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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矿产对吗

开发矿产对吗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浅析--中国期刊网

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

 

    中国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把保护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内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率先制定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2001年4月批准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3年1月开始实施《中国二十一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在新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中国主要依靠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政府鼓励勘查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优势矿产资源,以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利用国外市场与国外矿产资源,推动中国矿山企业和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政府认为,国外矿业公司进入中国,中国矿山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各国资源互补,对推进世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共同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已发现171种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8种,其中石油、天然气、煤、铀、地热等能源矿产10种,铁、锰、铜、铝、铅、锌等金属矿产54种,石墨、磷、硫、钾盐等非金属矿产91种,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3种。矿产地近18000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7000余处。

 

    中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中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煤、铁、铜、铝、铅、锌等支柱性矿产都有较多的查明资源储量。煤、稀土、钨、锡、钼、锑、钛、石膏、膨润土、芒硝、菱镁矿、重晶石、萤石、滑石和石墨等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具有明显优势。地热、矿泉水资源丰富,地下水质量总体较好。

 

    ——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人口多、矿产资源人均量低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金刚石、铂、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

 

    ——优劣矿并存。既有品质优良的矿石,又有低品位、组分复杂的矿石。钨、锡、稀土、钼、锑、滑石、菱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品质较高,而铁、锰、铝、铜、磷等矿产资源贫矿多、共生与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

 

    ——查明资源储量中地质控制程度较低的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查明资源储量结构中,资源量多,储量、基础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储量多,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控制和推断的资源储量多,探明的资源储量少。

 

    ——成矿条件较好,通过勘查工作找到更多矿产资源的前景较好。石油、天然气、金、铜等矿产资源的找矿潜力很大。老矿山深部、外围和西部地区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大力加强地质工作,明确要求地质工作要走在国民经济建设的前面。提出了“开发矿业”的战略方针,并在每个五年计划期间,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出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中国逐步成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和矿业大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推动了区域经济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支柱产业的矿业城市(镇)的兴起与发展,解决了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继发现和探明了一大批矿产资源。以大庆油田为代表的一大批油气田,使中国由一个贫油国转变为世界上主要产油国之一。发现和扩大了白云鄂博稀土金属矿、德兴铜矿、金川镍矿、柿竹园钨矿、栾川钼矿、阿什勒铜矿、焦家金矿、玉龙铜矿、大厂锡矿、厂坝和兰坪铅锌矿、东胜-神木煤田、紫金山铜金矿、羊八井地热田等一批重要矿床。发现和探明了一批重要地下水供水水源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中区逐渐显示出良好的找矿前景。在一批老矿山外围或深部找到了新的资源。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陆续取得一批成果。五十多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使中国从矿产资源家底不清到成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从已知地下水源地稀少到地下水在全国供水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矿产资源开发规模迅速扩大。1949年,中国保留比较完整的矿山仅300多座,年产原油12万吨,煤0.32亿吨,钢16万吨,有色金属1.30万吨,硫铁矿1万吨,磷不足10万吨。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先后建立了大庆、胜利、辽河等大型石油基地,大同、兖州、平顶山、“两淮”、准格尔等煤炭基地,上海、鞍山、武汉、攀枝花等大型钢铁基地,白银、金川、铜陵、德兴、个旧等大型有色金属基地,开阳、昆阳、云浮等大型化工矿山基地,形成了能源与原材料矿产品的强大供应系统。一大批矿业城市拔地而起,促进了中国的城市化建设。目前,中国的矿产品产量、消费量居世界前列。2002年,中国共有大型矿山489座,中型矿山1025座,小型矿山和砂石黏土采场14万多处,从业人员907万人。矿业产值4542亿元。生产原油1.67亿吨,天然气327亿立方米。矿石和砂石黏土采掘量48.49亿吨,其中:原煤13.80亿吨,铁矿石2.31亿吨,磷矿石2301万吨。十种有色金属产量1012万吨。目前,中国原煤、钢、十种有色金属和水泥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磷矿石和硫铁矿产量分别居世界第二位和第三位,原油产量居世界第五位。国有矿山企业是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支柱,也是能源、原材料工业的稳定供应基地。原油、天然气和36%的其他矿石产量都来自7679个国有矿山企业。国有矿山企业不仅为工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多种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非国有矿山企业达到14万个,其中港澳台商投资矿山企业132个,外商投资矿山企业160个。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五十多年来,中国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等矿产资源勘探技术和实验测试、计算技术取得了很大进展,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科学技术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成效明显,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目前,中国废钢的回收率为40%,废旧有色金属的综合回收率为27.70%;铂族和稀散元素几乎全部来源于综合利用;近三分之一的硫酸原料也是由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一些矿山企业对与煤伴生的瓦斯、油页岩、高岭土、高铝黏土进行综合开发,对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加工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产品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2002年中国矿产品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111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8%。原油、铁矿石(砂)、锰矿石(砂)、铜精矿、钾肥进口量较大。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萤石、重晶石、滑石、石墨等优势矿产品的出口量较大。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不断扩大。通过海洋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勘查,陆续发现了一批新的油气田,海洋油气产量逐年增加。到国外勘查开发油气资源已具一定规模,到国外勘查开发固体矿产资源也已开始。在煤层气领域与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研究开发合作关系。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中国仍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

 

    ——经济快速增长与部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之间存在矛盾。石油、(富)铁、(富)铜、优质铝土矿、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东部地区地质找矿难度增大,探明储量增幅减缓。部分矿山开采进入中晚期,储量和产量逐年降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和环境污染仍较突出。开采矿山布局不够合理,探采技术落后,资源消耗、浪费较大,矿山环境保护需进一步加强。

 

    ——区域之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中部边远地区资源丰富,但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程度低,制约了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需要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拓宽。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中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中国将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开发、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中国将继续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矿产资源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中国二十一世纪初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是:

 

    ——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投入,扩大勘查开发的领域和深度,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增加矿产资源的供应。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

 

    ——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减少和控制矿产资源采选冶等生产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防治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和全社会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运行规律,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

 

    实现以上目标,中国将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保护资源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坚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在国家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的调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和经营规范化,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正确处理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国有矿山企业与非国有矿山企业,以及规模开发与小矿开采之间的关系。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特别是优势矿产和国内紧缺矿产的勘查开发,支持矿业城市、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照顾民族地区利益相结合。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矿产资源。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开展矿产资源的国际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互利。

 

    ——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等关键技术和成果的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一批掌握先进科学理论、有创新能力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技队伍和人才,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

 

    ——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健全法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中国主要依靠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将首先立足于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潜力还相当大。在全国已发现的20多万处矿点、矿化点中,目前仅对2万多处作了勘查评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现矿化异常7.20万处,检查异常2.50万处,发现矿床217个。其余未检查异常有着良好的找矿前景。西部广大地区、东部地区深部地带和管辖海域的地质工作程度不高,还存在大量的空白区。这些都是今后中国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

 

    中国政府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矿产资源勘查体制改革,实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1999年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实施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特别是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短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政府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地质矿产基础信息。国家出资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拉动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一批成矿远景区成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关注的热点。

 

    中国政府鼓励并积极引导符合规划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老矿山外围或深部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探寻新的接替资源。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鼓励投资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探矿权采矿权。鼓励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低灰低硫煤、优质锰、铬、铜、铝、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科学、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厉行节约,优水优用,防治污染。

 

    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

 

    ——加大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中国煤炭资源丰富且居能源主体地位,但煤炭对大气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结构需进行某些调整。中国将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和水能资源,发展以煤炭洗选加工、液化、气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煤的洁净技术。煤炭开发在稳定东部地区生产规模的同时,将重点开发山西、陕西、内蒙古,合理开发西南地区,适当开发新疆、甘肃、宁夏、青海的煤炭资源。加大煤层气开发力度。中国石油资源比较丰富,但和需求相比相对不足。解决油气供应不足的问题,将首先立足于开发利用国内的油气资源。西部地区已经发现丰富的油气资源,新疆塔里木、准噶尔,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的鄂尔多斯和青海柴达木等盆地都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渤海海域也有重大发现。石油资源勘查开发,在深化东部、发展西部、加快海上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老油区的勘查工作,力争在新层系和地区取得新的发现,增加石油探明储量,保持合理的石油自给率。天然气勘探开发,以西气东输沿线的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盆地和四川、重庆地区以及海上的东海盆地为重点,增加储量,提高产量,逐步改善中国能源结构。

 

    ——促进区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中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分布集中,具备形成优势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全国已查明资源储量的158种矿产中,西部地区拥有138种。西部地区的煤炭、油气、钾盐、铬铁矿、稀土、磷、镍、钒、锰、铜、铝、锌等30余种矿产资源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有助于把西部地区的资源及资源性产品迅速地和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从而极大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产品入市的条件。中国政府鼓励以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中区为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优质煤、铜、金、优质锰、钾盐、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推动西部地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磷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在中东部地区,重点挖掘矿产资源潜力,强化综合利用,拓展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开展钨、锡、锑、铅、锌、稀土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充分发挥中东部地区非金属矿产开发的区位、技术优势,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的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开展中东部地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工作。中国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其他矿产资源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研究和勘查开发活动。

 

    ——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中国矿产资源开采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偏低,需要优化结构、创新技术和加强管理。中国将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加产能,提高效益。通过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机制转换,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实行规模开发,提高集约化水平,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依法清理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办矿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山企业集团。继续支持和帮助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发展。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中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中有相当数量为品质较低、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难利用的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中国矿产资源供应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政府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中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扩大资源供应来源,降低生产成本;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三废”(废渣、废气、废液)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鼓励对废旧金属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积极开发非传统矿产资源。中国在1985年颁布实施《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并发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开展节能降耗。中国鼓励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扩大利用洁净煤和煤层气,减少直接燃煤比重。发展新型金属、新型非金属及常规矿物原料的替代品,降低经济社会对常规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

 

    ——建立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国家根据矿产资源供需现状及现有国力,对重要战略资源分期分批纳入储备序列。

 

    ——逐步解决老矿山的资源接替问题。中国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开采进入中晚期,接替资源不足。一些老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难以为继。中国政府从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开展大型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使部分老矿山摆脱资源枯竭的困境,延长其服务年限。

 

 

    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国内外资源、资本、信息、技术与市场的交流。

 

    中国实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中国鼓励国内矿山企业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国际惯例经营运作。中国石油工业自1982年开始对外开放,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近年来开发范围逐步扩大,原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目前,中国已参与境外油气资源开发。中国政府在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已经或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进一步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于1999年8月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2000年6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2年3月发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国内采购;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在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中国政府一直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已广为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2001年9月,中国发布了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其他矿产资源。2000年10月,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提高综合利用率、到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外商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合作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进一步改善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有关承诺,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已经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国民待遇。中央政府确保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各地的统一实施,规范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办矿的管理行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修改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建立了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确保外商使用公益性地质资料。明晰、简化、规范了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

 

    ——转变引进机制和经营方式。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过程中,吸引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将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优秀人才并重的方向转变,从单纯注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吸引外资向更多地发展矿业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转变。

 

    中国将继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扩大矿产品国际贸易,实现矿产资源产品的余缺互补,促进矿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制定统一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统一协调优势矿产品的出口和短缺矿产品的进口,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出口和初级矿产品的进口。直接进口矿产品仍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利用国外矿产资源的主要方式。中国政府将逐步改变目前包括原油在内的矿产品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实施多元化、全方位的进口。对于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中国传统优势矿产资源,将改善出口结构,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行业中介组织开展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国内外矿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勘查、开发和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按照国际惯例促进和保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积极开展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领域的对外合作,扩大双边和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同步发展。中国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土地复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继续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实施清洁、安全生产。

 

    ——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生态脆弱的地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禁止土法炼焦、金属冶炼、炼硫、炼矾等;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于1.50%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海洋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批。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废气排放,加大对矿山有毒有害废水污染物的监督治理和查处力度。

 

    ——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国家组织开展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矿山企业加强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建立信息网络,做好防灾减灾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性灾害发生。

 

    ——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国家将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生产矿山,建立以矿山企业为主的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新建矿山,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

 

 

    新中国成立十五多年来,中国矿产资源管理逐步得到加强,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制定并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现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由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2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陆续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国政府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2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转变并加强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1950-1981年,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由原地质部和有关工业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地质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职能,有关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1982年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1988年和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四项基本职能。1996年1月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以加强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和煤炭、冶金等有关工业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土资源部,实现了全国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地(市)和80%以上的县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中国政府正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责任、规划审查、规划公告、规划修编、规划监督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和信息反馈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近年来,中国改革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立了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区内采矿权的法律制度,强化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排他性。改革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的方式有偿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中国政府将继续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

 

    ——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海上和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中国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人可以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国政府规定从1998年起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对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免缴或减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整顿和规则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中国立法机关多次组织执法检查。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趋于好转。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方式,按照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办事制度、审批事项、要件、标准和时限等,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审、窗口办文、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公报制度,发布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情况,逐步向全社会公开地质资料信息。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使全社会都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查询国家矿产资源规划、政策、法律法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查询勘查区块登记信息、采矿登记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及缴纳方法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大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中国愿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资源环境合作,与世界各国一道,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携手奋进。

张佳文: 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_中国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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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时代,人类正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三大难题。我国人口居世界首位,人均资源不足,环境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无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土资源系统

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实《决定》的精神,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资源和环境的永续要求。

    “地矿产业属于基础性产业,它是处于整个工业生产最前端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很重要的产业部门”(引自《江泽民1990年听取地矿部工作汇报时的讲话》)。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基本来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泛指在一定科学技术条件下,一切分布于陆地和海洋、地表和地下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天然矿物及岩石资源。矿产资源根据当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

    迄今为止,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中,70%是矿产资源。我国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90%左右的能源、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生活用水来自矿产资源。实际上,任何生产活动,无论是工业、农业或是其他经济活动,都是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可以说一切物质资料、财力资源,归根到底,都是由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提供的,或者说,是经过人类的劳动加工后转化而成的。

     马克思说:“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马克思:《资本论》节选本,第9页)。恩格斯说:“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集,第508页)。这些精辟的论断,揭示出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密切联系,阐明了矿产资源在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中的基础地位。

    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宝贵的自然财富。在现代社会,其储量、种类、丰缺及其赋存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不仅影响其当前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影响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潜力、后劲与发展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国际上对自然资源的评价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排序法。该方法可以评价和反映各国资源的总体状况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自然资源综合排序不仅考虑资源的总量,还考虑人均资源占有量以及资源分布的状况。另一种方法是各国综合资源负担系数法,即计算各国自然资源负担的人口数量与世界平均值的比值。根据中科院国情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资料,我国自然资源综合排序在世界144个国家中排第8位;资源负担系数为3,即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资源大国之一,但综合资源负担系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一般地说,一个国家或地区资源越丰富,数量越大,质量越好,种类越多,开发利用的条件越优越,其产业结构就越完善,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就越高,国民经济发展就越快。除少数国家外,这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通则。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矿产资源已成为国家间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往来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实施对外开放战略,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源作保障。因此,矿产资源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就是必然。

    矿产资源工作是整个国民经济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相比,与其它生产环节相比,矿产资源工作处在国民经济生产过程中最前端的先行地位。毛泽东同志50年代在分析地质工作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时说:“地质部是地下情况侦察部,他的工作搞不好,一马挡路,万马不能前行”。“地质工作得提早一个五年,提早一个十年”。矿产资源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先行地位与导向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矿业要求矿产勘查工作先行。矿山开发,矿业发展,矿城建设,矿工就业,首要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地质工作找到矿产地。

    二是发展能源工业要求超前准备资源。能源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要发展能源工业,建设油田和矿井,就必须首先探明石油、煤炭、天然气、地热、铀矿等能源矿产资源及进行矿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三是原材料工业需要矿产资源工作先行。发展冶金工业,同样需要通过地矿工作找到并探明发展钢铁企业所需的铁、煤、锰、耐火材料、白云石等矿产。

    发展有色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也是如此。

    即使在现代信息社会,发展航天科技、光导纤维、半导体原料生产、纳米材料等高科技领域,也需要大量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原材料。

    矿产资源工作不仅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先行地位,而且对于国民经济中许多产业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这种导向性对能源、原材料、交通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对于矿山城市的形成与发展尤为明显。

    建国以来,我国地质工作者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人烟稀少地区发现并查明了一大批大型矿产地,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矿业开发,从而导致了包括大庆、四川攀枝花、甘肃金昌、内蒙乌海等300多座新兴矿城的形成。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国土资源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部门,建部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大政方针,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与调控,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了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地质工作者近60年的找矿勘探,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探明储量158种;矿业蓬勃发展,建设国有矿山8千多座、非国有矿山10多万座,年采掘矿石量40多亿吨,列世界第3位,并进入到世界主要矿产资源生产大国、消费大国行列。石油、天然气、煤、铀、铁、铜、铝、铅、钾盐、硫、磷等45种主要矿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我国已进入资源消耗快速增长期,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开始走低。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国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能够保证需要的,到2010年只有24种,到2020年仅有6种。除煤炭、建筑材料等非金属矿产外,其他矿产的国有骨干矿山,已有2/3进入中后期,4百多座矿山因资源枯竭濒临关闭,资源供用难以为继,逐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我国是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建国以来基本上走的是一条依靠资源高消耗的粗放经营的发展经济道路,在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方面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和浪费严重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一方面国家扩大内需,进一步加大对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改走一条资源低度消耗的集约经营的发展经济道路。

    资源短缺与人口增长及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依赖其经济实力,实行全球开放与保护本国资源的战略;一些资源短缺的国家则不遗余力地提高本国资源的供给能力,以确保在危急关头的应变能力。

    必须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对矿产资源需求力度的加大,我国后备资源储量的增长速度已明显滞后于消耗速度,新的能形成接替资源的基地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支持力度正呈下降趋势。从我国矿产资源的供需状况看:

    我国能源资源丰富,总量和产能居世界第3位,仅次于美国、俄罗斯。但能源消费总量也高居世界第2位,且利用方式粗放,能源消费总量和人均能源消费量一直持续增长。近年我国能源的供需形势并不乐观,石油产能增长受到资源禀赋的制约,煤炭产能增长受到精查不足和环境容量的制约,天然气产能增长则受到管网不足导致的市场需求制约。未来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需求量仍将很大,能源供应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居世界第3位,但人均资源占有水平低,仅居世界第53位。以铁矿石为例,我国生产能力已经接近极限,近期大幅度增加国内产量的可能性不大,但国内消费量却急剧攀升,对外依存度大幅度增加。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主要矿产品进口量逐年上升,可以说已逐渐成为矿产资源进口大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主要矿产资源短缺的态势将日趋明显。这将使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长期存在。

    我国资源战略的基本方针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关键性资源立足于国内供给。当今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仅靠自身的矿产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但是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无疑是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我们必须选择一条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资源组合方式,其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低度消耗的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

    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工业生产体系,包括发展节能、节材、节水、节约资本等重效益、重品种、重质量的技术和制度,以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 (引自《胡锦涛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

    据此,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即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要从主要依靠建设新矿山,单纯追求矿产品数量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来,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同时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去偏重发现的矿业管理转向参与宏观调控的矿政管理,发挥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履行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四项职能,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略,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在认识上的逐步深化。实现地质找矿改革发展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要对准国家目标和社会需求,充分利用好国内与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要主动应对金融危机,合理调整和优化矿业投入产出结构,建立多元、稳定、经济安全的可持续供应体系,在宏观上确保全国矿产资源供需总量平衡。

    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发挥比较优势,立足国内。要提高能源、钢铁、建材的基本自给能力,对国内稀缺和珍稀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对重要战略资源建立必要的资源储备。同时要加强境外矿产勘查工作,用好国外资源。重点是选好国家,选好矿种,调剂余缺,调剂品种,适当进口国内紧缺资源及其产品,积极出口国内优势资源及其产品。建议中央政府应有专门部门统筹调控和宏观管理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和国家资源安全和发展战略问题。

    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矿产资源开发的目标应当使其得到合理的永续利用,并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应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按照不同资源的类型、区域和特点,制定有效的开发保护计划,各地各部门依法具体实施。

    要抑制资源的破坏和流失,各级政府和矿山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维护和保持正常的矿业秩序。对可更新资源要努力使其增值,对不可再生资源,除处理好地下资源开采利用与地上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外,还应注意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当开采某些矿种时,对那些伴生的、暂时不能开采的资源应采取封存等保护措施。对国内稀缺和珍稀资源要坚决实行保护性开采或暂时封存,确保合理的永续利用。

    由于我国矿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设备陈旧,资金短缺,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资源管理体制和政策不够健全,导致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因此,资源节约潜力很大。

    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资源开发投资大、周期长、成本高,应作为中长期的发展重点。节约比开发节省投资,周期短而见效快,应作为中近期的重点。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矿产品替代和新能源,并加强对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要综合利用共生、伴生及“三废”矿产,提高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矿产资源量,使矿产资源的消耗速度低于经济的增长率。

    缓解本世纪前20年我国矿产资源的紧缺状况,必须从现在起就着手加强相关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调查评价。矿产资源规划、资源潜力预测、矿产勘查部署和提交工业储量等前期准备是资源开发的前提条件,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超前性和风险性。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从开始找矿到确定可供开发的矿产地,平均成功率只有3-5%;而且需要提前大约8-10年或更长时间的地质勘探准备期。

    要切实加强国家区域性、公益性、战略性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加大重要固体矿产勘查、海洋油气勘查、新能源天然气水合物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重点加强西部工作程度低的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和中东部危机矿山资源接替的对策研究,运用新的成矿理论和勘查技术方法指导找矿。

    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要合理解决中央和地方找矿投入、矿权设置、勘查部署、风险利益等诸多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决策效率,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组织实施。要尽快确定中央公益性地质队伍的规模与编制,在中央财政设立统一的国家地质勘查科目,保证地质工作的经常性费用和工作费用。

    要在我国重要成矿区带首先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必须按照地质工作规律,在全面系统总结以往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科学部署全国工作力量,在足够经费支持下,长期培育和稳定形成若干个区带研究团队,依托重大科研和找矿勘查项目,运用成矿理论和方法技术的最新成果,组织开展系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工作,实施区带联合攻关,改变以往组织和实施工作的状况。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发展经济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系统

实现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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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事关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25年。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发现矿产172种,探明资源储量的162种,品种较为齐全,勘查开发体系完整,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找矿不断取得重大突破,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深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有效应对了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2008年以来,累计投入地质勘查经费8000多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708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进展。石油、天然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保持高位增长,北方砂岩型铀矿、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取得重大突破,铜、铝、铅、锌、金、钨、钼等金属矿产发现一批世界级大矿床,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在开采强度持续加大情况下实现普遍增长。完成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三项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摸清了油气和25种重要固体矿产资源潜力,掌握了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完成22种重要矿产利用效率调查评价。

  矿业经济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9万亿元以上,原矿产量累计达700亿吨以上,煤炭、油气、金属、非金属采选及压延加工销售产值累计超过160万亿元。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累计收入9000亿元。因矿而兴的城市达到240座,现矿业从业人员1100余万。煤炭、十种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矿业经济规模不断增长。

  矿业秩序加快好转。持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全国稀土专项整治等重大行动,强化规划布局和资源开发整合,实现了矿业投资热潮下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国矿山数量较规划基期减少3.3万个,其中小矿减少2.8万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7.8%提高到11.6%,违法违规案件总体下降近一半,一批重大矿业纠纷得到协调解决,基本形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安全生产、秩序良好的资源开发新局面。

  资源环境保护水平稳步提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40个国家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发布160余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773亿元,治理恢复面积32.5万公顷。推进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矿业合作关系。矿产品贸易保持高速增长,2014年贸易总额达到1.1万亿美元,连续多年占全国商品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2015年因价格因素下降为8000多亿美元,但进出口实物量仍然保持增长。健全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地勘单位、民营公司多元投资,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能源资源勘查开发。

  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建成296个省级、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疆油气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油气资源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全面推行。坚持阳光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四化”深入发展,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新的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不断成长壮大,蕴藏巨大需求空间。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国际矿业市场波动加剧,地缘政治日趋复杂,矿业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资源安全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资源总量大,人均少,资源禀赋不佳。多数大宗矿产储采比较低,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矿产人均可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基础相对薄弱。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将维持高位运行,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矿业形势深刻变化倒逼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前期高强度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释放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国内矿产品价格竞争力不强,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非常规能源、稀土、铌、钽、锂、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需求逐步凸显,我国相关矿产资源虽有比较优势,但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绿色发展要求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快转变。我国矿产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小型及以下矿山占比88.4%,但产能占比不足40%。部分矿山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长年积累的矿山环境问题突出,采矿累计占用损毁土地超过375万公顷。加快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亟待提升矿业国际合作能力与水平。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全球矿业市场更加复杂多变,资源竞争和垄断不断加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广泛合作,为我国拓展矿业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但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矿业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够强,配套政策、人才队伍还不能满足矿业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当前,矿业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国际竞争加剧,矿业发展的活力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多元等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特别是资源配置政府干预仍然较多,矿业权市场规则不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源开发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机制,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国际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能源资源保障。

  --立足国内,守住资源安全底线。突出影响全局的能源矿产、大宗矿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加快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基础,加强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矿产储备体系,稳定国内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改革创新,增强矿业发展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国内矿业的科技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优化布局,促进矿业协调发展。着力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实行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加快转型,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发展绿色矿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互利共赢,深化国际矿业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推动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格局。

  --惠民利民,共享矿业发展成果。按照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服务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国内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找矿突破行动取得新成效,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力争新发现5-8个亿吨级油田和5-10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300-400处。石油储采比保持在12以上,天然气储采比达到30。

  --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铁、铜、铝土矿、钾盐等战略性矿产国内安全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强化重要矿产保护与储备。

  --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超过12%。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主要矿产资源产出率提高15%。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不退化、环境质量不下降。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完成50万公顷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矿业国际合作开创新局面。与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相配套,合作推动境内外石油、铁、铜、铝土矿、钾盐等大型矿产地勘查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矿业集团,健全矿业国际合作平台和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球矿业合作体系。

  --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大幅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矿业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现代市场体系更加健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

  2025年远景目标:

  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参与全球矿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着力深化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矿业发展活力与动力。

  一、开放油气、铀勘探开发市场

  依据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放开市场、盘活区块、激发活力、加强监管”的思路,加快新疆改革试点及其经验总结推广,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放开上游勘探开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勘探开发进程。完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促进区块流转,建立进退有序的勘查开采市场,激活勘查潜力。健全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信息、勘探进程和勘探开发方案。探索建立一级登记、中央地方协同监管的油气资源管理新体制。加强国家油气督察员制度建设,推进督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按照勘查社会化、矿业权市场化、投资多元化、开采专业化的原则,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有序放开铀矿勘查开发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铀矿勘查领域,通过合资合作、入股、签订协议等方式,构建主体责任落实、多方投资合作的铀矿开发体系,加快铀矿勘查开发进程。推进油煤铀资源叠置区合作勘查、综合勘查,鼓励采取煤铀、油铀兼探和合作开发模式,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

  坚持市场竞争取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进一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着力破解制度性障碍,充分调动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财政全额出资探矿权出让。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三、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细化下放权限管理措施。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矿业权审批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统一规范全国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力度。进一步升级完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强化在线监管,制止违规行为。做好涉矿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完善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规范征收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开发利用成本。

  五、改革矿产资源监管方式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对比互认的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六、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制定战略性矿产目录。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将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晶质石墨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重大项目、矿业用地等方面加强引导和差别化管理,提高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预警指标、安全临界值及综合评价模型,系统开展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和资源形势分析,强化应对国际重大冲突资源安全预警能力。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支撑政府决策,引导行业发展,加强政策储备,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配合完成《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加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研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着力推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传统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强化高端应用。

  七、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快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支持国有矿业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市场主体。培育资源型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期货等交易工具,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二节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将地质勘查作为立足国内保障资源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持续稳定予以加强。调整勘查重点,优化工作布局,以能源、紧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在鄂尔多斯等16个含油气盆地勘查薄弱地区、东昆仑等26个重点成矿区带,部署开展1:5万地质矿产调查,查清成矿条件、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划定297个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加强新区、新层系、新领域、新类型油气资源基础性调查和评价。开展全国煤层气、油页岩、油砂、煤系矿产等资源潜力评价,摸清资源家底和开发利用条件。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快矿山密集区和老矿山外围的勘查进程。

  完善找矿突破政策措施。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支持公益性地质工作,实行财政出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服务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改革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弥补矿业资本市场不足。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拓展风险勘查和矿业发展融资渠道。

  第三节  大力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一、建设国家能源资源基地

  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发利用条件、环境承载力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战略核心区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和重点建设,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生产能力达到全国的95%以上,石墨、稀土等资源基地超过80%,钨、锡、锑、磷、钾盐等资源基地达到50%左右。

图1  全国重要能源资源基地示意图

  二、强化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监管

  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实行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作为储备和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矿种、自然保护区内已探明的大中型以上规模矿产地的储备和保护。探索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提高储备矿产地的勘查程度,严格保护和监管,防止压覆或破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转为国家规划矿区进行统一规划、规模开发。

图2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示意图

 

  一、打造地质矿产技术创新平台

  推进地球深部观测与实验系统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研平台能力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建设新型矿业发展智库。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打造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发展的联合推进机制,提高解决资源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创新资源勘查开发技术

  研究推进万米深地科学钻探,加强深部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拓展万米空间资源探测前沿技术,发展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形成3000米以浅勘探、2000米以浅开采成套技术能力,储备一批5000米以深勘查技术,油气勘探技术能力扩展到6500-10000米。实施主要油气盆地、胶东、长江中下游、南岭深部找矿示范工程,推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产业化应用。突破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关键技术,加大海洋矿产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建立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推进海底富钴结壳、锰结核、稀土软泥等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研究。大力发展对地观测技术,推进国土资源业务卫星、科研卫星和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强化自主、连续、稳定的高分辨率卫星数据保障能力,提高资源环境调查监测水平。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智能发展的思路,推动形成矿产资源精细高效勘查、智慧矿山技术装备、生态矿山与资源节约、矿山绿色开采与选冶、稀贵资源提取关键技术、煤炭提质与综合利用和典型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等矿业技术体系。推动先进成熟技术转化为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标准研究。

  三、大力推进“互联网+矿业”发展

  建设矿业电商平台,创新矿业金融服务,促进资源、资本、技术、设备、服务等有机结合,形成上游与下游、传统与网络、线上与线下、场内与场外、商品与金融、国内与国外有效对接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完整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智慧矿山,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变革,加快传统矿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转型、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勘查开发定位清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推进西部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优先选择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高的地区,加强勘查开发,有序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中部、东部、东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引导“一带一路”国内沿线优势资源有序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矿产资源互动合作,优势互补。合理控制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强度,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协同发展。

  二、加快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加强海洋基础地质调查,加快研发深海资源勘查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商业化试采。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加快推进大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持续开展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资源潜力评估。统筹陆地和海洋资源利用,有序推进近岸、近海、深远海资源开发,着力发挥海洋在资源环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构建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分区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布局,重点调查评价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作为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强化规划功能分区的管控作用,加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明确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和开采规模。

  四、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

  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优化矿山布局,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对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划定集中区、备选区,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实行有偿出让。

  一、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布局结构

  加快清洁、高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控制煤炭资源开采总量,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一)稳定国内石油供应。强化东部老油区挖潜,加大中西部油气开发力度,加快海域石油增储上产,力争石油年产量保持在2亿吨左右。东部地区以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为重点,加强精细勘探开发,积极发展先进采油技术,增储挖潜,努力减缓老油田产量递减。西部以塔里木、鄂尔多斯、准噶尔等盆地为重点,探明优质资源储量,实现增储稳产、力争上产。做强渤海、拓展南海、加快东海、探索黄海及其他海域,加快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持老油田持续稳产,加快新区产能建设,大力提升海域石油产量。

  (二)大力发展天然气。做大西部、做强中部、发展海域,加大天然气勘查开发力度。陆域以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等为重点,海域以南海为重点,力争获得重大突破,保持资源储量产量高位增长,增强天然气供应基础。加强西部低品位、东部深层、海域深水三大领域科技攻关,力争获得规模产量。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清洁利用的要求,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推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推进神东、陕北等大型煤炭基地绿色化开采和改造。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限期淘汰年产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到2020年底,煤炭矿山数量减少到6000家。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从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分级分质和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重,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四)大力推进铀矿勘查开发。以鄂尔多斯、伊犁、二连、松辽、吐哈、巴音戈壁等盆地为重点,加大砂岩型铀矿勘查力度,到2020年,新发现铀矿产地20-25处。以江西相山、广东诸广山、广西苗儿山等为重点,加强深部及外围地区勘查,巩固硬岩型铀矿资源基础。在新疆伊犁盆地南缘、鄂尔多斯盆地北部、松辽盆地西南部、相山、诸广山南部等地区划定一批铀矿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建设伊犁、鄂尔多斯、通辽铀矿基地,推动全国铀矿产能向北方砂岩型铀矿调整。

  (五)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继续实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健全完善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推动山西保德等12个煤层气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开发,建设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统筹协调煤炭、煤层气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煤炭规划5年内建井采煤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5年后建井采煤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变更增加矿种,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

  (六)推进页岩气规模开发利用。加强页岩气调查评价与勘查,获取优质规模储量。开展四川长宁-威远、重庆涪陵、贵州遵义-铜仁、云南昭通、陕西延安等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示范,发展适合我国地质特点的页岩气勘查开发关键技术和装备,继续实行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推动低成本规模开发。强化页岩气开发环境保护。

  (七)积极开发利用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加强松辽、鄂尔多斯、柴达木、准噶尔等盆地油页岩和油砂勘查,开展辽宁抚顺、吉林桦甸和扶余、山东龙口、甘肃窑街和新疆吉木萨尔等地区油页岩开发利用示范。加大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力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快实施南海北部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突破安全开采技术瓶颈。

  (八)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资源。开展地热水资源、干热岩和浅层地温能潜力评价。推进东南沿海、京津冀、西南等地区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梯级利用及循环利用工艺研究与示范。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和管理,健全标准规范。实行扶持政策,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

  二、保障重要金属矿产有效供给

  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

  (一)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推进公平税负,减轻铁矿企业负担,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桂西南、湖南永州等地区锰矿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二)适度扩大铜铝镍等矿产开发规模。巩固长江中下游、内蒙古乌努格吐山、甘肃金川、新疆阿勒泰等现有铜镍生产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稳定铜矿生产能力在60-70万吨/年,保持镍矿生产能力在9-10万吨/年。新建青海野马泉-夏日哈木等铜镍基地,力争新增铜矿供应能力8-10万吨/年。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参与晋中、豫西北、桂西南、黔中北等铝土矿基地资源开发整合,力争新形成2000-3000万吨/年铝土矿供应能力。

  (三)适当控制铅锌钼矿产开发利用强度。以南疆、甘肃南部、湘南-粤北、滇中-川南、滇西南等地区为重点,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铅锌等矿山规模和环保准入门槛,加强现有矿山周边和深部找矿与资源储量升级工作,力争到2020年铅锌矿开采能力分别控制在350万吨/年、625万吨/年以内。建设豫西、陕西渭南、黑龙江伊春等钼矿基地,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开发利用。

  (四)保护性开发钨锡锑等矿产。巩固赣南、湖南郴州等钨矿资源基地,稳定开采规模,合理利用共伴生钨、低品位钨和含钨尾矿资源。稳定锡锑开发格局,重点提升滇东南、广西河池、湖南安化冷水江等资源基地开采和供给能力,加强对藏南、藏北等地区锑矿资源管理和保护。

  (五)鼓励金银等贵金属矿产勘查开发。加强贵金属矿产勘查,建设山东招远-莱州等资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稳定国内金银等贵金属供给。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不再新建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黄金矿山。

  三、推进非金属矿产合理开发利用

  稳定磷硫钾等重要农用矿产资源供给,服务粮食安全战略。加强膨润土等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的保护和精深加工利用,开辟矿产资源利用新领域。严格砂石粘土、建筑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管理,规范开发秩序。

  (一)保障磷硫钾矿产供给。建设滇中、贵州开阳-瓮福、湖北宜兴保等磷矿资源基地,发展先进采选技术,加强中低品位矿利用,磷矿石开采总量保持1.5亿吨/年左右,保障磷复肥供应能力。巩固青海察尔汗、新疆罗布泊钾盐基地,保持国内55%-60%的自给率。加强鄂尔多斯盆地等地区油钾综合勘查。鼓励固体钾盐和高承压卤水综合开发利用,提高锶、锂、硼、钠等综合回收水平。适度控制钾盐开采强度和新增产能,延长钾盐可持续供给年限。加强伴生硫、油气中硫资源的综合回收,年产量保持在1800万吨。

  (二)推进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开展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查明资源家底,建设一批重要非金属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以辽宁建平、新疆夏子街、内蒙古赤峰等地区膨润土,江苏盱眙、安徽明光、甘肃临泽等地区凹凸棒石粘土,吉林临江、长白硅藻土,湖南湘潭海泡石等优质粘土资源为重点,强化引导与监管,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发展高端吸附环保材料、海上钻井泥浆材料、药用辅料产业,鼓励萤石、硼矿、高岭土、滑石、重晶石、硅灰石等矿产规模开发、绿色开发以及上下游产业结合发展。

  (三)规范建材非金属矿产管理。适当控制水泥用灰岩、玻璃硅质材料开发利用规模。优化砂石粘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探索在市、县域范围内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准入门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监管。完善砂石粘土类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供应

  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有50余种,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有序开发稀土资源。加强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稀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建设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江西赣州等6大稀土资源基地,巩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导的勘查开发和资源配置格局。

  (二)保障稀有稀散金属资源供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地质调查程度,摸清稀有稀散金属资源家底。鼓励对西南三江、大兴安岭等成矿带进行稀有稀散金属综合评价与勘查,力争发现铌钽、锆铪等新的独立矿床。完善综合勘查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强化对钨锡、铜、铅锌、铝、煤等矿产中共伴生稀散金属资源的综合评价与开发利用,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加强尾矿库稀有稀散金属调查评价,鼓励开展矿山尾砂、煤矸石、熔炼渣等废弃物中稀散元素的综合回收。

  (三)鼓励锂能源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加强青海察尔汗、西藏扎布耶等盐湖锂资源评价,突破盐湖卤水提锂关键技术。推进四川甘孜锂辉石矿、新疆阿勒泰锂矿、江西宜春锂云母矿资源勘查开发。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四川甲基卡等锂矿新型能源资源基地,强化北疆、川西、武夷山等地区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强化优质石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成全国石墨资源评价,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强化石墨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加强黑龙江鹤岗与鸡西、内蒙古兴和与阿拉善、四川巴中等优质石墨资源的再评价,打造一批石墨资源基地。鼓励石墨资源高效开发、优质优用,确保上游资源开发与高端新能源负极材料、石墨烯材料、油泄漏环保材料、渗硅石墨、生物医药材料等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

  依法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规划论证,提高矿产勘查、采选等准入条件。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在国家地质公园等地区,依法严格准入管理。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地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三、强化矿山生产过程环境监管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造成重大环境影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矿业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加强废弃矿山矿井监管

  严格废弃矿山矿井后续处理处置,防止废弃尾矿、建设设施等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周边环境,对于煤矿等矿井矿坑,要实施封井回填,防止污染地下水,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

  一、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资源保护能力。建立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合理调控钨、稀土等开采规模,严防过度开发。加强焦煤肥煤等稀缺和特殊煤种、晶质石墨、稀有稀散金属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保护,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条件,确保优质优用。在资源分布集中地区,探索优势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对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和尾矿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

  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建立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矿产品和矿产地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和代际公平。加大原油储备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国家战略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完善储备制度。健全矿产地储备机制,加强对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重要矿产地的储备,探索采储结合新机制。以储备为目的,探索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用。

  一、优化大型盆地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

  加强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大型沉积盆地资源赋存规律研究,开展资源综合区划。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急需先上、综合利用、合理避让的原则,统筹协调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岩盐、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明确准入条件,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二、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落实探矿权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责任。加强复合矿区开发的统筹协调,推动不同矿业权人合作开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综合勘查开采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依法减免税费。探索建立中央、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多矿种资源的联合开发。

  一、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开发

  统筹规划布局,避免建城压矿或建矿废城,促进城市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协调。地上地下资源开发矛盾突出地区,在编制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论证,为矿产开发留出空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相互衔接。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大线性工程沿线等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涉及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严格论证。

 

 

  坚持节约优先,有度有序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形成绿色开发方式,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在稳定石油产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到2020年,年产天然气1700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160 亿立方米,力争形成300-500亿立方米页岩气产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

  二、全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规划期内,前三年除符合减量置换要求的项目外,停止审批煤炭划定矿区范围,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后两年结合产能过剩化解效果和市场情况,有序新立采矿权。积极引导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的煤矿产能有序退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用3至5年时间,退出产能5亿吨,减量重组5亿吨。到2020年,全国煤炭产量控制在39亿吨。

  三、严格稀土等矿产开采管控

  继续实施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稀土矿开采消耗储量与新增储量、退出开采能力与新增开采能力动态平衡机制。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矿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到2020年,稀土矿开采总量(稀土氧化物REO)控制在14万吨/年。鼓励伴生钨矿综合利用,纳入开采总量指标管理,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在12万吨/年。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要严格论证。

  一、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涉及民生建设的小矿开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管理。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

  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标准。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缺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矿山建设立项。定期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强化技术政策引导。

  三、强化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加快制订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发展采前有规划、采中能控制、采后可恢复的绿色采矿体系。构建绿色勘查开采新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减沉开采等技术方法,推广区域矿山建矿模式、多井一场油田井工厂模式和边开采边复垦边归还采矿用地模式,推广节能减排绿色采选冶技术。

  一、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鼓励煤炭与煤层气、铝土矿、油页岩、铀矿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加快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黑色、有色金属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资源化利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实施动态评价与监测。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开展节约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示范

  搭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攻关,突破石油天然气高效开采、固体矿产安全绿色采矿、低品位矿经济合理利用、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非传统资源与替代资源创新利用等关键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加快转化推广应用。

  三、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向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施综合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地。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形成覆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

  一、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摸清主要问题,明确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实施重大工程,解决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完善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多元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图3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示意图

  二、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综合治理,提高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利用程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后评价制度,强化监管。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矿区土地复垦水平。

  三、健全完善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

  一、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矿业企业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生产过程,创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树立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典型。

  二、提升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水平

  鼓励矿业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加强工序能耗管理,淘汰老旧设备和采选工艺,鼓励使用节能采选装备、三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装备、选冶中间物料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设备。到2020年,力争重点企业选矿废水实现“零排放”,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城市矿产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展二次资源分类、技术和产品可再生性评价,鼓励废旧金属保质和梯级利用、二次资源与原生矿协同冶炼,限制新建单一再生铅冶炼项目,防止金属再生过程二次污染,力争实现金属再生比例提高5-10%,缓解原生矿产资源利用的瓶颈约束。实施原料替代战略,鼓励企业提高再生金属的使用比例。

  一、推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二、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在用地、用矿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倾斜。改革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盘活资金使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互补优势与潜力,加强能源资源合作,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开创矿业对外开放新局面。

  一、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合作共赢

  实施“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加强周边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开展乌拉尔-蒙古和环太平洋等成矿带的潜力评价。发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撑服务作用,促进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矿业投资合作。以油气、铁、铜、铝等矿产为重点,探索“矿电水路港”联合投资模式,推进勘查-开发-冶炼-加工-制造全链条产能合作,建设一批绿色环保的石油化工、钢铁、有色等产能合作示范项目。

  二、搭建矿业国际合作平台

  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中俄、中蒙矿业合作论坛,完善中国中亚矿业合作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强援外对境外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的支持,搭建“一带一路”地区、中国-拉丁美洲、中国-非洲等区域性多边与双边合作平台,加强能源资源对话与沟通。与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等多边机构开展务实合作,积极推进政策对话、经验交流、能力建设。加强矿业国际科技合作,共建地学领域联合实验室,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一、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实施促进矿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经营。

  二、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引资、引技、引智并举,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页岩气煤层气等资源开发、尾矿利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鼓励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促进矿业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对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全周期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加强与境外矿业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发展区域性矿产资源市场平台和矿业金融资本中心。加快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矿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矿业集团

  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兼并、联合、重组,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矿业集团。增强文化包容与合作意识,推动矿业企业本土化经营,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社区关系,有效解决环境、原住民等问题,树立良好形象。创新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模式,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收购、合资参股、私募基金、供销协议等方式开展多元投资。

  二、健全矿业“走出去”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加强经贸、外汇、海关、外交等政策协调和支持。加快平台建设,加大境外地质矿产信息和矿业投资项目的发布与共享力度。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监测预警。积极培养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保障境外矿业投资人才需求。

  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发挥资源优势助力精准扶贫,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切实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共享矿业发展福利。

  坚持矿产开发与扶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矿业经济、地质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实行倾斜政策,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安排。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支持力度。开展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下水综合调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建立资源收益转换机制,加大资源收益在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科技研发、培育替代产业等方面的投入。构建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对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强化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需求驱动,强化服务,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实施地质矿产调查计划,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重大工程、海洋强国建设五大需求。推动信息技术、地质科技创新与地质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基础地质调查数据汇聚、共享与更新机制,建设国家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服务产品,促进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制度对接。积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引导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地质矿产信息服务。

  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壮大矿业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成长型资源型城市矿产勘查力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一批能源资源基地。推进成熟型资源型城市矿产高效开发,鼓励规模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加快转型升级。继续支持衰退型资源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改善人居环境。创新投融资体制,借助资本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产业的柔性改造和服务型转变。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国土资源部要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能源局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和推进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要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创新重大工程投入机制。国家财政重点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等项目实施。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和环境影响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掌握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矿产_百度百科

必知: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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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必知: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答:所谓矿山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其中,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这两个指标从数量上表示地下资源的利用程度。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效益越好。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的服务年限就会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回收率反应待测物在样品分析过程中的损失程度,损失越少,回收率越高。一般在保证精矿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精矿中某一有用成分的回收率越高,说明此种有价成分被回收得越完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采掘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和获取该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3)有获得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等的权利)。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进行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义务;(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7、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即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依据于地质工作所提供矿床的各种自然状况。例如,选择采矿方法取决于矿体的产状及形态、矿石结构及围岩的稳定性等。同时,还要考虑地面重要建筑物(如铁路、桥梁等)所要求的地面可允许塌陷的程度;选择选矿方法则取决于矿石的种类及其物理、化学特性、嵌布形态和嵌布粒度等;不同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要求应用相应的技术条件,它是科学、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前提。资金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如果基本资金投入不足,采矿权人要么停止建设生产,要么为单纯牟取暴利而采富弃贫。所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融资能力的保证。

采矿权人在拥有采矿权的同时,在法律上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监督检查等义务。在采矿权人滥用权利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有大量的个体生产者从事矿业开采活动,采矿登记管理部门在授予采矿权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开采者,要求其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经营者。

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或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地质勘查报告是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应当提交的资料之一。任何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内均应做过一定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一般地讲,申请人均应是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在其不放弃开采权之前将给予绝对的保证,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侵犯。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探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这种优先权将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有可能将开采权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开采,或作为国家战略储备予以保留。但国家将对探矿权人的这种权利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制度。国家对提出采矿申请的,经过审批发证的法定程序,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给具体的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是行使其所有权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是我国矿业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均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只有国家有权对矿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国家是一个整体,不可能行使全部的所有权权能,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履行申请采矿登记的手续,即可取得采矿权,进行合法采矿。目前在我国要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审批登记发证制度,履行申请采矿登记手续。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制度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这个前提,确保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合理布局。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此制度,用法律手段理顺采矿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9、什么是矿区范围?

答: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规定,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是为了使采矿权人充分行使采矿权利和履行采矿义务,同时也是确定收费标准的前提。矿区范围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划定。登记机关在确定矿体的分布范围、确定采矿所需井巷设施的可能分布范围(露天开采的,确定可能的剥离范围),在保证能够顺利开采的前提下,尽可能将矿区范围划得科学、合理。这一要求是为能够保证在相邻区域内设立其他采矿权或探矿权,做到对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10、如何界定申请的矿区范围是“空白地”?

答:所谓“空白地”是指矿区范围内无任何矿业权设立或保留,在法律权属上为“空白”。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以往的地质工作完成后,探矿权人认为发现的矿产地无进一步工作的前景,在无开发利用的价值后自愿放弃权利;再一种情况是探矿权人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但自己无力开采,在探矿权保留的两年内也没有寻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或恰当的融资方式,不得不放弃采矿权。这两种情况,其采矿权由国家收回,并在适当的时候以授予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1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答:矿区范围必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在申请中应当说明:①办矿必要性;②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④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只有在矿区范围划定以后,需要办理立项审批或企业设立的采矿权申请人才能持划定的矿区范围到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未设立企业的,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审批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答:矿区范围的保留又称为矿区范围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预留期限)。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将矿区范围预留期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只有在矿区范围划定以后,需要办理立项审批或企业设立的采矿权申请人才能持划定的矿区范围到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未设立企业的,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审批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到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包含着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立企业的工作,只有这些工作完成后才能够领取采矿许可证。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在此范围内的采矿权申请。这就需要有从划定矿区范围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期间问题,在保证采矿权申请人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立企业的正常时间要求的前提下,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将对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提出具体的时限要求。超出这一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进行保护,可受理其他申请人对该区域的采矿权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由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关于矿区范围预留程序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采矿权的排他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对于登记管理机关逐级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就可以掌握哪些范围是空白区,可以设定采矿权;哪些范围里已经有采矿权申请的存在,不能设定新的采矿权等情况,避免了采矿权的重复设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2)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3)申请登记范围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4)不属于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形;(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合理;(6)对共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7)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8)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10)符合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规定。

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一般要求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采矿权登记申请回执单;(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委托书或授权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相关费用缴纳单据。

答:采矿权期限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出让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年检、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等。

1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答:采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同时,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便已通过采矿许可证这一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采矿权人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导致不能按采矿权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矿活动时,就需要申请变更采矿权的设定内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新的许可证书。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矿区范围是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采矿权申请时经审查批准而划定的,矿山生产过程中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必然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动用量。因此,采矿权人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审核批准。

。在采矿权管理中,矿种分类是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依据之一。因此,矿山企业的开采矿种发生变化必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决定了矿山生产的采矿方法、运输方式以及整个矿山的建设、生产布局。如果矿山的开采方式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其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必须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再次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

矿山企业名称是采矿权管理对象的称谓,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法人的称谓,也是采矿权主体的标志。没有矿山名称或名称不清,会使采矿权管理对象落空或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对矿山企业名称的管理如同对户籍管理一样,是保障对采矿权管理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矿山企业经批准依法转让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这种变更不仅仅是矿山企业名称在形式上的变更,而是与名称相关的采矿权主体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答:扩大开采标高范围属于应当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情形。采矿权人应当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扩大开采标高申请,附上需要扩大开采标高的依据(包括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经批准后,再进行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变更矿区范围的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后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矿区范围并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才可在扩大的开采标高范围开采。

答:扩大开矿区范围(平面范围)属于应当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情形。采矿权人应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附上需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包括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简况说明等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再进行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变更矿区范围的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后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矿区范围并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才可在扩大的矿区范围开采。

答:在采矿权管理中,矿种分类是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依据之一,因此,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发生变化必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理由如下:

(1)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项目中,包括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在内的

。所以,如果采矿权人开采的矿种发生了变化,矿山企业采矿权的管理权限亦将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2)开采矿种的变化也

。其中,以矿山选矿系统的变化为最大,又涉及到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和综合回收矿产资源的问题。

(3)对于外商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视开采矿种的不同而采取鼓励、限制和禁止等不同的政策。因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若开采矿种发生了变化,可能使其适用的产业政策亦有所改变。

答:开采方式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开采方式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大框架和基本格局。开采方式一旦确定,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的采矿方法也随之确定。因此,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决定了矿山生产的采矿方法、运输方式以及整个矿山的建设、生产布局。如果矿山的开采方式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其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必须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再次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的大、中、小型不同而分为30年、20年、10年不等。根据对国外多个国家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统计,一般为15---30年,平均为22年。我国的法规对有效期取了上限。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年限的需要,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的次数不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其采矿许可证便自行作废。如再行采矿,视为无证开采。

答:采矿权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权注销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即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停办矿山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的情况下,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

关闭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即权利已全部行使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也有采矿许可证期满或在有效期内两种情况。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办理注销手续,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采矿权人自然停止采矿活动的情况,也叫采矿权自然终止。采矿权人不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况,均需要在其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25、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2)采矿权人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3)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4)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5)闭坑地质报告经审查批准;(6)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7)完成了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并缴清了相关费用;(8)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答:采矿权年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持证开采,是否按报批的开发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三率”指标是否达到,矿山储量的增减情况,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情况,矿产资源税、费的缴纳情况等。年检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不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年检是采矿权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采矿许可证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有效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有无超越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以随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实践证明,采矿权年检制度是保护采矿权人利益、维护矿业秩序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是否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和参加年度检查;有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矿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出售等。

答:采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采矿权人的权利就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经济利益;同时,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并不得弄虚作假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采矿权人有如实报告以下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环境保护情况;(3)其他法定义务如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等。如采矿权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其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答: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及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土资源部相关统计制度规定。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当年指标完成情况(含预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请报告。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答:为了落实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矿场停产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采矿企业或个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退回。但开采期满或因故停办不按规定做好善后工作,保证金不予退回,专款用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

答: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亦称生产规模),是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

叫做矿山企业年产量。如果矿山企业是由采选联合企业构成的,也可用企业年生产精矿量表示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如果是采选冶联合企业,也可用年生产的金属量表示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是矿床开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它决定于矿山企业的基建工程量、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构筑物和其它建筑物的规模和类型、辅助车间和选冶车间的规模、职工人数等,从而影响基本建设投资和投资效益、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生产经营效益。

答:一般而言,确定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符合国家、地区和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产品要有可靠的市场。

所确定的生产能力必须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必须能够达到,同时也要体现技术的先进性。

经济合理,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答:一般而言,确定矿山生产能力有以下主要影响因素:

(1)市场需求因素。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产品市场范围、容量和销售条件,国内外的市场状况等。

(2)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决定着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及矿块(段)的生产能力。

(3)矿床的勘探程度和资源储量。确定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地质勘查资料和有足够的规定级别的资源储量的基础上。

(4)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必须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因素,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时,不同工艺技术可能得到不同的规模。同时要考虑生产的可能条件,包括企业素质与规模、技术、装备的适用性。

(5)外部建设条件。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供给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的承受能力。当资源储量一定时,矿山生产能力与矿山服务年限成反比。矿山生产能力大,则矿山服务年限短;反之,则矿山服务年限长。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4)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另外,采矿权转让,受让方为新设立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比照该规定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采矿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征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用,征地的补偿费由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支付。若征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支付的,采矿企业或个人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1)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3)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闭坑审批手续:

(1)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范围及深部的矿产资源已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查明的,其地质结论或勘探报告业经上级机关批准,在此范围内无发展远景;

(2)关闭范围内的一切查明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采矿工作已结束,矿石量已全部放出和运出;

(3)因地质或经济技术原因而损失的矿量,其数量、质量、分布及原因已查明,矿量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4)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范围内的采场(块段)、中段或平台采矿工作已结束,并已办完验收和结束手续;

(5)矿山永久保留的地质、测量与采矿生产资料搜集与整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6)采空区和不安全隐患已经处理完毕,复垦利用土地已有切实可行的方案,污染源已经采取可靠措施,“三废”处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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