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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流程及注意事项

仲裁开庭流程及注意事项

仲裁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由人民法院按照

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将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测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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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找法网(findlaw.cn)

  劳动仲裁是指由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

  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如工资单没有经单位盖章或者领导签字。因此,单位会说这些证据是劳动者伪造的,不具证明力。对于工资发放问题,单位本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单位发放了足额的报酬。因此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再如,现在很多都使用电子考勤机器,员工很少能拿到书面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加班记录证明。如果劳动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机器(如考勤机器的照片)、考勤的电子文档,则,即使单位加以否认,那么也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班时间情况。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依靠矢口否认劳动者的证据,而否认劳动者所要证明的事实,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

  如,从常识和日常经验可知,工资单是很少盖章或者签字的。甚至可以举例说,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资单也应该没有加盖法院的印章!

  

  案例:A打卡记录电子证据:现在都是电脑打卡记录,根据常识,我相信没有哪个用人单位会在打卡记录打印盖章交给劳动者的。申请人相信仲裁委也没有接到过这样的证据。但申请人提供的多种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劳动关系。

  B录音证据:一般对方会否认录音证据的效力。可这样回答:本录音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总经理就

的事情进行交涉的时候,所做的录音。该谈话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他人商业机密,谈话过程,也没有任何欺诈、威胁的方式,该录音是合法取得的,也根本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要说权利的话,那是被申请人违法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之后,申请人才不得不收集多种证据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的无奈之举。且和申请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三)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2)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如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开会签到记录,讨论记录,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员工签字记录。有这些证据才能证明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劳动者未在告知通知上或者告知会议上签过字,则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B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则为无效的规章制度。

  因而,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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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仲裁 | 仲裁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全解答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逐年增多。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因其高效、保密、专业等特点而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仲裁的审理程序也逐渐成为当事人、律师等关注的焦点。第十四期文章中,笔者主要围绕仲裁审理程序的庭审方式、开庭审理程序两方面分享经验,本文主要根据办案秘书对仲裁审理程序中的常发问题进行总结。

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和解决庭前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仲裁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一方面,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另一方面,仲裁仅约束有效仲裁协议下的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要且关键。虽然立案时仲裁机构已经对此进行过审查,但立案审查多为程序审查,仲裁庭在开庭时还需就双方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主体资格有无异议进行严格审查。

2.核实出庭人员的出庭身份。一方面,仲裁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因此,在开庭审理之前,除了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之外,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证人也应当根据规定在作证时由仲裁庭同意才可出庭,从而保证庭审程序的保密性。当事人请求其他人员旁听的,应当经由仲裁庭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其他人员不能旁听。同样的,仲裁员带助理旁听庭审,也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3.审查代理人权限。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代理人权限,当事人仅能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活动,如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那么该代理人则不能对调解或撤诉该类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无异议。管辖权是仲裁案件得以开始和推进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仲裁机构在立案时会进行审查,且《仲裁法》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即便如此,在被撤销的仲裁案件中,因管辖权被法院撤销的案件量仍逐渐上升。因此,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当注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有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那么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根据管辖权异议向法院提出撤销将会被驳回。

在一起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B市仲裁委员会”,但申请人将仲裁申请提交给A市仲裁委员会B市分会,该仲裁机构受理后,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按期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参加了庭审活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认为当事人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B市辖区内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也未有名称为“B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故A市仲裁委员会B市分会不是B市辖区的仲裁机构,与B市仲裁委员会也不会产生名称上的混淆,故A市仲裁委员会B市分会并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发生争议时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应属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故依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一项“没有仲裁协议”应撤销本裁决。法院认为:虽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与实际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在名称上不符,但申请人向A市仲裁委员会B市分会提起仲裁后,被申请人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庭审中经仲裁庭询问是否对本会管辖存在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且已记入笔录,表明被申请人已经愿意接受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及裁决,那么被申请人在放弃管辖异议权,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的,在国际仲裁的亦存在该类情形,Denning法官认为:“英国法院之所以有这种定案原则的做法完全是基于其本身法律中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理论。……一方当事人若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表明他已愿意并承诺接受该外国法院对案子的司法管辖和判决。而被诉方也是基于他这种表示才会投入精力、财产去进行应诉。法院也是基于他这种意愿才会提供审理案子的司法服务。若待判决后该方又将同一事项拿到别处法院起诉,无疑是对他先前承诺的翻悔。而已为此案付出花费的被告若还须为新提的诉讼重新投入,显然有失公道。因此起诉方先前的诉讼行为已构成弃权和禁止反言,不能再去重新诉讼。”因此,仲裁庭在庭审中应当对管辖权问题征询双方的意见,同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该情况的掌握则有利于对案件的处理。

5.积极披露。仲裁庭的组成是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等方式形成,在首次开庭前,仲裁庭在阅卷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已然了解,此时如发现需要披露的事实,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提出。在近年来一起被撤销的仲裁案件中,其中一名仲裁员在开庭中未及时披露其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同事关系,在裁决书送达后,另一方当事人查明事实即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裁定。

6.对勘验笔录、补充证据及时组织质证。笔者在近年来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仲裁案件的分析中发现,对勘验笔录、补充证据未进行质证而被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仍不在少数。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勘验笔录、补充证据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仲裁庭在庭审中要求被申请人限期补充证据,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后本案依法进行裁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理由是仲裁庭仅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开庭,双方当事人未协议约定书面审理,且仲裁庭亦未在庭审中明确征询双方对该补充证据材料的质证是否同意书面审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在庭审中虽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质证,但并未根据我国《仲裁法》及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该补充证据进行书面审理的意见,违反了仲裁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或律师代理仲裁业务的基本文书之一,也是仲裁庭了解案情与当事人诉请的基础。但在实务中,常出现当事人因仲裁申请所请求的事项遗漏或存在歧义等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例如,当事人因被申请人延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付购房款,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只请求两项:即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大多会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仲裁申请的,则会产生答辩及送达时间。当事人本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之前对仲裁申请事项进行细致推敲,却因各方面原因导致变更仲裁申请或拒绝变更而另行起诉,无疑造成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同时,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应当有时间概念,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建议当事人在时效届满之前及时提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名称与提起仲裁时的名称不一致,即当事人名称进行了变更,此时,仲裁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以现行有效的且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为准,但应另附证明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文件,尽可能避免因仲裁申请书的瑕疵而影响仲裁的效率。

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可以有多个。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同时向仲裁委提交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信息,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自然人送达地址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在公安机关调取该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在仲裁实务中,申请人故意隐瞒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的,可能会导致案件被撤销的后果,当事人对此应当引起充分注意。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仲裁委经多次送达无果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但仲裁庭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决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理由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另外一份合同中明确载明被申请人的有效送达地址,申请人故意隐瞒该情形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在仲裁实务中,第三方由于没有参与签订仲裁协议,主观上不具备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明确意向,因而其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被追加。少数申请人在实务中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签署仲裁协议,但是该分支机构并不满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主体而被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代理律师为了保证执行的顺利,会选择将该分支机构及总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但是这一以来,会产生仲裁管辖方面的争议以及将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超裁的风险。

但是,仲裁第三人也并非完全不能参与仲裁活动,一种情形是当事人采用较多的,即以“第三人”作为案件证人参与仲裁活动。另一种情形则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其加入正在进行的仲裁活动,原程序不变,第三人同双方分别签订补充的仲裁协议。或当事人双方主动要求第三人参加,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仲裁协议。但对于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后,对原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有无变动,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不一。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有关联的案子如果都签订了仲裁协议,笔者建议一并提起仲裁。如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即使不能合并审,也要同步进行。当事人如果想就关联案件合并审理,就要保持仲裁员选择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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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仲裁开庭要注意点什么?-

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什么?第1、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第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第3、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劳动仲裁机构开庭过程中,均会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无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第5、明确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第6、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的,应当在开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员会,并递交书面说明,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期开庭或延时开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您好, 劳动仲裁庭审程序介绍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八、仲裁庭辩论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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