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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一)(统计法律法规)

【每天学点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一)(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26个不得”是政府、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统计法律底线和基本准则。

政府、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来源:奈曼旗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