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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一 - 知乎

段某(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金马公司(被告)出借200万元,金马公司向段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5%,借款时间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8日,超期按月息4%计算。同日,段某(抵押权人)与金马公司(抵押人)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约定:抵押财产是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宝金国用(xxxx)第xx号。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段某称金马公司借款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金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21年8月30日,尚欠本息697358元。故委托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案庭审过程中,查明了以下事实:金马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段某转款50万元、2017年4月21日转款50万元、2017年4月26日转款50万元、2017年11月21日转款20万元、2017年12月11日转款30万元。后郝某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4月28日、5月29日、7月3日、8月10日、2019年6月13日向段某转款共计30万元,段某出具收条,记载:截止2019年10月20日收到郝某所还部分利息30万元整。2020年1月3日,郝某向段某转款1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金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4498.08元及利息170585.12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起以464498.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850元、保函费1046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受理费由被告金马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一、庭审查明案涉200万元系韩某通过其招商银行卡账户向郝某银行账户转款,且郝某又于2017年12月11日以个人名义向段某出具欠条,本案中段某与金马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1、韩某为段某的丈夫,庭审中段某提供了其与韩某的结婚证,证明二人之间的关系,案涉200万元系段某让韩某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汇入郝某账户。

2、2016年4月18日《借据》,“借款人”处加盖金马公司公章;2016年4月18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中,“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以其自有资金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乙方用于其所述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合同“乙方”处,金马公司加盖公章;郝某系金马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金马公司借款,系履行法定职责,且所借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由上可知,段某与金马公司为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借贷关系成立。

相关法律问题拓展: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自然人借款,是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还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1、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系履行法定职责,其借款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所借款项为其个人所用的,出借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关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利息,本案借期内及借期之外的利率应按多少计算?

段某和金马公司在《借据》中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息2.5%,即年利率为30%。约定借期之外利率为月息4%,即年利率为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据》约定借期内利率超过年利率24%,应以24%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约定逾期利率超过了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原告段某请求的借期内及借期之外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金马公司已支付原告利息40万元,根据双方利息约定,该40万元利息应为2016年4月18日至11月22日期间利息,自2016年11月23日起的逾期利息应按照24%计算,即截止2017年12月11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时尚欠逾期利息238867元。

关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关于金马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顺序?

段某与金马公司在《借据》、《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中均未约定还款顺序,在此后的还款过程中也未约定还款顺序,即双方自始至终并未约定该笔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确定金马公司的还款顺序。但是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金马公司在实际还款过程中,以本金收条和利息收条的形式确认所还款项为先支付借款本金,然后支付利息,并且已经履行。

四、原告段某主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由金马公司承担,能否支持?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段某实现债权的费用。《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虽然该抵押土地未办理物权登记,抵押物权未设立,但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内容中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本案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即保全保险费1046元应由金马公司承担。

关于律师费,借贷主合同《借据》中并未约定,且并非实现债权的必须费用,故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

1、被告金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借款利息238867元。

2、被告金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保全保险费1046元。

3、驳回原告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现实中,借款合同纠纷比较多,争议的焦点多为本金及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就意味着即使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借款人尚未收到借款之前,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成立。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需要和当事人沟通,当事人须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借条以及银行或者微信转款记录。其次注意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包括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息。2021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关于利率的计算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年利率是否超过24%,2021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率。

最高法院发布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_腾讯新闻

最高法院发布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民事法律参考

编者按

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占比较大的一类诉讼,且呈上升趋势。本文汇编整理最高法院发布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供交流学习。

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仅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时隔半年,原告见被告仍无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近期,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二、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

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建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五、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张某向马某借款36500元,并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经马某催要,张某在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剩余16500元未予归还。利息计算应以月利率5.125‰为准。

裁判结果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马某依约定向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此向马某出具借条,马某、张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马某依约定借款给张某,张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本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与张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马某要求张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款利息,因与张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偿付马某借款16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驳回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马某均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本案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故驳回马某对利息主张。

六、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继承。黄某楼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民法典实施后

在民间借贷新规下

利息的计算方式

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来看下面三个案例

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王某未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未约定借款利息

如何计算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予还款,故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内赵某与杨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案情简介

沈某于2021年1月1日向朋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林某出于情面未要求沈某支付期内利息,但约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仅于2021年6月5日归还了6万元,故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对于沈某归还的6万元款项,双方未明确约定系归还借款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一表读懂民间借贷利息最新算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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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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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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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

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民法典实施后

在民间借贷新规下

利息的计算方式

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来看下面三个案例

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王某未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未约定借款利息

如何计算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予还款,故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内赵某与杨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案情简介

沈某于2021年1月1日向朋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林某出于情面未要求沈某支付期内利息,但约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仅于2021年6月5日归还了6万元,故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对于沈某归还的6万元款项,双方未明确约定系归还借款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一表读懂民间借贷利息最新算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来源:济南中院

原标题:《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中国法院网

  【案情】

  2019年7月30日,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8万元,李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王某,王某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借款本金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每月1600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7月29日。之后,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仅支付利息至2021年1月份,之后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2021年2月份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分歧】

  对于王某应当支付的利息,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在借款时对利息进行了约定,那么王某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借款时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王某仅需支付自2021年2月至还清借款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可以按双方约定支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上限进行支付,对于多支付的,按照先息后本顺序进行抵扣,再以抵扣后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2月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本金8万元,每月利息1600元,由此可以得出每月利息按2%的利率计算,即年利率24%,在合同成立时的司法解释范围内。故对于王某支付给李某的至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遵守双方约定也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王某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自2020年7月29日起,王某支付给李某的利息可视为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由此王某在逾期后一直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至2021按1月份的利息给李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王某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自2021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那么利率就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显而易见,24%的年利率远远超过了法定利率。因此,王某仅需要支付李某自2021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槐法案例丨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44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吴某、朴某系朋友关系,吴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朴某转账30万元。同日,朴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仅简单载明:朴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2021年1月9日前全部偿还。落款为朴某签名捺指印。2021年1月20日及之后,吴某多次要求朴某偿还借款未果,故将朴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朴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朴某辩称,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其不应支付任何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朴某在案涉借贷合同中是否约定利息?朴某应否向吴某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朴某对于向吴某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吴某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对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条解释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 但对于此种情况下,逾期利息是否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该解释其他条款理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对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朴某在案涉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吴某主张朴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关于吴某要求朴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视为其对朴某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对吴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朴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朴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均视为没有利息。此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则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仍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为避免纠纷,防范风险,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借款用途,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仍然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二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要求其为借款提供担保;三是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四是注意保存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等证据;五是注意借款的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 稿丨黄 健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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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工具介绍:

《民间借贷案件本金、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计算器》,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快速整理与计算,只需要输入起诉时间、合同成立时间、尚欠本金数额以及约定利息利率等相关信息即可自动输出利息、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

使用说明:

1、EXCEL计算器打开后,显示如下:

(1)粉色单元格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器中含民间借贷案件的12种情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计算器的选择;

(2)绿色单元格为需要填充项目;

(3)除了绿色、粉色单元格以外,其他单元格已进行锁定,不需要进行任何修改,将自动输出相关利息数额。

(注意:计算器需要填充的项目仅为绿色单元格)

2、表格适用于12种民间借贷的情形,分别是:

下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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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逾期利息 - 知乎

在生活中,借贷时有发生,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是否能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与逾期利息?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诸如此类的问题,《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明确规定,整理总结如下。

一、未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答:《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出借人自身没有与借款人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主张利息。

此外,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并不明确,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此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加以评判。

1.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2.除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之外,约定利息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否完全会被法院支持?

答:利息的多少,借贷双方的确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法律对借贷利息也有一定的限制,并且,因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以及借贷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利息计算也存在一定差异。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前述法律之规定,可以得出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因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利息计算上限也有差异。借贷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前适用两线三区标准,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后,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借贷合同跨越2020年8月20日前后时间段的,需分段计算。

1.2020年8月20日前,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加干涉,约定利息为24%及以下,约定有效,可获得支持。

2.2020年8月20日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逾期利息、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答: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