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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逾期申报不处罚 江苏

首次逾期申报不处罚 江苏

【实务】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全程网上办,了解一下-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Tax100 税百-专业财税政策社区!

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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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第一次犯错先不处罚,税务局这个制度挺人性化!_税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非常感谢税务机关给了一次纠错的机会,今后一定按期申报纳税,绝不拖延!”在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江苏华石石材有限公司的会计曹晓乐由于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匆匆赶来接受处理,当被国税干部告知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不予处罚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违不罚”是江苏省国税局自2014年起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具体实践。纳税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纳税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推行三年来,江苏纳税人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国税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以税务行政处罚为突破口,建立“三个一”系列制度,即一个《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一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每年一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情况评估。“首违不罚”就是上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针对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考虑其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对税法也不够熟悉,容易产生非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国税机关在处理其第一次犯错时,如果发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均以教育替代处罚,给予其主动纠错的机会。

江苏国税“首违不罚”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五大原则。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不予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税务机关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坚持先行限改原则,纳税人必须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首违不罚”予以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处理结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一年内首次实施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多次违法以及不予改正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五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在不予处罚的同时对纳税人进行教育,普及相关税法知识,让纳税人明白错在哪里,避免再犯。

江苏国税通过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纳税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维护了纳税人权益,也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通过书面决定书,指出行为的违法性,既教育了纳税人,又普及了税法知识,做到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

江苏国税“首违不罚”自2014年实施以来,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面下降了34%,36万户次纳税人因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而被免于处罚。江苏国税“首违不罚”不仅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认可,也取得了积极的管理成效。经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90%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全省准期申报率上升0.5个百分点,达到99.1%;准期入库率上升0.8个百分点,达到97.5%。2015年纳税人对江苏国税依法行政的满意度高达98.1%,2016年江苏国税在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比2014年提升了3个名次,名列全国前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法规规章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第十一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并对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鼓励申请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数据。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信息保护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对已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

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测试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的测试情况及条件进行监督抽查。

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常规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规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拟申请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的评估,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分析,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论;

(四)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测试报告和资料,应当满足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对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包括新化学物质在性能、环境友好性等方面是否较相同用途的在用化学物质具有相当或者明显优势的说明,充分论证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同一申请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一并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种物质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可以共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联合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个申请人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所申请物质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或者申请材料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存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暴露情况和环境风险;

(五)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六)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适当;

(七)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八)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四)新化学物质的累积环境风险;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以下简称常规登记证)。对高危害化学物质核发常规登记证,还应当符合申请活动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在登记申请过程中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要求,拒绝或者未在六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技术评审工作。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登记证类型;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三)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四)申请用途;

(五)申请登记量;

(六)活动类型;

(七)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提交年度报告;

(四)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一)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

(二)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的;

(三)拟变更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

(四)拟变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第三十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证载明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对已取得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证明材料中应当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作出登记证变更决定。其中,对于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无法判断变更前后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的,不予批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下列化学物质,应当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一)高危害化学物质;

(二)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化学物质,拟用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变更或者撤回登记证: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动的;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相抵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备 案

第三十六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二)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前款规定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条

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登记的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新发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对环境风险可能持续增加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要求相关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进一步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组织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告。

对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注明其允许用途。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规定除年度报告之外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条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五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正常申报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本办法生效前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实施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保护的,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或者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新化学物质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的,或者未提交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五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为新化学物质申请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测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测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接受该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风险,是指具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属性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废弃处置过程中进入或者可能进入环境后,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效应的程度和概率,不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

(二)高危害化学物质,是指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同时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三)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有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_税务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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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零申报逾期了,又没有申报该怎么处理? - 知乎

零申报逾期未申报是由于到了报税时间, 但是企业并未到税务部门报税的情况,此时需要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补申报。那么,零申报逾期未申报怎么处理呢?

网上纳税申报“逾期补申报”如何操作?

办理前置条件:

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后,下载逾期补申报征期时,系统会自动获取该纳税是否已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如没有进行处罚的则网上申报系统提示纳税人先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简易处罚”事项(自动弹出提示以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简易处罚”模块连接)。

等到再网上查询办税服务厅数据库中“简易处罚”办结标识为成功后,方可进入应申报信息声称环节。

第一步:打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软件。

第二步:下载逾期未申报征期:

点击“撤销申请"按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弹出撤销告知界面,纳税人阅读完毕后确认要提交撤销申请时,请点击“提交”按钮。

点击“提交“按钮后,纳税人选择一证通证书或CFCA证书或录入交易密码,点击“确定”按钮。

第三步:填写及上传逾期申报数据:

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将该税种的报表状态改为“撤销申报受理中”,此时纳税人须点击“受理结果”,再点击按钮查询撤销申报结果,如果成功,则会提示“撤销申报成功,可修改报表后重新上传”;如果失败,则显示相关错误提示。

当纳税人将最远一笔逾期补申报完成后, 可进行下一逾期未申报征期的数据下载操作(下载成功后填写申报表并上传申报表),当逾期未申报全部补报成功后,方可进行当前征期的应申报税种下载。

第四步: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后,在下载征期界面。

选择最早一期未申报征期进行下载,下载成功后要将该征期下的所有应申报税种均申报成功后,方可下载当前征期的应申报税种。

上述内容就是“零申报逾期了,又没有申报该怎么处理?”的处理方法。

中小企业通常没有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这很容易导致逾期未申报,因此建议您委托给专门的财务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这样能够避免财务风险,也可以防止出现零申报逾期了,又没有申报的情况。

最新政策:逾期申报免罚,再也不用担心啦!

原标题:最新政策:逾期申报免罚,再也不用担心啦!

哎呀,这个月又忙忘了要申报!

真是头大啊!又得跑去税局处理就算了,还有罚款和滞纳金要交!

相信这应该是很常见的事!

没关系,先别着急,深圳国税的最新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微信就能搞定这件事儿,而且第一次犯错可以免于罚款!

是的,你没搞错,是不是觉得很人性化啊?

请看:

1、第一次逾期不罚款:首违不罚

登入电子税务局,【国税业务办理区】—【违章信息】

点击“去申报”跳转首页,通过往期申报处理未申报信息。

注意,这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逾期未申报,还得到税局处理哦~

如果你完成申报后,符合:“首违不罚”规则,则会直接显示

直接点击就行。

这么easy?

是的!还有更方便的,直接通过微信就能办理。(小贴士:微信端只能进行小规模增值税申报哦~)

啥也不说了,上图:

那如果超过一次了呢?

超过“首违不罚”自然要罚款咯!

但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也可以进行简易处罚的操作,不需要跑税局了。

2、简易处罚:网上补申报,网上交罚款

接受简易处罚之前,也是一样要先补申报哦~

点击“简易处罚”,要先下载《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才能接受处罚。

点击“接受处罚”,保存成功。

点击“去缴款”,跳转到待缴税信息界面,进行缴款。

这样就可以了哦~

当然,按照国际惯例,微信端也是可以进行同样操作的,请看:

看完,是不是觉得很方便?再也不用动不动就跑税务局了!

欢迎给我们留言,更多财税咨询可拨打223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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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处罚首次免责,逾期未申报处罚首次免责怎么办_财富资讯_豆博网

逾期未申报处罚首次免责怎么办

1、那么贷款逾期罚息计算如下:逾期罚息=逾期贷款金额*[贷款日利率利率*(1+30%50%)]*逾期天数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已缴纳利息缴纳利息+贷款金融*贷款日利率*借款天数(借款天数为逾期前的借款天数)?举个例子:?一个客户向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期限是一月,贷款日利率如果贷款逾期3天,银行规定贷款逾期利率为原基础上加50%,那么,就需要缴纳逾期贷款利息:20000*[以上就是贷款逾期罚息计算的具体介绍,发生了逾期的朋友们记得及早还款,避免逾期罚息太多,增加还款压力。逾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还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申请后,房管部门会对资料进行审核,一般会在15天内给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答复,如果受理申请,则会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和评估,确认无误后,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拿到核发过户单,再凭这些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书。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注意不可抗力非全免责;延期交房非开发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赔偿责任,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小区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而拒绝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银行贷款逾期利率鼎力普惠小编了解到,在贷款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如下:假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逾期罚息一般是在原来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50%。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4、信用卡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信用卡逾期利息=上月消费额*逾期天数*0.00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多次逾期还款不能用信用卡逾期次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以及最高逾期期数。

逾期申报免于处罚

1、花呗欠款17000有逾期费用,花呗逾期罚息=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c.逾期还款要支付逾期利息,金额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

2、不会的,贷款逾期还款上征信的是在两种情况下才会的,第一种是连续三天逾期未还款还有一种是6次逾期还款,但未超过三天,这样才会上征信。25号至次月5号单位社保网上申报系统不能使用,社保系统进行审核,银行会进行扣款。

3、贷款逾期后,会有以下后果:产生罚息和违约金,贷款逾期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产生逾期罚息。产生罚息备用金一旦逾期,就会产生逾期罚息,逾期费用=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直到你还清为止。

4、除了会收取逾期罚息之后,贷款逾期以会在央行征信报告上留下不良信息,直接影响今后再贷款办信用卡等金融消费行为。借款虽然能给大家彻底解决资产难点,但大家在申请贷款业务流程后,一定要注意保持良好借款记录,不然一旦发生贷款逾期,那样会带来下列不良记录:造成罚息:逾期贷款后,贷款机构会往贷款逾期客户扣除罚息,逾期一天会产生一天的逾期费,贷款逾期时间越长,那样所产生的逾期费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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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看法头条:工商证逾期申报90天罚款-工商执照逾期没年检怎么办「3月实时动态」 - 法律帮助

企业逾期申报罚款多少 1.轻微: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情的,不予处罚。 2.较轻:逾期180天以下,且不属于年度内首次逾期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小马读财工商银行理财逾期信用卡三十几块逾期十几年处5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申报逾期,罚款如下: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工商执照逾期未年检罚款多少

个体工商户申报逾期,信用卡卡费逾期连续7次唯品花消费账单逾期65天罚款如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个体工商户有逾期纳税申报,

怎么办?你会被罚款多少?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新会计都不知道怎么处理

。今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逾期未申报转为非正常户的。逾期申报可以不罚款吗6、逾期未申报工商年报的公司企业逾期未申报是否必须处罚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

一般是不罚款的,拍拍贷逾期律师给我打电话中国一共发行国债几次逾期

根据当地工商局为准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用卡最多几百块逾期4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020年工商执照超过了申报时间怎么办

零申报逾期未申报,美团月付两天还行吗逾期欠安逸花一万逾期会怎么样分期乐不逾期会联系家属吗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是否罚款是由税务局自主裁量的,

可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决定,分为2000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

。2020年度,微粒贷逾期关闭是什么样的我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分别达到96.65%、97.2%,招商银行逾期说要法院起诉个体工商户年报率达97%。 如果逾期未报送年报 会有什么后果? 年报不及时,是要罚款的! 最高罚1万。

工商证逾期申报90天罚款多少

接常州市监局工商人员通知,今年开始工商年报未按时申报,将会面临5000-10000的罚款,

所以请各位老板及时申报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责编:信用卡过期和逾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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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逾期申报免罚吗?-会计学堂

每年的申报纳税事务都是企业应该按要求进行的,公司需要每年由财务人员进行申报。那么如果首次逾期申报免罚吗?这个问题可能还有很多的新手是不太清楚这个问题的,没有关系,小编现在一一给大家解答!

首次逾期申报免罚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因此,逾期申报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公司是零申报逾期了怎么办?

1、对于零申报纳税申报迟了是要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好了,首次逾期申报免罚吗?答案是逾期申报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关注会计学堂,学习更多有关税务申报的内容,有问题可以直接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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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税费逾期未申报,收到税务局“责令限改”的通知怎么办?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热点解答

税费逾期未申报

收到“责令限改”通知怎么办?

Q:

你好,我是一家新成立公司的财务,刚刚收到税务局发送的责令限改通知书,才知道所属期2021年第三季度的增值税没有申报。公司才刚开业,第一次发生这种情况,会被罚款吗?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如下: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您的情况在清单范围内,符合“首违不罚”相关适用条件,只要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Q:

太好啦!那我需要携带资料来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申报吗?

答:如果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已产生逾期未申报记录,可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逾期申报”,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逾期申报的记录,填写申报表。

原标题:《【关注】税费逾期未申报,收到税务局“责令限改”的通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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