

管辖。该法将《UNCITRAL示范法》、《纽约公约》及《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纳入了其规范当中,对国际仲裁有较为宽松的管理尺度。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排除联邦《国际仲裁法》的适用,这样一来,相应的仲裁将受到澳大利亚各州/领地的商事仲裁法律管辖。

在具体的仲裁过程中,ACICA可以提供仲裁程序所需的便利与帮助,包括合理的开庭场所、秘书协助以及翻译服务。ACICA也可以指定或推荐有经验的仲裁员、推荐经验丰富的其他仲裁从业人员、确定仲裁费用以及保留必要的仲裁保证金。

ACICA最新版本的规则为《ACICA仲裁规则(2016)》、《ACICA快速仲裁规则(2016)》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当中引用了《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要求仲裁庭将此取证规则纳入考虑,但并不强制适用。这会使得在ACICA进行的仲裁在取证等重要环节的可预见性相对较高。《ACICA仲裁规则(2016)》包含紧急仲裁程序规则。

ACICA同样采取了分项收费的模式。案件注册费用为2,500澳元;管理费用按照争议金额进行累进收费,最高不超过60,000澳元;仲裁员报酬除另有约定,以小时费率计算,且小时费率应以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准,如无协议,则以ACICA的决定为准。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 SIAC,成立于1991年。在实践中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许多中国当事人会选SIAC作为仲裁机构。根据SIAC历年的数据显示,来自中国的当事人在使用SIAC进行争议解决的数量上近年来也得到持续增长,长期位列SIAC排名前十,是外国用户的第二名。

SIAC仲裁程序具有快捷、经济以及灵活的特点。SIAC是首个引入早期驳回程序的主要商事仲裁机构,SIAC仲裁规则最新修订于2016年

,含有合并仲裁、多份合同仲裁、和加速紧急仲裁程序等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其中,早期驳回程序是指当事人可基于以下理由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过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该程序可以显著节省时间和费用。

与其他国际主要仲裁中心相比,SIAC的收费较低。费用构成主要包括登记费、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另外有紧急临时救济费及申请回避的费用。其中,登记费分两类收取,新加坡当事人为2,140新币而外国当事人为2,000新币;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分档计算,范围为3,800新币到95,000新币;仲裁员报酬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最低为6,250新币,上限为2,000,000新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HKIAC,成立于1985年,由香港商界领军人物及专业人士建立,目的是满足亚太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凭借三十多年的经验,HKIAC已成为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专注于仲裁、调解、审裁和域名争议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地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HKIAC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中国大陆的执行力较高,并且易于进行财产保全。据统计,过去七年,中国法院只拒绝执行过一项HKIAC仲裁裁决。

2019年HKIAC共受理308起案件,其中173起为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这些机构仲裁案件中有92.5%为国际仲裁案件。由HKIAC管理的所有仲裁案件争议金额总额达267亿港元(约34亿美金),个案平均争议金额为1.544亿港元(约1990万美金)。2019年有来自56个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于参与了HKIAC仲裁,其中排名前几的国家或地区为中国香港、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

仲裁规则包括《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HKIAC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管理程序》

(2015年1月1日生效)。HKIAC规则鼓励使用科技管理仲裁程序,规定了将上传文件至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作为文件送达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有关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程序以及可在多个合同下启动单一程序等的全面规定使HKIAC能更高效、经济地处理涉及多个当事人或多个合同的仲裁案件。HKIAC规则还提供紧急仲裁员程序,以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可执行的紧急临时救济。

HKIAC采取分项收费模式,将仲裁费用划分为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注册费、紧急仲裁庭费用等项目分开收取。注册费为费用8,000港币;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分档计算,最低为19,800港币,最高为400,000港币。在仲裁员报酬方面,当事人可选定“小时费率”和“争议金额费率”两种途径作为仲裁庭的收费标准。在选定小时费率的情况下,应由仲裁员和提名方商定被提名的仲裁员的费率;如选定争议金额费率,则按涉案金额大小划分13个档次,最低收取争议金额的11%,最高为12,574,000港币。

据统计,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HKIAC机构仲裁程序平均时长为15.8个月,平均费用为119,078美元。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SCIA)创设于1983年,因地理位置因素与香港交流频繁,打造了“深港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为深港两地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更创新的服务和更大的便利。在涉及中国香港与内地纠纷的仲裁机构选定时,SCIA往往也会成为考虑对象之一。

SCIA现行规则包括:《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规则》,以上规则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中国内地首度确立“选择性复裁”制度,在仲裁程序内部给予当事人实体上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自由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

SCIA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于2020年6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当事人可将经SIMC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SCIA,请求按照SCIA的《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这种安排结合了调解的灵活和谐与仲裁的跨境管辖和执行的特有优势,有利于高效解决跨国商事争端。

SCIA立案费为10,000元,并一次性收取国际案件的仲裁费用,按争议金额累进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0元,上不封顶,不单独收取仲裁员报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1994年成立,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和非营利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多种经济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10年起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

该中心目前处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如专利和软件许可、商标共存协议、药品分销协议和研发协议)和非合同纠纷(如专利侵权)。此外,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其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供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现已被公认是解决因注册和使用因特网域名而引起的争端的主要争端解决机构。

简称GAFTA,成立于1971年,由伦敦玉米贸易协会与牛食品贸易协会合并而成,最早可以追溯到1878年。GAFTA采取会员制,通过使用由协会拟定的标准文本合同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目前,GAFTA在全球拥有1400家会员,会员类别代表着贸易中的不同环节,包括贸易类、经纪人类、检验员、熏蒸员、化验员和仲裁员。

简称FOSFA,成立于1971年,总部位于伦敦,是由四个协会合并而成,其中历史最悠久的可追溯到1863年。FOSFA的会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油籽、油和油脂或花生的商贸领域,或者是为这些商贸往来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领域。FOSFA与GAFTA一样,都采取会员制、使用由协会拟定的标准文本合同。这些合同涉及世界各地使用不同货运方式或不同贸易条件的油籽、油、油脂以及花生的商品贸易。全球油及油脂贸易的85%采用了FOSFA的合同。

正如上文的简述中所体现的,仲裁机构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和组织结构,虽然在发展中有着互相借鉴融合之趋势而变得越发灵活,但也依然保持了各自的特色。

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最大的差异一般存在于其仲裁规则。许多仲裁机构在其规则中部分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精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使不同机构的仲裁规则显得越发相似,但对于时限、证据、对裁决的审查等具体程序细节仍然有着很大差异。

当事人除了关注仲裁机构的一般规则的区别外,也应关注仲裁机构是否指定有符合案件需求的特殊规则,如快速仲裁、紧急仲裁、选择性复裁等。

其次,不同的仲裁机构还有着不同的仲裁员名册,对于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也有着不同的程序规范。对于仲裁员和仲裁庭的选任,我们还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专题阐述。

最后,不同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均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亚太地区新兴的仲裁机构收费相对较低,特别是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的一般因素,我们已在《国际仲裁微课堂丨(五)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之二》做过简述。在国际仲裁越发流行的背景下,各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相推出更为灵活、高效的规则和服务以吸引当事人。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当事人考虑采用仲裁机构官方公布的示范条款作为仲裁协议,如当事人需对不同仲裁机构的特色与差异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便在交易中约定更有效合理的仲裁协议,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

主要文献及参考材料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6

感谢实习生李军雅、江婉伊对本文的贡献。

关于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法莫万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宇第74号);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河北五洲开元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帕尔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1民初6973号)

《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由HKIAC适用其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2016)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 。

ICC Dispute Resolution 2019 Statistics,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icc-dispute-resolution-statistics/

同脚注[3]

《ICC Arbitration Rules(2017)》, https://cm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7/02/ICC-2017-Arbitration-and-2014-Mediation-Rules-chinese-version.pdf

ICC Cost Calculator, 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costs-and-payments/cost-calculator/

LCIA 2019 Annual Casework Report, https://www.lcia.org/Search/Default.aspx?q=case+report

《LCIA Arbitration Rules(2014)》, 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LCIA Arbitration Rules(1998)》, 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_Arbitration_Rules.aspx

LCIA Guidance Notes, https://www.lcia.org/adr-services/guidance-notes.aspx

SCC Statistics 2019, https://sccinstitute.com/statistics/

《SCC Arbitration Rules(2017)》, https://sccinstitute.com/media/1407440/arbitrationrules__chinese_2020.pdf

《《SCC Rules for Expedited Arbitration(2017)》, https://sccinstitute.com/media/1407445/expeditedarbitrationrules_eng_2020.pdf

SCC Calculator, https://sccinstitute.com/our-services/calculat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

《ACICA Arbitration Rules(2016)》、《ACICA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2016)》, https://acica.org.au/arbitration-rules/

《SIAC Arbitration Rules(2016)》, https://www.siac.org.sg/images/stories/articles/rules/2016/SIAC%20Rules%202016%20English_28%20Feb%202017.pdf

HKIAC 2019 Statistics, https://www.hkiac.org/zh-hans/about-us/statistics

《2018 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https://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rbitration/2018_hkiac_rules.pdf

《HKIAC Proced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under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2015)》, https://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rbitration/2015_Procedures_for_the_Administration_of_Arbitration_under_the_uncitral.pdf

HKIAC Costs and Duration, https://www.hkiac.org/zh-hans/content/costs-duration

SCIA Rules, http://www.scia.com.cn/Home/index/rule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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