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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按月最高利率

逾期还款按月最高利率

各类合同逾期付款的利率有新标准,24%已成历史-胡钦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胡钦律师网

序言:

   2020年之后,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是大幅下调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率,不止是借贷合同(不超过4倍LPR),还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下调后的标准是多少?每种合同类的逾期利率都不一样,答案请看正文。

参考案例、观点来源:

2017

)最高法民申

3354

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最高法民申

5163

号       买卖合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80

辑)  

2020

7

月第一版

正文:

一、

2020

年之前,无论是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类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1

、借贷类的合同利率可以直接适用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

24%

36%

的利率。  

2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

2017

年最高院的案例,

2017

)最高法民申

3354

号:

该案例中对于

24%

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35.1

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

,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旧款)

,可见,年利率

24%

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

24%

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原告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

24%

,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3

、关于买卖合同,

我们来看看之前

2018

年最高院的案例,(

2018

)最高法民申

5163

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

以保留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

24%

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2020

年,一切都大不一样了

二、

2019

12

月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之后,

2020

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就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

2020

8

20

号,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5.4%

年利率)。

1

、《九民会纪要》第

50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80

辑)直接给出答案:

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

24%

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在

2019

8

19

日之前的违约金也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95

倍标准计算,

2019

8

20

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

2020

年之后,一般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能适用

1.95

LPR

的标准(年利率

7.5075%

)。

LPR

这个是银行利率的简称,但是

1.95

这个数字那么怪的?怎么来的?

首先,

“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24

条: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然后,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30%

50%

,这个罚息的规定是

17

年前制定的

《银发

[2003]251

号》,感觉法治的车轮在倒退

.........

一去就是

17

年,这样罚息最高就是

1.5

LPR

了。

最后,《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

30%

作为违约金,所谓的损失就是

1.5

LPR

的利息损失,

1.5

乘以

0.3

等于

0.45

1.5+0.45=1.95.

2、

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

17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它就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

“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

所以凡是少了

“按照罚息利率”规定的合同类法规,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

2017

年的时候都是用

24%

年利率了,今年又变成

1.3

倍。法治的车轮,为了全国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是在以退为进。

三、以上的标准只适用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

2020

7

5

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未对逾期利息做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年利率

18.25%

),这可比

1.95

倍的

LPR

要高好几倍了。

   这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照顾吧,为人民服务,把权利关进笼子里!

借款合同纠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_腾讯新闻

裁判要旨:

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从期满次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不能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案例

(一)刘怡良与王纪涛民间借贷纠纷 (2017)沪****民初83653号

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期6个月,故该合同应于2017年5月21日期满。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共计4,250.40元,被告现仅付息3,520元,又未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余欠利息,显已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余欠利息730.40元,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归还本息应按未还本金的1%/天收取逾期违约金,已超过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现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二)侯新敏、张洪基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民初465号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虽然原告认可二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0日,但在法庭调查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标准陈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侯新敏抗辩,2015年4月10日借据中的156000元系补偿利息的数额,但不能说明计算利息的标准和期限,原、被告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规定,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3.85%予以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崔建军与季恩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民初2361号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应另行向原告每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除如数偿还当期应还款外,须按借款本金的0.7%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和借款本金的0.06%计算支付每日的逾期还款罚息。原告诉求被告从2017年12月25日起分别按每月0.9%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迟延还款违约金,实系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涉案合同至2018年2月23日期满,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应从期满次日即2018年2月24日起算,因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且两者之和已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标准,故本院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的逾期罚息、违约金,期限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总结

企业、个人等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逾期还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不少借贷纠纷。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计算时的起止时间,实务中还存在争议。例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还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截至时间是实际清偿之日还是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建议在处理该类型纠纷时,分不同的期间进行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担当公正司法使命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李楠

审核:高雅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时违约金年利率上限如何确定?-中国法院网

2022-01-27 16:5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艺融

  【案情】

  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后供货完毕,A公司仅给付B公司900万元,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货款,同时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年息18%给付违约金。A公司于庭审前又给付B公司50万元,同时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减。

  【分歧】

  对于本案中,B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宜按多少年息确定违约金给付标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案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 因本案B公司主张违约金年息18%超过4倍LPR,故应调减至:以下欠款项为基数,按4倍LPR标准给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B公司主张违约金不宜超过其所受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管析】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宜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第一,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现A公司尚欠B公司50万元,A公司实际已履行95%的主要付款义务;第二,A公司虽未能按期付清货款,但其于本案立案后又给付B公司部分货款并表示将继续还款,体现了一定的继续履约积极性;第三,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B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形下,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确定B公司实际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加计所受损失的30%,即按1.95倍【1.5+(1.5*0.3)】LPR标准给付违约金。

逾期付货款利息的最新规定(欠款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 知乎

 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58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020年之后,各类合同逾期付款的利率有新标准 胡钦律师个人主页_找法网(Findlaw.cn)

 序言:

2020年之后,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是大幅下调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率,不仅是民间借贷,包括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的欠款逾期利息都不再适用24%年利率。具体下调后的标准是多少?每种合同类的逾期利率都不一样,答案请看正文。

      参考案例、观点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买卖合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  2020年7月第一版

一、

2020年之前,无论是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类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1、借贷类的合同利率可以直接适用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24%和36%的利率。 

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7年最高院的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旧款),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原告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3、关于买卖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8年最高院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以保留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24%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2020年,一切都大不一样了。

二、

2019年12月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之后,2020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就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2020年8月20号,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利率)。

1、《九民会纪要》第50条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直接给出答案: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24%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也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2020年之后,一般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能适用1.95倍LPR的标准(年利率7.5075%)。

LPR是银行利率的简称,但是1.95这个数字怎么来的?

      首先,“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24条: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然后,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这个罚息的规定是17年前制定的  《银发[2003]251号》,感觉法治的车轮在倒退.........一去就是17年,这样罚息最高就是1.5倍LPR了。

      最后,《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所谓的损失就是1.5倍LPR的利息损失,1.5乘以0.3等于0.45,1.5+0.45=1.95.

2、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17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它就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

所以凡是少了“按照罚息利率”规定的合同类法规,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

2017年的时候都是用24%年利率了,今年又变成1.3倍。法治的车轮,为了全国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是在以退为进。

三、

以上的标准只适用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未对逾期利息做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年利率18.25%),这可比1.95倍的LPR要高好几倍了。

      这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照顾吧,为人民服务,把权利关进笼子里!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知乎

张某的儿子结婚需要购买婚房,于是张某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向邻居刘某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10%收取利息,若到时候不还钱,还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结果三年后,张某逾期了六个月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3万元还上,此时刘某向张某主张赔偿违约金1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张某一方面觉得违约金金额过高不想偿还,另一方面声称之前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所以都不想给。

那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就不能主张逾期利息了么?当然不是。

逾期利息其实是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所以

即使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仍能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那么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

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期间内的利息,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按照借款利率计算,但同样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6%。

那么从上述张某和刘某的借款合同来看,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还钱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是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未超过年利率24%,故张某逾期还款的逾期利率为10%。

在明确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还需要解决逾期利率的计算期间的问题。

逾期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自然是自逾期开始,即约定的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然而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案例中,张某逾期六个月还款,按照年利率10%为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6/12*10%*100,000=5,000元,故刘某有权向张某主张5,000元的逾期利息。

那么,逾期利息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明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无论是择一主张还是同时主张,总额都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然而本条却未规定,在双方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但从该条的立法本意上看,

法律给予出借人择一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和一并主张的选择权,所以即使未作出逾期利息的约定,只要当事人的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的24%,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藏民再10号),目前此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在司法裁判中为大多数法官采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在未约定逾期利息的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以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性质及目的相同,而将违约金视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情况,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分歧,并且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

在上述案件中,刘某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总额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那么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6个月的总额上限,6/12*24%*100,000=12,000元。因而刘某向张某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是不得超过12,000元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若进入诉讼阶段,张某最后承担的逾期利息和/或违约金数额将可能由于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司法审判分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低于12,000元。

所以建议大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的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数额,约定时注意上述利率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无效,一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率及其他费用的总额也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以及逾期利率,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生活中的民法典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怎么算?_腾讯新闻

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但是到了2021年8月31日,李小鱼也没能还款,老彭在催要欠款时,除了借期内的利息,能收取逾期利息吗,又怎么计算呢?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李小鱼和老彭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期内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率也应该按照15.4%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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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利息央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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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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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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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利息央行规定

信用卡逾期最高利息算法为:每日万分之五为银行0.05;按月计收复利,然后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因为信用卡要收取滞纳金,所以一次收取滞纳金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滞纳金比例最低为低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且不享受免息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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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标准可以不还(附…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借 条(范本供参考)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 )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 %(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 **(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出借人立场

Q: 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Q: 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Q: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二、借款人立场

Q: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Q: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Q: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Q: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保证人立场

Q: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Q: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Q:“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Q: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第三方立场

Q: 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综合来源: 法律公园、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法律一讲堂

原标题:《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标准可以不还(附:借条范本)》

阅读原文

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