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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指第三人提供财物给债权人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人不按时归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大家知道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吗,抵押担保合同怎么写?这些问题,请看律图小编下文解答。
是指第三人提供财物给
作为抵押,以担保
不按时归还
时,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大家知道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吗?
为约定
,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
中的约定为准。
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
、损害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
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 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担保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都体现在借款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那么大家知道
是多久呢?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的规定。
......
在
之中,当买方的资金不够时,想要获得想要买的东西,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这样才买方能获得想要购买的东西。有的人没有抵押担保的财物,就会选择用
作为抵押担保,那么土地使用权
是多少呢?
从贷款清偿的安全性考虑,可供抵押的价值载评估时应根据抵押人对土地实际拥有的权利进行剥离和判断,一般要扣除处置税费。
1、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70%;同宗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地总地价的70%。
2、 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
在现代交易中,当买方在现目前无法实现给与对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通常情况下卖方会要求买方给与抵押担保的情况。那么在抵押
中,可以约
吗?
公司
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抵押是一种保证,抵押担保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是很多人不了解抵押担保的相关知识,比如
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 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实行交易时,通常会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当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就会通过实现抵押担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
情形有哪些?
依照《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在现代交易之中,公民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担保,银行才可能提供贷款。那么
分为哪几种?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
、(
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
而发放的贷款。
2、
: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
抵押合同通常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可以以其财产(不动产或者是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享受依法抵押物品的价款。在进行抵押中,需要写上抵押担保合同,确保双的法律权益。那么,抵押
怎么写?
抵押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 年××× 月××× 日,×××××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山庄用地退还给××××××实业有限总公 司,××××××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有限公司。
......
我国并没有抵押担保法,抵押担保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生活中,抵押物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事情,但是行为人在提供抵押物的同时还是要了解抵押物的相关知识,这样可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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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之中,很常见的就是抵押和质押了,但是很多人却无法把抵押和质押区分清楚,不知道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下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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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要解押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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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且保证期间大于两年的,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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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主合同的效力判断。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随之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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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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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担保法》目前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5种。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
抵押:将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财产占有)
质押: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转移财产占有)
留置:债权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仅限动产)。
定金:即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签订
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
,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
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
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担保与抵押有什么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抵押也属于担保,担保分为实物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如还有更多法律疑问,请访问我们找法网,会有专门的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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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所在的范围,抵押权无疑包含在债权债务制度中,抵押权也有其自身的担保范围,这是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困扰每个人的问题。那么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1、主债权
抵押权就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满足而存在,因此主债权当然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对象。主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的债权,也被称为“原债权”。
所谓原债权就是依当事人之问约定的主合同债权,而不包括它所产生的约定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初始债权。
一般来说,无论被担保的主债权属于何种债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当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
2、利息
利息就是指比照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据一定比率计算,而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利息一般都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其是否有最高限额会有疑问。
可以说尽管我国《物权法》和原《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利息范围作任何限制,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之问不能互相拆借资金,而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加之《合同法》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以及自然人借款利率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抵押权担保的利息范围上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包括违约金债权。
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4、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行抵押权的方式有拍卖、变卖以及折价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协商决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也可以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实行抵押权。
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会因此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例如,为防止抵押人拆毁抵押房屋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对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进行提存的费用等。
由于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时必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抵押人恶意降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聘请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费用,就此项费用应否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问题,《担保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我们认为保全抵押权的费用是为保全抵押权,防止抵押物价值减损所而支出且该费用的支出是合理的。即在由于抵押人有过错行为而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形下产生的费用。
如果并非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抵押人则没有过错,自然不应当将该项费用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否则就损害了抵押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虽然抵押总是随着担保出现的,用抵押为担保做保证,但是,它们是有很大区别的。抵押和质押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是完成不同的两个词。那么,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的区别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而抵押和质押是指担保人以一定财产提供的担保属于为物的担保。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定义: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在于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权利
其次抵押物不可转移占有质押物可以转移占有所以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和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第四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
第五抵押可以在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重复设置抵押权而质押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
首先,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以上内容就是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的之间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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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
》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
向
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约定抵押期间与约定担保期间不一样,约定抵押期间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无效了,这样的约定与担保期间可能恰好产生冲突,举个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万元,说好了2015年4月30日还,王某提供了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4月30日甲没有还钱,则担保期间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但是王某和乙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抵押担保到6月30日结束,这就是抵押期限,这种情况会导致甲不能还钱的时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没办法保护。
由上可见,约定抵押期限无效。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
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读完这些内容,可以知道,抵押担保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且这个期限是不能自己约定的。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我们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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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连带担保责任,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要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银行可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未还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债务人借款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的提供担保,而保证人担保的,担保债务是有一定期限的,担保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反担保人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反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那么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的,债权人可以怎样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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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0〕2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1、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在抵押担保中,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其中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轮船、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作了分别规定: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关于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其中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轮船、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作了分别规定: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以上就是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的相关知识。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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