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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逾期归还逾期利率

银行借款逾期归还逾期利率

逾期贷款利息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经废止的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逾期贷款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

依据:

(银发251号)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依照上述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利率调整幅度大时,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首先,如何确定计息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复利应自按约或按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本金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

迟延履行金

,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给付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围;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

借款

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

如果允许借款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甚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确定?如在判决时,就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判决后,借款方随着履行的迟延而支付贷款利息数增加,那么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何在?因而应以起诉日为判决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现将不同观点,概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民法通则

》第 108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

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合理期限”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金融企业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

应收未收利息

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贷款时银行不告诉贷款利率)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_树叶梯

生活是什么?生活就是你不知道下一秒会经历什么,所以你要时刻做好准备。接下来,树叶梯带你了解贷款时银行不告诉贷款利率,做好相应的准备,(贷款时银行不告诉贷款利率)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恒x公司支付x冶公司的违约金及利息按24%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x公司与恒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在合同内约定恒x公司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时参照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对具体支付工程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先期工程款由乙方垫付至结构封顶,即混凝土浇筑完成但不包括砌体、二次结构及屋顶造型,甲方在15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0%;……第35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甲方每日支付乙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率的三倍。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15日主体平屋面全部封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恒x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0%,即62011621.46元×70%为43408135.02元。恒x公司在该支付点仅支付27778000元。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条违约责任关于支付工程款通用条款的约定,恒x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一审判决认定恒x公司构成违约,应对欠付的15630135.02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既约定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又约定承担年利率三倍的利息,故一审判决对八冶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一并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认定,在一审法院裁量范围之内。

2018年11月28日,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一审判决恒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以34233621.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

综上,就工程价款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如果同时约定并诉请两者,最高院一般对此予以支持,但诉请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总金额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概念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具体是指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都持肯定态度。

关于金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依据该规定,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下,都应支付罚息,且罚息利率比约定的借款利率要高。

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违约损失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有的情形下,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如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于逾期利息的支付和计算标准作出约定,其约定的计算标准不一定为银行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也不一定与出借人的实际损失相关联,因此这种情形下认定为一种违约金更为合适。

我们认为,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认定: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因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定为损失赔偿。依据本规定第28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依据本规定第28条规定,只要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定,其实就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本条规定的“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情形,逾期利率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实际上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在实践中,除逾期利息外,借贷双方还可能针对逾期还款行为约定违约金。按照产生方式分类,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并存。颁布后,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适用需以当事人有约定为前提,《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

按照性质分类,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于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另一方面,只是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可请求适当减少,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大于部分即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故《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赔偿性的,同时有限地承认惩罚性。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随之产生了双重违约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典》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者应该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鉴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并且本规定对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规定了上限,故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受到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还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我们认为,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

鉴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计不能超过上限,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制定时,本条规定的上限为年利率24%,本次修正将本条规定的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同,逾期利息的计算需要确定逾期本金、逾期利率和计息期间;违约金则有可能双方当事人会直接约定一个数额或者比例。

基于区别,即使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比如仅主张违约金,不主张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也可以将三者一并主张,但不论怎样,总计不能超出上限。应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一个诉讼中仅主张了其中一项,并且已经得到了支持的,如果又另诉主张其他两项费用的,在另案审理时,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将前诉中该当事人已经得到支持的款项一并考虑。

三、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三项,依据本条规定,最终结果上都要受到限制,即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认定逾期利息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将两者或三者相加后,再判断有无超过以逾期借款数额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法定高限。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使出借人主张,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接近致使两者难以区分时,如何认定

若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时,如何判断?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如果认定为逾期利息,则可按照本规定第28条予以认定;如果认定为违约金,则涉及出借人能否再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其形式上和性质上更接近于逾期利息,不宜认定为违约金。

二、诉讼费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有可能在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引起诉讼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诉讼费。诉讼费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应否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起受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实践中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诉讼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本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借款成本,防止出借人为规避利率保护上限规定而以费用的名义来收取利息。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性质看,这些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与利率的性质无异。诉讼费用是出借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而且,诉讼费的发生并非必然,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就不会发生这笔费用,与使用资金必然产生的成本性质不同。再者,从公平角度讲,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为原则,故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

编者说明: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已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裁判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仅供互相交流,如大家有房地产、建设工程等相关法律问题,可私信或联系作者咨询、交流探讨。

作者:韩金凤,笔名寄律,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52941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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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时银行不告诉贷款利率,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树叶梯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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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以及计算方式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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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逾期贷款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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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法律规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即按合同期内的利率约定计收。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规定(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二是银行贷款适用的方式,即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 同期逾期贷款,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还款,导致产生一个更高的逾期贷款利率。通俗一点就是还贷款的期限时间已超出,要按照逾期利率收罚息 以敦促贷款人讲信用 按时还款,这个逾期利率人民银行有规定并且进行过多次调整,需要根据最新的人民银行贷款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倍数换算。

计算公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期款本金部分按每期浮动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原浮动期及浮动利息计算方式不变;对逾期期款的利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息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还的本利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因此逾期款中利息部分会像滚雪球一样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越滚越大。

另外,当借款人还款金额不足时,银行则将借款人先还的部分款项视为归还的利息。比如每月应还3000元,到扣款日只还了1000元,那么还剩下1200元本金和800元利息将被计收罚息。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知乎

张某的儿子结婚需要购买婚房,于是张某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向邻居刘某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10%收取利息,若到时候不还钱,还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结果三年后,张某逾期了六个月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3万元还上,此时刘某向张某主张赔偿违约金1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张某一方面觉得违约金金额过高不想偿还,另一方面声称之前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所以都不想给。

那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就不能主张逾期利息了么?当然不是。

逾期利息其实是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所以

即使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仍能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那么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

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期间内的利息,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按照借款利率计算,但同样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6%。

那么从上述张某和刘某的借款合同来看,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还钱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是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未超过年利率24%,故张某逾期还款的逾期利率为10%。

在明确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还需要解决逾期利率的计算期间的问题。

逾期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自然是自逾期开始,即约定的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然而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案例中,张某逾期六个月还款,按照年利率10%为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6/12*10%*100,000=5,000元,故刘某有权向张某主张5,000元的逾期利息。

那么,逾期利息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明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无论是择一主张还是同时主张,总额都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然而本条却未规定,在双方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但从该条的立法本意上看,

法律给予出借人择一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和一并主张的选择权,所以即使未作出逾期利息的约定,只要当事人的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的24%,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藏民再10号),目前此观点居于主流地位,在司法裁判中为大多数法官采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在未约定逾期利息的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以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性质及目的相同,而将违约金视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情况,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分歧,并且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

在上述案件中,刘某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总额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那么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6个月的总额上限,6/12*24%*100,000=12,000元。因而刘某向张某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是不得超过12,000元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若进入诉讼阶段,张某最后承担的逾期利息和/或违约金数额将可能由于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司法审判分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低于12,000元。

所以建议大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的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数额,约定时注意上述利率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无效,一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率及其他费用的总额也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所计算出来的逾期利息的数额。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以及逾期利率,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生活中的民法典丨欠款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怎么算?_腾讯新闻

李小鱼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但是到了2021年8月31日,李小鱼也没能还款,老彭在催要欠款时,除了借期内的利息,能收取逾期利息吗,又怎么计算呢?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李小鱼和老彭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期内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率也应该按照15.4%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杨孟子

最高法院:对借款人的逾期利息能否计收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

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阅读提示

实务中,银行为了确保借款能够按期收回,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同时也为了防止借款人逾期偿还本息给银行增加损失,一般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未按期归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银行可以对借款利息计收复利,因此复利是法律明确允许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银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借款利息计收复利的,只要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裁判要旨

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银行可以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案情简介

1、2013年6月6日,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与万特公司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向万特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5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本金分20期偿还,每半年偿还1250万元。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为借款发放日起算,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3%,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95%,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2013年7月10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人民币2.5亿元转入万特公司的账户。万特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如约偿还了前两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后续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均未偿还。

3、2015年1月9日,原告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起诉被告万特公司,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4、一审:天津高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万特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5、二审:被告万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未按期归还的本金计收罚息后,不应再计收复利。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对借款人万特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的利息计收复利,复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且明确了“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计收复利”。上述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复利的相关规定,不违反公平原则,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借款人万特公司应当按约向银行支付复利。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复利,通俗的讲是利息的利息,是以利息为基数计收的利息,具体来说是银行针对借款人欠付的利息计收的利息。计算复利的方法,是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的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下期利息;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实务中,银行一般都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收取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规定了银行可以计收复利。因此,只要合同有关欠付利息计收复利的约定符合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认定相关条款合法有效。

2、以贷款到期日为分界,可分为贷款期内的复利和贷款逾期后的复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上述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复利计算利率。对贷款期内(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依照贷款借期内的正常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借款人还是未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依照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实务中,银行一般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内的正常利率。针对逾期罚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罚息应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借期内正常利率*130%或150%。

3、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了以借期内正常利率上浮30%-50%即为逾期罚息的方法,但应当认定该条仅是对银行的指导性规定,只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逾期罚息为前提才去援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银行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内和逾期后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的利率均采用相同的计算标准,应当认为银行和借款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性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并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利率计收复利。

4、贷款逾期后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应当包括借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的复利。依照前述的复利计算方法,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应当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应包括本金的利息和利息产生的复利(依照正常借期内利率计算的复利)。因此,贷款逾期后将期内的复利作为计息基数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做法,银行和借款人不可不察。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对罚息不能计收复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银行能否就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应否对万特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数额是多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三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以及第四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关于复利,上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五条中亦明确约定了复利,该条约定:合同期内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年9.3%,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未按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复利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审判决支持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主张万特公司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有合法依据,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万特公司上诉所提本案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公平原则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主张的数额是5594746.96元,包括借款期内利息、逾期罚息以及复利,该数额亦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万特公司对此提出上诉,认为计算错误,应当是3125715元,并提供了计算明细。对比双方提供的计算明细,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述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而万特公司仅以当期应还的本金数额1250万元而非未归还的贷款数额2.25亿元作为计息基数,显然不妥。故原审法院依据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的计息方式认定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数额为5594746.96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万特公司主张的计息方式以及利息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民二终字第179号]

延伸阅读

有关银行和借款人能否约定对欠付利息计收复利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

计收复利时,应当将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产生的复利。

案例一

上海豫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08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逾期利息2749993.14元的计算是否有误。

二审审理中,经核对,豫园公司明确对此项的异议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2月25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产生的复利为894315.64元,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21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产生的复利为312939.02元,中建投公司在计算复利时将上述两笔复利计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未按期支付利息计算复利的基数,计算错误,应从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2749993.14元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2749993.14元应为中建投公司起诉主张的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对豫园公司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权按18.4%的年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贷款利息“根据实际贷款天数计算,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结息日为付息日”。“复利”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由此,中建投公司按季结息、并将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符合“复利”应有的计收方式,亦符合双方约定。豫园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贷款逾期后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是否应包括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复利

豫园公司上诉主张贷款逾期利息计算的基数不应包括期内利息的复利。对此,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对豫园公司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权按18.4%的年利率计收复利。即案涉合同中就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利率及逾期后计收复利的罚息利率均约定为年利率18.4%,且关于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计息方式均明确为计收“复利”。依据前述“复利”计收方式的分析,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须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产生的复利,故在贷款逾期后将期内的复利作为计息基数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复利计收方式及双方的约定。”

2

借款合同约定了每一期结息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应当认定合同就复利收取问题进行了约定,借款人主张复利收取标准无法适用,不予支持。

案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5号]

最高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对应付未付的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所以农行深圳分行要求中技科技公司支付相应复利,具有事实依据。农行深圳分行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下《借款合同》并未排除其收取相应复利的权利。所以,中技实业公司主张农行深圳分行因提前收回借款故不能收取复利,难以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复利收取方面,因《借款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中技科技公司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据此,应当认为《借款合同》就复利收取问题进行了约定。中技实业公司主张《借款合同》中的复利标准无法适用,缺乏事实基础,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广东高院制定的有关解答意见与本案无关,故中技实业公司以该解答意见来否定《借款合同》中复利的适用,本院不予考虑。”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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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怎么办?会有什么影响? - 知乎

对于已经逾期的银行贷款,大家可以和银行协商,看能不能减免利息只还本金,或者是展期、延期还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协商的过程中,一定要态度诚恳,并且能够准备相应的证明资料,例如当前的收入、银行存款、具体债务等等,这些都能证明大家当前的确是没有能力还款,而不是主观意愿上不想还款。有了这些资料,才能大大提升协商的成功率。但也不排除最后会被银行拒绝,但即便被银行拒绝的情况下,最好每个月都按时还—部分款进去,额度多少都可以,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良好的还款意愿,避免日后被银行起诉。

同时,如果家里经济条件的话,最好和家人坦白,将逾期影响降到最低,尽可能的结清欠款。如果家里无法提供资金帮助的话,大家只能自己想办法还款了。首先要确保每个月有稳定收入,所以一定要先找个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也就不要太过挑剔,确保有收入之后可以再更换。其次是尽可能的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增加每月收入,也能让银行贷款还的更快一些。最后就是坚持了,还款的过程是比较痛苦的,精神和经济压力都非常大,但只要坚持,不管欠款有多少,肯定是能还清的,要有信心,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彻底上岸。

说到底,大家平时在使用任何贷款产品时,前期一定要合理规划资金,确保自己能按时还款,才能避免许多负面影响。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找法网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计算,超出法律标准的无效。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还清借款的,通常都需要还一定的利息。我国对逾期利息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每一位债务人都应当及时的清偿所欠的债务,否则要承担逾期还款所带来的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法律怎么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关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由此可以看出无息的

民间借贷

,并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告不能按借款协议中月利率8‰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作出了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年利率24%。此外,即便借贷双方并未对逾期还款利息作出约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据双方已经约定的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知识拓展

  法律规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是怎样的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

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界有很大争议,同时也是司法裁判较为棘手的问题。一般而言,存在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综上,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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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的借款逾期未还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中国法院网

2015-05-22 14: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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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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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小川

  【案情】

  2013月4月1日,李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分,利息随本付清,借期1年(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在多次催问未果后,周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月息的1.3倍至1.5倍计算)。

  【分歧】

  对于借款到期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双方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逾期利息是借款利息的延续,也是借款未还后借款人的一种损失,这种损失是可以预判的,即出借人如不逾期可获得的收益。况且,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因此,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属逾期利息利率约定不明,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计算。逾期利息属于罚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约定的从法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逾期利息不同于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从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违约损失)。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它的取得有赖于合同的履行。而逾期利息是基于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未归还借款本金)而产生的一种违约金,在金融借款中它被称为“罚息”。因此,以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标准来确定逾期利息的利率至少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遵从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从宽解释,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司法解释等)。逾期利息既然是一种违约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这种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应该遵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因按法律规定计算。前已论述,逾期利息不是借款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的借款利率是借款利息的利率,不是逾期利息的利率,因此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的,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能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既然无约定从法定,那么法律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是否有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已论述,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的损失,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完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尽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此项规定中,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确定逾期利率有一个前提,即出借人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率,这是出借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在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率,也可以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计算逾期利率。本案的出借人周某以借期内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主张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法院也理应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月息1分)的1.3倍至1.5倍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