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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多久不能起诉

人身损害多久不能起诉

人身伤害起诉期限是多久-找法网(findlaw.cn)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

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1、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

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但对于人身损害伤情严重且须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如果受害者在离事故发生日后治疗一年以上,按照这个逻辑,对于一个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而言,至少要进行多次诉讼,这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累;更何况,受害人向侵权方提出要求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例如受害人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必定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这些主张权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头形式存在,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不予承认,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

  2、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就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致使法院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到底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3、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

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因鉴定费等原因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根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伤害起诉期限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之后,对人身伤害的起诉期限有了一定的了解,人身伤害的起诉期限是一年内,如果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若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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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法律知识|华律网

       我国《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二、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三种认定方式进行如下分析

1、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

有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对于人身损害伤情严重且须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如果受害者在离事故发生日后治疗一年以上,按照这个逻辑,对于一个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而言,至少要进行多次诉讼,这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累;更何况,受害人向

方提出要求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例如受害人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必定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这些主张权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头形式存在,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不予承认,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

2、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就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致使法院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到底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3、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

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因鉴定费等原因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三、在审判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自受害者各项损失费用确定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更为合理及便于操作,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完全是一个主观标准,仅从权利人主观上来衡量的,但诉讼能否变成现实,还取决受害人客观方面的条件是否允许。因此,该规则强调了受害人的主观因素,而未考虑对受害人实现诉权所存在的客观障碍,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其次,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强调的是权利人主观因素,从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该规定还蕴含着“权利被侵害”的问题。“权利被侵害”是明确的客观事实,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下的猜测。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害者基于这些基本权利被侵犯,才产生了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因此,受害者必须在确定其遭受的损失前提下,即“权利被侵害后的各项损失”已经明确,才能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得到其所受损害的相应补偿,此时开始计算侵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方能体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义。

最后,受害者因人身损害后一直处于治疗之中,其对自己需医治多久、是否构成残疾等客观情形均不得而知,更不清楚自己因损害而将遭受的最终损失额是多少,此时属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若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毕竟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维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法律责任而设置的!

以上就是

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相关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1.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2.治疗终结日3.伤残评定日等三种三诉讼时效时间起算点。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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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多久能起诉-找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当我们知道自己因为雇佣关系而遭受人身损害时的三年内,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人身伤害赔偿如下:属于医疗费用的,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代收证明,再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误工费用,应该要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个人的护理费,应该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的周期进行确定。如果造成雇员精神损失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我国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以得出,如果损害是由雇员故意造成的,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旨在造成雇主的损失时,则该损害的责任由雇员承担、雇主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被侵权人得知自己因为雇佣关系而遭受人身损害时,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三年内都有该起诉的权利。但如果是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则不仅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全责。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多久能起诉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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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1年还是3年 - 法律快车损害赔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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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现有他人造成自己的人身权利收到损失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他人来说进行负责的,那么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1年还是3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一、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范本一,内容如下: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胡**,女,汉,1952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 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xxxxx...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月**日

  二、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范本二,内容如下:

  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x...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三、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范本三,内容如下:

  人身伤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xx金,男,汉族,1970年x月xx日生

  住址:湖南省xx县xx塘镇xx村x组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国,男,汉族,1?967年x月xx日生

  户籍住址:湖南省xx县xxx镇xx村x组

  现住址:广东省海丰市xx路xx小区xx巷x幢x号

  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10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

  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通信电缆架设工作,依法应对原告从事雇佣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谨呈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1年还是3年的相关内容,诉讼时效为1年的请求权我国法律都明确予以列举出来了,没有列举出来的都默认为普通诉讼时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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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院证明能起诉人身损害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可以起诉,但在治疗未结束前起诉,一般只能就此前已发生部分的费用要求赔偿,未发生且审理时无法确定的费用,通常

无法判决。建议人身损害治疗结束后再起诉。

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

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

2、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

6、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

7、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

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

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

8、受害人伤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

9、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

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行为造成的结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10、因

要求赔偿的,还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结论;

11、要求雇主赔偿的,还应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没有出院证明能起诉人身损害吗?受害者有起诉他人人身损害需要,最好是能够将起诉事宜交给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来帮助处理起诉事宜。在现实生活中能帮助受害者打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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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拘留通知书后,什么时候开庭审理案件没有具体规。刑事拘留后,还要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立案后才能确定开庭时间。但法院立案后,要在2个月内作出宣判。关于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多长时间开庭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欠钱不还多少都可以起诉,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达到了起诉条件就可以对此进行起诉。关于欠钱不还多少可以被起诉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关于召开庭前会议哪些情况可建议检察院撤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被他人假冒,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发现商标被他人假冒可否进行起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能否调解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常有的事情,很多时候因为事故闹到了法院,但是很多时候因为证据的问题,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的,那么对于交通事故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现实生活中,遗产作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可以被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继承,继承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那么,民法典中遗产案诉讼费标的怎么算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双方很容易产生纠纷,在债务人不肯偿还债务后,债权人怎么样都追不回这笔借款,债权人通过起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比较正常的做法。起诉要找法院进行,那民间借贷起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听一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欠钱不还、离婚纠纷、孩子抚养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分为一审和二审,二审是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的步骤和方式方法,那么民事二审上诉开庭后需要多久出结果?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信用是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对于借钱不还的行为,会影响到我们的个人信用,甚至是造成民事纠纷侵权。在我国法律里规定了,如果存在借钱不还的行为,怎么起诉别人欠钱不还?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大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可以继续的。但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批捕后的阶段,它排在法院最终审理的前面,可能还需要侦查,正常程序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逮捕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前逮捕。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批捕是否可以继续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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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会热点话题热度不断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分两次起诉吗-找法网

如果人身伤害案件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主张人身伤害赔偿时,可以另外起诉,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而所要的赔偿,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才能索要赔偿费用。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分两次起诉,而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以上就是

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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