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合同法关于逾期利息

合同法关于逾期利息

各类合同逾期付款的利率有新标准,24%已成历史-胡钦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胡钦律师网

序言:

   2020年之后,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是大幅下调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率,不止是借贷合同(不超过4倍LPR),还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下调后的标准是多少?每种合同类的逾期利率都不一样,答案请看正文。

参考案例、观点来源:

2017

)最高法民申

3354

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

)最高法民申

5163

号       买卖合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80

辑)  

2020

7

月第一版

正文:

一、

2020

年之前,无论是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类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1

、借贷类的合同利率可以直接适用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

24%

36%

的利率。  

2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

2017

年最高院的案例,

2017

)最高法民申

3354

号:

该案例中对于

24%

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35.1

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

,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旧款)

,可见,年利率

24%

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

24%

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原告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

24%

,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3

、关于买卖合同,

我们来看看之前

2018

年最高院的案例,(

2018

)最高法民申

5163

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

以保留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

24%

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

24%

年利率的标准”。

2020

年,一切都大不一样了

二、

2019

12

月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之后,

2020

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就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

2020

8

20

号,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5.4%

年利率)。

1

、《九民会纪要》第

50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80

辑)直接给出答案:

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

24%

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在

2019

8

19

日之前的违约金也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95

倍标准计算,

2019

8

20

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

2020

年之后,一般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能适用

1.95

LPR

的标准(年利率

7.5075%

)。

LPR

这个是银行利率的简称,但是

1.95

这个数字那么怪的?怎么来的?

首先,

“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24

条: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然后,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30%

50%

,这个罚息的规定是

17

年前制定的

《银发

[2003]251

号》,感觉法治的车轮在倒退

.........

一去就是

17

年,这样罚息最高就是

1.5

LPR

了。

最后,《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

30%

作为违约金,所谓的损失就是

1.5

LPR

的利息损失,

1.5

乘以

0.3

等于

0.45

1.5+0.45=1.95.

2、

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

17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它就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

“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

所以凡是少了

“按照罚息利率”规定的合同类法规,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

2017

年的时候都是用

24%

年利率了,今年又变成

1.3

倍。法治的车轮,为了全国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是在以退为进。

三、以上的标准只适用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

2020

7

5

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未对逾期利息做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年利率

18.25%

),这可比

1.95

倍的

LPR

要高好几倍了。

   这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照顾吧,为人民服务,把权利关进笼子里!

借款合同纠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_腾讯新闻

裁判要旨:

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从期满次日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不能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案例

(一)刘怡良与王纪涛民间借贷纠纷 (2017)沪****民初83653号

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期6个月,故该合同应于2017年5月21日期满。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共计4,250.40元,被告现仅付息3,520元,又未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余欠利息,显已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余欠利息730.40元,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归还本息应按未还本金的1%/天收取逾期违约金,已超过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现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二)侯新敏、张洪基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民初465号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虽然原告认可二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0日,但在法庭调查时,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标准陈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侯新敏抗辩,2015年4月10日借据中的156000元系补偿利息的数额,但不能说明计算利息的标准和期限,原、被告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规定,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3.85%予以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崔建军与季恩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民初2361号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应另行向原告每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除如数偿还当期应还款外,须按借款本金的0.7%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和借款本金的0.06%计算支付每日的逾期还款罚息。原告诉求被告从2017年12月25日起分别按每月0.9%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直到清偿日的迟延还款违约金,实系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涉案合同至2018年2月23日期满,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应从期满次日即2018年2月24日起算,因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且两者之和已高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标准,故本院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的逾期罚息、违约金,期限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总结

企业、个人等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逾期还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不少借贷纠纷。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计算时的起止时间,实务中还存在争议。例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还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截至时间是实际清偿之日还是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建议在处理该类型纠纷时,分不同的期间进行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担当公正司法使命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李楠

审核:高雅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 - 法律快车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12:32:35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是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的,签订之后就视为对约定的内容进行认可,那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是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的,签订之后就视为对约定的内容进行认可,那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买方逾期付款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任一方不得随便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的上涨速度很快,房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房主甚至主动要求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审查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以及守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买房是守约方,而且坚持继续履行协议,而且协议也具备履行条件,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并不是说房主就很难解除买卖合同了,在有些条件下,特别是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房主还是有机会终止或解除协议的。

  如果遇到买方逾期付款等违约情形,要及时催促,必要时上诉至法院,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尤其是文字和录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时违约金年利率上限如何确定?-中国法院网

2022-01-27 16:5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艺融

  【案情】

  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后供货完毕,A公司仅给付B公司900万元,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货款,同时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年息18%给付违约金。A公司于庭审前又给付B公司50万元,同时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减。

  【分歧】

  对于本案中,B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宜按多少年息确定违约金给付标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案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 因本案B公司主张违约金年息18%超过4倍LPR,故应调减至:以下欠款项为基数,按4倍LPR标准给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B公司主张违约金不宜超过其所受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管析】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宜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第一,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现A公司尚欠B公司50万元,A公司实际已履行95%的主要付款义务;第二,A公司虽未能按期付清货款,但其于本案立案后又给付B公司部分货款并表示将继续还款,体现了一定的继续履约积极性;第三,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B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形下,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确定B公司实际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加计所受损失的30%,即按1.95倍【1.5+(1.5*0.3)】LPR标准给付违约金。

2020年之后,各类合同逾期付款的利率有新标准 胡钦律师个人主页_找法网(Findlaw.cn)

 序言:

2020年之后,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是大幅下调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率,不仅是民间借贷,包括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的欠款逾期利息都不再适用24%年利率。具体下调后的标准是多少?每种合同类的逾期利率都不一样,答案请看正文。

      参考案例、观点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买卖合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  2020年7月第一版

一、

2020年之前,无论是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类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1、借贷类的合同利率可以直接适用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24%和36%的利率。 

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7年最高院的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旧款),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原告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3、关于买卖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8年最高院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以保留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24%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2020年,一切都大不一样了。

二、

2019年12月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之后,2020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就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2020年8月20号,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利率)。

1、《九民会纪要》第50条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直接给出答案: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24%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也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2020年之后,一般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能适用1.95倍LPR的标准(年利率7.5075%)。

LPR是银行利率的简称,但是1.95这个数字怎么来的?

      首先,“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24条: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然后,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这个罚息的规定是17年前制定的  《银发[2003]251号》,感觉法治的车轮在倒退.........一去就是17年,这样罚息最高就是1.5倍LPR了。

      最后,《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所谓的损失就是1.5倍LPR的利息损失,1.5乘以0.3等于0.45,1.5+0.45=1.95.

2、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17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它就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

所以凡是少了“按照罚息利率”规定的合同类法规,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

2017年的时候都是用24%年利率了,今年又变成1.3倍。法治的车轮,为了全国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是在以退为进。

三、

以上的标准只适用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未对逾期利息做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年利率18.25%),这可比1.95倍的LPR要高好几倍了。

      这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照顾吧,为人民服务,把权利关进笼子里!

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和依据 - 知乎

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58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8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规定是什么? - 知乎

一、《

民法典

买卖合同

逾期付款利息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有约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2、付款期限作出变更的: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3、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账单、

还款协议

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

欠款

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二、

租赁合同

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买卖合同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合同的类型。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没有按约履行,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是按照法律当中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找法网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很多人都会喜欢用花呗或者是白条进行付款的,不按时还款的话,是会有一定的利息的,那么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三、

逾期付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逾期的付款利息有单利和复利两种计算方式,其中复利的增加速度是非常快的,需要大家注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你好!请问你违约14年,逾期利息应按期限内哪种贷款利率计算?例如,从六个月到五年以上...-找法网

你好!请问你违约14年,逾期利息应按期限内哪种贷款利率计算?例如,从六个月到五年以上...

更新时间:2023-03-29 10:34:10

问题描述:

你好!请问你违约14年,逾期利息应按期限内哪种贷款利率计算?例如,从六个月到五年以上...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民间借贷中 未约定借期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如何确定?-最新动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除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代原来旧规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适用旧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新《民间借贷规定》在此处并未明确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以及利率的幅度问题,而是用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那么在实务中,按照新《民间借贷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又如何确定?

  其实,依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定权利,因此,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处“国家有关规定”即新《民间借贷规定》。至于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以下案例可作为参考。

  (依据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因此本文所选案例均为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受理。)

  通过案例检索,目前法院就该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01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具体的分析及案例详见下文。

  02 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

  1. (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3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2. (2020)湘09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一致协商,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应从违约次日即2020年7月4日起支付利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商业交易习惯,本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03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04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可见于(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涉案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多年,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可自原告主张债权之日起比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但该三份《民事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中却使用旧规作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法院引用法律有误,且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该结论有待商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是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多数判决也是依据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笔者认为,该标准是相对合理及公允的。

  事实上,新《民间借贷规定》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为周延。《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详见《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15条)。逾期利息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仅是民间借贷的其中一种违约责任,通过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可得民间借贷的违约责任还存在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表现形式。新《民间借贷规定》采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或是考虑存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救济方式,此时仅能择一方式救济,即要么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要么主张逾期利息,使用“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词在表述上更能体现此点。

  旧规主要考虑“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现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对应LPR较为合理。

  按照此观点,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1.(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但被告汪焕雪未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未约定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鉴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故被告汪焕雪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就2012年9月24日该笔借款,原告与范润芝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宜,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3.(2020)浙11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2016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应当在原告毛敏章催讨并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毛敏章催讨后诉至法院,视为已给予了被告舒静华、廖巧明合理的履行期限,两倍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两被告偿还的2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同时,因两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适用新《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以上案例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如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何计算需考虑下列问题:1.双方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2.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前者的答案较为清晰,通过上述案例得出,如双方有约定还款时间,则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据该还款时间确定;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定为起诉之日。

  后者的答案则需要分类讨论。(2020)豫0102民初5340号、(2020)湘09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于借贷行为的发生日期进行了讨论,结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起的,可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民间借贷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可以下图作为结论。

  (来源:泰和泰律师深圳办公室 翁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