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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真实案例15例

医患纠纷真实案例15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法律知识|华律网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

患儿系孕35+4周在

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意见】

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C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C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

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

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C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C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原告对市级

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

。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

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

【医事法律评析】

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

该鉴定分析说明已经指出“自2007-11-04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护理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即在发生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

(一)俯卧位护理不当

俯卧位对患儿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

为避免发生窒息,一是采取正确的姿势和保护,如将患儿头部偏向一侧,以棉气圈垫于头部,增加舒适感,双手向上垫于软枕上,为避免胸腹及关节部受压,需用空心软垫垫于前胸、骨盆、髋部、膝和踝等关节处;二是专人陪护或者给予监护,各型监护仪均配有报警系统,医护人员可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报警阈值,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当停监护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

(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

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

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

而缺氧与NEC的发生直接有关。

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C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指出“NEC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可能与早产儿胃肠道功能不成熟、感染、肠粘膜缺血缺氧和摄入高渗溶液有关”,并认为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C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C的原因之一。

笔者对这一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本例患儿而言,笔者认为缺氧窒息应是发生NEC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C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

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禁食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

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

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C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5、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C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C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

NEC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

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C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

(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

NEC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O2及PaCO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

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O2、PaCO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

(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徐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

对照上述规范可见:

1、患儿4日、5日、6日、8日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此为手术指征之一;

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此为手术指征之二;

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11月5日为155.40×109,6日为71.40×109,呈进行性下降,此为手术指征之三。

可见,患儿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院方应行而没有行手术干预,错失抢救时机,导致患儿病情不可逆进展,死亡。

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应是明确存在的,且与NEC的发展以及患者最终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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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矛盾真实案例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知乎

转载:【可沁公关 专注医疗纠纷沟通谈判】

【案情简介】

患者郑某,2018年3月因一胎0产孕足月,就诊于梨树县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为:1胎0产孕39+6周纵产式头先露LOA待产,于2018年3月分娩出一男性活婴,补充临床诊断肩难产。后新生儿左上肢肿胀,请各科医师会诊,行新生儿左上肢拍片:DR左侧肱骨正侧位片影像所见:左侧肱骨远端见横形骨折线,断端成角;影像提示:左侧肱骨骨折。骨科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

当日,郑某及家人带孩子来到长春某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左肱骨骨折,行左上肢架外固定术。据家属讲述,当时医院没有床位,没能住院治疗,且前期需要每天复查,便在宾馆住宿。孩子好转后多次前往长春医院复查,共花费1万余元。患者家属对新生儿出现骨折有异议,认为医方治疗过程存在错误,要求赔偿10万元。而医方认为肩难产属于产科突发急症,医生在发现新生儿出现左上肢肿胀时及时找到骨科专家进行会诊,并给出治疗建议已尽到治疗责任,双方从而产生医患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卫生部门介入调查了解到,郑某与医院纠纷案件是事实,建议医患双方与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相关规程向医调委提交调解申请材料,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见,且诉求差距较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若有需要可以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2018年11月19日,医调委从医学专家库随机抽取了3位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医学专家组查阅了病历,并认真核实医方诊疗过程,尽管肩难产是分娩过程的并发症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医院可完全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当事医生应当注意做好前期告知、中期应对、后期处理的工作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病例中缺少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的记录;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嘱患者屈大腿,助手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接产者先娩出后肩等措施后胎儿娩出。会阴I裂伤。新生儿左侧肱骨骨折与肩难产助产过程中医生手法欠妥当、过度牵拉有关,故此认为,医院在对该患者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不足、肩难产助产手法欠妥当的医疗过错。

该过错与该患儿郑某左侧肱骨骨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肩难产这个分娩并发症在正常胎儿中也有50%-90%的可能发生。肩难产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异常,很难作产前的预测,肩难产的预防在医院来说重在准确预估胎儿体重、正确的分娩方式及掌握熟练的助产技术。根据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医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暴力接生,未尽到治疗义务,在诊疗活动和告知中缺少替代医疗方案。

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并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确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左侧肱骨骨折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80%为宜。同时调解员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固定,约定了调解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10、2、3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条款规定护理期、营养期为60天为宜。

根据科学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医患双方就赔偿标准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

某医院赔付郑某人民币19640.41元。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认可。纠纷调解成功后,患方向医调委赠送了一面锦旗“全心全意为民解忧,依法依理公平高效。”这既是锦旗的赠语,也是患方最直接的点赞。患方的这份信任和认可,让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倍受鼓舞。

【案例点评】

肩难产发生概率虽然很低,但是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分娩过程中助产不当,如强硬牵拉胎头、按压宫底或过早协助胎头外旋等。孕妇在怀孕期间保证营养均衡,避免胎儿体重过大;分娩时采取不同的姿势,积极引导或配合胎儿调整姿势,使胎儿找到最容易通过产道的方法。

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培训医务人员识别及处理肩难产的急救措施,尽量避免因肩难产给母婴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双方也应建立在互敬互谅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各地普遍设立医调委来调解医患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医疗纠纷。医调委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可将医患双方的直接对抗转化为第三方的出面调解,并将调解的场地从医内转移到医院外,避免患者和医院直接对抗影响正常的诊疗秩序。

【案情简介】

梨树县刘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3小时于2018年5月2日入住梨树县某医院,并于2018年5月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2018年5月12日医院在为患者刘某某术后检查时发现:左髋部被动活动受限,时常感觉左髋部弹响,医生认为左髋关节脱位,此后刘某某经常有此种表现,大夫建议应再次行手术治疗,调整全髋关节。患者刘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全髋关节翻修术。为此,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骨伤科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术后左髋关节脱位,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给刘某某及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给刘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院方应对刘某某进行赔偿。2018年6月,刘某某及家属来到梨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患者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刘某某陈述完自己的就医过程后,重点强调是由于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髋关节脱位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对院方的过错、失误对患者进行赔偿。调解人员一方面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另一方面与院方了解确认刘某某所说是否属实。

针对医患双方医疗责任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定,一致认为院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未尽到治疗义务,手术过程中髋臼杯前倾角偏大,导致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球头脱出于髋臼假体,位于髋臼前上方,且患方双腿不等长。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院方的以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化解纠纷,调解员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关于赔偿的规定,据此制定了赔偿方案。

按照专家组的研判结果,调解员与医院进行情况反馈,院方认为刘某某陈述的诊治经过是实事求是,院方没意见,院方应该负主要责任,院方同意负责,但患者刘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太多了,院方请医调委对此进行调解,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但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讨论认为,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院方应承担责任比例以90%左右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调解员测算出其他具体赔付明细、赔偿金额为:误工费:26天*126.60元=3291.60元;护理费:26天*125.66元=3267.16元;伙食补助:26天*100.00元=2600.00元;后期治疗费:11788.56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共计应赔付患方23352.59元。

拿着这个赔偿方案,医调委又多次将双方找到调委会开展调解,调解员请患方和院方都做一下让步,对家属进行依法耐心宣导、说服劝解,争取调解成功。调解员与患方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不应该让老人陷入长期的医疗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院方也诚恳地向患者刘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梨树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刘某某人民币23352.59元;

2、此协议是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且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3、在院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院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点评】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患者诉求,让患者及家属充分发泄不满的情绪,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公正地化解。

【案情简介】

梨树县刘某某因左髋部外伤后肿痛3小时于2018年5月2日入住梨树县某医院,并于2018年5月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2018年5月12日医院在为患者刘某某术后检查时发现:左髋部被动活动受限,时常感觉左髋部弹响,医生认为左髋关节脱位,此后刘某某经常有此种表现,大夫建议应再次行手术治疗,调整全髋关节。患者刘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全髋关节翻修术。为此,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骨伤科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术后左髋关节脱位,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给刘某某及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给刘某某身体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院方应对刘某某进行赔偿。2018年6月,刘某某及家属来到梨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患者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刘某某陈述完自己的就医过程后,重点强调是由于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髋关节脱位导致第二次手术,医院应对院方的过错、失误对患者进行赔偿。调解人员一方面与双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另一方面与院方了解确认刘某某所说是否属实。

针对医患双方医疗责任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判定,一致认为院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未尽到治疗义务,手术过程中髋臼杯前倾角偏大,导致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球头脱出于髋臼假体,位于髋臼前上方,且患方双腿不等长。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院方的以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化解纠纷,调解员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关于赔偿的规定,据此制定了赔偿方案。

按照专家组的研判结果,调解员与医院进行情况反馈,院方认为刘某某陈述的诊治经过是实事求是,院方没意见,院方应该负主要责任,院方同意负责,但患者刘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太多了,院方请医调委对此进行调解,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但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讨论认为,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院方应承担责任比例以90%左右为宜,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在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调解员测算出其他具体赔付明细、赔偿金额为:误工费:26天*126.60元=3291.60元;护理费:26天*125.66元=3267.16元;伙食补助:26天*100.00元=2600.00元;后期治疗费:11788.56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共计应赔付患方23352.59元。

拿着这个赔偿方案,医调委又多次将双方找到调委会开展调解,调解员请患方和院方都做一下让步,对家属进行依法耐心宣导、说服劝解,争取调解成功。调解员与患方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不应该让老人陷入长期的医疗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院方也诚恳地向患者刘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梨树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刘某某人民币23352.59元;

2、此协议是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且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3、在院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院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案例点评】

在整个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专业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人性化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听取患者诉求,让患者及家属充分发泄不满的情绪,坚持人性化处理。给调解工作创造了一个充分缓和与信任的环境,这对该案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进行劝解,最终使得纠纷能及时公正地化解。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患者张某某,男,68岁,因“颅脑损伤术后行动迟缓加重”到四平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脑积水”。患者入院时神志清楚,反应迟钝。依据其病情,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行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术后患者出现颅内感染,导致四肢无力,瘫痪在床,饮食靠鼻饲来维持生命。家属认为是医方诊治的失误导致患者瘫痪,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认定意见持不同观点而发生纠纷,导致患方家属情绪激动,纠集数十人到医院游行示威,他们拉横幅标语,敲铁盆,并在网上公布信息、照片,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等行为对医院施压,要求医方赔偿患者相应损失500000元,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医院的诊疗秩序。

【调解过程】

2014年6月24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并引导医患双方到第三方调解机构处理此纠纷,6月26日,医患双方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申请书。医调委受理登记后,立即展开了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说明医调委的职能、性质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听取了患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听取医方的答辩意见。针对患方家属的过激行为,调解员劝诫患方家属保持理智,医患纠纷只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宣传《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相关法条查找诊疗过程中的瑕疵,提高双方依法维权的意识,调解员在充分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劝导患者家属变更过高的非理性诉求。

患方家属强调其父入院时是一个神志清醒,自己能走路、生活能自理、能与人交流语言的人,而手术后,父亲变成一个神志不清、四肢无力、瘫痪在床的植物人,这个后果医方无论怎么辩解都是毫无意义的,事实胜于雄辩,医方必须承担完全责任。患方对其主张提出了以下理由:一是院方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二是行脑-腹腔分流手术过程中将无菌手术做成有菌手术导致颅内感染;三是医疗纠纷发生后,院方不顾患者的生命危险,擅自对患者停止用药,患者家属提出的索赔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调解员为进一步摸清双方诉求底线,单方找医院代理人和主治医生就诊疗过程的过失行为进行剖析,医方查找了相关的医学资料,证明其无菌手术感染属于并发症,并认为“脑室-腹腔分流术”颅内感染率为7%---10%左右。据此,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没有过失行为,故医方对此纠纷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召集双方经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共识意见。调解员认为双方纠纷的焦点问题是无菌手术造成颅内感染是否正常?为澄清事实真相,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患方表示既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做司法鉴定,只相信第三方调解。

为了弄清焦点问题的真相,医调委启动专家研判程序,组织法学和医学专家成员认真查阅患者住院病历,查询国内、外相关医学资料和相似的法院判例,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医方“脑室-腹腔分流术”造成患者感染其诊疗过程存在瑕疵,虽然够不成医疗事故,但可以认定有过失行为,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医患双方对责任度划分比例和赔偿额度的分歧意见,医调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依法调解,建议双方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破解纠纷难题。医方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患方要纠正其诉求期望值过高的想法。

针对患方的想法,调解员列举了患方家属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医方于2014年5月22日向患方送达《脑室-腹腔分流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对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已经写明:“术后感染(包括颅内、切口、肺部、泌尿系统等)甚至全身感染、败血症等无法控制致死亡”;其次,医方向患方家属交代:“此手术完全可能造成颅内感染,颅内感染属于并发症”。依据医方履行的告知义务和相关法律规定,让医方承担完全过错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医调委依据相关规定和诊疗过程的客观事实,引导患者家属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清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结果】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8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最终使这起持续7个月之久的医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无菌手术引发颅内感染的医疗纠纷。市医调委在化解这场纠纷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几点做法:一是依法调解,公平调解。调解员以客观公正、严格依法调解的工作程序和热情服务的态度赢得医患双方的充分信赖,信赖关系的确立,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二是专家研判,答疑解惑。医患双方对事实真相的共同知晓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关键,对患方提出脱离客观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调解员帮助其从法学和医学方面认识事实真相。同时,医调委组织法学和医学专家进行研判,组织医学专家现场解惑释疑,以事实真相的共同知晓化解医患双方在认知上的分歧和误解。三是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调解员对调解工作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耐力,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医学知识,同时,要掌握调解工作的技巧。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7日,产妇刘某前往桐乡市某医院待产,因延期妊娠,于9月21日上午医院予以催产素引产。同日15时22分许,刘某分娩出一男婴,出生评分2分,不能自主呼吸,医院随即实施抢救,后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婴儿的同时,刘某阴道出现大出血、不凝血、血压下降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院方组织全市骨干妇产专家紧急会诊,诊断为“羊水栓塞”并发症,为了挽救产妇生命,院方联系家属签字并实施子宫切除术,经院方抢救,刘某转危为安。

刘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三点严重过错:其一,医院无视刘某为高龄产妇并且要求剖宫产的请求,强行要求产妇自然分娩,造成了分娩过程中大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的后果;其二,刘某在产房待产时一直被要求侧睡,致胎儿缺氧窒息,使分娩出的婴儿不能自主呼吸,最后导致婴儿死亡;其三,医护人员在抢救婴儿的过程中,未尽到密切关注刘某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刘某大出血,直到情况危急后才通知家属签字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刘某家属多次聚集十余名亲属来到医院医务科、院长办公室交涉纠缠,向医院“讨说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得知消息后,桐乡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指派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与患者家属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对家属的不理智行为进行劝阻,引导家属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努力劝导下,患者家属终于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4年9月30日上午,医患双方走进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室。调解员先向双方介绍了医调委基本情况,告知双方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和调解原则,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陈述,了解双方诉求,以查明事实和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认为院方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主张医院对产妇的子宫切除和婴儿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院方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200万元。院方辩述:一是产妇刘某无剖腹产指征。二是在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执行,发现刘某阴道大出血后一直采取措施止血,果断作出“羊水栓塞”的诊断结果并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切除子宫是医学上解决“羊水栓塞”的唯一选择。三是婴儿出生后不能自主呼吸,与自身病症有关,与产妇侧睡没有必然联系。此外,对患方提出的20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表示未经鉴定不能确认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给予患方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

双方在陈述中针锋相对,分歧巨大。特别是患方听到院方仅愿意承担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后,认为医院有意推卸责任,没有调解诚意,情绪激动,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

10月5日上午8时许,正逢国庆假期,患方亲属十余人再次在医院大厅拉起横幅,散发传单,指责院方隐瞒真相,推卸责任,并与院方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推搡行为。医院与患方的矛盾顿时升级。市医调委全体工作人员接到消息后,放弃国庆长假时间,迅速赶到医调委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于10月5日上午10时开始,期间仍在住院的产妇刘某拖着虚弱身子来到调解现场,亲述诉求。她坚持认为是医院强行顺产、不进行剖宫产而导致孩子死亡;是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大出血导致其子宫被切除,使其丧失了生育的能力。因此要求医院对此负责,坚持200万赔偿要求。见此,院方对刘某的情况很是同情,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虽然院方松口愿意承担“适当补偿”,但双方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

调解员经分析认为,要使本纠纷得以顺利调解,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婴儿的死亡以及产妇出现羊水栓塞,是否与医院自然分娩方案有因果关系?2.如有因果关系,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各是多少?为了明确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建议患方进行鉴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明确责任。但是患方家属拒绝做相关鉴定。

在患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弄清本纠纷的关键事实,调解员查阅了病历资料、生产过程记录、术前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运用医学知识向患方解释:在剖腹产、自然分娩中均存有“羊水栓塞”的风险,“羊水栓塞”发病迅猛,发生率低,死亡率高,一旦发生,必须切除子宫。调解员以此引导患方能够理解医学风险,理性提出诉求。同时也向院方询问,查明在医疗过程中院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情况;分析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产生的结果,引导院方正视问题,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当日的调解持续到下午,经过调解员的劝导讲理,双方就补偿金额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但仍未能达成一致。

10月9日上午,刘某在医院病房里大吵大闹,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跳楼寻死解脱,不要医院赔偿。她的不理智举动,虽然被在场的丈夫和医护人员及时劝导和制止了,但是调解员意识到如果不尽快调结此案,意外随时会发生。为防止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医调委决定再次组织调解。

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再次向医患双方反复劝说疏导。调解员向双方就《侵权责任法》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作了详细解释和分析,分析意见逐渐得到患方和院方的认可。抓住双方态度有所缓解的时机,调解员继续加强引导,一方面要求医院切实体谅患者胎儿死亡和无法生育的遭遇,以及考虑患者事先确实提出过剖腹产的要求等因素;另一方面劝诫刘某医闹不可取,不鉴定不能定责,即使鉴定也不一定是医院的责任。经过几个回合的努力,医患双方都作出了实质性的让步。

【调解结果】

经过市医调委多次调解的辛勤努力,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院方补偿10万元给患方刘某,医院的医疗秩序恢复正常。患方和院方都对调解员的工作非常认可,并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案例点评】

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是重大疑难医患纠纷之一。所谓“难”,其一是“羊水栓塞”是产妇分娩过程中低发生率、高死亡率的并发症,而群众对此知之甚少;其二是院方的说法无法解开患方的心理“死结”;其三是患方拒绝相关鉴定,使责任得不到科学的认定;其四是孩子死亡和今后无法生育的现实对患方而言痛不欲生;其五是患方认为纠纷通过“闹”才能解决,从而加大调解难度。医调委及时介入调解,调解员基于案情事实、调解经验和丰富的医学知识,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调解中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阐释解惑,搭建了医患双方理性沟通、和解的平台,有效防范了矛盾的激化,最终促成了纠纷的成功化解。

医患纠纷真实案例_法律咨询百科_找法网

  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故,医疗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在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方面有哪些?怎么才能顺利的处理医患纠纷?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患纠纷的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2017年7月29日,赵某某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该站值班医生诊断为咽炎,该值班医生给予赵某某打吊针治疗,赵某某离开时,值班医生还为其配置消炎药。当晚,赵某某一人单睡,次日张某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全身紫黑,张某立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排除药物和他杀,死者系高血压引起的心脏病发作,高血糖引起的心脏衰竭而死亡。正当张某一家准备火化时,一同看病的人告诉张某,赵某某曾于7月29日一同在被告处看病的事实。张某遂找到被告卫生服务站要求赔偿,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均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鉴定意见书中,专家认为: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同时在分析意见中还指出: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不足之间没有关系。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缺乏病历等必要的鉴定资料,该鉴定无法进行,被退回法院。

  二、法院审判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表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分担责任。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因为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死者死亡却因病死亡属于自然死亡,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在处理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职责进行判断,由于被告未书写病历资料和进行心肺听诊,在用药时也未注意到死者特殊身体状况,至少加速了死者的死亡。从被告违反医疗机构的职责看,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也符合法律和情理。

  本案经过分析后,被告主动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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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_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医疗事故法律频道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位专家: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受虞石泉家属委托,参加本次鉴定,代为陈述患方意见。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大量工作,首先,到江西X医院阅读虞石泉的全部住院病历,并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其次,前往病床看望本案受害人虞石泉,亲眼目睹了他悲惨的现状;三是,与院方进行了多次坦诚交涉,希望促成协商解决争议,但院方只承认存在医疗过失,却以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拖延时间;四是,广泛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医学和药学知识;五是,草拟了各项鉴定所需材料。通过以上工作,本律师较为全面的掌握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全部责任,本律师这一结论基于以下事实理由,请各位专家采纳。

一、事情经过

患者虞石泉于2009年4月16日下午,因主动脉夹层支架术后2年,突发呕吐、神志恍惚1天,转院到江西省X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值班护士在没有任何医嘱和检查结果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直接给患者服用了8片75MG的玻立维,后来才知道护士是发错了药,将别人的药发给了患者吃。这样一来,患者马上就出现异常反映,头痛、恶心呕吐加剧、咯鲜血,16日CT结果仅为腔梗,17日CT结果就出现大逆转、显示右侧丘脑开始自发出血,尔后的CT检查结果显示出血一次比一次严重,血常规检查结果显示血小板严重下降、且难以升上来。此时医院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对患者进行了开颅手术,目的是取出颅内的血肿、清除大脑出血,但是由于玻立维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本身副作用就大,加之玻立维超常规剂量8倍,对凝血功能抑制和打击太大,以致颅内出血难以控制,无奈之下,患者经受了4次开颅手术、1次气管切开手术等多次手术,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虽然颅内出血基本控制住了,生命保住了,但是患者却不能走了、不会说了,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生不如死的废人。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

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现在仍然存在神志模糊、左侧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等不良后果,且基本没有恢复的可能。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我们认为存在以下过错:1、护士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错发药,且隐瞒不报;(错发药的证据:病程记录第五页,2009年4月17日10AM张昆X主治医查房记录患者昨日在心内科服八片波立维,今日查房有咯鲜血建议用云南白药止血,并复查血常规、出凝血时间及头颅肺部CT。)2、错发药不到6分钟的时间,家属就意识到情况不妙,并一再追问,也向值班医生反映了情况,此时药物并未完全吸收入血,但医生并未开展洗胃等补救措施,任凭后果发生;3、违反用药原则,超常规剂量8倍使用波立维,并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导致自发性颅内出血,16日CT结果仅为腔梗,17日CT结果右侧丘脑就开始自发出血,尔后逐渐加剧,足以证明出血是由违规用药导致;4、明知患者出现血小板数量极低、出血时间与凝血时间延长、而实施玻立维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且未及时进行成分输血,导致自发性颅内出血加剧,丧失及时挽救机会;5、伪造病历化验单,病人是2009年4月16日下午13时才入院,而院方病历中却出现两张时间在此之前的化验单(送检时间为2009-04-15 08:41血液流变检验报告,送检时间为2009-04-16 08:00检验报告),此时病人尚未入院,怎么可能被抽血检验,足见院方是想通过伪造病历推卸责任;6、导致原告多次手术痛苦和不可逆转的终身残疾。

综上,由于院方的医疗过失,直接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患者的损害后果与院方的医疗过失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应当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全部责任。

各位专家,本案受害人的妻子徐秀X多次对本律师说:“若不是还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每次和别人谈到我老公的情况,我自己都没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每当我想起她说的这句话,我也感到非常痛心。患者虞石泉原本是上饶市X县X镇的副书记,年仅48岁,是一名公认的勤勤恳恳扎根基层的好干部,参加工作二十余年没有向组织提出过任何要求。此次医疗损害导致他成为植物人,本来他可以就此向组织提出请求,但这样一个唯一一次他可以想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的机会,他却没有了这个能力,因为他已经不能自由行走,更不能自已表述了,只能由他的爱人委托本律师来代为申诉。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因为这次医疗损害不仅几乎令徐秀X失去爱人,也令两个小孩失去父爱,更使一个家庭承受着巨大的负担和伤痛,而且这样的窘境在未来的日子里将无休止折磨他们。因此,恳请各位专家客观公正的分析本案案情,作出经得起检验的鉴定结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虞石泉医疗纠纷案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经刘律师辩论,虞石泉与省人民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案,经南昌市医学会鉴定,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案情】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陈锦江、洪阿菜之六子陈坤桂连续在厦门市振裕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6月25日陈坤桂回家后出现发热、怕冷,遂请漳浦县杜浔镇路边卫生所(负责人被告何含章,下简称卫生所)医生被告何德来到家诊治,被告何德来以其患的是“伤寒”病打针、输液共三天,并给口服氯霉素糖衣片。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德来继续给患者输葡萄糖液、氯化钠加氯霉素。7月11日何德来改用“先锋”再输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县杜浔中心卫生院(下简称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伤寒可能;2、其他待除。并为患者使用氯霉素药物,后建议转市级医院治疗。7月15日,患者转漳州175医院治疗。诊断为:1、骨髓抑制;2、继发性感染;3、电解质紊乱;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碱中毒。住院8天后转漳州市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与175医院基本一致。经专家会诊、检查、抢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继发感染等于7月2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8.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德来、何含章、卫生所、卫生院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5918.72元,死亡赔偿金275065.6元,丧葬费96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335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445463.72元。

  【审判】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所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诊断行为不规范,导致治疗错误;卫生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病史采集记录不规范、不详细,病情分析不详细,导致诊疗失误。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卫生所、卫生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402672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德来、何含章是卫生所的医生,在执业期间履行卫生所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所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何德来、何含章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卫生所、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陈坤桂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2672元的30%即120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卫生所、卫生院不服均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诉因提起诉讼,且事故已经厦门市医疗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各方当事人对此也没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参照《条例》的规定审理。原审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既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又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及《解释》的规定,没有正确区分上述法律依据所调整的不同对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根据《条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原审将其列为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该部分费用应扣除。综上,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将死亡赔偿金列为赔偿项目不当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原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本院予以全案审查。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赔偿项目的数额调整如下:医疗费15918.72元,误工费1269.6元,护理费25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2150元,精神抚慰金58846.26元,丧葬费9659元,处理丧事误工费634.8元,合计102197.58元。卫生所、卫生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的过错行为,尽管双方的过错行为分别实施,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但客观上双方的过错行为紧密结合,均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区分过错责任孰大孰小,原审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卫生院关于原审未区分其与卫生所的各自责任,按共同赔偿处理明显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患者一方并没有过错,原审认定陈锦江、洪阿菜自负主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考虑到患者的原发疾病对于本案损害结果也有一定的原因力。故本院对双方责任承担予以纠正,由上诉人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可以成立,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采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且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改判如下:

  一、维持(2007)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07)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因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1538.3元。”

  【评析】

  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一样,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对如何适用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好本案必须正确界定以下三个法律问题: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3、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五)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而非故意。本案事实符合上述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page]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国务院《条例》和最高院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究竟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条例》,有观点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基本的司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条例》,因为《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条例》属于特别法,特别法应该优于普通法而优先适用;另有观点认为,按照法律的高阶位优先适用的原则,《民法通则》属于上位法,《条例》属于下位法,当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民法通则》及《解释》;还有观点认为,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然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又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条例》,且《民法通则》与《条例》也不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从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出发,应按《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也是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体现和对人的健康、生命的尊重。上述争论,使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条例》是国务院针对特定领域制定的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只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属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即可,各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非成立要件。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区分其责任大小,则可以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承担区别责任,若无法区分,则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也认为,各自独立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5条规定:“两人或多人之每一人的侵权行为系受侵害人之单一且不可分之法律原因者,每一人均须对受害人就全部伤害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才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卫生所、卫生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的过错行为,尽管双方的过错行为分别实施,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但客观上双方的过错行为紧密结合,均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难以区分过错责任孰大孰小,因此,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综上,一、二审法院均判令卫生院、卫生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医疗举证】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侵权诉讼承担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在现实工作中有些患者要求医院在任何诉讼中都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让我们从一则案例看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有限性。

  2002年月7日23日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北京地区各医院为此展开了相应的检查,北京某医院在自查自纠中发现本院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少量复用心导管和球囊导管现象,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北京市卫生局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该事件后来被媒体曝光,形成了所谓“二号管(即复用导管)事件”,于是几十余名患者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中患者要求医院证明其在手术中使用的是新球囊和导管,即要求医院承担举证责任。作为代理人,我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患方的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读,我认为在本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说服法官接受了我的观点: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无限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有限的!我们赢得了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在庭审中我对二号管的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医疗侵权不在此列,因此医疗侵权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目前大家所知道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关于二号管纠纷患者及其代理人在理解这一司法解释上存在很大的误区,这表现在:

  1、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导管和球囊的复用与否不适用此原则。

  2、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也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患方对医患合同存在与否及损害后果存在与否仍负举证责任。

  患方在诉状中把举证责任要求医院提供证据证明给其做心脏介入手术时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要求医院提供给其做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购买手续,使用程序和销毁的证据”,否则患方就认定其被使用的是二号管,患方的这种要求完全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对司法解释的这种理解完全是错误的。这表现在:

  第一,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医院对此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有侵害后果后,才由医院证明医疗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因此医疗侵权诉讼应当称为举证责任的转移更准确。

  第二,没有任何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医生在使用导管时留下证据证明该导管使用情况。

  第三,从使用导管的概然性上讲让医院证明其使用的导管球囊不是复用的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先有新开封的导管球囊才会存在使用后的复用问题,新的导管球囊总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复用管的问题。而且从技术上讲,只有少量使用过的导管和球囊才能重新使用,因此从法律概然性的角度出发,使用新导管的概然性远远大于使用复用管概然性,那种“不能证明是一号管就是二号管”的主张是毫无道理的。

  第四,也是重要的一点,我们不得不面对和让我们困惑的问题是:毕竟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了我们有复用现象,媒体也从道义上对医院予以了负面的评价,在这一就基础上法院可否依职权要求我们证明我们使用的是什么导管和球囊,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本案患方起诉的是侵权之诉,医疗侵权的举证分配上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存在“无法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因此本案就不存在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的法庭分配问题。

  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法律法规和医疗工作规范未要求医生使用导管球囊时留下证据确认新旧,在本案中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对医院不公。

  从诚信的角度讲,大家应严格区分个别医务人员的违规和医院的失信问题。请大家不要忘记,本案的起因是医院对本院医务人员的自查自纠。在查出问题后医院既没有回避也没有护短,是医院首先对此事进行的查处,然后才是媒体的介入,这一前提也充分说明医院在维护患者权益方面的态度。因此,以有行政处理为依据认定医方若不能证明使用的是新管就是复用管没有道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举证责任错误的理解。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本案患方所主张的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自有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明确的,不存在个案分配问题,那种要求医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是新管子否则就推定为复用管是观点从任何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

  经过法院认真评议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说虽然最高院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但这一倒置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制的。在医疗纠纷中希望医院机构认真解读患方的起诉案由,恰当应用举证责任,以期在不利的司法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

  【

  原告韩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行美容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笔者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

  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只有抢救病历才可以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本案患者来门诊就诊,事后两天才补记门诊病历,显属违法,由于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其记载内容中没有依据的部分也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page]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非紧急抢救时,实施手术必须取得患者的签字同意;在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中同样强调\"所有不可逆美容手术均应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应告知患者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治疗目标、影响已知风险和并发症的因素、多种手术方法的优缺点、积极自我护理的重要性和将来需要重新替换等\"。

  本案被告术前除了鼓吹其所谓的手术效果外,没有履行任何上述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违背患者意愿,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严重违反了上述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至于口腔治疗记录单上患者的签名,已经是在手术之后,并且其签名只是确认当天只付了400元这一事实,没有其他含义。不代表认可手术的合法性。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牙齿修形术的首要禁忌症就是髓腔大、修形易引起穿髓,为此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牙釉质厚度、牙髓腔的大小和形态(126页)。

  本案患者15颗牙齿全部打磨过度,并且当时就有5颗穿髓,究其原因,一是术前没有摄片,手术操作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术中严重不负责,穿了一颗又一颗(15颗牙齿不是同时打磨,前面已经发生穿髓,后面就要吸取教训,不应再穿)。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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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反思(内科部分 十五) - 知乎

患者,男,81岁,主因间断胸闷憋气1周余,加重1天, 于某年11月21日入住市某三级医院心内科。入院当日给予补钾, 床旁血液透析治疗,血透后查血钾6.50mmol/L,血氧饱和度90%至95%。11月23日血氧饱和度降至70%至80%,监护显示:波律不齐,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心率、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为0,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入院时情况平稳,发生异常后由于值班医生临床经验不足,未及时釆取措施,导致病情恶化死亡,其间也没给家属下病危通知。

医方认为:不能证明患者因血钾水平直接导致死亡,患者入院后血钾变化,不排除存在化验误差。

(一)责任分析

1、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低血钾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本身肾脏的排泄功能差,血钾不易排出,因此医方第一次血钾检测存在误差的可能性很大。补钾后医方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进行血钾的复查。医方没有及时进行血钾复查,也没有就肾功能不全低血钾的问题找出其原因,医方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

2、患者系高龄老人,且存在严重的原发疾病(入院诊断:冠心病、慢性冠脉供血不足、高血压III级、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陈旧脑梗塞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明确,釆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当事医生为实习研究生,临床经验不足,对患者疾病的复杂性、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3、肾功能不全患者应该是高血鉀,而不应是低血钾。补钾后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复查血钾。患者入院时即下达病危,但在病程记录中未见对患者病情的描述;同时不排除检验结果误差。

(二)结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三)调解结果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0%,赔偿患方 68000元整。

1、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方疏忽大意、医生缺乏经验,对患者的疾病复杂性和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患者死亡。

2、医院三级查房制度至关重要,医生业务水平的提高不容忽视,特别是基础理论。三甲医院的诊疗水平要与之级别相吻合。

3、患者的死亡系多方面因素所致,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为主要因素。由于患方拒做尸检,对患者的死因不能确定,患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

4、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方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案涉及检验科、心内科两个科室,上级主治医生和主任没有很好把关的原因:1)检验科主任在危急值制度上管理失职,检验科发现血钾值≥6.0mmol/L 就应该报告危急值,而临床医生没有得到危急值通知,在;2)心内科主任及主治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把关,当事医生缺乏肾内科基础理论知识,对肾功能不全患者血钾变化没有及时监测,没有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予指导。

2、患者入院即下病危,但病程记录没有发现相关病情描述,从而缺乏治疗参考意见,导致治疗随意性强,加之当事医生缺乏肾科治疗常识,为患者死亡种下恶果。

2、如果因医生基础知识缺乏导致病人死亡,既是医生的失职,又是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不相适应,更是对患者生命权的极不尊重。相关的科室应严肃问责当事医生及检验技师,以此案例为典型,认真查找医疗环节中的漏洞,提高医疗水平,减少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本栏文章均属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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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个医患纠纷案例告诉医生19个秘密

医疗机构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的主要力量,用大数据思维全面统计分析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纠纷现状,帮助医护人员降低职业责任风险,尽量减少医患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助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推进。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分别派出医疗卫生法律专家联合组成大数据统计分析专家组共9人,历时8个月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8年全国全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和再审案件共3172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大数据时代有句名言,“你不知道的事情比你知道的事情更重要”,专家组这次统计的最大特点就是进行了全国全部二审再审案件的全样本统计分析而不是抽样分析,以期系统的、全面的对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找到一定的规律和相关性,为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有效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和减少医患纠纷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支持和专业建议。由于专家组成员多为资深的医疗损害责任专业律师,有多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经验,选择的检索要素和分析维度应具有一定的精准性和专业性。

裁判日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总数:3172例

区域:全国

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7461件,其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有3137件,上诉率为42%。根据上诉主体不同分类统计,医方单方上诉的共1075例,占比33.89%;患方单方上诉的共1524例,占比48.04%;医、患双方同时上诉的共572例,占比18.04%;医责险保险公司上诉的共1例,占比0.03%。将单方上诉与双方共同上诉的数据合并,医方上诉的共1647例,占总案例数的51.92%;患方上诉的共2096例,占总案例数的66.08%。

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一审息诉止判的可能性小,上诉率较高,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二审程序进一步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患方单方上诉的比例近50%,同时患方上诉的总比例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说明患方既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的启动方,也是提起上诉的主要一方,对一审判决的服判率较低。此外,尽管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案件仅有1例,但随着医责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和深化,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多。建议医疗机构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积极在一审中通过法院的调解机制寻求调解解决争议的方案,尽快结束诉争,避免更高的诉讼成本。

根据审理法院层级进行统计,中级法院审理的共3138例,占比98.93%;高级法院审理的共34例且全部为再审案件,占比1.07%。

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案件标的额即患方诉求赔偿的数额普遍较低,基本全部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范围内,所以一审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二审全部在中级法院审理,仅有极少数案件因再审程序才能在高级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基层法院配足擅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特别是精通医疗纠纷案件、擅长案件调解的审判团队有实际的需要。

根据委托律师代理情况分类统计,医患双方均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1967例,占比62.01%;均未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22例,占比仅7%;仅有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690例,占比21.75%;仅有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93例,占比9.24%。将双方委托和仅有一方委托的数据合并,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657例,占案件总数的83.76%;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260例,占案件总数的71.25%。

该组数据显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医学相结合的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比例较高,律师参与该诉讼的比例远高于参与代理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比例。对律师来说,这一案件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案源稳定性,律所和律师均可以将其作为长期的专业发展方向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还可以看出,患方委托律师的比例比医方委托律师的比例低12.51个百分点,结合第一条的分析,患方上诉的总比例却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这显示患方上诉比例偏高与聘请律师比例偏低可能有一定的相关性。建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为患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引导患方提高委托律师参与案件的比例,更好地维护患方权利、化解医患矛盾、减少上诉比例,增加双方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

根据判决结果分类统计,经过二审审理,医方完全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614例,占比19.36%;医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2558例,占比80.64%。

分析与建议:

该组数据显示,院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二审的败诉比例较高。但经过一审、二审后,仍被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院方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患方未申请鉴定或患方拒绝尸检导致鉴定被退回,患方因无法完成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败诉的。本项统计对各医疗机构还有一个利用价值,即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全国水平的参照比例,来看本医院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高还是低。

案件裁判结果的数据统计显示,二审案件大多数结果为维持原判,占总数的76.73%,改判的仅占23.27%。在改判的案件中,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的占80%以上,对责任比例改判的仅占不到20%。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及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一审中通常已经有确定的鉴定结果,所以二审改判的案件相对较少,并且二审改判的内容一般只是赔偿数额的改变,如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未区分或适用标准不妥、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当等。在二审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直接改变责任比例的情形非常少。所以,医疗机构如在一审败诉,则二审维持败诉结果成了大概率事件,医疗机构在一审中的应诉准备与应诉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审中的鉴定程序是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的,鉴定意见对判决结果常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报告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医院按照行政辖区级别和所属类别分为以下七类: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县区医院、乡镇医院、部队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及诊所。各类别的医院涉及的案件数如下图所示:

统计显示市级医院出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最多,占2018年全年案件的38.34%,县区医院次之,占23.64%。考虑到不同级别医院就医的患者数量本就不同,医院数量也有差别,该数据仅能体现出案件发生在不同种类医院的频次,不能得出医院医疗水平及纠纷处理能力高低的相关结论。

根据我国的分级诊疗制度,首诊医院一般是县区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级或省级医院的多是危重症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增大,所以作为市级和省级医院需在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治疗环节加强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防范,县区级医院则重点要加强首诊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防范。

由于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院分别完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会出现多个医疗机构成为同一案件中共同的被告的情形,本次按被告数一位、两位、三位及以上三种情形进行统计,得如下图所示的数据。

统计得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为一家医疗机构的占87.83%,发生在两个医疗机构的情况也占到了近10%。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共同成为被告的情形一般发生在转诊病例中,患方将上级医院列为被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认为上级医院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的,有为了改变案件管辖权而避免地方保护的,也有单纯为了能够适用上级医院所在地较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医院应加强对转入和转出医院的患者及需要转诊的患者进行的告知工作,并针对其病情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转院措施。

统计显示,外科和妇产科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外科和妇产科案件纠纷数量占案例总数的54.89%,说明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来源是因手术产生的纠纷。妇产科纠纷既有产妇受到医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有因新生儿受到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内科因涵盖科室多,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排在第四位,占16.24%。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纠纷案件数量占比19.29%的其他科室,既包括判决书中载明的五官科等科室,也包括判决书中未载明科室名称的。大量乡镇、民营医院和诊所的主要接诊来源是门急诊患者,故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集中在门急诊科室。ICU科室案件纠纷主要涉及抢救问题和用药及费用问题,其中抢救问题中,抢救是否及时和抢救的时长是纠纷的重点。ICU科室纠纷案件虽然仅占纠纷案件总数的0.88%,但涉案赔偿金额较大。

外科和妇产科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各医疗机构都应加强对这两个科室医护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教育,除应尽到注意义务和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外,还应注意手术方案选择告知和手术风险告知等告知问题以及手术记录的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根据该司法解释,现最高人民法院已根据原因力规则的基本法理,将责任比例问题规范表述为原因力大小。

统计显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占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3.49%和20.52%。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仅占案件总数的2.36%。未经过鉴定和经鉴定医方无责任的占比达到30.3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未经过鉴定和经鉴定无责任占纠纷案件总数的30.33%,但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检索到的3172案件中,法院判决医方不承担责任的占比仅为19.36%,说明尽管未鉴定或鉴定意见为医方无责任,但仍有占纠纷案件总数10.97%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医方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因病例书写不规范或尸检告知有瑕疵等问题,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赔偿亦或是判决医方给予患方一定金额的补偿。统计还反映出,医方无责任和同等及以下责任的占比达到56.03%,医方承担主要和全部责任仅占22.88%,上述数据说明医院承担同等及以下的责任的占经鉴定案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经过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比例并不高,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更是极少。自从鉴定机构近年来有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现原因力)的鉴定标配项目,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承下降趋势。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降低赔偿责任,第一个方面是高度重视鉴定程序,建议代理律师尽早介入并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充分举证、有效答辩和发表专业意见;第二个方面是加强医务人员病例书写规范化和告知规范化的教育和培训,避免因病历书写瑕疵或告知不当,导致经鉴定医方无责任,但仍被判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院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全部采纳的占86.1%,部分采纳并在鉴定意见给出的责任比例上加重医方责任的占9.51%,两项合计占案件总数的95.61%,而部分采纳并在鉴定意见给出的责任比例上减轻医方责任的仅占2.16%,完全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占2.24%,说明鉴定意见仍然是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数据中不包含未鉴定的案件。

如前所述,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程序是应当关注和应对的重点环节。鉴定意见基本决定了95%以上案件的走向。

鉴定地的选择数据显示,在所有经鉴定的案件中,法院委托本地(本省)鉴定机构鉴定的占72.58%,委托到异地(省外)鉴定的占27.42%,异地鉴定已经达到相当的比例。虽然当前仍是委托本地鉴定为主,但趋势反映出应患者的要求异地鉴定的数量可能会逐步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患者对于本地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希望能在经济更发达、医疗水平更高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异地鉴定将增加医患双方的应诉成本,也会增加败诉后承担额外鉴定成本的可能性,在诉讼程序中医疗机构如主张委托本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提出充分的理由供法院委托鉴定时参考。

在所有经鉴定的案件中,91.29%的案例没有重新鉴定,说明初次鉴定意见是至关重要的。在重新鉴定的案例中,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导致重新鉴定的占0.2%,因鉴定程序违法导致重新鉴定的占0.44%,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导致重新鉴定的案例占1.32%,说明在鉴定意见出来后,一方试图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或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由提起再次鉴定的成功率很低。统计结果还显示,经质证其他情形导致重新鉴定的占6.75% ,这些其他情形的案例所做首次鉴定多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的权利,所以法院据此基本均会同意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

从数据可以反映出,一旦进入了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结果改变初次鉴定意见的占54.59%,调整结果的比例过半。经分析,虽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比例不高,但该程序一旦启动,改变鉴定结果的案例比维持结果不变案例明显要多。所以,重新鉴定程序一旦启动,医疗机构应予以充分重视。

通过大数据统计后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案件所占比例只有11.15%,未出庭的占到88.85%。因部分判决书没有载明是否有鉴定人出庭,可能存在实际有鉴定人出庭,但因未在判决书中记录而导致统计为未出庭的情形。统计结果还显示,即使鉴定人出庭,对于改变鉴定结果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

赔偿数额为10-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大,占到40 .95%,其次是赔偿数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30.2%,合计赔偿额50万元及以下的案件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71.15%。赔偿数额50-100万元的案件占4.98%,100万元以上的占2.21%,判决赔偿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北京、上海是医疗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两地的赔偿标准在全国也是最高的,统计数据与这一实际情况相符。不赔偿及少量补偿的案件占21.6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地与最终赔偿数额有较强的相关性,当患方因同一损害后果在两地医院就医的,会倾向于将两地的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并向赔偿标准比较高的一线城市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应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

经法院审理判决医疗机构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5.15%,这其中包括了19.36%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案件和15.79%承担赔偿其他责任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还包括二次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案件。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2万以下的占39.03%,所占比重最大。判决赔偿2-5万元的占21.66%。判决赔偿2万元以下及2-5万元的案件共占案件总数的60.69%,表明六成判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赔偿金额都在5万元以内。判决赔偿10万元以上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基本是在北京和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

通过对 2018年度全年判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可见,因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等各类因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导致赔偿的案件占全年所有案件的64.25% ,占所有承担责任案件的79.67%。其中,治疗方案选择不当导致医方承担责任的案例占比为32.68%,是所有产生纠纷的原因中占比最高的,其次是手术原因占27.63%、诊断原因占21.34%、用药原因占9.86%、护理原因占4.12%、抢救原因占3.34%,占比最低的是出院医嘱原因,为1.03%。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的原因中包含了因手术选择不当导致的原因,如果将其合并计入手术原因之中,则在所有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中,由手术原因导致医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最高的,这里还不包括手术告知原因,告知问题将在下一节统一讨论。诊断原因的占比仅次于手术原因,经统计,在各级医院中,县区以下的基层医院在病情诊断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相比上级医院更易出现误诊、漏诊等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效果不明显或没有效果,病情加重后转到上级医院,才发现存在诊断方面的问题。护理原因占比为4.12%,其数量占比出乎意料地超过了抢救原因和出院医嘱原因。出院医嘱原因中包括了因患者的病情不宜转院或出院而医方给予办理转院或出院的情况。

鉴于手术本身原因与手术方案选择原因之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比例最高,所以医疗机构在医疗风险防范中,应将手术方案、手术操作及手术记录作为预防医疗法律风险的重点环节。县区以下的基层医院应将诊断环节作为医疗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此外,建议医疗机对护理方面的风险管理给予更多重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出院医嘱原因虽然占比最低,但也最容易被忽视,医生应当注意在不具备转院条件时,或患者病情尚为达到转院或出院标准时,慎重办理转出院手续。

通过分析,在违反知情同意告知方面,违反手术方案告知的比例最高,为32.45%,其次是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占比30.05%,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的告知占比27.66%。手术方案告知、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和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告知这三类告知问题合计比例为90.16%,说明因违反上述三个方面的知情告知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占所有因违反知情告知而赔偿案件的绝大多数,其中手术环节的告知风险又占到60.11%。因尸检没有告知或告知不当产生责任的比例占到了8.51%,也较出人意料,尸检告知因没有引起大多数医疗机构的重视导致告知不规范,由此引发赔偿的案件正逐年递增。麻醉告知占比仅1.33%,在全部3172件案例中仅有5例,表明麻醉告知已引起了医疗机构的普遍重视,全国因麻醉告知不当产生纠纷的已很少了。

医疗机构应将手术方案告知、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和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告知这三类知情告知作为防范因违反告知导致纠纷和赔偿的重点,如果有效避免或减少此三类告知不当问题,即可防控90%知情告知风险。关于尸检告知,医务人员经常不易把握何种情形下会有告知义务、告知时机和告知标准问题,应加强在这方面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因病历原因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统计结果显示,因书写不规范产生责任的的案例最多,占全部因病历原因导致赔偿案件的73.5%,其次是篡改和伪造病例的,分别占7.92%和7.65%,因拒绝提供病历导致承担责任的占5.46%,病历封存不规范的占4.37%,销毁病历和隐匿病历的各有2例,占比均为0.55%。经分析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的规范书写是医疗机构必须重点关注和亟需改善的问题,而该问题只要引起医务人员足够的重视,是最容易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病历的伪造和篡改在全国不是个例,全年分别都有近30例发生。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伪造和篡改病历,一旦认定则会适用过错推定,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会很高甚至判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伪造和篡改病历也会导致医疗机构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被“双罚”。

因病历存在问题被诉赔偿的案件中,书写不规范为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病因书写规范化的要求和培训。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教育,让医务人员了解对电子病历进行后期修改,经鉴定被发现后,也会被判定为篡改病历。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在整个民事诉讼类案件中占比不大,但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一但涉诉则赔付率高,且赔偿的金额正逐年增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矛盾。各医疗机构可以参考本大数据报告给出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在诊断与治疗风险、病历与医嘱风险、告知与沟通风险、鉴定与应诉方案等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培训,雷诺律师事务所也正在组织专家进行这四个方面培训课程的研究和开发,希望今后能通过案件代理实践与大数据的结合,通过培训为医疗机构带来更多的医疗风险防范方面的帮助。大数据统计分析专家组也会在今后年度持续关注和提供大数据分析报告并进行动态比对,供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参考,以期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

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合伙人

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委员荔天宏

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雷诺律所卫生健康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张璇、李青源 、王新苗、毛键以及系甘肃省人民医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干事、民商法学硕士徐福穗

:建于1950年,是甘肃省政府所属的集医疗、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除本部外,有西院区、红古分院和新区分院三个分院。医院核定床位3370张(其中本部2600张,西院区455张,红古分院315张),现开放床位2331张。职工3100余人,高级职称人员468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5名、甘肃省优秀专家8名,甘肃省领军人才14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千余名。医院有业务科室87个,其中临床科室68个,医技科室19个。有内分泌、护理2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有甘肃省普外临床医学中心、甘肃省口腔临床医学中心2个医学中心,有37个省级重点学科,有普外、临床检验、麻醉、血液透析、院内感染、合理用药、心血管外科、神经介入、护理、全科医学、内分泌(糖尿病)、消毒供应等12个甘肃省质量控制中心。医院拥有达芬奇机器人手术系统、EDGE靶向放射外科肿瘤治疗系统(速锋刀)、CT影像引导高能直线加速器肿瘤治疗系统、外科术中放射手术治疗系统、PET/CT、SPECT/CT、3.0T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256层光子双源CT以及肿瘤智能诊断系统等一大批国际先进的大型医疗设备和正在配置中的肿瘤诊断设备PET/MR,配备有国内一流的层流净化手术室和国际最先进的消毒供应中心、重症监护室。拥有覆盖甘肃全省市县级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的甘肃远程医疗会诊中心

是政府法律服务专业所,是甘肃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专注于五个政府法律服务细分专业。五个细分专业为:行政执法、政府项目、合规内控、卫健行政、文教行政。本大数据分析项目由卫健行政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雷诺律师事务所卫健行政专家委员会担任多个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和三甲医院的法律顾问,专家成员均为有多年大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资深律师,数名律师有医疗机构从业经历。雷诺律所在甘肃和上海两地设有办公室精心构建“甘肃-上海”法律服务通道,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经济中心工作。模拟法庭小律师,简称“模法师”计划,是雷诺人终身的公益事业,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国律界品牌公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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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背后:医患矛盾的症结在哪里?_腾讯新闻

近日,

引发了广泛的关注,26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司新闻网络处副处长成义明确指出,这不是医患纠纷问题,这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伤医”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我们搜集了2009-2018年十年内中国媒体(除港澳台地区)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并对这些事件及其报道做了数据分析。RUC新闻坊希望能通过系统观察,让读者对类似事件有更全面地了解。

本文曾于3月5日发布于公号平台,以下是报道全文。

距离上回被患者找来的一帮人打断鼻梁骨那事儿过去已经一年多了,但王子良到现在还是不敢值夜班。每次有人跟他提起这件事,他都摆摆手,“怪窝囊的,别说了。”

当时那件事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有个患者想跳过手续找他直接拿药,但医院有规定,禁止医生私自开药。王子良的拒绝换来了一顿拳打脚踢,然后直接被送进了耳鼻喉科。

跟王子良在同一个医院工作的柳林峰对这种事情就要看开很多。他在急诊科工作了将近十六年,笑称“被踹几脚、扇俩耳光,那都是常有的事儿”,似乎已习以为常。

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在中国,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三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而在我们搜集的近十年内中国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共有362名医护人员受伤,99名医护人员被患者持刀具袭击,24位医生在医患冲突中失去生命。

从近十年中国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来看,广东省暴力伤医事件被报道的频率最高,共有38件。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等东部人口大省被报道的伤医事件也较多,西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伤医事件较少。

网络上搜集的2009至2018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

医院的级别越高,被报道的伤医事件发生的频率越高。在十年内见诸报端的暴力伤医事件中,有七成发生在三级医院,其中三甲医院就占了一半以上。

正所谓“大医院,挤破头;小医院,空荡荡”。大城市的三甲医院,由于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人员和技术资源吸引了大批患者,因此伤医事件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较高。

“现在人们有钱了,得了病都喜欢往北京上海跑,就像割个阑尾这样的小手术,我们二级医院明明也能做,非要挤那些三甲医院。现在那些大医院做个手术光排队就要等半年,反观我们医院就没人。”崔淑敏抱怨道。她是山东省一家二级甲等医院的护士,她所在的骨科现在有一半的床位是空的。

而在医院所有的科室中,近三成被报道的伤医事件发生在急诊科。同时,外科、内科和妇产科也是被报道的事故多发地。

于明是北京120急救中心急诊科的一名随车医生。他认为,急诊科的伤医事件往往“多而不重”,“急诊科确实冲突多,很多人喝了点酒,胆子就大了。一般是拳打、脚踢,掐脖子,有时候甚至会抄起身边的东西,但往往都不是特别严重。”

从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来看,对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对医生的治疗结果不满是患者伤医的主要原因。“医生态度不好”“病没给我治好”“医生的专业水平不行”等等,是患者或家属诉诸暴力的常见理由。

于露是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的一位年轻医生,2017年10月,她所在的医院收治了一名早产生了黄疸的男婴,“治疗措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最后孩子不幸死掉了。”她解释,新生儿比较脆弱,任何一点内因或外因都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

孩子的家属对此事有着另一番说法。因为直到出事前一天晚上,孩子身体的各项指标还都正常,但次日早晨,医院突然向家属表示孩子“情况不好,但一直不让见小孩”。孩子于当日早晨夭折。孩子的家属认为,阎良区人民医院对此事“一直躲躲闪闪,含糊其辞,对于孩子的死亡说不明白,给不了我交代。”这让家属的负面情绪彻底爆发,坚称是医生的过失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十几个人,在医院大门口摆花圈,放哀乐,拉横幅。大夫上班都得绕道走,病人看病也无法正常从大门进入。”于露说完长叹了口气。

除了患者因对医疗服务不满对医护人员挥动拳头之外,还有一个出现频率颇高的原因有些荒唐――酒后闹事。深夜的医院似乎成了一些醉汉表演撒酒疯的直播现场。

于明去年就碰上过类似的经历。某次半夜他随车出诊,收治了一位喝得酩酊大醉的患者。这名患者在救护车上渐渐苏醒了过来,借着酒劲开始辱骂同行的同事和医生。救护车刚在医院停下,患者一下车就把同事一脚踢翻在地,然后顺手拿起车里的医疗设施,转身就要向于明和救护车司机打来。

“我们当时吓了一跳,还好都及时躲开了。”这位“患者”却仍然不依不饶,先是砸了救护车的玻璃和后视镜,又一直追着司机跑到医院里,砸了输液室的椅子,引发了一阵不小的骚乱。直到警察过来,事件才得以平息。

2007年那会儿,柳林峰还没当上急诊科主任。有一回值夜班,一位大学生因为突发心悸被家属送来就诊。经过仔细的诊断,柳林峰认为只要稍事休息一下便可自动好转,于是便让患者在原地休息。谁知病人家属曲解了他的意思,以为医生故意怠慢。一名男性家属冲了上来,一个巴掌狠狠地甩在柳林峰的左脸颊上。

“嗡”地一声仿佛有一个炮仗在耳边炸开了,接着热乎乎的鼻血流了下来。柳林峰一下子就懵了,“我好心好意给人看病,到头来被人不明不白地扇了一巴掌”。

保卫科的人及时赶到,把撕扯着的双方拉开。在警察赶来的途中,患者心悸的症状消失,家属带着人一溜烟儿迅速离开了医院,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碰上这种事情你也没地儿说理去,大半夜闹事打医生的十有八九是喝醉了酒。他们打完人就跑,你根本来不及报警。就算把警察叫来了,他们也只能过来询问一下情况,做个笔录。”柳林峰说着摊了摊手。

在所有收集到的伤医事件报道中,有近四成的报道里没有提及伤医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而在提及处理结果的报道中,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惩戒手段,如10至15天的行政拘留或几千元不等的罚款。还有部分报道仅跟进到刑事拘留阶段,或仅用“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涉事者已被警方依法抓捕或批捕”一笔带过,并未公开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根据统计,涉及刑事处罚结果的报道占总数的不到5%。

于明认为多提及对伤人者的处罚结果是有必要的。“媒体如果不写明这些人最后受到的惩罚,那还是不能警示不理智的人,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柳林峰指出,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警察通常都会把患者殴打医生的案件当作“互殴事件”来处理,而不是按照“寻衅滋事”或是“扰乱公共秩序”来处理,因此对闹事者的处罚很轻,难以起到有力的惩戒作用。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一直偏向于保护弱者。在医患冲突里,患者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因为患者没有专业的知识,没有强大的后台和资本。所以如果医生被患者打了,人们会觉得医生肯定有问题。倘若碰上医疗纠纷,不管医生到底有没有错,医院都要象征性的赔钱。”

有关部门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年,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要求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并倡导更多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传统观念认为,医疗成本高、国家医疗补贴少是导致医患冲突高频出现的根本原因。老百姓住不起院、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心中积压的怨怼多了,自然就要发泄到医生身上。

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每个点代表一个国家:越靠近右上角,政府对医疗行业的资金投入比例越大点越大,该国公民享受的政府医疗补助越多

从世界银行最新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目前的政府医疗投入情况的确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与欧美国家相比更是差距悬殊。以瑞士为例,作为高福利发达国家,瑞士政府的医疗投入力度在统计到的国家中最大,超过1/4的政府开支用于医疗卫生建设。而我国的政府医疗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仅占到3.2%, 在政府的全部开支仅占1/10。

每个点代表一个国家:越靠近右下角,该国的私人医疗支出越少点越大,人均私人医疗支出占人均总收入的比例越大

事实上,我国的个人医疗花费并不算多。根据2015年的数据,我国私人医疗开支占总医疗开支约40%,也就是说,假如当地人去医院看病,有60%的医药费可以国家报销。2015年我国的人均个人医疗花销仅有1066元,相当于美国的1/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柳林峰看来,不成熟的国家医药政策或许是医患矛盾激化的导火索。

“前些年大部分药品由政府统一定价,部分药品价格偏高,医生每开一盒药最多能拿20%的提成。于是就有一些无良医生为了赚钱给病人胡乱开药。媒体抓住这些负面案例报道,老百姓看了新闻,以为天下乌鸦一般黑,渐渐对医生群体失去了基本信任。”

讽刺的是,前些年患者打医生是因为医生乱开药,而现在则是因为不给随便开药。柳林峰称,“现在国家整顿医疗行业乱象,对药占比进行了限制。我们医院规定每个科室的药品收入不能超过总收入的23%,超过1%就要罚款。现在医生都不敢随便开药了,但是有些患者不理解,觉得我花钱你凭什么不给我开药。”

“医药政策就像个钟摆,一直在来回摆,但不管摆到哪一边总能打到医生。” 柳林峰说着,无奈地笑了笑。

黄志强在厦门市第二医院做了近十五年的医生,他认为中国的医患矛盾既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对医生的观念不够先进的体现。“现在我国普遍将医生、医疗行业当作服务业,大家把医生当成是餐厅服务生一样,我给你付钱,你给我干活,这明显是不对的。”

而在于明看来,医患冲突事件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还源于中国人对医生职业的错误认知。他认为,大众媒体对医疗行业过度美化使公众对医生产生很多不切实际的期待,“媒体动不动就宣传医生是“白衣天使”。电视剧里,病人叫了救护车就有一帮医生带着各种设备迅速赶过来;救护车还没到,医院的医生已经在门口迎接了,患者到了就能直接开始手术。但这些在现实中是远远达不到的,现实中医生没有那么万能。”

“我希望媒体宣传也好、影视作品也好,能还原医生真实的形象和工作状态,让患者了解医生也是一种普通的职业,这样也能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

吴新鹏是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的一名记者,今年9月份,他接下了一个选题,跑到湖北襄阳采访了一位被患者家属殴打的麻醉科医生。在跟进采访的过程中,他对医患冲突有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认识。

吴新鹏认为,造成中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医生、患者中的任何一方。“医生每天要接待大量的病人,很难照顾到每一位患者的想法和情绪。而医生是一个职业成就感很高的群体,面对患者提出的‘过多’要求,他们会产生一种不被理解的委屈。这种‘委屈感’不断积累,就有可能形成医患间的对立。”

单从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的数量上来看,对医生而言,最困难的时期似乎已经过去了。但医患之间微妙而紧张的气氛似乎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于明认为,这两年医生被打的事儿确实少了一些,但他依然感到很苦闷。因为前几年患者发泄情绪主要用拳头,这两年则学会了“君子动口不动手”。

“出诊的时候经常会被病人辱骂。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低头不吭声,赶紧干活,生怕激起矛盾,造成更大的冲突。”于明无奈地说道,“我们的行事原则就是放低心态,不要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医生,要把自己看得比患者家保姆身份还低。”

黄志强认为,现在医患冲突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前的医患矛盾,是患者对医生的治疗或者对护士的服务不满意。但是现在,病人们闹的不是这些。”他颇为无奈地表示,“有些病人,医院的饭菜不好吃要闹,开的药贵了也要闹,甚至连起夜摔了一跤也要闹。”这些与医生的职责完全无关,许多病人只是借此将医生作为发泄情绪的出气筒。这是医生群体的“不应承受之重”。

注:字号越大,词语出现的频率越高

吴新鹏回想起自己那篇关于医患冲突的深度报道在最初的选题阶段遇到的种种困难。

“在这个时间节点写医患冲突其实有些尴尬,一方面是这几年医患关系已经有一定好转,花这么大篇幅写一件事情,可能被批评视野太局限,社会价值不大;而且如果写不好,还可能加剧医生和患者的负面情绪。” 吴新鹏说,“最后编辑跟我商量,看看能不能通过讲一个完整的故事,试着从更多的角度去呈现医患冲突。”

于是吴新鹏竭尽全力去接触事件的每一方当事人,找到了被打的医生以及医生的家人和同事,找到了处理此事的派出所警察,又辗转到乡下的一处“坟头儿”找到了正在办丧事的患者家属。吴新鹏把这些不同的声音记录下来、写在稿子里,并在编辑的建议下将报道的标题定为“非典型伤医事件”。

报道发表后,医学知识分享网站“丁香园”的微信公众号申请了转载,阅读量破了十万加。

而令吴新鹏感到意外的是,伤医的患者家属在看到报道后第一时间向他表示了感谢,“他们可能觉得我在某些方面帮他们洗刷了冤屈吧。”

“医生和患者之间不应该是对立的,在医患纠纷的问题上,只谈对错,对解决它帮助也不大。我们记者也不是来判断对错的。把事件的真相还原,把前因后果说清楚,增进读者对医患双方的理解:记者要做的应该是这些。” 吴新鹏字斟句酌地说道,眼睛里映着不远处暗黄色的灯光。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王子良、柳林峰、崔淑敏、黄志强、于露、吴新鹏均为化名)

中国大陆近年恶性医患冲突案例简编 - 丁香园

网络技术使我们容易获取并了解更多在医院发生的医患冲突事件,并转发。但真实性无法逐一考证,仅供参考。

我们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对公开报道过的10年(2000年~2009年7月)中的恶性医患冲突案例进行检索、挑选,汇编了共约100例。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宏观数据可参见《医疗环境数字&统计》。这里仅举一条卫生部统计数据:恶性医患冲突逐年上升,2006年我国内地共发生9831起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超过两亿元。

我们在汇编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时,不禁潸然泪下。同时,我们忍不住要问:

1.部分群众、部分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恨从何而来?他们一言不和即殴打医务人员,未能治愈即聚众暴力冲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他们使用水果刀、马刀、宰羊刀砍杀医护人员,是什么样的社会土壤、舆论土壤产生了如此畸形的恨?

2.考察这些案例,聚众暴力医闹事件大多都是索要巨额赔偿,而且相当一部分在最后都达到了目的。由于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常采取“纵容”的态度,于是院长被劫持限制人身自由,最后妥协;医院不堪其扰,向暴力医闹份子妥协;或者地方政府调解要求医院赔款“私了”。总之,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闹就有钱,医闹能不越来越多越来越张狂吗?

3.相当一部分案例起因是所谓的“对疗效不满”,特别是一有死亡即指责抢救不及时、治疗失误。甚至很多媒体报道中也持这种观念。中国医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医疗损害是由于医学技术的缺陷、人的缺陷造成的,与道德无涉。只有转变观念,破除‘医学万能’、‘医生万能’的神话,才能从容面对医疗损害,不再把资源无谓的消耗在如何消灭医疗损害这一不可能的任务上。”医师协会也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制定管理规范时,把惩戒医疗损害相关人员的理念降至最低。我们也希望媒体在破除群众错误观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在部分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当地官员、公务员及其他地方势力参与甚至主导。事实上,暴力医闹、冲击医院正是这些地方势力作威作福、为所欲为的一贯行为的延伸。如果到医闹重灾区深入调查当地的社会势力生态,一定“内容丰富”。

5.正如“首都法律界、医疗界南平市医闹事件研讨会”发布的公告中各专家的共识所言,医院和医生有无医疗过错与医闹打砸医院、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这是两回事。对这些恶性冲突案例,不论是否真的存在医疗过错,其本身都是应该谴责并依法处理。

6.如今医护人员的工作可以说是高强度、高压力、高风险,全社会特别是媒体是否可以对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比如,在我们感谢节假日仍然坚守岗位的工作者时,是否也不应该忘记医务人员?

◆2000年5月19日,山东省滨州医院附院,医生无故遭殴打

5月19日凌晨1点左右,戴某等4人酒后来到滨医附院急诊室,要求为其中一人手掌进行缝合包扎。值班的马大夫按惯例让其陪员去买麻药。戴某大怒,认为小伤勿需麻药,马是故意刁难,遂上前对其面部猛击两拳,致其牙齿松动。另一值班大夫刘某和两位保卫人员赶到,刘大夫为伤者缝合后,戴某等人又冲进急诊室对两名保卫人员围殴达20多分钟,直到110民警赶到。

◆2000年7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协和医院,检查中遇停电,患者家属暴打、拘禁医生

7月13日14时,汉川籍患者金某在协和医院做膀胱镜检查,突遇停电,膀胱镜上一金属片掉进金某膀胱。院方采取措施,当晚9时之前取出金属片。随后几天,双方在医药费上发生争执。金某还认为院方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17日8时许,金某的亲属高某等要求负责金某治疗的张医生写一份“医疗事故经过说明”。张不同意,高某等就对其拳打脚踢。随后1个多小时,高某等以暴力限制张的行动,不让他离开病房。9时30分,市公安局民警接报警赶到,张被解救出,其颈部、胸部多处留下伤痕,右脚第五趾骨骨折。

◆2000年8月,武汉市第六医院,医务科一名人员遭患者硫酸毁容

◆2001年2月,湖北省广水患者家属将送其回家的协和医院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扣为人质,索要30万元赔偿

◆2001年4月17日,四川华西医大附一院,医生被砍至重伤双目失明

2001年4月17日16时50分左右,病人何海军于去年2月在该院作鼻息肉手术后,因一直感到鼻腔内有异味,于是将为其主刀的王医师砍了13刀,构成重伤。现年仅35岁的王医师已双目失明。据悉,近5年来仅华西医大一附院就发生了50余起殴打侮辱医务人员的事件。

◆2001年4月28日,北京安贞医院,医生被毒打并被逼向死者遗体下跪

4月17日,北京安贞医院为74岁的冠心病患者武某作冠状动脉塔桥手术后,因出现肾衰,经抢救无效于11天后死亡,其家属对主管医师及医务处长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迫医生向遗体下跪。

◆2001年7月10日,湖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王万林医生被连捅46刀致死,骨科医师不堪忍受13日自杀

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67岁的老医生王万林被38岁的凶手彭世宽连捅46刀致死。彭系王曾经诊治过的白血病患者,因不满医疗效果,故对王行凶报复。13日,为王万林教授举行追悼会的当天上午,该院骨伤科医师邓天然,因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

◆2001年7月25日,北京协和医院

著名脑外科专家王任直教授与患者家属一言不和手臂被毁

患有巨大脑垂体瘤的患者高某,因术后出现下丘脑衰竭,经抢救无效在北京协和医院死亡。其家属以找X光片为由来医院吵闹。为了不影响病人的休息,我国著名脑外科专家王任直教授请他说话小点声,死者的儿子从护士台上抓起玻璃镜就向王教授砸去,粉碎的玻璃扎进了王教授的左臂,血流如注,造成左前圆肌断裂1/2,正中神经主干外膜裂开,左正中神经支配的屈肌群肌完全断裂,左肘内静脉断裂…… 王教授最为担心的是今后是否还能上手术台为病人做手术。

◆2001年11月12日,广州广东省中医院,女医生被少年患者狂捅3刀

◆2001年11月13日,广州协和医院,名教授遭病人家属殴打

11月13日,广州协和医院一位知名教授在宣布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后,遭到病人家属殴打。

◆2001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二院,急诊科外科大夫遭殴打头部多处受伤

2001年11月,郑州市二院急诊科外科大夫在布厂街一家属院出诊时,遭一割腕妇女家属暴力殴打,器械箱被扔到楼下,眼镜被打碎,头部多处被打伤。

◆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炸,5人死亡35人受伤

11月14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部5楼眼科服务台发生爆炸,5人当场死亡35人受伤(6人伤势严重)。案犯包季厚于爆炸中身亡。包曾因右眼视网膜脱离,于1999年12月27日到2000年元月1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由于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多次扬言报复。

◆2001年12月26日,郑州康复中心医院,医院险被炸毁

12月26日12时许,郑州康复中心医院二楼进来一用帽子蒙着脸的男子,他突然拿出一个炸药包和一根导火索,右手拿着打火机做点燃状,将3人逼到一小套间死角,随后拿出绳子命护士将郭捆起来。趁歹徒点火之机3人冲上去将歹徒制服。其炸医院的理由是医院未能将其病治好。

◆2002年2月3日,深圳龙华人民医院,病人对疗效不满意砍伤多名医生

一个病人在该医院治疗遗精对疗效不满意,医院帮其退款。次日上午他拿刀将医院数名医生砍伤,受伤最重的是老中医冯医生,头部被砍5刀,其中两刀致左颞骨骨折,右手尺神经和尺肌腱均断裂,直到当天下午才抢救过来。

◆2002年4月17日,四川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患者追砍医生致左眼可能失明、双手将残

华西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一位耳鼻喉科医师被一不满其治疗效果的病者追砍。被砍13处,最长的伤口达9厘米。并导致枕动脉、鼻骨、右手食指和无名指、左手拇指神经血管和肌腱均被砍断。左眼视网膜脱落,眼球塌陷。虽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左眼极可能失明,双手将残。

◆2002年4月24日,北京市协和医院,

外科总住院医师遭医闹殴打,左肩关节脱位、鼻骨骨折

该日下午,北京协和医院外科总住院医师刘医师遭到患者曹志新家属的殴打,左肩关节脱位,鼻骨骨折。源于24日曹志新来协和医院看急诊,病历没有送还病案室。下午2时30分左右,其家属怒气冲冲地来到急诊室翻找病历,找到后,对正在值班的刘医师一顿拳打脚踢,扬长而去。

◆2002年5月11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百名医闹暴打、凌辱医生案震惊全国

2002年5月11日,因患儿医治无效死亡,湖南衡阳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爆发了震惊全国的医闹刑事案:20多名医闹对袁医生进行拳打脚踢,并用铁链猛击袁的后颈部……逼袁医生抱着尸体***示众达4小时,逼其边走边喊:“这孩子是我一针打死的……”。后经查袁小平颅底骨折,颈椎间盘膨出,稍有不慎,便有致高位截瘫可能。另有10多名医务人员在制止闹事中被无辜挨打。这是一起规模罕见的医闹犯罪,持有凶器的歹徒多达100余名。

◆2002年8月26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不服医学鉴定,医闹30多人打砸医院、打伤副院长及6名民警

◆2002年9月9日,江西省儿童医院,一护士被砍成血人、护士长当场被砍死

9日14时45分,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患者的父亲持刀冲进内三科对正在配药房工作的护士熊某疯狂砍杀,熊护士被砍成血人。护士长彭玲云听到呼救声,冲进配药房救熊福英时,被歹徒一刀砍中颈动脉,因大出血当场死亡。熊某被砍40余刀。经警方调查,其杀人的动机竟然是其患有脑膜炎的儿子在该医院治愈后留有脑膜炎后遗症,于是报复医生。

◆2002年10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某医院,患者不满医效用猎刀砍死医生

2002年9月15日,许声博到贵阳市某医院找李志明医生看病。他认为李没有看好病,10月3日中午,他带一把猎刀到医院找到李医生,乘其不备,将其猛刺数刀。李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2年11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个体诊所,患者性病未能治愈夜入诊所绑架并杀害医生

南昌新建县的戴西辉在广东惠州市打工期间染上性病,便到魏某所开的个体诊所看病,病未好转。戴找魏某理论并认为魏某收费偏高,两人发生争吵。戴怀恨在心,并于11月20日晚潜入魏某家中绑架并杀害魏某。

◆2003年1月17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医院,家属殴打医生致鼻梁骨打断

下午5点半左右,南京市中医院的主任医师唐某下班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唐的鼻梁骨被打断。打人者林某,其妻高某因患胆囊癌于2001年2月份和2002年5月两次住进南京市中医院,并于2002年8月死亡。虽经南京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均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林某不服,多次找到医院交涉吵闹。并因此对第一次手术时的主刀医师唐某进行报复。

◆2003年7月7日,河北省任县人民医院,县司法局局长(患者家属)聚众打死医生案

7月6日晚,河北省任县人民医院院接诊了重症病人颜某,后颜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家属对医院不满。7日晚,作为病患家属的该县司法局局长耿玉海带领一伙人来到医院解决纠纷。徐春平作为医院代表向家属介绍救治过程,回答其疑问,后被耿玉海一伙大打出手。在场的其他医护人员奋力制止,并救出徐,但因伤势太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7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百名医闹打砸医院,群殴、凌辱医务人员

24日下午,67岁的金道礼在凤阳第一人民医院作前列腺摘除手术时,因麻醉意外,患者心跳骤停,医院全力抢救了一个多小时,仍回天乏力。于是本应出现在殡仪馆的花圈、纸幡等,却在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整整挂了3天。事发当天,患者家属***师进行殴打后拖进手术室,逼他在死者面前默立了整整8小时。第二天,医闹100多人,涌进医院,找到院长,声称不进行医学鉴定,要医院赔偿74万元。院长无法答应,就被家属连推带搡地从楼上拖到医院的大院里。五六名上前拉架的医院职工,当场被打。有4名医生受伤,儿科的主治大夫曹凤光被打得腰椎骨折。

◆2003年8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同济来福康门诊部,患者刺伤主治医生和5名医务人员

患者杨某因久治不愈,将门诊部两名医务人员刺死、4名医务人员刺伤。杨某也自杀身亡。杨某,31岁,因患前列腺炎于2001年初以来多次到同济来福康门诊部就诊,一直未愈。8月24日上午,杨某来到该院要求免费治疗,与院方协商未果,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将主治医生和闻讯赶来的另5名医务人员刺伤。

◆2003年9月4日,四川成都市第二医院,怀孕护士惨遭干部病房患者家属殴打致流产、其丈夫也被殴打可能致残,千人签名要求严惩凶手

3日晚9时许,护士袁某向值班医生反映37床病人病情严重。在对调仪器不会影响观察、治疗的情况下,院方作出说明并经干部病房32床病人黄德芬和陪护同意,调换监护仪。4日凌晨黄的儿子朱某回来,对此极不认同,并冲到护士站大声辱骂袁护士,其后对怀孕5个月的护士袁某辱骂及殴打,造成她先兆性流产和胎盘早剥的惨剧。袁某前来送鸡汤的丈夫田某也未能幸免。朱某叫了两名男子冲进病房,殴打袁和田。田的3根腰椎横突骨折,头部面部多处受伤,胸部神经损伤,腿下肢麻木,被疑是神经性受伤,可能致残。一大早,市二医院的医生、护士、病人及其家属千余人不约而同地在“严惩打人凶手”的倡议书上签名,并自发前往看望夫妻俩。市二医院党委书记张渝兴说:“这次事件严重阻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救治工作,医院全体医务工作者一致要求惩治凶手,还我们一个安全的医疗工作环境。”

◆2003年9月19日~24日,江苏南京浦口医院,医闹聚众将院长限制人身11小时殴打致抽搐昏迷

9月16日,南京浦口医院为患者黄某做了胆囊手术。术后,黄某心脏骤停,医院决定立即转院抢救,病人家属拒绝。医院即垫付转院费将黄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后因黄某昏迷,需再转送南京紫金医院进行脑复苏治疗。黄某家属认为,浦口医院应承担手术责任及相关费用,浦口医院未同意。19日,黄某家属数十人来到浦口医院“理论”。24日早上9时,数十人又到医院。在医院4楼会议室里,限制该院米院长自由近11个小时。到了晚上19时,米院长被黄某家属殴打,发生昏迷。后在警方干预下,米院长被救出;当时米院长已经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

◆2003年10月6日,四川省人民医院,患者家属不接受诊断结果咬掉医生半只耳朵

因对病情诊断结果执不同意见,患者家属竟将主管医生罗医生的左耳咬掉一半。五官科医生对罗的左耳缝了40针。“罗的耳后动脉被咬破,耳朵失血太多,能不能接上,现在还没有结果。”五官科的医生说,罗的眼睛晶状体也有出血现象”。事因:10月6日,成都市某小学教师夏某因头昏、听力下降、情绪波动大、睡眠不好来到省医院神经内科看病。医生检查认为,夏患了美尼尔氏综合症和抑郁症。对于这个诊断结果,夏和夏的家人却不愿接受。

◆2004年1月,福建省华安县门诊大楼,癌症患者用马刀砍伤胸心外科主任医生

1月初某日下午,癌症患者林某在福建华安县门诊大楼二楼胸心外科专家门诊室,用马刀朝正在接诊的胸心外科主任医生郭志坚头部猛砍数刀,郭当场倒地,不省人事。林某在逃离过程中坠楼身亡。据查,林某不久前曾因病入住该院,由郭志坚接诊并确诊为肺癌。

◆2004年2月11日,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普外一科主任被砍前额致粉碎性骨折、休克

上午8点10分,川大华西医院普外一科医护人员召开例行晨会时,一名中年妇女冲进办公室,举刀砍向科主任李教授,致其前额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震荡和失血性休克。行凶者陈文轩。2002年7月,陈的丈夫患肝癌晚期,接受李宁教授的治疗。陈认为治疗效果不理想,遂报复行凶。

◆2004年3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星光门诊部,患者连砍护士6刀致头部重伤

下午,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长白路的星光门诊部发生一起伤人事件,因为怀疑护士输液过程中在液体内放进了异物,一位中年女病人向护士连砍6刀,致使该护士头部严重受伤,生命垂危。

◆2004年4月15日,北京市天坛医院,急诊科主任被男子用水果刀刺伤

15日清晨,北京市天坛医院的急诊室里,当班的急诊科主任于大夫被一男子用水果刀刺伤。伤人者叫于全利。去年12月,其母亲因患糖尿病并发综合症昏迷,到天坛医院急诊科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正是于大夫告诉于全利患者已经死亡的消息。于大夫称:“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我是按照医生的职责来进行的,对病人死亡没有责任。”

◆2004年5月10日,湖南省汨罗市中医院,医闹20多人打砸医院

10日下午1时许,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包括李若龙和甘果在内的数名重伤员被送往汨罗市中医院抢救。李、甘的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积极,在李若龙死亡20分钟后,甘果的妹妹便带领20多人冲上楼层开始打骂医生,踢门砸窗。事发后,数十名民警赶到了现场,也没能有效制止。闹剧持续到11日上午。

◆2004年5月25日,无锡市儿童医院,急诊科医生被打裂下颚

晚上8点半左右,无锡市儿童医院急诊科闯进来一男一女,女的手里抱着一个七八岁的男孩。一进门男的就开始骂骂咧咧的,“我孩子在这里挂了两天盐水,怎么病情还不见好转,真是花了冤枉钱!你们医生是怎么当的?”奚医生看了看孩子的病历,回答说这个孩子并不是他看的。“那你告诉我是谁看的?”该男子不依不饶,没等奚医生反应过来,就拿起桌上的不锈钢器皿就朝奚医生的下颚砸去,顿时鲜血直流……奚医生下颚被划出2厘米的裂口,缝了3针。“我跟他真是毫无关系,凭什么他就能对我大打出手呢?即便那孩子是我看的,感冒发烧有个治愈的时间,中间有点反复也是正常的,孩子的热度其实已经退下去了,只是当晚又有点反复,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医生没有尽到责任!”

◆2004年6月8日,陕西省镇安县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张某在办公室被连捅数刀杀害

2004年6月8日上午9时左右,镇安县医院传染科主任张某在办公室被人杀害。凶手白少东。2月9日,白之父亲白某因病住进镇安县人民医院,由张某主治。治疗期间,白某一度病情加重,张医生建议并亲自护送白某赴西安治疗。但白怀疑张医生延误了其父的病情,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恶念,6月8日上午,白少东携一把宰羊刀冲进张医生办公室,连捅张数刀致其死亡。

◆2004年7月12日,四川省郫县省公路局医院,患者家属暴力索赔案

12日下午,一名30多岁的男子闯进位于郫县犀浦的省公路局医院住院部,谩骂妇产科医生并用砖头将挂号室和药房玻璃砸烂。据称,2000年9月6日,该男子的妻子彭某在家生孩子难产,送到医院时为时已晚,妇产科紧急抢救,但彭某及胎儿都没能活过来。该男子要求医院对自己妻儿死在医院作出赔偿,对此,医方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予以拒绝。故谩骂妇产科医生并用砖头将挂号室和药房玻璃砸烂。

◆2004年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一天两起医闹聚众打击医院案

7月20日,鼓楼医院本部连续发生两起冲砸医院事件。上午,一名男性骨科病人因在医疗费用等方面与医院产生矛盾,协商未果,不肯出院,家属在医院实施“自杀行为”,引发冲突;下午,一对夫妇,因为新生儿突然死亡,在死亡原因和尸检等方面与医院产生矛盾,协商未果,引发冲突,院长办公室遭受冲砸,急诊通道被堵数小时。冲突事件发生后,大批民警到医院维持秩序,冲突过程中包括民警在内的多名人员受伤。

◆2004年9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急诊医生被殴

9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一名急诊医生遭患者家属殴打,导致肾挫伤出现血尿。

◆2004年9月20日,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医生被患者用铁锤击打致死

2003年4月,章辉之父因病到医生徐某处就诊,徐某初诊为皮肤病。后章辉的父亲转至青阳中医院,被确诊为肝腹水,不久去世。章辉认为其父死亡是徐某误诊造成。经池州市医学会鉴定,章辉父亲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2004年9月20日,章辉听说徐某晚上要去一村民家出诊,便持凶器在徐某必经之地等候。徐某行至该处时,被章辉用铁锤击打致死。

◆2004年10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三纠纷患者家属百人围攻医院案

上午,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一起到妇幼保健院商谈解决事项,谈判未果,近百人开始封堵医院进出通道、冲砸人员和物品。三起事件分别是:9月份一26岁的产妇在医院剖宫产下一对龙凤胎,后因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等导致凝血功能障碍,术后出现大出血,经10多天抢救,无效死亡。10月13日,一产妇在该院产下一名女婴,3天后出现四肢频繁抖动现象,被诊断为新生儿自发性颅内出血。2003年10月,医院接诊一名22岁的宫血、贫血女性患者,经检查发现肾功能异常,后患者家属表示患者在外院被确诊为尿毒症,投诉医院延误治疗。此前这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已经多次和医院发生冲突。

◆2004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省人民医院,副院长被殴打致重伤,颅内出血

江苏省人民医院副院长被一名患者打成重伤,颅内出血,危及生命。打人者曾是省人民医院的患者,打人的原因是其认为医院没有治好其手伤。

◆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护士被殴打至急性肾挫伤

护士为一婴儿注射时因未能一次扎针成功,被其家长殴打至急性肾挫伤。

◆2004年11月12日,福建省福州某医院,家属打砸医院

11日上午9时许,一名产妇在福州国货东路的一家医院分娩死亡,死者亲属把医院的候诊椅、花盆砸了,并将5个花圈摆在医院大门口。据死者的丈夫张先生介绍:“死者产下男婴后约15分钟,接生医生就离开了产房,只留下护理人员。当晚产妇出现大出血,经转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接生医生提早离开产房,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医院要承担责任。

◆2004年12月10日,北京北医三院,不满撩衣拍片武术教师将放射科大夫打成颅内出血

因不满撩衣拍片,女患者家属、一位武术教师竟将北医三院放射科屈大夫打成了颅内出血。

◆2005年1月31日,湖北省武汉某大医院,医闹聚众打砸医院打伤医生、患者

2004年12月,晚期淋巴瘤患者李某在武汉市某大医院接受干细胞移植治疗,后死于严重感染引起的败血症。此后,家属多次到医院拉横幅、刷标语、摆花圈,索要巨额赔偿。1月31日上午9时许,医闹30余人冲击该院门诊部,部分人手持铁棒、木棒,打砸医院设备并围殴医院工作人员,导致3人脑外伤,住进重症病房救治。一位前来看病的老人因制止肇事者,也被打伤在地。

◆2005年5月5日,湖北省东湖人民医院,医闹聚众殴打医护人员,恐吓主治医生及其家属

下午3时35分,某患儿因病在市人民医院应用青霉素(皮试阴性)的第二天发生迟发性过敏反应(全身多处荨麻疹伴皮肤骚痒),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及时免费收治,但该患儿亲属不满意,纠集十余人同时殴伤一名医师和两名护士,并反复纠缠医护人员,索要赔偿,同时数次电话威胁、恐吓主治医师及其家属。

◆2005年5月6日,湖北省东湖人民医院,医闹聚众殴打医生、围堵医院

6日凌晨,因抢救一毒蛇咬伤患儿无效死亡,普外科主治医师医师和科主任被患儿亲属用病历夹及拳头打伤头面部,鼻嘴流血。不仅如此,患方一方面还将尸体陈放至护士工作站办公台上,致使护士无法工作;另一方面,纠集百余人封门堵路,索要赔偿五十余万。

◆2005年5月11日,湖北省东湖人民医院

医闹二百余人打砸医院、殴伤院长

某60余岁的男性患者因患食道癌(晚期)进行手术,术中发生输血意外死亡。武汉、黄石三位教授会诊意见认为医院无过错。但患方亲属仍纠集二百余人打砸医院,破坏公共设施,封门堵路三次,每次短则半小时,长则二个多小时。医院领导出面协调时,患方二十余人还无视公安、政法、卫生局等政府机关领导的劝阻,公然在领导及干警在场的情况下将医院一名副院长殴伤。

◆2005年5月12日,福建省宁德闽东医院,医闹十余名用铁榔头打砸医院

下午,闽东医院一患者及其10多位亲属大闹医院办公楼。因患者手术后输尿管出现漏洞,要求院方赔偿,院方暂时无法答应,患者及其家属立即激动起来,掏出早已准备好的铁榔头敲坏会议室的桌子,随后冲上4楼,将院长、书记办公室的大门砸坏,推翻并敲坏会议室桌子。所幸该病人家属被医院保卫科及职工及时拦下来。

◆2005年5月27日,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某医院

医闹聚众围攻医院殴打医生致重伤

凌晨1时许,何某驾驶摩托车外出跌倒,摔至重伤。伤者于凌晨1时40分被送到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闻讯马上围攻谩骂医护人员,殴打值班医生叶某,致其重伤。到上午8时多,死者家属纠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围攻医院,并冲进手术室狂砸电脑等设备。事发后,湛江市紧急抽调大批警员赶赴现场。但肇事者不听规劝,继续围攻并与***对峙,强行将尸体抬走摆在医院门诊部里,致使门诊部的正常工作被迫停止,已做好术前准备的多台手术及急诊手术被迫终止。直至下午5时多,肇事者才陆续散去。

◆2005年6月10日,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医院遭医闹打砸

6月7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建阳监狱狱警蔡国斌因肚子痛送进南平市第二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肠梗阻。当晚8时30分左右,蔡突然死亡。之后,双方协定通过正常途径弄清死亡真相,死者家属同意在6月8日向建阳市卫生局提起尸体解剖以及医疗事故鉴定,但9日下午,死者家属却拒绝尸体解剖。6月10日上午,死者家属砸坏第二医院门诊部导诊台和收费台的多处玻璃。

◆2005年6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立医院

因一句话误会家属殴打医生木凳砸头当场砸碎

山东青岛市杨某因患颅内胶质瘤在市立医院接受治疗。由于杨某长期注射药物,体表血管不清,故院方对其采取“颈静脉穿刺置管”手术。6月21日,杨某亲属发现“置管”后输液不畅,值班刘医生检查发现输液不畅和病人体位有关,并据此做出解释,纠正病人体位。此时,杨某的儿子杨鑫又指出“置管”部位有渗血现象,刘医生指着“置管”说了句:“这东西渗血很正常。”杨鑫误以为刘辱骂病人,遂上前猛扇刘一耳光,接着抓住刘又打又踹。当刘医生跑到护士室打电话求救时,杨鑫冲进护士室,拿起门口的凳子猛砸在刘医生的头上,木凳当场被砸碎。

◆2005年7月4日,北京安贞医院,医生拒开假证明被殴打

7月3日晚9时许,因被家里的电梯困住40多分钟,60多岁的杨大爷前来安贞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值班大夫叶医生诊断为“间断胸痛一年加重二小时”,即一年前心痛的病在最近两小时复发。老人的两个女儿要求写成大意为“因被困电梯中40分钟直接导致冠心病复发”,叶据规定予以拒绝。不料,老人一边喊着没有医德,不配做人,一边冲过来。前两次都被女儿拦住,第三次老人一巴掌扇到了叶大夫的左耳,并拽下了他的听诊器。后叶被确诊为左耳后软组织挫伤。

◆2005年8月4日,重庆市急救中心,被拒进入监护室患者家属暴打医生

8月4日,重庆市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徐姓老年患者的儿子当天下午探视后,晚上8点过,与妻子再来医院要求探望被拒,遂与沈医生发生“推搡”。徐将沈的眼镜打碎,脸上划伤,鼻血流出。经初步诊断,沈眼球钝挫伤,鼻黏膜挫伤,脑部是否受伤待查。

◆2005年8月12日,福建省福州省中医学院国医堂,教授戴春福被钢刀直刺腹部杀害

8月12日下午,戴春福教授刚走进“国医堂”二楼的门诊室,就被一行凶者手持钢刀直刺腹部。因要害部位中刀,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身亡。凶手叫戴宝淦,今年28岁,系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人。据其交代,他10年前患上前列腺炎,后来找戴教授看病,历时2年多,认为花了很多钱但病情没有好转,故行凶报复。

◆2005年8月27日~28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医院,医闹殴打医护长达一小时,并开警车打砸医院

8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德惠市边岗乡80多岁女患者姜某因头晕、心前区疼痛到德惠市人民医院治疗。22时40分左右,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情绪激动的家属认为医生用药不当和抢救不力,对值班的女医生车某和女护士李某大打出手,殴打近一小时左右,内科四疗区副主任李某也被3名男子打伤。28日凌晨1时,两名男子乘坐车号为“吉A1258警”的车来到医院,进入内四疗区打砸办公用品并将内四科闫主任打伤。7时30分左右,3名男子乘坐同一辆车又来到医院,未找到当晚值班人员后大骂离去。

◆2005年9月24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医院,患者家属威胁火烧医院案

2005年8月14日,黄某的丈夫董某患肠梗阻到天长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董转院治疗,经济困难。黄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未果。2005年9月24日下午,黄携带一塑料壶汽油、打火机和链条锁来到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用链条锁锁上一扇大门后,将汽油壶盖打开,手握打火机,要求院长出来与其对话,并扬言院长不来就点火。天长市公安局接报警后,派人赶到现场强行制止了黄的行为。后黄被判放火罪(预备)。

◆2005年10月12日,四川省绵阳中心医院,疑医生不作为,患者暴打主治医生致左眼受伤

绵阳人王严军2005年7月22日因患脓胸住进绵阳中心医院。因其对前一任主治医生不满,科室将罗医生换来为他治疗。事发前一周,罗停止为王输液,改用口服药,王深感不满,多次要求输液。罗解释,不能持续输大量抗生素。王不能接受,认为是院方以自己没钱,故意不给自己治病,遂对其主治医生罗大打出手,导致罗左眼球受伤、视神经损伤、左侧筛板骨折。

◆2005年11月,广东省广州某三甲医院门诊,一言不和陈医生被患者家属用水果刀捅穿脖子

2005年某日,广州某市属三甲医院神经内科的陈医生出门诊。上午10时左右,一位老病号在父亲的陪同下前来复诊。病人的父亲问医生:“我儿子吃了一个月的药,病情一点好转都没有,到底怎么回事?”陈医生向病人的父亲解释:“治疗需要病人和家属的配合,而且不是一两个月就能见效的。”陈医生话音刚落,病人的父亲就怒吼道:“你治不好我就杀了你!”紧接着,陈医生的脖子被病人父亲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出了一个洞。

◆2005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儿童医院,护士因一针未扎上被家属暴打

当时是一位肥胖的儿童患者,血管细,家长又溺爱孩子,要求护士一针就扎上。一针没扎上,孩子哭了,家属立刻就对护士拳打脚踢,致颈椎软组织挫伤。

◆2005年11月20日,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主管医生和护士被打全身十几处淤青

10月19日,平潭小林怀孕33周,羊水破了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治疗,后于10月22日转院至省妇幼保健院。11月2日,怀孕35周的小林被检查出宫腔感染,有胎儿宫内缺氧、新生儿窒息的危险。家属口头要求医生剖腹产或者催产。但医生说应等到足月再分娩。家属同意。11月11日,胎儿出现缺氧情况,家属又一次口头要求剖腹产,医生说再观察。当夜12点多,小林因阵痛被送进产房。12日上午10点多,胎儿没有胎音,医生才打催产针,下午2点多,孩子生出,已死。胎儿的猝死让孕妇家属十分愤怒。20日一早,病人家属和医院的医护人员发生了冲突。病人家属把主管医生以及一名护士打得全身十几处淤青。

◆2005年12月26日,广州黄埔区港湾医院,百名医闹打砸医院、围殴医生、民警、协调人员

当日上午11时多,湖南籍男子刘跃进在拆防盗网时不慎从五楼摔下,送到港湾医院抢救,最终身亡。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病人死亡。家属当时就大闹医院,并殴打了一名柳姓医生,医院医务科张副科长赶去处理时也被打伤。医院报警***赶到现场后才控制住局面。当日下午,医院和家属以及死者代表谈判,最终双方未谈拢,约定 12月28下午2时30分再次谈判协商。该日双方的谈判开始后,死者家属因为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电话召来一百多名不明身份的人。晚上7时许,三名女家属开始带头闹事,冲进一楼办公室,殴打医院谈判代表,砸玻璃,导致两名代表被打伤。***在阻止不明分子冲击时遭到围攻,辖区派出所林所长左眼下部被一拳打得血流满面,该所陈副所长面部被打一拳,腹部被连踹两脚。而该所一张姓民警在保护到场协助处理的广州港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冯部长时亦遭到围殴,警官证也被抢走,至昨晚9时仍未找到。

  

编辑: 冯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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