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贷款逾期后的违约金怎么算

贷款逾期后的违约金怎么算

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一目了然! - 知乎

作者:史素红律师

01

在商事交易中,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是绕不开的话题。经常有人问到在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年利率6%、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到底应该如何适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

02

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与逾期还款责任、逾期付款责任相对应。逾期还款责任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逾期利息。而逾期付款责任则是指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同于逾期还款责任仅基于借款合同产生,逾期付款责任产生于各种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等等。

在法律规定上,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计算标准。

逾期利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除了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取消了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一年期LPR4倍。对逾期还款责任也作出了重大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与之前年利率6%逾期利息相比,新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在逻辑上更加周延,因为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那么在实践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应该如何确定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呢?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若存在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则以此为准;若不存在应参照借款逾期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时,如何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新《民间借贷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03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无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截然不同。在适用时,一定要先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以此为前提来判断债务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还是逾期付款责任,进而适用对应的计算标准。

贷款逾期天数怎么计算(附详细案例) - 希财网

不少人在贷款前算好了还款日期和资金的周转,可是在实际运作中,有可能会在贷款到期时,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贷款逾期,特别是短期贷款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在贷款逾期时,很多人不知道如何计算贷款逾期的天数,到底是当日起算还是次日起算?希财君整理了一些贷款逾期的资料,告诉大家贷款逾期天数怎么计算。

想要了解更多贷款产品点击【】

贷款逾期天数怎么计算

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随借随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了最后还款日期,都算是逾期。一般来说,贷款逾期都是从最后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下面希财君通过一个具体的示例来告诉大家贷款逾期天数怎么计算。

路人甲是一个贷款用户,在网上找了一个声称百分百下款的能批平台。在了解了一些该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后,路人甲于9月15日申请贷款了8000元,选择了一个月之后的10月14日还款。

该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快、放款快,当日就给路人甲下款了8000元。路人甲拿了贷款的钱马上去解决燃眉之急,可是一个月之后,路人甲资金周转不灵,在10月20日才还款。

如果要计算路人甲的贷款逾期天数:

1、一般来说,是从最后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即从10月1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还款当天(10月20日),一共贷款逾期6天。

2、如果10月14日是星期六,贷款合同约定应在工作日还款,那么贷款预期4天。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来说,如果路人甲在10月15日还款,也算是贷款逾期一天。

相关介绍:

信而富贷款逾期一天后果严重吗?

信美分期逾期会怎样

【原创声明】凡注明“来源:希财网”的文章,系本站原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新!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按LPR的1.3-1.5倍计算_腾讯新闻

最新!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按LPR的1.3-1.5倍计算

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问题,2012.5.10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于自2019.8.20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原先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完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111个司法解释修改的决定,均自2021.1.1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同样作了修改。新的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两相对比,变化如下:原解释只有一个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新解释则区分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此处的违约行为仅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行为),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含)前的,则此前此后的损失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含)之后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合同成立于2019.8.19之前,但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在2019.8.20之后;二是买卖合同成立在2019.8.20之后,则逾期付款自然只可能发生在2019.8.20以后。无论上述哪种情况,由于此时已经不存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故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实际上对于2019.8.20以后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一律按照LPR的1.3-1.5倍计算出卖人的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只能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对二者均有约定,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在未作约定的的情况下,出卖人准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赔偿损失,而非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金。

另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

对于其他有偿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不同),逾期付款一方赔偿损失的标准也一律参照适用1.3-1.5倍LPR标准。

清晰了:《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5大认定规则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来源:王雷法律研究 ,作者王雷法律研究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引 言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失赔偿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对于原有损失赔偿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笔者梳理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五大认定规则,为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一、违约损失赔偿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全部损失赔偿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反面效力在于,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损失赔偿获利,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且 “只能”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①]

当然,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只是为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划定了边界,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赔偿额还要通过损失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来确定。接下来本文将分别介绍二者。

三、损失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一)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额时,首先要计算出损失赔偿总额。

损失赔偿总额的计算中,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既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一般来说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消极未增加,在实践中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见下表:[②]

序号计算方法内涵适用情形

1差额法合同若适当履行时守约方可获得的利益减去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的财产状况,得出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损失。差额法是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基础方法。典型适用情形为房屋买卖合同等财产纠纷。

2类比法类比与守约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主体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以此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横向类比和纵向类比。类比法适用于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纠纷。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等。

3估算法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酌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如参考合同履行情况、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率等因素酌定数额)。估算法适用于难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纠纷。多适用于难以具体计算损失的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4综合裁量法法院裁量时参考综合获利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当前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综合裁量法适用于无法根据前三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

综上,虽然实践中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损失具体类型千差万别,导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存在个案差异,但这四种方法还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范,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失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是守约方最后能得到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该总额还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二)五大认定规则

损失赔偿五大认定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

扩大损失减损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

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但书条款即可预见性规则。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为“理性第三人标准”。理性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位置,其通常所可能预见到的范围,即为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③]然而,在案件情况特殊,尤其是涉及商事主体交易时,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院对合同主体的预见能力可能苛以更高的标准,即“理性第三人 +具体违约方”标准。[④]

(2)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判断违约方是否可预见损失的时间节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方实际违约时。

(3)预见内容为“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而非具体损失金额”。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判决书中提出:“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具体数额”。

2.扩大损失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定明确了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内涵。

实务中适用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难点在于判断 “适当措施”,包括判断守约方是否对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以及该措施是否适当。判断措施的适当性,不能采用结果反推法(即只要未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就推定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应该从守约方的行为本身出发,考虑一方的经验、技能、财务状况以及特殊身份等。如果守约方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使未能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其仍可请求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即是损益相抵规则。该规则虽然规定在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但并非仅能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可见,损益相抵规则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之外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4.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即是过失相抵规则。该规则原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现被直接纳入《民法典》。

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法中广泛适用,曾经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我国合同法上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存在争议。[⑤]现《民法典》明确了在合同关系中过失相抵规则的可适用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制度与双方违约制度是不同的,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因此各自都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过失相抵中,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使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减少,但并不会因此向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⑥]

5.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事先约定,且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种是约定违约金,另一种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的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为违约金调整规则。

然而,对于违约损失约定的第二种方式——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其调整规则。虽然约定损失赔偿额与违约金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是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违约金除了损失填补功能之外还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额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计算损失赔偿总额提供便利,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尽管没有明确的约定损失赔偿额调整规则,但根据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如依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算出来的赔偿额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出来的赔偿额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对守约方主张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超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⑦]

结 语

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和认定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关系着当事人的所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额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系统掌握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则,以便在事前为当事人做好防御措施,事后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洪亮.《债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90.

[2] 参见《最高法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3] 姚明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J].法学家,2020(03):171-190+196.

[4] 袁小梁.可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9(35):83-86.

[5] 尹志强.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J].政法论坛,2015,33(05):26-37.

[6]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J].中国法学,2020(04):44-65.

[7]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①]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0页。

[②]参见《最高法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③]参见姚明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载《法学家》2020年第3期。

[④]参见袁小梁:《可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35期。

[⑤]参见尹志强:《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⑥]参见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⑦]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信用卡不小心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是怎么算的? - 知乎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留言,自己持有的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因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无奈逾期,账单金额20000元。大约一周之后银行打来电话,提醒还款,并由此产生约600元的逾期费。小伙伴询问了银行客服之后仍不太明白,这600多元的逾期费是怎么算的?

如今,信用卡的申请变得越来越容易,年轻人几乎人手一张,但当我们享受信用卡无息透支消费的同时,是否对万一逾期之后所产生的费用也心中有数呢?今天,小金就跟大家聊聊“逾期费用”这个话题。

逾期费用分两方面:违约金和罚息

大体来说,信用卡不慎逾期之后,会产生

违约金

+

罚息

两方面的费用。其中违约金按账单的周期计算,罚息则按日计息,还款时一并收取。

逾期产生的违约金,以前叫做“滞纳金”。滞纳金的利息是很高的,以前很多银行是按照账单未还金额的5%,按月计息,而且是利滚利,如此算来的年息至少高达60%,远超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24%的法律红线。

201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将滞纳金统一改为“违约金”,并沿用至今。改为“违约金”的好处,一是逾期费用利率不会超过24%的法律红线,二是不存在利滚利的现象。

违约金的收取标准

目前,各大银行的违约金基本是按照

“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

进行收取;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不同类型持卡人,一般还会有一个

“最低起步价”

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广发银行,会按照持卡人在信用卡系统的“靠谱值”进行违约金的阶梯收费,如果靠谱值≥750,最低起步收取10元;750>靠谱值≥620;最低收取20元,靠谱值<620,最低收取30元。

另外,广发银行还规定,如果客户连续两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最低的还款额,违约金收取标准将提高到6%。

以下是部分主要银行违约金收取概况:

这里额外说一下“最低还款额”。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是账单当期总金额的10%,但也有部分银行,比如中信、光大的个别信用卡,这一比例可以降到5%。

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大家觉得复杂的话直接忽略即可:

最低还款额 = 预借现金交易本金及利息 + 服务杂费 + 账单剩余金额的10%(或其他比例) + 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

“预借现金”就是用信用卡从ATM里取现金。

罚息的收取标准

目前信用卡逾期的罚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未清偿罚息”。目前大多数银行,包括广发银行,采取的都是“全额罚息”,这也是总被市场诟病的一种方式。

所谓

全额罚息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没有在最后还款日全额还款,那么你当期账单的所有消费,都将从刷卡第二天开始,每天按照万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比如我当期账单内刷了一笔10000元,还款9900元,虽然只差100元没还,但依然要按照10000元计算利息,这就相当于之前的免息期统统作废,转而按照每天万5计息。

未清偿罚息

,就显得相对合理,这种计息只对当期未还款部分,每天按万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去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就遭遇了“全额罚息”,他持有的建行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逾期10天之后却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他一怒之下把建行告上法庭,最后胜诉。

以下是截止2017年,各大主要银行的逾期计息规则:

举个例子算一算

看完上面的表述,可能有的小伙伴仍是一知半解,尤其是罚息部分。接下来小金就举个例子算一算,让大家有个更为直观的理解。

就用文章开头那位朋友的例子吧。他的信用卡账单日是每月17日,最后还款日每月7日。

为了计算简便,假设他7月18日消费了8000元,7月22日消费了5000元,8月14日消费了7000元,到8月17日的账单日时,总共透支20000元,最后还款日9月7日,最低还款额2000元。

到9月7日最后还款日,他一分没还,拖到9月20号才还款。

1、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 = 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 5% = 2000 × 5% = 100元

2、计算罚息:

如果是全额罚息,罚息金额 = 20000 × 63天(7月18日~9月20日)×0.05% = 630元

不过,为了响今年最高法行出台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很多银行正在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全额计息,按照未清偿部分“分段计算”。

分段计算下的罚息总额 = 8000 × 63天(7月18日~9月20日)×0.05% + 5000 × 59天(7月22日~9月20日)× 0.05% + 7000 × 34天(7月17日~9月20日)×0.05%= 252 + 147.5 + 119 = 518.5元。

违约金与罚息之和,就是逾期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当期违约金和罚息未能付清,则会滚到下一期账单中当做本金,继续计息,这就是所谓的利滚利。

容时容差:小额逾期不用愁

简单来说,容时与容差是银行为了避免用户“非恶意”逾期,所给的一个宽限期及宽限金额。

只不过,这个宽限期(容时)很短,一般也就最多3天,而且大多数银行都需要你提前打电话申请才行。

宽限金额(容差)也很少,大多数银行为不超过10元,部分可以宽限到100元,中行最大方,容差设定在了账单金额的1%。

在不超过容时、容差规定的天数与金额的情况下,逾期不会产生违约金和罚息,也不会产生征信污点。

总的来说,信用卡是我们日常消费购物的好工具,但前提一定要合理用卡、理智消费,尽量避免逾期,否则,产生高额的逾期费用不说,还会影响自己宝贵的征信记录,这就得不偿失了。

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应按什么标准计算(附相关6个案例) - 知乎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阅读提示:

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关于这个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司法实践认定一般交易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尚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可予支持(主文案例、延伸阅读案例4~案例6);另一种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或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延伸阅读案例1~案例3)。

裁判要旨: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该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不予调整。

案情简介:

一、中晟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林卫东)作为发包人、浙江花园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晟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将承担以下责任:按应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延期60天还未支付工程款的,浙江花园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中晟公司应结清工程款并在7日内退还400万元保证金、赔偿损失。

二、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中晟公司向浙江花园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退还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中晟公司、林卫东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浙江花园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的损失仅为利息,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已远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折合为日万分之一点六)的30%,故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为此,中晟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即“历年贷款利率表”予以证实。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中晟公司、林卫东的再审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唐青林律师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如果读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和本书作者唐青林律师联系和沟通):

一、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在签订合同前预判自身资金周转可能出现问题,不能及时付款,则可与对方协商延长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或者适当调减违约金约定。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也应明确具体,尽可能细化。

二、尽管本案裁判观点认为不超过年利率24%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是受司法保护的,但亦有司法观点认为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或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延伸阅读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新法规定:根据2020年5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合同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替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精要暨本案链接: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第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中晟公司认为浙江花园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的损失仅为利息,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已远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折合为日万分之一点六)的百分之三十,故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原审法院以其未能举据证明为由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因此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时,应全面、正确地适用上述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公平合理地进行衡量。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当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中晟公司主张浙江花园公司的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浙江花园公司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中晟公司、林卫东关于原判决中违约方和违约责任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中晟东泰(南宁)纳米基、林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延伸阅读

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为了让读者对该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本书作者唐青林律师在上文的基础上,整理出如下更多的延伸阅读素材,供读者参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标准问题,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参照的标准不一。

一、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或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案例

案例1:贵州鑫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4444号]认为,“鑫金源公司申请撤销生效判决第二项,改判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即日千分之一点三和日千分之一点八来计算案涉资金占用费。……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性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申请人鑫金源公司主张的日千分之一点三和日千分之一点八的标准计算,其年利率过高。在建工楼宇公司申请调减,而鑫金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逾期付款已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来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标准,

并无不当。”

案例2: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莫三正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号]认为,“关于利息,龙式集团上诉时对475.1314万元资金占用费提出异议,认为该笔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调减。

二审法院基于龙式集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对475.1314万元诉前资金占用费和起诉后的资金占用费统筹考量,一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3: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828号]认为,“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潞宝公司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三,过分高于天安公司的损失,此时天安公司的实际损失可视为潞宝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天安公司主张其损失高于利息损失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在天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因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30%以上,原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判决潞宝公司向天安公司支付自2Ol2年8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天安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可予支持的案例

案例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赵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1号]认为,“关于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三)》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将向守约方承担应支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支付金额×实际违约天数×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即为年利率18.25%。赵峰、洪艳诉请华电公司对逾期支付的股权款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未超过各方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亦

未超出司法保护的民间融资利息上限。华电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明显不足以弥补商事交易中守约方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也不能体现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功能,甚至违约方可能因此而获利,不利于促进诚信履约。因此,原审判决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未予调整并无不当。”

案例5:四川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95号]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功能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四川三力公司未在双方约定的2015年3月31日前向广西有色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第八条第1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无论是按照逾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还是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均明显过高,二审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是正确的。

四川三力公司逾期付款13720万元,给广西有色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其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看,民间融资的成本上限为年利率24%,二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将案涉违约金调整为4200万元,不超过广西有色公司若通过民间融资产生的成本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四川三力公司以广西有色公司实际并未对外融资和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为由,请求将违约金再调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也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不符。

因此,四川三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6:青海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299号]认为,“关于原审有关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汇都公司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有权请求酌减。但根据案涉解除协议,汇都公司对其应予返还和补偿的款项,明确约定了计息金额和计息时间,也即对该部分违约损失,其有明确预见,且汇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四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出其延期付款的损失,也即

并未超出一般民间资金借贷利息的合法保护限度

。据此,汇都公司主张原审认定的有关款项属于超额保护利息,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的合同法》作者简介: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法律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核心期刊《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唐青林律师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部法律实务类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多次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类讲座。

如果读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和本书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联系和沟通。

访问被拒绝 - 华律网(66law.cn)

网站防火墙

提示:您需要启用javascript功能方可继续操作。

由于您所在的网络有恶意访问行为,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需要验证您的访问来源,若有紧急法律问题可拨打 400-6012-708 电话咨询。

您的 IP 地址为: 2409:8a30:68d0:ddd1:f9da:55fd:4154:e0d6

© 华律网(66law.cn) 2023 版权所有

欠款逾期时候,违约金和利息是怎么算的? - 知乎

在不良资产处置交易中,逾期利息、罚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复利的计算方式与标准是每一名资产处置人员以及律师绕不开的工作之一。

经常有人向阁主问到在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述金额的计算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但是整体计算后超过法定24%或4倍LPR该如何处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的概念

利息

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

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本金*贷款利率*借期。

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举个例子:李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4%上浮30%执行。那么李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4%*(1+40%)*3=12.48万元。

逾期利息

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

超期利息

。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

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在

执行程序

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一)计算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即判决确定被告需要返还借款本息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算;

(二)基数: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即仅是判决确定需要返还的本金;

(三)利率:固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

借款本金10000元

;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日万分之五

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复利

简单说就是利息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

计算方式为:欠交利息*复利利率。

接上述李某案例,李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按照

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

。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李某只归还了10万元利息,尚有2.48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计算方式为:2.48万元*4%*(1+3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罚息

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

惩罚性

利息

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

贷款逾期后的罚息

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

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

贷款利率水平

上加收

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

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

本金*贷款利率*(1+罚息利率)

接上述李某案例,李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李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李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4%*(1+3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延伸问题:罚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收取?罚息和复利能否同时收取?

问题一:罚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收取?

因为罚息本身就带有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处性质,个人认为跟违约金一般不能够并处。《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中这一条对借款合同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实际上是基于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多或少基于实际的损失发生的大小。

罚息就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在计收罚息的基础上,再对借款人依据无法估量的损失计收违约金,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现实生活中,银行将罚息、违约金一并主张的并不多,即便主张而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便少之又少。

问题二:罚息和复利能否同时计收?

按照《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显然,对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在合同到期后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即逾期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可见人民银行有对复利问题的明确性规定,如在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致,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对贷款合同期内应当正常支付的利息而未支付的可以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后的贷款,应当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计收罚息。

问题三:能否对罚息计收复利?

现实中对本问题认识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对罚息可以计收复利,那么一笔贷款逾期后应还部分=本金+利息(期内欠息)+复利(期内欠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以本金为基数*逾期利率*本金逾期天数)+罚息的复利(以罚息为基数*罚息的逾期天数*复利利率);其依据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

因为对“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解释为既包含贷款到期前不能正常支付的利息,也包含贷款逾期后不能正常支付的利息,只不过后者的计算是以罚息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况且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对罚息计收复利,如借贷双方合同约定一致,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对罚息计收复利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在实务操作中,在借款合同中予以载明。对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前提是必须约定明确。反过来讲,约定对借款人的逾期罚息还计收复利,无疑极大地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于当前借贷双方实际上不平等的地位是一种恶化,也不可取。

以上为法院审理中着重审查的利息种类,

至于违约金、手续费则会结合已经产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息24%进行限制。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则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产生情况及借款的标的额进行综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其他问题

抽头

“抽头”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俗称“砍头息”。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15]18号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清哥告诉你 | 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 知乎

贷款对于我们现在的生活来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买房、买车、开店、开公司或者是小额资金周转,很多时候,贷款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时还款。逾期对于贷款来说都是禁忌哦,不仅会导致记录不良,还会产生较高的逾期贷款利息。

然而很多人在逾期后才反应过来,怎么高出了这么多的金额,当然是加收的逾期罚息咯!这里张哥来带大家一起算一下逾期的贷款利息。

一、什么是逾期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银行的规定。

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

正常利息=本金x利率

逾期利率=正常利率x(1+上浮点,假设逾期加收30%,就是1+30%)

逾期利息=本金x逾期利率x实际逾期天数

这里举个例子大家可能更容易明白:

小王去银行借了一笔贷款,假设年利率是6%,如果有3000元未还,那么逾期罚息计算方法:

1、如果规定逾期还款,假设逾期利率上浮30%,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利率为6%x(1+30%)=7.8%,换算成日利率为7.8%/360=0.02167%。因此假设逾期30天,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可计算出来:3000x0.02167%x30=19.5元。

2、若是逾期还款,假设罚息利率上浮50%,则相应的罚息利率为6%x(1+50%)=9%,换算成日利率为9%/360=0.025%。如果3000元逾期30天的话,相应的逾期罚息为3000x0.025%x30=22.5元。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 1、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

个人住房贷款

)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 2、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 3、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逾期还款的后果

1、罚息

签订贷款合同时,一般会对贷款逾期作出一些规定,逾期一般都会产生罚息,金融机构不同,罚息的金额和产生的利息也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笔本不该支出的费用,还是能不产生就不产生的好。

2、信用污点

不要小瞧这一点。贷款一旦逾期,银行就会将你的逾期记录上报至央行的征信系统,记录一旦生成,你的个人信用报告上就会留下污点。这小小的污点,会对你未来的贷款、申办信用卡形成不小的阻力,借款人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利率

我们都知道,去银行申请贷款时,贷款利率舒服不同程度的浮动,优质客户通常可以拿到最低贷款利率,而有过贷款逾期记录的用户,即便拿下贷款申请,想要享受利率折扣,基本就是白日做梦了。

逾期贷款的利息和正常的贷款利息相比高了很多,逾期贷款高利息也是为提醒贷款申请人要定期还款、按时还款,保证良好信用。逾期还款带来的不仅是较高的利息,也会对大家的信用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小编提醒大家要按时还款,保持良好信用。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

返回首页

15

秒以后自动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