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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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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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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繁荣,无论是公司、集体还是个人都会有大量的

问题。因为大多数关系到的都是金钱,所以自然受到了较多的关注,而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债权和债务两者的区别。以下

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

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

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

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1、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关于

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可以看出债权和债务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存在。其中债权是指债权人对某一项债有追债权利,而债务则是债务人有义务进行还债,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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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_百度百科

第贰拾捌期|债的概述(上)——重点知识点_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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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贰拾捌期|债的概述(上)——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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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是什么,债的内容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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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资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交易市场上流通,经过时间的积累沉淀,人与人之间的金钱关系已不是当初那样单一,而是多条复杂交错。在这些关系里面,有一种叫

关系,

会向

索要钱款。那么,债的主体是什么,债的内容有哪些?请看下文。

债的主体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规定,债是按照

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一十八条 【

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

为了保证

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债细分起来有很多种类,如果双方之间有

,有人欠了钱不还,那么你可以先协商调解,最后再采取法院

的方式来解决。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讨债。如果债务人不幸死亡了,债务就由他的

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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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债的概述-司法考试-教育频道-新都网

第八讲 债的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重点问题

债的含义

债权的特征��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的关系。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即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オ�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 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 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 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债的概念和特征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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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10-05-31 13:51

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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