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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逾期利息5每日合法吗

欠款逾期利息5每日合法吗

逾期付货款利息的最新规定(欠款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 知乎

 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58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按LPR的1.3-1.5倍计算_腾讯新闻

最新!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按LPR的1.3-1.5倍计算

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问题,2012.5.10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于自2019.8.20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原先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完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111个司法解释修改的决定,均自2021.1.1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同样作了修改。新的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两相对比,变化如下:原解释只有一个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新解释则区分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此处的违约行为仅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行为),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含)前的,则此前此后的损失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含)之后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合同成立于2019.8.19之前,但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在2019.8.20之后;二是买卖合同成立在2019.8.20之后,则逾期付款自然只可能发生在2019.8.20以后。无论上述哪种情况,由于此时已经不存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故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实际上对于2019.8.20以后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一律按照LPR的1.3-1.5倍计算出卖人的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只能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对二者均有约定,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在未作约定的的情况下,出卖人准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赔偿损失,而非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金。

另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

对于其他有偿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不同),逾期付款一方赔偿损失的标准也一律参照适用1.3-1.5倍LPR标准。

逾期每天收多少利息算合法(逾期一天收多少利息)_银行日均存款计算公式,招商银行介绍 | 杭州菁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最近很多童鞋在询问关于逾期每天收多少利息算合法的解答,今天罗编为大家精心挑选5条解答来给大家解读! 有78%学生认为逾期每天收多少利息算合法(逾期一天收多少利息)值得一读!

5条解答

一.逾期费每天多少是合法

1.逾期每日罚息上限依据最高院的规定,

民间借贷

的逾期的罚息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不能超过超过年利率24 ,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合法范围内的受法律保护。

二.

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多少才合法

1.年利率未超过24 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超过24 不到36 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 ~36 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年利率超过36 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贷款

逾期1天收多少利息

1.客户在7月10日还款算逾期一天。如果7月9日为星期六,客户在7月11日工作日还款,如果

贷款

合同约定应在工作日还款,则不算逾期,利息是10000*6 客户如果在12日星期二还款,算逾期三天,利息:10000*6 10000*6 10000*6 /30*3=1726元问题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一个月,这一个月中的日期对应是自然日,也就是从6月10日至7月10日。

四.欠款一万元,收取每日百分之5利息算合法吗

欠款一万元,收取每日5 的利息不合法,属于高利贷。按照这样计算,20天以后,您就欠两万元了。这是高得离谱的高利贷。

五.借款给别人2万,合同上写逾期将按1 利率每日计算利息。哪每天利息是多少是否合法?

1.20000元乘以每天1 利率,则每天的利息为200元,每年利息相当于365 ,肯定是约定过高了,法院不会全部判决支付。

2.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在2015年9月前现行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

银行贷款

利率目前约为6 四倍,即24 ,超过部分,法院不会判决;在2015年9月之后,年利率不能超过36 ,法院可以保护。

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5年9月1日后此条将不适用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

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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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 法律快车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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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的判决都不一样,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的相关内容。

  在生活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的判决都不一样,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的相关内容。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了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性质的金钱。

  《民法典》第585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三、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逾期付款每天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都是合法的,所以我们在逾期之后一定要有所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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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怎么算?_腾讯新闻

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但是到了2021年8月31日,李小鱼也没能还款,老彭在催要欠款时,除了借期内的利息,能收取逾期利息吗,又怎么计算呢?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李小鱼和老彭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期内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率也应该按照15.4%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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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逾期时候,违约金和利息是怎么算的? - 知乎

在不良资产处置交易中,逾期利息、罚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复利的计算方式与标准是每一名资产处置人员以及律师绕不开的工作之一。

经常有人向阁主问到在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述金额的计算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但是整体计算后超过法定24%或4倍LPR该如何处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的概念

利息

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

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本金*贷款利率*借期。

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举个例子:李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4%上浮30%执行。那么李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4%*(1+40%)*3=12.48万元。

逾期利息

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

超期利息

。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

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

执行程序

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一)计算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即判决确定被告需要返还借款本息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算;

(二)基数: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即仅是判决确定需要返还的本金;

(三)利率:固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

借款本金10000元

;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日万分之五

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复利

简单说就是利息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

计算方式为:欠交利息*复利利率。

接上述李某案例,李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按照

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

。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李某只归还了10万元利息,尚有2.48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计算方式为:2.48万元*4%*(1+3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罚息

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

惩罚性

利息

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

贷款逾期后的罚息

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

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

贷款利率水平

上加收

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

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

本金*贷款利率*(1+罚息利率)

接上述李某案例,李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李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李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4%*(1+3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延伸问题:罚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收取?罚息和复利能否同时收取?

问题一:罚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收取?

因为罚息本身就带有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处性质,个人认为跟违约金一般不能够并处。《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中这一条对借款合同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实际上是基于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多或少基于实际的损失发生的大小。

罚息就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在计收罚息的基础上,再对借款人依据无法估量的损失计收违约金,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现实生活中,银行将罚息、违约金一并主张的并不多,即便主张而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便少之又少。

问题二:罚息和复利能否同时计收?

按照《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显然,对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在合同到期后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即逾期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可见人民银行有对复利问题的明确性规定,如在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致,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对贷款合同期内应当正常支付的利息而未支付的可以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后的贷款,应当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计收罚息。

问题三:能否对罚息计收复利?

现实中对本问题认识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对罚息可以计收复利,那么一笔贷款逾期后应还部分=本金+利息(期内欠息)+复利(期内欠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以本金为基数*逾期利率*本金逾期天数)+罚息的复利(以罚息为基数*罚息的逾期天数*复利利率);其依据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

因为对“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解释为既包含贷款到期前不能正常支付的利息,也包含贷款逾期后不能正常支付的利息,只不过后者的计算是以罚息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况且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对罚息计收复利,如借贷双方合同约定一致,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对罚息计收复利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在实务操作中,在借款合同中予以载明。对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前提是必须约定明确。反过来讲,约定对借款人的逾期罚息还计收复利,无疑极大地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于当前借贷双方实际上不平等的地位是一种恶化,也不可取。

以上为法院审理中着重审查的利息种类,

至于违约金、手续费则会结合已经产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息24%进行限制。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则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产生情况及借款的标的额进行综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其他问题

抽头

“抽头”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俗称“砍头息”。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15]18号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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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逾期分之5的利息合理吗-找法网

车贷逾期分之5的利息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3-04-02 06: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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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