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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逾期未年检处罚

电梯逾期未年检处罚

以案说法|电梯超期未年检仍运行?你该这样处理!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和生命危险。近日,不少群众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所在小区存在电梯超期未年检现象。

8月15日,有北京市网友提出:“北京像素小区近百部电梯检验合格早已过期,有的电梯用一张复印的纸代替合格证,且没有见到电梯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月10日,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网友留言:“鹏泰家园电梯已经超出检验期三个月,电梯运行情况不良。”

6月11日,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友反馈:“嘉诚东郡小区A区16栋电梯内张贴的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显示2021年5月到期,已过期,是到期未检验还是未及时更换检验合格标识?”

此类留言均已转给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陆续得到职能部门答复。那么,对于电梯超期未年检的行为,法律怎么规定?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8月26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6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型号:THJ2000/0.5-WJVF,单位内编号:1-1、1-2、2-1、2-2、3-1、3-2),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4月,当事人现场未能出具上述6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6台电梯,制作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并拍照。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2020年10月28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整改,且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维保公示卡,监督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

2、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检验合格标识,关注电梯的年检状况,如遇电梯超期未及时年检,可拨打12365热线反馈或者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被困电梯后,应当保持镇定,稳定情绪,不要自行向电梯外翻爬,查找并启动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向外界求救或者拨打电梯应急处置电话求救。

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以案说法 | 电梯超期未年检仍运行?你该这样处理! - 知乎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和生命危险。近日,不少群众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所在小区存在电梯超期未年检现象。

8月15日,有北京市网友提出:“北京像素小区近百部电梯检验合格早已过期,有的电梯用一张复印的纸代替合格证,且没有见到电梯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月10日,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网友留言:“鹏泰家园电梯已经超出检验期三个月,电梯运行情况不良。”

6月11日,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友反馈:“嘉诚东郡小区A区16栋电梯内张贴的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显示2021年5月到期,已过期,是到期未检验还是未及时更换检验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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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留言均已转给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陆续得到职能部门答复。那么,对于电梯超期未年检的行为,法律怎么规定?

经典案例

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8月26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6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型号:THJ2000/0.5-WJVF,单位内编号:1-1、1-2、2-1、2-2、3-1、3-2),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4月,当事人现场未能出具上述6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6台电梯,制作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并拍照。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2020年10月28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整改,且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要提醒

1、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维保公示卡,监督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

2、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检验合格标识,关注电梯的年检状况,如遇电梯超期未及时年检,可拨打12365热线反馈或者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被困电梯后,应当保持镇定,稳定情绪,不要自行向电梯外翻爬,查找并启动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向外界求救或者拨打电梯应急处置电话求救。

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来源于: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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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以案普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属违法行为|立案|特种设备安全法_网易订阅

“春雷行动2023”期间,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小区一部使用中的乘用电梯处于未经检验的状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对于被立案调查一事,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向执法人员表达了困惑,认为在接受执法检查后主动进行了整改,与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机构进行了联系,积极办理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宜,属于主动改正,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

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与办案人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结合真实案例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使用超期未检的乘用电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电梯超过应检验日期,仍未经检验就应停止使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还违反了该法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处罚,而不是先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再进行行政处罚,故未给予限期整改,而是立案查处。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该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委托律师均表示了认可,称自己从前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到位,愿意接受处罚,今后将引以为戒,守法经营。(盛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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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年检超期怎么办? - 知乎

尽快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检,应该是开具超期未检的证明及原因说明,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拓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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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处罚规定_腾讯新闻

以案说法

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质监局特设科与稽查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1台正在使用的电梯检验有效期已于2014年3月29日到期,医院在执法检查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由于该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市质监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由于该医院工作疏忽,导致该台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后,超过40天也没有及时进行定期检验,造成了超期未检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事实。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该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该医院是该违法使用电梯案件的责任主体。该医院非法使用逾期未检验电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直接处罚,而不是先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再进行行政处罚,故未给予该医院整改期限,由当地质监部门直接立案查处。

考虑到该医院在执法检查后,与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机构进行了联系,积极办理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医院非法使用电梯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3万元。

在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当地质监部门以邮寄方式向该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由于该医院未能提供可以改变其违法行为性质的有效陈述、申辩材料,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当地质监部门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来该医院向当地开发区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按照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而非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理决定。经当地质监部门审理查明事实经过和相关证明证据,认为其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

处理方式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包括有行使使用管理责任的出租单位、受委托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等。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三种,即(一)至(三)项:

1.第(一)项,是针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是否存在该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机构的受理文件和许可证确定。

第二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这里所述的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否检验或者检验合格,根据是否有监督检验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确定。作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非法使用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同时违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项情况,应当作为本违法表现情形进行处罚。

第三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是否使用了这类设备,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目录,以及设备使用状态确定状态。

2.第(二)项,是针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是否存在本项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的状况确定,重点是特种设备本身是否在“带病”运行。

3.第(三)项,是针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是否对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了消除使用功能措施,根据特种设备的状况确定,即是否得到一定的破坏,包括是否拆除零部件等,使特种设备是否丧失使用功能。如果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转手出现在销售、出租环节,原使用单位没有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也要追究原使用单位承担本项法律责任。

三、责任形式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浙江特检

电梯逾期未检被罚!公司不服起诉获支持,原因是……_腾讯新闻

佛山一公司的电梯

超过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日期未进行检验,

相关执法部门在检查时

责令其停止违法使用电梯并处罚款3万元。

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

到底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美尚公司于2004年购置电梯一台,于2004年12月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证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05年11月。

2

018年5月3日该电梯通过检验并获得《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该报告载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

2019年3月19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美尚公司该台在用电梯

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某市场监管局遂责令美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查封该电梯。同年5月13日,某市场监管局解除对该电梯的强制措施。

经调查,某市场监管局认为美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美尚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美尚公司向其提出申诉。该局于同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美尚公司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美尚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美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

电梯的检验合格日期与电梯检验机构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仅相距半年

,明显短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中明确要求的

一年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周期

,且电梯检验机构对指定下次检验日期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必要性

缺乏合理解释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电梯检验合格一年有效期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判断电梯是否属于超期未经检验提供了参考,

纠正了检验机构忽视技术规范标注下次检验时间以及行政机关机械适用上述日期的不当行为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强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依法施检、科学施检的必要性。判决生效后,佛山中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采纳。本案裁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超过电梯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日期

仍继续使用电梯是否一定违法?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什么?

听听法官怎么说~

佛山中院三级高级法官

王咏章

电梯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的技术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行政机关对电梯检验机构的施检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审查电梯检验机构指定下次检验日期的合法性和合技术规范性。

电梯检验机构没有依法依规并遵循技术规范指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不能作为认定在用电梯超期未经检验的依据。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换言之,在用电梯每一次定期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涉案电梯于2018年5月3日定期检验为合格,而检验机构指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当年11月,

间隔不足一年

,显然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技术规范。该检验机构指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不足以作为认定本案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据。同时,某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9日检查时,涉案电梯尚在定期检验合格的一年有效期内,认定涉案电梯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经检验,

显然忽视了涉案电梯尚在上次检验合格期内的事实

。所以,某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核实证据和综合证据判断案件事实两方面存在错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来源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微信公众号:佛山中院

PS:为什么这台电梯检验周期为半年呢?是因为电梯使用年龄超10年了吗?

封面图片与本文无关

电梯安装工/维保工保险/电梯安全责任险

电梯年检超期怎么处理?- 本地宝

【导语】:

尽快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检,应该是开具超期未检的证明及原因说明,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电梯年检超期怎么处理?

  尽快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检,应该是开具超期未检的证明及原因说明,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拓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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