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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逾期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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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房公积金热点问答!事关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社保|辽宁省|贷款额度_网易订阅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且满足规定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重大疾病提取。

以上各种情况的具体提取条件规定,请查询官方中心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的“业务指南”栏目。

如何办理签约委托按月扣款?

2019年1月21日之后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在中心办理贷款直接签约委托按月扣款协议。

之前已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但未办理签约委托提取的职工,可持规定提取要件,在中心提取专柜补充办理按月委托提取签约手续。

签约要件:

(1)身份证。

(2)主贷人配偶签约委托提取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重要提示: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务必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

提取公积金可以代办吗?哪些人可以代办?需要什么材料?

可以代办,已婚配偶、同一户口簿直系父母(子女)、经本单位授权的公积金经办员均可代办。

除规定提取要件外需要材料:已婚配偶代办,另需携带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同一户口簿直系父母(子女)代办,另需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经本单位授权的公积金经办员代办,另需携带身份证。

已买完的房子,之后用此房产做抵押办理的抵押贷款能否提取公积金?

此种情况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

房子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目前无此项提取政策。

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2.6%,5年以上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3.025%,5年以上3.575%。

贷款还款逾期了怎么办?

如发生公积金贷款还款逾期,请将欠款存入还款卡内,第二天会再次自动扣款,并请注意每个还款日前一天还款卡内存款余额,避免造成再次逾期。

提取公积金后,购买非同一套房产会影响后续办贷款吗?

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少,可能会影响贷款额度。

二手房贷款申报材料中的“房产交易申报单”具体指的是什么?

客户缴纳契税时,由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单。

在省直中心缴存,在外地(非沈阳市)买房可以贷款吗?

需咨询购房地当地公积金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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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2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副主任和主任委员人选的意见;

2.《武汉住房公积金工作报告》;

3.《武汉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4.《2021年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归集使用计划(草案)》《2021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及管理费预算的审核意见》;

5.《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6.《关于提高高层次人才和购买绿色建筑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提高个贷率管控目标的请示》;

7. 《武汉住房公积金2022年1-9月份业务运行情况报告》;

8.《关于向住建部上报<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稿)>的请示》;

9.《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情况的报告》;

10.《关于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武汉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设8个处室,9个分中心,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从业人员267人,其中,在编148人,非在编11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4,251家,净增单位1 12,095家;新开户职工33.09万人,净增职工214.63万人;实缴单位57,114家、实缴职工278.14万人,缴存额598.4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87%、5.55%、11.7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缴存总额4,508.5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31%;年末缴存余额1,879.79亿元,同比增长13.52%。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8家。

(二)提取:2022年,98.3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74.63亿元,同比增长7.3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2.60%,比上年减少2.57个百分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提取总额 2,628.7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6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28万笔369.7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7%、7.98%。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3.17亿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1.70万笔3,073.74亿元,贷款余额1,770.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8.33%、13.67%、13.2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4.18%,比上年末减少0.2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2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516笔29,686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19,861.2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73,858.27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未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0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60.87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30.17亿元,1年以上定期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3.6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3:2022年末,资金运用率为94.18%,比上年末减少0.2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593,698.84万元,同比增长10.88%。存款利息42,740.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50,929.16万元,其他28.7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311,488.53万元,同比增长10.9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85,074.77万元,归集手续费11,595.4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4,817.73万元,其他0.5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82,210.31万元,同比增长10.81%。增值收益率4为1.59%,比上年减少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5,459.3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980万元,提取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6,771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当年管理费用9,980万元,上缴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3,813.15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提取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26,820.85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64,193.8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9,534.78万元,同比下降12.17%。其中,基本支出5,609.69万元,项目支出3,925.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5为7,056.05万元,逾期率 6为0.4‰(根据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困难职工延期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496.65万元不作逾期处理,实际逾期率为0.37‰)。2022年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48%,国有企业占25.52%,城镇集体企业占1.95%,外商投资企业占12.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88%,其他占4.62%;中、低收入7占98.06%,高收入8占1.9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89%,国有企业占15.75%,城镇集体企业占1.43%,外商投资企业占10.7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5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2%,其他占6.54%;中、低收入占99.57%,高收入占0.4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2.8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30%,租赁住房占6.4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3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8%,出境定居占0.8912%,其他占0.57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21%,高收入占5.79%。

(三)贷款业务

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79.7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9为18.37%,比上年末减少0.6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为485,727.1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27%,90-144(含)平方米占75.52%,144平方米以上占4.21%。购买新房占70.46%,购买二手房占29.5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9.5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4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78%,30岁-40岁(含)占50.56%,40岁-50岁(含)占8.81%,50岁以上占1.8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2.42%,购买二套申请贷款占17.58%;中、低收入占99.36%,高收入占0.64%。

(四)住房贡献率11 

2022年,住房贡献率为109.75%,比上年减少6.8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武汉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情况如下: 

1.困难企业可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在5%—12%的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年有971家企业办理了降低缴存比例业务,涉及缴存职工4.47万人。

2.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其在职职工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企业有102家、职工9,006人,缓缴金额3,081.15万元;有22名职工未因企业缓缴影响其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及贷款金额1,266万元。

3.困难职工可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年有597名职工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情况

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2022年,将单身职工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全年有21.35万人享受租房提取新标准,共提取住房公积金24.24亿元。

(三)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2年,平安银行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新增恒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2022年武汉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9,330.50元,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缴存单位一律不得突破上限缴存。2022年武汉缴存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为:中心城区2,010元,新城区1,800元。

2.下调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五年以下(含5年)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调整为2.6%,五年以上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调整为3.1%。第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3.025%,5年以上贷款利率3.575%。

3.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0%。

4.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9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

(五)服务改进情况

1.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了“网上办为主、柜面办为辅”的办理模式。实现还商贷提取首次办理等5项高频业务网上办理,上线了支付宝小程序及微信小程序,在“鄂汇办”客户端新增资金类交易,网办种类和网办渠道更加丰富。积极推进自助服务,在全市投放的607台自助机上39项业务可实现自助办理。

2.咨询服务更加通畅完善,着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完成12329公积金热线和12345市民热线“双号并行”,上线公积金智能客服,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咨询服务。抓好日常投诉接收和回复,按月制发服务工作情况报告,针对热点焦点问题拿出意见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全年公积金热线满意率99.7%,市民热线满意率98.02%。

3.优化旗舰店管理,推进公积金办理模式升级、服务效能提升。打造36家受托银行网点“旗舰店”,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后管理、还款等业务办理于一体,以一流的环境与一流的服务为群众提供极致舒适的办事体验。挑选6家旗舰店为周六延时服务网点,切实解决部分职工“上班没空办,下班没处办”的痛点问题。关停85家服务能力弱、业务风险高的受托银行网点个人提取业务功能,实现银行网点“重服务”与“重扩面”的分层管理。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

1.推进更多“跨省通办”服务事项全程网办。2022年新增“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和“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3个事项全程实现网上办理。全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汇缴535,401笔,住房公积金补缴18,973笔,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19,799笔。

2.多措并举提升业务网办率。通过丰富网办种类、拓宽服务渠道、增加用户类型、优化系统功能、加强数据共享、提升系统承载能力等多种举措,将网厅离柜率提升至84.6%,同比提高20个百分点。目前个人开户、汇补缴、基数调整等46项单位业务,提取、贷款及还款等38项个人业务均已实现网厅自助办理。

(七)获得荣誉情况

2022年,武汉公积金中心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选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在全市绩效考核考评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平安建设考评优胜单位,党建主品牌“江城‘住’梦 ‘金’彩先锋”成功授牌;下属分中心和部门获评3个省级青年文明号、5个市级青年文明号、1个“省级巾帼文明岗”、1个“新时代英雄城市先锋队”标兵党支部,1个被住建部遴选为服务意识强、服务效能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星级服务岗”,1个被评为全市政务服务十大“先锋团队”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表现突出服务窗口”;1名同志被评为市直机关2022年度“机关作风竞赛标兵”,1名同志被评为市“百佳公务员”,1名同志被评为全市政务服务十大“先锋个人”,1名同志被评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突出个人。

(八)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2年,对138名违规提取职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起。

(九)公积金区域合作情况

1.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情况。以服务都市圈人才自由流动为突破点,建成了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服务平台,推出了公积金缴存“相互认”、账户“自由转”、业务“就地办”、数据“系统联”、资金“打通用”等同城化便民措施,实现了用不同城市缴存的公积金自动扣划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2022年都市圈各市之间发放异地贷款1,994笔、8.07亿元,办理转移接续业务1.71万笔、3.69亿元。

2.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情况。一是城市群间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实现常态化。2022年城市群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3,826笔、12.20亿元。二是城市群间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实现常态化。2022年从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22个城市转入武汉的公积金7,143笔、1.7亿元;从武汉转出5,218笔、0.57亿元。三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机制实现常态化。2022年武汉向城市群核实职工异地贷款信息302次。

部分用语说明

1.净增单位: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2.净增职工: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3.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比率。

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6.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7.中、低收入:指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

8.高收入:指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

9.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0.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

11.住房贡献率:指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和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0日

卡逾期公積金提取到嗎-公积金有逾期能不能提取(12月更新/今日推荐)2022已更新_法律帮助

卡逾期公積金提取到嗎-公积金有逾期能不能提取(12月更新/今日推荐)2022已更新:

卡逾期对公积金贷款的影响:如果偶尔一次忘记还款,补还后,对以后的公积金贷款没有太大影响。不能。如果题主没有提供征信报告样本的话,

白条逾期半个月会怎样卡还款逾期后几天上征信仅仅问一句“有过卡逾期能不能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卡两年逾期超六次。

卡逾期不还有什么后果

卡逾期会影响公积提取么 不会影响的,招行卡逾期审核部门卡逾期上征信还能调额但是逾期时间不能太,会影响中行征信 卡三年前逾期15次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吗。2018年9月17日,卡逾期4次还能再用吗卡逾期5块钱会怎么样

北京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每缴年可贷10万元,卡逾期7万分期24期卡逾期封档是什么意思

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120万元

。2019年10月23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请书。 。

根据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询中行征信系统借款人及配偶个用报告。

公积金可以还卡吗

是的,公积金贷款可能会有影响。提取公积金完全没有影响。卡有违约还款跟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联吗逾期不还,

会记入征信

。现在有很多购房者买房都会提取公积金来买房,卡逾期太久会怎么样呢卡逾期期有利息吗么卡逾期了公积能提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卡逾期了公积能提吗卡逾期了可以提取公积金,卡逾期三分会怎么样因为这二者不冲突。

卡逾期公积金贷款

卡逾期一次并不会影响到你的公积金贷款的,

但是如果你的逾期次数多了,就一定会影响公积金贷款

来源:玛沁县农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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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4

6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8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7

7

法释〔

2014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

6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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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9.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的,一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专治大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_腾讯新闻

第一法商观察

8.24  2021

导读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已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

货物、工程、服务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

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意味着今后,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谦虚一点,同时在增加一个说明性条款:乙方是一家中小企业...

这样会好处多多!否则打肿脸充胖子,没任何好处...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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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务帝国

备用金逾期7天会怎么样? - 知乎

备用金逾期7天,无非是支付宝发短信催一下,影响你借呗花呗额度

据我多年临床经验,啊呸,亲身经验,

备用金逾期并不会对征信造成影响

因为备用金和花呗、借呗是不同阶段的产品,贷款方也是不一样的

花呗和借呗

,基本都是一些金融贷款公司,或者小银行(借呗)

但是备用金,是重庆市蚂蚁商诚小贷公司的产品,也就是完全属于支付宝自己体系下的

所以备用金额度很低,反正我只有500额度,不知道你们是多少?

备用金信用评估体系是根据芝麻信用来的,和征信无关

因为我自己目前已经是多家银行信用卡逾期,但是自己还是有备用金额度

想必是这个额度实在太低,芝麻信用大数据本身就足以完成这个风险评估和控制,想必不会有人为了这几百块让自己芝麻信用受损吧?

其实去年借呗也面临逾期,但考虑到我芝麻分749挺高,而且借呗可以循环使用,支付宝对我很友好,逾期3天后我又还进去了

还进去后,看到芝麻信用还有一个逾期修复的功能,于是在信用卡全面逾期之后半年左右,我的花呗借呗都还能正常使用

没错,借呗都还能正常使用,而我看当时的借贷方还是某银行

所以,备用金逾期几天没有关系,想办法还进去就好了,再用这个修复一下蚂蚁信用

虽然现在很多人骂马爸爸

但在我全面逾期之后,所有银行全面降额之后,借呗还因为芝麻信用独立的信用体系选择相信我

给我继续提供额度周转,我还是觉得很人性化的

如果你是消费过度逾期,建议以后花钱注意分寸,别以贷养贷最后负债累累

及时止损,方是正道

如果有什么信用卡、网贷逾期问题无法处理,也可以点击卡片咨询我

我是小川,分享真实负债上岸经历,希望帮到更多深陷负债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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