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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图书馆逾期罚金

山东图书馆逾期罚金

常见问题 - 服务咨询台 - 山东大学图书馆

如需续借,在无其他读者预约情况下可在网上续借或持校园卡到总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借期内只能续借一次。

所借图书(新书借书处的图书除外),可在最迟还书日期前一周内续借一次(30天),途径有二:一是到原借书处续借;二是在此书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电脑登录“我的图书馆”或者手机登录移动图书馆,在网上续借。

续借方法如下: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点选“当前借阅”,选取欲续借的图书条目,点击“续借”按钮。

常见问题-图书馆

答:图书馆的馆藏包括印刷型文献和电子资源。印刷型文献包括中文图书,外文图书, 工具书、过刊合订本。 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主要包括:文献库(试用数据库、中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学科导航库)、视频库(名家讲坛、教学视频、教学课件等)音频库、随书光盘库、美术库、软件库等电子资源。 进入山东科技大学知识港主页点击“目录查询”,就可以查询馆藏的图书和期刊。 在校园网内的任意一台计算机上,点击知识港主页上“文献库”“视频库”“音频库”等就可以利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来学习了。其中“文献库”中包括试用数据库、中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学科导航数据库。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我校校园网的合法用户其IP地址在山东科技大学校园网的合法范围内,均可免费使用。用户应该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滥用、不进行大批量的或恶意的数据下载,以保证全体校园网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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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书逾期,每天会扣多少钱? - 知乎

上海师大图书馆借阅书籍超期,按照0.1元/天/本的标准进行罚款。例如,有三本书各超期5天,也是0.1*5*3=1.5元的罚款。

借阅图书超期三天以内不计算罚款。

罚款在徐汇或奉贤校区图书馆还书处使用校园卡缴费。

罚款超过10元后不允许继续借阅书籍。

有违章记录无法完成毕业流程。

以上。

常见问题 - 服务咨询台 - 山东大学图书馆

座位预约规则:

1、读者可预约当日或次日的座位,预约系统用户名为校园卡帐号,密码为校园卡查询密码。

2、预约当日座位的读者,预约成功后不能再取消,并需在预约时间开始前30分内刷卡进入图书馆签到。

3、预约次日座位的读者,需在次日早上8:30前刷卡进入图书馆签到。

4、预约后未签到的读者将被记录违规1次,违规满3次,将被暂停选位权利7天。

5、如需取消次日的预约,需在次日7:30前取消预约,具体操作:点击我的中心--我的预约--取消预约。

6、放弃座位离开须在馆内任一台触屏选座机选择“签离”并刷卡,青岛校区的读者有第二种办法:图书馆大厅出口防盗仪处立柱刷卡机,刷卡即签离。

7、临时离开(60分钟内可返回):离馆前须在选座机上选择“临时离开”并刷卡,座位保留60分钟。已选择“临时离开”的读者返回座位时,须签到即可继续使用原位,签到方法有两种:1、从通道机刷卡入馆,2、在选座机上刷卡签到;60分钟内未返回签到,系统将自动释放座位以供他人选用。

8、已选座读者离馆前如未选择“签离”或“临时离开”,或选择“临时离开”后未于60分钟内返回并签到,系统将视其为“使用违规”一次。使用违规累计3次,停止其选座及预约权限7天。

9、每晚闭馆前1小时,选座机停止选位功能,此时已选座读者刷卡选择“完全离开”后,并仍可继续使用原位至当日闭馆。建议读者提前刷卡释放座位使用权,以避开离馆高峰。

10、读者须维护室内秩序,勿用物品占位和随意移动椅子,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占座物品,丢失责任由占位者自负。

高校图书馆图书超期罚款制度合理吗?_腾讯新闻

作者 | 欧亮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图书馆

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明确指出“高校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而笔者认为现在大部分高校图书馆实行的图书超期罚款,或称超期违约金,或称超期借阅费等,就没有很好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也没有很好保护用户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更没有很好体现创新服务模式,并且对提高服务效益不但没有提升,反而会影响图书馆的服务效益。

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来看。

一方面,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科学生,本科学生大部分都不挣钱,而且有些学生还是通过助学贷款才上的学,图书馆为提醒学生按时归还图书,而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本科学生设置图书超期罚款制度,这似乎不是很合理。另一方面,有美国学术图书馆认为超期罚款会给已经在努力管理时间的学生带来额外压力,更不用说在学费和教科书之外支付额外的开支了。

从保护读者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看。

可能有人会问,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目的不就是为了保护读者平等地享受借阅图书的权利吗?但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在2019年1月的Midwinter Meeting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将图书馆罚款称为“一种社会不平等”,并敦促图书馆“仔细审查其对图书馆读者进行罚款的做法,并积极采取行动消除罚款”。这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专业人士认为,收取超期罚款破坏了图书馆提供免费和公平获取信息的使命,罚款是访问的障碍,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而言;更糟糕的是,有读者可能因为超期罚款或经济上无力支付罚款而感到羞耻,会完全停止使用图书馆。

从创新服务模式来看。

超期罚款是在几十年前就形成的制度,那时读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还比较少,图书馆是读者获取文献资源的主要渠道,图书馆处于强势地位。但现在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读者可以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访问各种丰富的数字文献资源,到图书馆借阅纸质图书的少了,现在图书馆纸质图书借阅量下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现在针对纸质图书超期的处理模式也应该创新了。如2017年初,旧金山公共图书馆举行了为期六周的特赦期以免收图书、CD、DVD等的超期罚款,图书馆收回了数万件逾期文献,其中12246件逾期60天以上,有一本短篇小说集已经逾期100年了。

从提高服务效益来看。

图书超期罚款的目的是提醒读者重视图书归还,以提高图书的利用率,但这项管理制度现在是否起到了想达到的目的呢?有学者对中山大学图书馆设立图书借阅超期责任豁免日的效果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超期豁免制度的影响下,中山大学图书馆读者借还书的数量实现正增长;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图书馆通过取消超期罚款,实行诚信借阅制度,规范了读者自律意识,并提高了图书利用率。通过上面的两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图书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管理服务措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图书超期罚款虽然仅是高校图书馆的一项服务措施,但也能很好体现高校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应该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

取消或完善罚款方式的管理制度,

采取诚信和激励等积极的方式制定相关管理和服务制度,

以实现图书馆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育人的效果。

END

编辑 | 路月 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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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图书馆

大学图书馆罚款、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 知乎

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了一下,一共有3086条检索结果,说明这个问题在学界还是蛮受到重视的。讨论高校图书馆罚款一般都是从法理上来讨论。作为一个长期浸淫在图书馆中的学生党,难免也有受罚的时候,现在就来分析一下这其中的法理。

先看一下对于罚款的定义:

罚款是指有

行政处罚权

行政主体

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那我们先来看看《行政处罚法》几条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从上面的四条法文我们可以看出来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过的行政机关和被委托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

高等学校图书馆为高等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图书馆。

高等学校图书馆担负着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双重任务,是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其任务包括:①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资源保障。②开展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③开展读者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④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开发文献情报资源。⑤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⑥开展馆际协作,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参加全国图书馆和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⑦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可以从高校图书馆的定义和任务中看出其学术性质,而不是行政性质。从十九条上也可以看出来其不具有受委托的条件。所以高校图书馆在《在行政处罚法》的解释下是不能进行罚款的。

但是现实情况是预期罚款广泛存在于高校图书馆中,就如同提问者描述的那样,那么这种现象合法吗?当然合法。其实高校图书馆与读者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根本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术性机构当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以大学生为代表的广大高校图书馆的读者也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了一些特殊情况。

合同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

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是其核心内容。

高校图书馆所设立的规章制度的各项条款,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时具有的权利,在未完成约定时的违约责任,这都符合意思表示的要求,高校图书馆向全校师生发布利用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如借阅文献的规定,馆藏文献的布局、开放时间、违反图书借阅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皆可看作是图书馆向校内师生群体发出的要约。读者在办理阅读证的时候就表示愿意接受图书馆为读者制定的条款。图书证交付读者表明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基于此,读者接受图书馆规章制度所列条款; 同时图书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一过程双方均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至于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讨论了。

至此读者和高校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合同关系,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的。

从实际情况来说,高校图书馆逾期未还的现象广泛存在,种现象完全与高校图书馆读者数量的日渐增长,以及读者的借阅需求不断增大的现状相悖。所以高校图书馆还是有制定罚款制度的必要。

给高校图书馆制度表达上的建议:

高校图书馆可以把“罚款”改为“违约金”。这样就会避免在法理上解释的误会。

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山东管理学院 图书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是每位读者应尽义务。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一般违

处理

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

根据情节,取消其

一个月

借阅资格,同时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

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清扫;

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立即扣留

校园卡

,并追查校园卡来历,视情况给予取消其借阅资

格一个月

至二个月

的处理。使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以窃书论;

损坏图书馆

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

意破

坏者送

校安全保卫处处理。破坏防盗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按窃书处理。

对占座、随意堆放物品者进行批评教育

对多次违犯者,视其情节,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

相应

处理。

第五条

借阅逾期

处理

有过期图书不清还者暂停借阅图书

权限

待归还后恢复借阅权限

第六条

图书污损

处理

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污损图书、报纸、期刊,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

处理

)污损

较轻

,如铅笔圈点、涂划,经

处理基本能复原者,对其批评教育并暂停入馆权限

1周

污损

较重

经处理尚能利用,暂停入馆权限

2周

污损

严重,已无法修复,

对其批评教育,暂停入馆权限

3周,并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

故意

撕页、挖剪

图书

导致内容残缺不全者,严肃批评,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并暂停入馆权限

4周,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图书遗失

处理

(一)丢失图书,允许以同书的原版本赔偿

(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

(二)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按以下情况处理: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

赔偿

1999

以前

出版的:

提供影印本或按照影印成本赔偿

第八条

窃书

处理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

对窃书者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

严肃

批评教育,

视其情节、态度上报

学工部(处)及

其所在

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

给予处分。

(一)

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

外,经提醒仍不听者;

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

带出

者;

盗用他人校园卡或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刊者;

“掉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五)破坏防盗检测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

第九条

违规使用有偿电子资源

不得违规使用学校购买的各类电子资源;不得将个人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规下载图书馆电子资源数据,依据登录时间及造成的损失,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章处理程序

读者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缴纳赔偿手续,所缴纳的赔偿金从其本人校园卡中扣除相应款额,所扣款额上缴

学校

财务处

对拖欠或拒绝缴纳赔偿金者,图书馆

有权

停止其在图书馆享受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

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