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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法律知识|华律网

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

》(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

》(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

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使得

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

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综上可以知道,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他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且抵押权是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有其他不懂的问题可以登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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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关于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务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障。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抵押权和抵押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所以是不能设定抵押期间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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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人民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

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房子的抵押期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房产抵押期限都是以主债权有效的期限来决定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房产抵押期限都是没有限制的。如果你在抵押房子时不清楚相关规定,可以到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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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有效。但如果抵押目的是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题目的内容,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个人之间借款办理房产抵押的流程如下:1、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抵押人携带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3、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有时会突然遇到资金突然中断,为了筹集资金,新房和二手房被抵押出去的情况已经十分常见。正在抵押的房子可以转卖,但是需偿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后进行买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可以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权,当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拥有抵押权,但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抵押为债务担保,房屋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可以进行预登记,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期限要求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的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担保债务履行,而房屋抵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生效的,房屋抵押生效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那么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给股东有没有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可以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权,当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拥有抵押权,但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属于价值比较巨大的不动产,房屋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但抵押房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抵押生效后,抵押权才会设立的,那么民法典中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房产抵押?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典规定,购房者没有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的,就算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看是否能双方进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不然的话,可能会被起诉,最后导致房屋被拍卖。

网友周先生前年在表弟办理银行借款的时候,帮助其用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现在担保的期限快到了,周先生不清楚表弟是否能够及时还款,也不确定自己的房子如果抵押期限到了没有办理注销是否还有效力。华律网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给个人后,抵押权人拥有房屋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么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执行局可以执行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之一,而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抵押为债务担保的,抵押房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那么民法典申请房产抵押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什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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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公司

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

》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

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约定抵押期间与约定担保期间不一样,约定抵押期间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无效了,这样的约定与担保期间可能恰好产生冲突,举个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万元,说好了2015年4月30日还,王某提供了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4月30日甲没有还钱,则担保期间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但是王某和乙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抵押担保到6月30日结束,这就是抵押期限,这种情况会导致甲不能还钱的时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没办法保护。

由上可见,约定抵押期限无效。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

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读完这些内容,可以知道,抵押担保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且这个期限是不能自己约定的。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我们华律网也提供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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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关于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务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障。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抵押权和抵押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所以是不能设定抵押期间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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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终本的案件说明法院暂时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你后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可以向法院报告并要求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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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期限-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房屋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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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东西都是有时间价值在里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东西更值钱,然而有些东西却逐渐减值,甚至还会产生清理的费用,所以说,时间是很重要的,估计的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珍惜时间,因为时间确实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东西。很多费用、价值的计算都存在着时间要素的影响。期限是真的很重要,所以希望每个人珍惜时间。

  很多贷款需要有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才能够进行下去,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才会愿意放款。房屋抵押担保有一定的期限,为了防止因为这个期限产生纠纷,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就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贷款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无限制。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含);

  4、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5)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如果因为房屋抵押担保期限产生了纠纷的话,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抵押担保中,有不同的担保方式,因为在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主要还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担保人的主要情况来进行的,最高额担保就是会规定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的最高额度,这个也就是为什么会与其他的不同的一个地方,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额抵押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按担保的期限执行,没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正如最高额抵押确定一样,引起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得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启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抵押权人要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债权得确实存在。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立抵押不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债务有随时发生的可能,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除了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还必须证明债权的客观存在,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支持其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要求。(2)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也就是债权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照约定是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证明其债权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证明债务人经催要而未履行。只有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程序是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之一,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并不一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有一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导致债权人启动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而不必等到所有债权均到期且未获清偿。

  国外有将申请拍卖抵押物的程序列入强制执行法,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立法例,在我国没有这一规定,同时由于"流质契约的禁止",当事人不可以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将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因此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后,应主动到登记机关涂消抵押权登记,以解除抵押人财产权利的拘束。同时,设定的抵押只能一次登记一次有效,多次重复使用。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

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最高额担保是与其他的担保方式不太一样的,设立最高额担保,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于担保人来说是有这样的承受能力与范围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每个人来说,时间都是最公平的东西。要是时间都不公平的话,难道有谁的一天是多出一秒钟,或者谁的一天是少了一秒钟的吗?所以时间最公平,就需要有所约束,不然就会有人许浪费别人的时间。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抵押期限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不确定的。

  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抵押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限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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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鲁迅先生曾经说过,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法律上规定这些时间,是为了尊重他人合理利用时间的权利,更是为了约束大家,不要浪费时间。

  在生活中,一般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得到正常履行,抵押担保也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谈到抵押担保,就会想到担保的期限,抵押担保的期限值得我们注意。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抵押担保期限延长有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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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由此可知,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一般找别人借钱的人开口标准语录就是:“借我多少多少钱,我什么时候还给你。”确实我们在金钱的借贷关系上,一般不约定归还日期的人我们就不会把钱借给他人,除非是自己的亲人或者是跟自己关系像亲人的朋友。那么

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

及其相关问题。

  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是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

  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相似的情况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但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

  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大部分民间贷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的不能实现。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过程中图省事,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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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关问题。民间借贷抵押担保期限一般是两年,因为很多人对于这一事项是不清数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民间借贷抵押担保期限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出现资金无法流转的情况,那么公司与个人都会选择用物品进行抵押来换取资金,但是抵押并不是永久的,债务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在还清债务以后抵押权也失去效力,所以抵押担保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

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也是这样,不承认抵押期限,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2、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4、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

  2、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的期限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私下规定期限,因为抵押担保是永远跟随着债务合同的,如果债务合同存在那么抵押担保就是有效的,有些物品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有些只需签订合同就能生效。以上就是“

”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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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有期限吗,抵押担保的限制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人民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

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产抵押期限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房产抵押期限都是以主债权有效的期限来决定的,大多数情况房产抵押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华律网提供专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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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将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后,拍卖款不能清偿担保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抵押人不再承担债务,并且有权务债务人偿追偿。关于如果银行拍卖抵押房屋不够还贷是否还要筹钱还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构筑物能办理抵押登记。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时候人们买房想要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网签后不能抵押。因为无论网签还是抵押都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系统里面网签备案了的暂时无法办理其它业务。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房屋是常见的抵押物之一,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房屋银行一般是会接受的,抵押房屋给银行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如果房屋的价值大于担保债务的数额,抵押人可以再次抵押房屋给个人,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抵押人所有的车辆是可以抵押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抵押车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抵押需要签订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后,如果抵押车辆的价值大于担保债务的数额,抵押人可以再次抵押车辆,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汽车是属于动产之一,汽车可以用于抵押为债务担保的,而抵押汽车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么把抵押的车卖了是不是违法犯罪?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可以依法抵押借款的,房屋抵押借款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来说都有一定的风险,预防风险发生对保障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用房子做抵押贷款安全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现在不少人去银行申请贷款,都会利用名下的资产做抵押,这样贷款额度高、利息低,对征信要求低,所以房贷产品非常火。40年公寓能抵押贷款。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欠债要还钱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欠债不还是经常发生的。如果债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民法典中欠款不还对抵押房产如何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符合条件的房屋是可以抵押为债务担保的,抵押房屋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会设立,债权人享有抵押权,民法典房产价值范围内可不可以重复抵押?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所有人可以抵押自己的房屋给抵押权人为债务担保,而有些房屋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抵押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人不承担抵押责任,那么民法典中诉前抵押房产给个人有没有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财产的价值可以低于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来承担。

您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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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终本的案件说明法院暂时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你后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可以向法院报告并要求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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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一)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传统的民法认为,物权和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物权是永久存在的权利,而债权为受期限限制的权利。但现在,学者的观点有所变化,例如我国着名的民法学者梁彗星先生总结说,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也是这样,不承认抵押期限,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二)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是,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护,其债权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权效力亦不受影响。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所以,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本身是有期限的。

  (四)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着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根据双方的规定来签订抵押合同,避免日后发生经济上的纠纷,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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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时,抵押期限能超过房屋产权的年限吗?—李凯季律师网|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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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担保有时效性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房屋抵押担保没有时效性。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清偿了债务。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

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房屋抵押担保有时效性吗”所进行的解答,有关房产抵押期限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房产抵押期限都是以主债权有效的期限来决定的,大多数情况房产抵押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您还有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华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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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有效。但如果抵押目的是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题目的内容,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个人之间借款办理房产抵押的流程如下:1、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抵押人携带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3、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有时会突然遇到资金突然中断,为了筹集资金,新房和二手房被抵押出去的情况已经十分常见。正在抵押的房子可以转卖,但是需偿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后进行买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可以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权,当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拥有抵押权,但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抵押为债务担保,房屋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可以进行预登记,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期限要求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的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担保债务履行,而房屋抵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生效的,房屋抵押生效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那么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给股东有没有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可以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权,当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拥有抵押权,但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属于价值比较巨大的不动产,房屋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但抵押房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抵押生效后,抵押权才会设立的,那么民法典中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房产抵押?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典规定,购房者没有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的,就算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看是否能双方进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不然的话,可能会被起诉,最后导致房屋被拍卖。

网友周先生前年在表弟办理银行借款的时候,帮助其用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现在担保的期限快到了,周先生不清楚表弟是否能够及时还款,也不确定自己的房子如果抵押期限到了没有办理注销是否还有效力。华律网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给个人后,抵押权人拥有房屋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么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执行局可以执行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之一,而符合条件的房屋可以抵押为债务担保的,抵押房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那么民法典申请房产抵押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什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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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 - 法律快车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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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东西都是有时间价值在里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东西更值钱,然而有些东西却逐渐减值,甚至还会产生清理的费用,所以说,时间是很重要的,估计的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珍惜时间,因为时间确实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东西。很多费用、价值的计算都存在着时间要素的影响。期限是真的很重要,所以希望每个人珍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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