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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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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办法-法律知识|华律网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3、征地纠纷中的

;

4、

协调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相关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无书面

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

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

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

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

》第232条规定处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

;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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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关系着每一个相关者的利益,确权产生争议往往需要诉诸法院,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有的人也可以通过土地确权机关来解决纠纷。 今天,针对土地确权民事纠纷怎么解决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华律网小编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无效的出让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而且还常常造成国家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属于种种原因,农村的很多土地权益是有争议的,而农村土地确权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也在大力推进土地确权工作,那么土地确权错了该找谁?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山地等的土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转让的,但法律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征收就是其中一种情形,那么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就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集体土地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权是什么?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出现纠纷,一方家庭是军人身份,对处理纠纷不产生影响,宅基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村村民之间转让、买卖宅基地的,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反悔不买或者不卖的,就构成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施工是有一定的计划的,有的时候工程时间比较长,对于安全问题是首要的,必须要有一定的保障。那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众所周知,土地是无法移动的,土地在我国被划分为不动产,土地的权益分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那么可以私下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规定地役权是属于一种约定的物权,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应该要遵守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的协议来履行。合同生效之后,地役权也就生效了,那么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并且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所以地役权转让或者抵押的,要连同不动产一并转让或者抵押。

你现在的诉请是什么?退房退钱?

你好,是可以要求的,建议找开发商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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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如何解决?|法律解决方案-华律网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甲是县城镇居民,被告乙是县某村小组村民,1997年,甲从乙所在的村小组村民丙处买来一块14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在被告的房屋前面,2000

在该土地上兴建了1栋3层房屋,建房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同时于2001年经县政府批准办理建房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的国有

,兴建的房屋外还有24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2010年4月,乙在离甲房屋后墙处修建了一条2米宽的斜坡水泥道路,由此2人发生纠纷。

甲乙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县政府处理,甲在接到政府的处理结果后不服,于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第15天,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并退还越界部分

,恢复土地原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人在

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

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 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

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 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

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征地

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

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

如果您需要进入诉讼流程为自己维权,我们将推荐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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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怎么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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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历史性遗留下土地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中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欠缺,再加上部分村干部滥用职权、乱占乱用土地,从而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这里面就出现了纠纷,土地确权怎么进行,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涨知识吧!

  1、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2、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根据协议、处理决定(裁决)或判决结果,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换取新的土地证。

  在土地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确定临时处置办法,合理使用、保护有争议的土地,争议各方均需服从,不得荒废土地;不准破坏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聚众闹事;不得强占土地。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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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办法_土地纠纷案例_土地纠纷起诉书-法律知识|华律网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华律网土地纠纷栏目为您提供土地纠纷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援助,包括土地纠纷处理办法,土地纠纷案例,土地纠纷起诉书等,同时我们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进行免费答疑解惑,及时为您解答土地纠纷相关问题.

土地确权关系着每一个相关者的利益,确权产生争议往往需要诉诸法院,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有的人也可以通过土地确权机关来解决纠纷。 今天,针对土地确权民事纠纷怎么解决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来看,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关于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1、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唯一的物权,也就...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违法搭建建筑物的,物业公司无权强拆拆除,而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自行拆除,如果不自行拆除的,物业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由机关部门要求其改正拆除。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确权时,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需要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屋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需要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所以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本身有土地权属,如果在合法建筑上违法加建的,加建部分没有产权,但不影响土地权属。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地役权转让的,要办理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解除有三种方式,地役权人和供地役权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地役权;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地役权;地役权人违反规定使用地役权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地役权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是依法取得的除外。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出现纠纷,一方家庭是军人身份,对处理纠纷不产生影响,宅基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村村民之间转让、买卖宅基地的,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反悔不买或者不卖的,就构成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不同类型土地流转的年限不同,而土地流转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续期。关于土地可流转年限能否续期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宅基地被征收拆迁后,原宅基地就会消灭,变为国有土地。被征收拆迁的村民,可以重新申领宅基地,用于兴建房屋。

土地现状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土地使用情况的重要措施,土地现状调查是每10年进行一次的,相关部门和村民要积极配合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后,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请求人民政府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在农村地区人们重新盖房的情况也是比较普遍的,但是需要将农村旧房屋拆除掉。大家都知道农村房屋是要确权的,那么如果农村房屋已拆除的话可以对宅基地再行确权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那么自己在土地证上拥有名字自己对房屋就拥有居住权吗?什么又是居住权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讲解一下。

个人私自买卖土地属于违法的行为。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交易的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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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最高法�布: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解释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 根�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七件民事类�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护当事人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民共和国农�土地承包法》《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民事审判�践,制定本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法��:

  (一)承包��纠纷;

  (二)承包���侵�纠纷;

  

  (四)承包���

纠纷;

  

  (六)承包地�收补�费用分�纠纷;

  (七)承包���继承纠纷;

  

  农�集体��组织�员因未�际�得土地承包����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集体��组织�员就用�分�的土地补�费数��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

  

当事人自愿达�书�仲��议的,�诉人民法院应当�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五��第二百一�六�的规定处�。

  当事人未达�书�仲��议,一方当事人�农�土地承包仲�机�申请仲�,�一方当事人�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并书�通知仲�机�。但�一方当事人��仲�管辖��起诉的,人民法院�予��。

  当事人对仲��决��并在收到�决书之日起三�日内�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承包��纠纷,以�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承包本集体��组织农�土地的农户,以�以其他方�承包农�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农户�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等�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法登记�得土地承包����等�书的,为在承包��上签�的人;

  (三)�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员�选的人。

  

  

承包��中有关收��调整承包地的约定��

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农�土地承包法第二�七�承包期内,�包方�得收�承包地。

  国家�护进�农户的土地承包���。�得以退出土地承包���作为农户进��户的�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户的,引导支�其按照自愿有��则�法在本集体��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或者将承包地交��包方,也�以鼓励其�转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承包地或者�包方�法收�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得相应的补�。

  第二�八� 承包期内,�包方�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害严���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地需�适当调整的,必须�本集体��组织�员的�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民代表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和��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中约定�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一�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得承包地的,�包方�得收�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在�居�地生活或者�在�居�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得承包地的,�包方�得收�其�承包地。

  

  (一)�包方未将承包地�行�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

  (二)�包方已将承包地�行�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包方和第三人为共�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失的,应予支�。但��承包方弃耕�撂�情形的,对其赔��失的诉讼请求,�予支�。

  �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益方补�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的,应予支�。

  

承包��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等�书记载的承包期�短�农�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

  

承包方��农�土地承包法第�八�规定,未��法批准将承包地用��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永久性�害,�包方请求承包方�止侵害����状或者赔��失的,应予支�。

  �相关法�】农�土地承包法第�八�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土地的农业用途,未��法批准�得用��农建设;

  (二)�法�护和��利用土地,�得给土地造�永久性�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包方根�农�土地承包法第二�七�规定收�承包地�,承包方已�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将其土地����转给第三人,且�转期�尚未届满,因�转价款收�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一)承包方已�一次性收�了�转价款,�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转期�的�转价款的,应予支�;

  (二)�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转��的约定支付�转价款的,应予支�。

  �相关法�】�上。

  

承包方交�承包地�符�农�土地承包法第三��规定程�的,�得认定其为自愿交�。

  �相关法�】农�土地承包法第三�� 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包方。承包方自愿交�承包地的,�以�得��补�,但是应当���年以书�形�通知�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得��求承包土地。

  

土地����转中,本集体��组织�员在�转价款��转期�等主�内容相�的�件下主张优先�的,应予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公示的��期�内未�出优先�主张的;

  (二)未�书�公示,在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出优先�主张的。

  

�包方�迫承包方将土地����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第三人签订的�转��的,应予支�。

  �包方阻�承包方�法�转土地���,承包方请求�除妨��赔��失的,应予支�。

  

承包方未��包方��,转让其土地承包���的,转让��无效。但�包方无法定�由���或者拖延表�的除外。

  

 æ‰¿åŒ…æ–¹ä¾�法采å�–出租ã€�入股或者其他方å¼�æµ�转土地ç»�è�¥æ�ƒï¼Œå�‘包方仅以该土地ç»�è�¥æ�ƒæµ�转å�ˆå�ŒæœªæŠ¥å…¶å¤‡æ¡ˆä¸ºç”±ï¼Œè¯·æ±‚确认å�ˆå�Œæ— æ•ˆçš„,ä¸�予支æŒ�。

  

 å› æ‰¿åŒ…æ–¹ä¸�收å�–æµ�转价款或者å�‘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å��商å�˜æ›´æ— æ³•è¾¾æˆ�一致,且继续履行å�ˆæ˜¾å¤±å…¬å¹³çš„,人民法院å�¯ä»¥æ ¹æ�®å�‘生å�˜æ›´çš„客观情况,按照公平å�Ÿåˆ™å¤„ç�†ã€‚

  

当事人对出租地�转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照民法典第七百三��规定处�。除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地承包��外,承包地交�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期结��或者下一耕�期开始�。

  对�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的,应予支�。

  

�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

  �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予支�。

  

  

 æœ¬é›†ä½“ç»�æµ�组织æˆ�员在承包费ã€�承包期é™�等主è¦�内容相å�Œçš„æ�¡ä»¶ä¸‹ä¸»å¼ ä¼˜å…ˆæ‰¿åŒ…的,应予支æŒ�。但在å�‘包方将农æ�‘土地å�‘包给本集体ç»�æµ�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åº�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å��主张优先承包的,ä¸�予支æŒ�。

  

  (一)已��法登记的承包方,�得土地���;

  (二)�未�法登记的,生效在先��的承包方�得土地���;

  (三)��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根�承包���法�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得土地���,但争议�生�一方强行先�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得作为确定土地���的��。

  承包方�转土地承包���,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转的规定处�。

  �删除】�解释 第二�一� 承包方未�法登记�得土地承包����等�书,�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转土地承包���,�包方请求确认该�转无效的,应予支�。但�因承包方�因未登记�得土地承包����等�书的除外。

  四�土地�收补�费用分��土地承包���继承纠纷的处�

  

 æ‰¿åŒ…地被ä¾�法å¾�收,承包方请求å�‘包方给付已ç»�收到的地上附ç�€ç‰©å’Œé�’è‹—çš„è¡¥å�¿è´¹çš„,应予支æŒ�。

  承包方已将土地���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苗补�费归�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物补�费归附�物所有人所有。

  

承包地被�法�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

  

农�集体��组织或者�民委员会��民�组,�以�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已�收到的土地补�费。�地补�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组织�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的,应予支�。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例和�行�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费在农�集体��组织内部的分��法�有规定的除外。

  

 æ�—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æŒ�。

  其他方�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利义务承�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

  

  

人民法院在审�涉�本解释第五��第六�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时�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æœ¬è§£é‡Šè‡ª2005å¹´9月1日起施行。施行å��å�—ç�†çš„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已�生效的�法解释�本解释�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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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解读

经营纠纷调解

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5-07-29

【实施时间】2005-09-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且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台,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从而使在农村中对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审理的案件中2007年审理土地纠纷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纠纷立案8件。而

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处理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既有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触和理性的分析,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处理方法及对策作浅析如下。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经营纠纷调解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且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台,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从而使在农村中对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审理的案件中2007年审理土地纠纷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纠纷立案8件。而

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处理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既有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触和理性的分析,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处理方法及对策作浅析如下。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内容提要]针对

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行了划分,并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行整改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律适用研究

自2000年以来,

市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械斗、上访案件持续增加。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处理、协调,目前仍有许多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以玉林市为例,自2000年至200

根据对某基层人民

2003年和2004年度的受理的

纠纷案件的统计,2004年较之2003年总收案数增长1.2倍,其中承包者相互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增长1倍,而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则激增6倍之多。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也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从这些案件中体现出的农村土地承包中所存在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通过调查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体现出来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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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_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1-01-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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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299号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该找哪个部门? - 知乎

这个问题很值得回答,因为你描述的很清楚。

先说结论:我看了大部分的回答,都说你家没什么希望,我看未必。

主要的思路:

1、小队的边界。你们属于不同的队,也就是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即生产队。这是个生产队是土地所有者,按你的描述,你们土地发包是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不是生产大队(或者现在给你们调解的村委会)。否则你们应该不会出现一个大一个小的情况。

要想搞清楚你们占没占他们的地,可以从你们队有没有占他们队的地这个思路来解决,也就是要求确认或者放样队之间的边界,说的再大一点,这不是你们两家的承包地纠纷,是两个队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对应的部门招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部们)。

2、你们队分地的老底子。之所以给你们多一点儿地,可能是地力差(1.2亩顶1亩),或者是地边边,这种一般都有老底子,也就是分地的原始记录。或者找老人回忆作证,只要证明你们实际种的比应分的面积大即可,一定要找到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才能证明你们承包地的合理性。另外,也可以找找他们为什么实际种的少(地力差、地边边不太站得住脚),是因为没地了?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找到你们多和少的原始证据,作为纠纷调处的依据。这个事,要找农业农村部门(下属的农经站管这个)。

3、不要怕事。农村的事,大多是不出事为大,能和稀泥就和稀泥,这是熟人社会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你要觉得咽不下去,就不要怕事,只要你确实占理,他不怕,你怕什么?要讲道理就讲道理,没完没了的辱骂?报警就是了嘛,警察管这个。

4、补充信息,知乎应该鼓励你这个提问。

题主阐述的很详细,而且也提了一个好问题~

ps:我家有涉及到

回答这个问题比较合适。

帮题主梳理几个关键词/句

先给题主个悲观的看法,如果现有实际耕种面积仍大于分地(确权证)面积,基本上可以确定,找到问题归属部门也没有办法。

回到帮题主梳理的关键词来看

1.农村耕地纠纷,农村的耕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土地分配第一相关部门为村集体(已取消小队、大队),从题主描述中可以看出,村集体管事很少,因为有的地区出于公平起见,每隔5年或10年,重新核定人口,并重新划分村里土地,这期间会有新生儿、夫妻转户口、户口迁移等数据更新,不在村里的会收回土地,我国目前管理方式,确实允许这种操作。

2.小队分地,这是个历史问题,大队、小队属于合作社时代的产物,后来土改时候已取消这一组织结构。所以理论上来说,再找原来两队的人,出来证明多出来的地是分给你们的,也不具有效力。

3.土地确权证,本次土改重要产物,特殊形式的土地私有化,相当于农民除了土地租赁权(租赁使用权),还拥有了转租权利,土地的事没有小事,所以国家相当重视,这次土地证很重要,甚至牵涉到下一次改革,几十年后重新分配耕地……

4.纠纷解决,这个要重点说一下,所以展开较长

所以,可以看到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找村委会,村委会看样子也不想得罪人(或者另一户比较有话语权),平时也不怎么管事,很难通过村委会解决。找乡政府大概率会打回到村委会,除非能把事情闹大,问题在于闹大了也没有证据证明多出来的地属于你的合法权益。

从逻辑上来讲,当时分给你家的地土质不好,位置不好,所以多分了,分地应该是公开的,所以按理说会写在那张纸上,不应该出现实际耕种面积大于分地面积情况。但是我也知道农村是什么光景,这种情况出现并不意外~

所以能给你的建议好像并没有什么用:找村委会或者乡长解决……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土地一年的产出,我不知道您的家乡在哪,我的家乡是华北平原,但土地产出比较少1000元/亩/年,就已经很多了;

耕地基本不可能做房产性质开发,顶多转租给农业公司,一年没有多少钱的,没太大必要浪费精力。

第一,接下来的

才是重头戏,虽然土地也是集体土地,但是经村委会审批后建房,这个就厉害了,相当于土地私有了,当然明面上的规定有很多,实际上哪个村里的村委会有那么勤快,所以抓紧买宅基地,但是要注意一户只能拥有一块,你家可以拆出多户的话,赶紧买。

第二、土改之后,

权利会快速膨胀,这些部门也会越来越强势,要么进入内部参与话语权,要么搞好关系,争取掌握规则的人能给你带来便利或者最起码的公平吧。

下方是涉及土改的一个官方网站,有空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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