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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金额逾期利息

分期金额逾期利息

浅谈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民商事诉讼中因债务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通常不仅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款项,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以利息损失作为计算方式的情形较多。但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尚不完善,经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各地法院对该类问题掌握的标准不同,操作不统一,存在多种不同的判决方法。下面笔者就逾期付款利息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承揽合同纠纷中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保管合同中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错误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终点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归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五种做法。

    “起诉之日”的使用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因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引导原告将逾期利息的诉求主张至起诉之日,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将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等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判决作出之日”又分“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3种做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笔者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4种观点都不妥当,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债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目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其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可以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四,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

三、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笔者认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定违约金,该规定在创设理验上同时考量了补偿和惩罚功能。本来,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利息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此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因此在立法上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不能选择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在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排除重复适用当事人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利息计算时间终点的约定。

    多数情况下,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裁判结果部分一般都有下面三项内容:给付本金;给付利息;诉讼费负担。有人主张迟延履行只能是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权利人的本金。笔者认为,将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利息数额不应计入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的逾期利息的基数,否则有利用利息计算复利的问题。但诉讼费应纳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范围,因为被执行人延期支付诉讼费的行为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范围,同时这样操作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迟延履行给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起诉状、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

目前,原告起诉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非常混乱。某些法院立案庭作出硬性规定,诉讼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就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判决,起诉人因此可能会蒙受起诉后的部分利息损失。这导致了许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要求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笔者认为,从依法维护原告利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及兼顾法院“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立案要求,起诉状关于利息请求一般情况下的准确表述应为:责令某某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X元)。

    各地法院判决书也往往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表述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了严重逻辑错误。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应为: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按照××的标准计算)。同时,在所有判项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一目了然! - 知乎

作者:史素红律师

01

在商事交易中,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是绕不开的话题。经常有人问到在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年利率6%、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到底应该如何适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

02

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与逾期还款责任、逾期付款责任相对应。逾期还款责任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逾期利息。而逾期付款责任则是指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同于逾期还款责任仅基于借款合同产生,逾期付款责任产生于各种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等等。

在法律规定上,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计算标准。

逾期利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除了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取消了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一年期LPR4倍。对逾期还款责任也作出了重大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与之前年利率6%逾期利息相比,新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在逻辑上更加周延,因为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那么在实践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应该如何确定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呢?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若存在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则以此为准;若不存在应参照借款逾期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时,如何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新《民间借贷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03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无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截然不同。在适用时,一定要先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以此为前提来判断债务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还是逾期付款责任,进而适用对应的计算标准。

信用卡不小心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是怎么算的? - 知乎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留言,自己持有的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因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无奈逾期,账单金额20000元。大约一周之后银行打来电话,提醒还款,并由此产生约600元的逾期费。小伙伴询问了银行客服之后仍不太明白,这600多元的逾期费是怎么算的?

如今,信用卡的申请变得越来越容易,年轻人几乎人手一张,但当我们享受信用卡无息透支消费的同时,是否对万一逾期之后所产生的费用也心中有数呢?今天,小金就跟大家聊聊“逾期费用”这个话题。

逾期费用分两方面:违约金和罚息

大体来说,信用卡不慎逾期之后,会产生

违约金

+

罚息

两方面的费用。其中违约金按账单的周期计算,罚息则按日计息,还款时一并收取。

逾期产生的违约金,以前叫做“滞纳金”。滞纳金的利息是很高的,以前很多银行是按照账单未还金额的5%,按月计息,而且是利滚利,如此算来的年息至少高达60%,远超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24%的法律红线。

201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将滞纳金统一改为“违约金”,并沿用至今。改为“违约金”的好处,一是逾期费用利率不会超过24%的法律红线,二是不存在利滚利的现象。

违约金的收取标准

目前,各大银行的违约金基本是按照

“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

进行收取;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不同类型持卡人,一般还会有一个

“最低起步价”

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广发银行,会按照持卡人在信用卡系统的“靠谱值”进行违约金的阶梯收费,如果靠谱值≥750,最低起步收取10元;750>靠谱值≥620;最低收取20元,靠谱值<620,最低收取30元。

另外,广发银行还规定,如果客户连续两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最低的还款额,违约金收取标准将提高到6%。

以下是部分主要银行违约金收取概况:

这里额外说一下“最低还款额”。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是账单当期总金额的10%,但也有部分银行,比如中信、光大的个别信用卡,这一比例可以降到5%。

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大家觉得复杂的话直接忽略即可:

最低还款额 = 预借现金交易本金及利息 + 服务杂费 + 账单剩余金额的10%(或其他比例) + 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

“预借现金”就是用信用卡从ATM里取现金。

罚息的收取标准

目前信用卡逾期的罚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未清偿罚息”。目前大多数银行,包括广发银行,采取的都是“全额罚息”,这也是总被市场诟病的一种方式。

所谓

全额罚息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没有在最后还款日全额还款,那么你当期账单的所有消费,都将从刷卡第二天开始,每天按照万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比如我当期账单内刷了一笔10000元,还款9900元,虽然只差100元没还,但依然要按照10000元计算利息,这就相当于之前的免息期统统作废,转而按照每天万5计息。

未清偿罚息

,就显得相对合理,这种计息只对当期未还款部分,每天按万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去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就遭遇了“全额罚息”,他持有的建行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逾期10天之后却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他一怒之下把建行告上法庭,最后胜诉。

以下是截止2017年,各大主要银行的逾期计息规则:

举个例子算一算

看完上面的表述,可能有的小伙伴仍是一知半解,尤其是罚息部分。接下来小金就举个例子算一算,让大家有个更为直观的理解。

就用文章开头那位朋友的例子吧。他的信用卡账单日是每月17日,最后还款日每月7日。

为了计算简便,假设他7月18日消费了8000元,7月22日消费了5000元,8月14日消费了7000元,到8月17日的账单日时,总共透支20000元,最后还款日9月7日,最低还款额2000元。

到9月7日最后还款日,他一分没还,拖到9月20号才还款。

1、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 = 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 5% = 2000 × 5% = 100元

2、计算罚息:

如果是全额罚息,罚息金额 = 20000 × 63天(7月18日~9月20日)×0.05% = 630元

不过,为了响今年最高法行出台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很多银行正在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全额计息,按照未清偿部分“分段计算”。

分段计算下的罚息总额 = 8000 × 63天(7月18日~9月20日)×0.05% + 5000 × 59天(7月22日~9月20日)× 0.05% + 7000 × 34天(7月17日~9月20日)×0.05%= 252 + 147.5 + 119 = 518.5元。

违约金与罚息之和,就是逾期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当期违约金和罚息未能付清,则会滚到下一期账单中当做本金,继续计息,这就是所谓的利滚利。

容时容差:小额逾期不用愁

简单来说,容时与容差是银行为了避免用户“非恶意”逾期,所给的一个宽限期及宽限金额。

只不过,这个宽限期(容时)很短,一般也就最多3天,而且大多数银行都需要你提前打电话申请才行。

宽限金额(容差)也很少,大多数银行为不超过10元,部分可以宽限到100元,中行最大方,容差设定在了账单金额的1%。

在不超过容时、容差规定的天数与金额的情况下,逾期不会产生违约金和罚息,也不会产生征信污点。

总的来说,信用卡是我们日常消费购物的好工具,但前提一定要合理用卡、理智消费,尽量避免逾期,否则,产生高额的逾期费用不说,还会影响自己宝贵的征信记录,这就得不偿失了。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知乎

张某的儿子结婚需要购买婚房,于是张某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向邻居刘某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10%收取利息,若到时候不还钱,还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结果三年后,张某逾期了六个月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3万元还上,此时刘某向张某主张赔偿违约金1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张某一方面觉得违约金金额过高不想偿还,另一方面声称之前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所以都不想给。

那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就不能主张逾期利息了么?当然不是。

逾期利息其实是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所以

即使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仍能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那么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

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期间内的利息,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按照借款利率计算,但同样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6%。

那么从上述张某和刘某的借款合同来看,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还钱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是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未超过年利率24%,故张某逾期还款的逾期利率为10%。

在明确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还需要解决逾期利率的计算期间的问题。

逾期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自然是自逾期开始,即约定的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然而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案例中,张某逾期六个月还款,按照年利率10%为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6/12*10%*100,000=5,000元,故刘某有权向张某主张5,000元的逾期利息。

那么,逾期利息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明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无论是择一主张还是同时主张,总额都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然而本条却未规定,在双方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但从该条的立法本意上看,

法律给予出借人择一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和一并主张的选择权,所以即使未作出逾期利息的约定,只要当事人的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的24%,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藏民再10号),目前此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在司法裁判中为大多数法官采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在未约定逾期利息的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以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性质及目的相同,而将违约金视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情况,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分歧,并且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

在上述案件中,刘某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总额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那么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6个月的总额上限,6/12*24%*100,000=12,000元。因而刘某向张某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是不得超过12,000元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若进入诉讼阶段,张某最后承担的逾期利息和/或违约金数额将可能由于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司法审判分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低于12,000元。

所以建议大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的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数额,约定时注意上述利率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无效,一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率及其他费用的总额也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以及逾期利率,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生活中的民法典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怎么算?_腾讯新闻

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但是到了2021年8月31日,李小鱼也没能还款,老彭在催要欠款时,除了借期内的利息,能收取逾期利息吗,又怎么计算呢?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李小鱼和老彭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期内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率也应该按照15.4%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杨孟子

一文读懂!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_借款

原标题:一文读懂!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禁止高利贷

多年来,各种“校园贷”、 “套路贷”、以及网贷里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的两线三区

一、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两线三区”

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息,以年利率24%(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年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0-24%(包含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该区域的(即未超过年利率24%),利息约定有效,法律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债务区:

年利率24%-36%(不包含24%,但包含36%)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约定的利息,债权人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1)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法律支持,不予退还;2)借款人没有支付的部分,债权人请求给付,法律不予支持。简单来说:利息没给的,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了的,要不回来了。

无效区:

年利率超过36%(不包含36%)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该区域的(超过36%),法律不予支持,已经给付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退还。

因此,借贷双方在约定利率时,要清楚利率在“两线三区”中不同的法律的后果。

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对利息的约定,分为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可以约定一致,也可以分别约定,但如果对上述两款利息没有约定,将区别对待:1)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视为借期内无息借款,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2)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诉求利息的,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只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主张按借期内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支持。当然,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违反“两线三区”的规定。

如果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借贷双方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不支持借期内利息;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利息约定不明的,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一般会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禁止砍头息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民间借贷中,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的操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将不予支持。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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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贷款利率*借期,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举个例子:严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5%上浮40%执行。那么严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5%*(1+40%)*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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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

简单说就是利息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

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16万元利息,尚有5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计算方式为:5万元*5%*(1+4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

(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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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

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

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例: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严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5%*(1+4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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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

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

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以上为法院审理中着重审查的利息种类,至于透支利息、超期利息等概念,往往是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的组合与变形,法官会按照此类利息的合同条款准确将其区分定性,还原为上述概念的一种或几种。

至于违约金、手续费则会结合已经产生的利息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息24%进行限制。

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则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产生情况及借款的标的额进行综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之前陈诉的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约定和法定所确定的利息。这里所述的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两者在计算上没有关联。现就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一)计算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即判决确定被告需要返还借款本息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算;

(二)基数: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即仅是判决确定需要返还的本金;

(三)利率:固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

借款本金10000元

;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日万分之五

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09.01实施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08.01实施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小结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等相应的利息费用计算各有不同,并会导致相应费用差别巨大,并会影响到资产处置过程中成本及利润,建议严谨对待!不良资产投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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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存在于个人、企业与银行之间,核心内容在于银行(出借方)如约放款,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中利息按照本金*利率*时间的简单方式计算。

往往根据借款方归还的情况不同会产生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等。还有一些放款方会在借款合同中出现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本金外需偿付的付款项目,大家对于上述术语难免难以区分。

本期将带大家快速读懂利息、复利、罚息等概念,以便在今后进行借贷融资时,大家能准确甄别各类金融借款合同,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

►►利息

  利息,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贷款利率*借期,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

  举个例子:严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5%上浮40%执行。那么严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5%*(1+40%)*3=21万元。

►►罚息

  罚息,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例: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严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5%*(1+4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以上为法院审理中着重审查的利息种类,至于透支利息、超期利息等概念,往往是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组合与变形,法官会按照此类利息的合同条款准确将其区分定性,还原为上述概念的一种或几种。

至于违约金、手续费则会结合已经产生的利息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息24%进行限制。

分期还款未履行的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计算-中国法院网

2019-01-16 1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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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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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湾

  【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每月向陈某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10万元借款。王某在偿还了2个月的借款后就未给付。剩余8个月到期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对于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及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每笔分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分批计算每笔分期借款的逾期利息。每笔还款的到期之日不同,应分别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应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按该笔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所有未还款的逾期利息。在最后一笔分期还款到期后整的借款才到期,该种计算方式也方便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分期还款的每笔还款到期之日不同,逾期还款之日也是不同,应分别计算,从每笔分期款到期之日起的第二日按该期未还款金额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超过所有借款的年利率24%为限。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