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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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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网购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由买东西的人的所在地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协议管辖

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即若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唯一确定的管辖法院,则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2、法定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管辖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购纠纷的当事人应该由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

《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也规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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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找法网(findlaw.cn)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并不统一。欧洲主要适用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洛加诺公约。两个公约均规定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赖是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

  在普通法国家,当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欧盟成员国时,或因为其他原因布鲁塞尔公约不适用时,则关于管辖的普通法将会适用。

  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某一纠纷所涉的各国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则可按照该国际公约来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各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应受到尊重。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没能履行义务通常涉及未能履行为得到的货物或服务支付款项的义务。普通法通常的观点是:“一般规则是在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付款地时,债务人必须找出他的债权人。”这样,当一个客户向一个在线卖方付款时,履行地是卖方的所在地。假如客户未能付款时,他可在卖方所在地被起诉。而一个在线卖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有缺陷时,则不能在客户的所在地被起诉。英国上议院在一个判例中认为,履行的实质性部分在卖方的所在地当他将货物装载时发生,而不是买方的所在地。因此,一个英国客户可能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位于国外而不能在英国法院起诉一个违反合同的外国商人。此外,消费者合同构成被告住所地原则的另一个例外。布鲁塞尔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消费者可在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告即卖方。另一方面,消费者仅能在其自己的住所地被起诉,这一例外规定减轻了消费者起诉或应诉的负担。但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销售的消费者合同均应适用这一规定,而提供服务的合同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商人对位于其住所地的消费者进行了诱惑?如直接邮寄或广告 ,且消费者必须在其住所地完成了订立合同的所有步骤。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的履行地的理解与此并不相同。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同占了相当的比重,在确定这些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时,欧洲各国的做法是将立法的重点放在消费者的保护上。2000年12月22日,欧洲联盟基于现行的布鲁塞尔公约而采用一套关于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新的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44/2001,该规则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该规则允许消费者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起诉设立于其他成员国的在线商人,欧盟

欧洲委员会司法事务发言人指出:消费者信心的缺乏是阻碍这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将跨国界纠纷的管辖权交给消费者所在国家的法院,规则将鼓励消费者网上购物。根据规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网站没有特别指明一个国家,则应认为该在线公司是以全世界作为其做生意的目标。规则和传统的关于确定管辖权的规则一样,允许企业通过合同条款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对有关消费者进行引诱对于管辖权的确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如银行和网页设计等服务通过网上广告,那么随后签订的合同是否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条款而得到保护呢?根据欧洲调整管辖权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第13条的规定,引诱是指在消费者所在的国家,在合同签订之前收到一个针对他的特别邀请或广告。根据这一规定,电子邮件引诱有可能被认为是特别的邀请,因为他们是有针对性的引诱。然而,网页上的广告的地位则是不清楚的。

  公司将他们的网络服务器置于世界上不同的地方,且这些地方与在线商人的实际的所在地并不一致。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在线商人的营业所在地?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不应被视为营业所在地。因为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器的实际位置与签订合同的地方是完全不相干的;同时,如果将网络服务器视为营业所在地可能会削弱法院行使对狡猾地将他们的网络服务器设置在不同的地方的企业的管辖权的能力。这也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关于电子订约的公约草案中所支持。

  普通法国家的对人管辖以能够对被告进行送达作为主张管辖权的基础。在电子交易中,一些人建议,一个单纯的外国公司在一国建立一个网络服务器,当其服务针对该国消费者时,网络服务器可能会被认为属于营业所在地,因它可以进行实质性的广告和商业交易活动。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器满足了对营业所在地的关于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和可承诺性的要求。因此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网站送达令状,这样某些法院可据此获得管辖权。本文认为,通过网络进行的令状送达不能成为普通法国家主张对人管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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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对公民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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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 法律快车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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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相关知识。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中国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和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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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订地点的,则另当别论。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点问题,能否直接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则,或通过对现行有关规则进行改造后予以适用,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有条件下,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问题,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也不成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网购正在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购买方式等等。随之而来的也就是越来越多的新的法律与相应的规制手段的更新与出现,故而在网购或者说网络发展领域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以上就是关于

相关问题的知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进一步询问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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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来了,网购达人们又要开始摩拳擦掌准备血拼一把。然而,消费者网购前可能根本不会注意,一些网络电商会规定,如果网购消费者维权,必须向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正是因为这样的条款,一些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路途遥远、时间成本以及各种费用成本高昂的原因,放弃维权起诉,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那么,网购消费者到底应该去哪起诉维权呢?

网络购物一般都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的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或者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此时,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产生了违约与侵权两种竞合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生竞合的时候,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由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例如,消费者张某网购了一台电视机,购物时收货地填写的是其住所地,张某浏览网页看到虚假宣传后,下订单的地点是其住所地,在选择侵权诉讼时,张某的住所构成侵权行为实施地;张某收到电视机的地点也是其住所地,其住所也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对于张某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其住所地,张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网络购物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

虽然网络购物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但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条款不一定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在注册成为某网站的会员前,网络购物平台通常会以链接的方式指向其《服务协议》,消费者同意该《服务协议》后方可注册。通常这类《服务协议》就包含着协议管辖条款,该条款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

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平台服务产生纠纷,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而网络购物平台本身也是销售者,那么就有可能要适用该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我们展开讨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

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络购物平台的《服务协议》只是在注册页面中以链接方式存在,消费者进入注册页面时,“同意《服务条款》”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消费者只要填写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无需阅读《服务条款》即可注册;或者协议管辖条款没有任何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这些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其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不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

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辖字第00253号孙丁丁诉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约定“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是强迫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只能到经营者所在地起诉,明显试图用高昂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逼迫消费者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

通常网络购物的商品价值不过几十元、上百元,如果到外省提起诉讼,往返路费都将超过商品的价格,更不用说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可能的多次庭审产生的巨额诉讼成本。因此,上述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加重了其责任,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辖终3214号江金龙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在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前提下下,则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之诉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必然有管辖权,但对于网络合同购物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收货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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